第一讲 法哲学总论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pt课件
► 所有在我们面前展现的事物,不仅包括人的精神意 识活动,也包括山川河流、动物植物,人类社 会……都是“绝对精神”自己展开、自己实现的结 果。
►黑格尔的全部旨趣在于,直面他所生活的那 个时代,直面社会的前途与命运,思考什么 是自由的生活,什么是一个正义、和谐的社 会,并探索这个自由生活、正义和谐的社会 何以可能的问题。
►正义和谐的社会是自由的社会。
►首先,这个社会以法权人格为前提。
►其次,社会成员是具有自由意志精神的道德 主体,而不是寡廉鲜耻、俯首听命的臣民、 无恶不作的恶棍、奸商、政客。没有自由意 志的道德精神,就没有追求正义的自由主体。
► 关于逻辑学(纯概念的推演) ► 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是研究万事万物之根底或本质
的学问,而万事万物之根底在黑格尔看来就是概念、 理念,逻辑学也就是研究概念、理念的学问。 ► 概念、理念是世间万事万物之本质或根蒂。但这个 概念不是通常说的“茶杯”、“计算机”这样一类 带有感性杂质的具体个别的概念,而是指一切事物 都具有的最基本、最一般的“纯粹概念”,是非感 性的,诸如有、无、一、多、质、量、因、果等。 ► 举例:开端能不能成为纯粹概念呢?黑格尔认为不 能。
►在现实世界中,“自然在时间上是最先的东 西”。黑格尔说:“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 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正是哲学概念,使得万事万物得以被认识和 把握。这些概念是事物存在的逻辑前提。纯 粹概念是纯粹抽象的,必然要具体体现在具 体事物之中,必然要外化为自然。
►关于自然哲学(在逻辑学基础上,概念运动 外化为自然)
法哲学原理——精选推荐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第一篇抽象法第34节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当他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的这一规定性。
在这一阶段,它是否定的实在性,只是抽象地自我相关的现实性——主体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单个意志。
从意志的特殊性这一环节看来,这种意志另外具有由。
各个特定目的所构成的内容,而且由于它是排他的单一性,所以这种内容对它说来同时又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补充(意志的抽象性和直接性)说自为地自由的意志,当它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这一规定性,这话乃指这个意思:当概念使自己完全成为实在的,当它的定在成为无非就是它本身的发展的时候,这样一种状态就是意志充分发展了的理念。
但当初概念是抽象的,这就是说,一切规定都包含在概念中,但也不过包含在里面而已,它们仅仅自在地存在着,而尚未发展成为自身内部的整体。
当我说我是自由的,这时我还是这种无对立面的在自身中的存在,在道德领域中才有了对立面。
因为在那里我是作为单个的意志而存在,而善则是普遍物,尽管它是存在于我自己内部的。
所以在道德领域中,意志已经在它自身中具有单一性和普遍性的差别,从而它是被规定了的。
但初时这种差别还不存在,因为在当初抽象的统一中,尚未有任何进展和中介,从而意志还具有直接性的形式、单纯存在的形式。
从这里所欲达到的本质的观点看来,这一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一个规定性。
因为无规定性是指意志和它的内容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而言。
但是当它本身跟被规定了的东西对立时,它就获得了被规定了的东西这一规定。
这里抽象的同一性构成了这种规定性。
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Person)①。
①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与在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不尽相同。
——译者第35节这种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即在意志单一性中的自我意识着的此外便无内容的单纯自我相关。
这样看来,主体就是人。
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四7
文化创新
第九课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面向未来)
第三单元 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 7.1 文化的内涵与功能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政治认同:铸牢中华 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传承和发展共同的文化,坚定 文化自信。 科学精神: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科学分析文化的内 涵、特征与功能 公共参与:积极参与参与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提高自 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识,认同、传承和发 展共同的文化,坚定文化自信。
经济、政治决定文化
《长津湖》影片票房一路飙升,已刷新近30项中国影史纪录。10月
23日,在上映第24天,票房突破52亿元。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亿人
次观众走进影院感受这部战争史诗,“长津湖效应”席卷全国,还在持
续发酵……
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应
电影《长津湖》在建党100周年的大背景下,挣钱当然是次要的,给 党献礼,激起国人爱国热情,团结一心、砥砺前行、努力奋斗创造 新的中国梦才是影片需要追求的最终目标。
➢ (2)狭义的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现 象,既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内 容,又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等非意识形态的内容。
注意:在阶级社会,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 非意识形态不具有阶级性。
名词解释: 【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指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从而也反映一定阶级或社 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观念体系,在阶级社会中具有强烈的阶级 性。如:世界观。 非意识形态:指不反映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和要求的意识形式, 不具有阶级性。如:语言学、自然科学、逻辑、技术、语言和文 字等。
全书框架
第一课 哲学总论
第一单元
探索世界与 把握规律
第二课 唯物论 第三课 辩证法
高三哲学知识总结
哲学总论:1、2、3课;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论(4、5课),认识论(6课),辩证法(7、8、9、10课);历史唯物主义(11、12课)。
第一部分总论1、世界观和方法论(1)世界观: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2)方法论:人们在世界观指导下,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3)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
2、哲学与世界观、方法论的联系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哲学强调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系统化、理论化。
3、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区别:具体科学以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事物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揭示具体领域的规律和奥秘;(2)哲学以整个世界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揭示整个世界最一般的本质和普遍的规律。
联系:(1)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具体科学的进步推动着哲学的发展;(2)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4、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1)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意识)和存在(物质)的关系问题。
(2)两方面内容:①思维和存在何者为本原——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唯一标准。
②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即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5、哲学上的两个对子: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1)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基本派别)。
根本分歧:物质和意识谁是世界的本原。
基本观点:唯物主义——物质是本原,现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
唯心主义——意识是本原,意识决定意识。
基本形态:唯物主义——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机械)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
(2)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世界观&方法论)。
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法认为世界是联系的、发展的、矛盾的,主张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形而上学认为世界时孤立的、静止的,否认矛盾,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看问题。
西方--法哲学
六、现实主义法学 (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实证主义与社会学、心理学研究的结合 2、法律是对法院判决的预测 3、法的不确定性理论 (二)北欧现实主义法学 七、伯克利学派
(一)对纯粹法社会学的批判 (二)诺内特的法的类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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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俗的自然法学
(一)富勒的法哲学思想 1、事业论 2、法与道德
(二)罗尔斯的法哲学思想 1、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 2、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
(三)德沃金的法哲学思想 1、对实证主义的批判 2、对法律运行机制的评论 3、对公民权利的论证
第三章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传统 (一)实证主义的起源
三、新分析法学 (一)新分析法学的特征 (二)哈特的语义分析法哲学
1、语义分析哲学的概况 2、“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思想 (三)拉兹的法哲学
法律的作用 四、对新分析法学的总体评价 (一)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 (二)有助于消解语言中的歧义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第四章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的形成与发展 (一)20世纪前的社会法学 (二)20世纪初到30、40年代的社会法学 (三)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的社会法学 (四)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社会法学
第八章 制度法理学
一、制度法理学的总体介绍 (一)麦考密克介绍 (二)魏因伯格介绍
二、制度法理学的理论宗旨和目标 (一)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 (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念 (三)将道德与价值包容与实在法之中
三、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一)非唯知论 (二)解释学方法 (三)分析方法
四、制度法理学的本体论 (一)制度概念 (二)制度性事实 (三)法律作为一种特殊性的制度性事实
《哲学引论》第1章知识要点
《哲学引论》第一章知识要点第一章哲学总论第一节哲学的概念哲学一词,源自英文“Philosophy”;而“Philosophy” 一词,则又源自希腊文“Philosophia”。
在希腊文中, Philosophia 乃一组合词,其前缀Philia 原意为爱,后缀Sophia则为智。
由是观之,哲学一词之原意,应为爱智,或曰智慧之学。
一、哲学的产生1.哲学的双重特性。
从一个方面看,哲学起始于人类好奇的本性;从另一个方面看,哲学又表现为人类爱智的活动。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在谈到哲学的这一特性时,曾以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人的不同动机为例,生动揭示了哲学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之间所具有的这一本质区别。
2.哲学的历史起源。
哲学的产生乃是宗教和艺术直接作用的结果。
原始宗教和原始艺术是催生哲学的母体和温床。
正是在原始的宗教和艺术中,人类通过音乐、绘画、雕塑以及各式各样的庆典和祭祀活动等,集中表达了他们力图解决生命、生存和死亡中的各种问题的强烈意愿,并尝试通过这些方式理解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进而揭示隐藏在这些表面环境后面的那些不易觉察的、制约着他们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的东西。
3.哲学的最终形成。
由于哲学是一种较之宗教和艺术更为理性化和系统化的追寻和探讨存在问题的思想形式和文化形式,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哲学在它的母体中孕育成熟,它之作为一种独立的人类精神文化形式的诞生,就是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事情。
二、哲学与科学1.哲学与科学的关系:科学从哲学分割权利;哲学与科学分享权利。
这是指,一方面,哲学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得不把对自然界和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研究权利让渡给科学;另一方面,哲学虽然必须与科学分享权利,但它对这种权利的让渡远不是自觉自愿的。
2.哲学的两难处境:既有人坚持哲学高于科学,也有人坚持哲学从属于科学。
这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然科学问题几乎是引起哲学兴趣的唯一对象。
而且只要一有可能,哲学家们总是试图把科学重新纳入哲学的范围。
法哲学原理导言
消极自由是自在的意志
理性的自由在于从普遍到特殊性,再回到普遍性。 消极的经验是自由意志的必经阶段。但是,“没有 规定性的意志,象仅仅停留在规定性中的东西一样 ,都是片面的。”(17)以欲望、冲动形式体现的 意志是自在的自由意志,是自由意志的初级形式, 在这里虽然意志是被规定的特殊存在,但是,这种 特殊意志还没有被纯化、客观化为普遍的意志。虽 然人的欲望、冲动和倾向等等,作为精神发展的成 果,都源于意志的合理性,因而自在地是合乎理性 的。欲望对象“这一内容对我来说固然一般对我来 说是我的东西,但是形式同那个内容仍然是彼此脱 离的,由此可见,这个意志仍然是在自身中有限的 意志。”(11节)
自由是意志的本质
“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 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了对法的实体和 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本 身所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那精神的世界。”(节3)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就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自由与意志内在地联系在一起,没有自由就没有意志,没有 意志也没有自由:自由既是意志的实质(substance),也是 意志的命运,即它必须努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意 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 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地位:这是自由意志的第一个要素,“意志这个要 素所含的是,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 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黑格尔认为,这一要素 对理解人类自由来说是不可少的,也是人与动物的 区别。(15)
抽象否定自由的片面性
理论上的片面性。如果主体能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最后主 体就是一个非确定的“我”,任何规定性都可以随意取消。这 样自由就是陷入不确定性之中。抽象的否定自由是自由的一个 因素,但不是自由本身或全体。如果自由意味着我不着否定、 摧毁一切东西。最终只能走向虚无主义,如存在主义自由观。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PPT
•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 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 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 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 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 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 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 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所以,黑格尔 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 通过道德行为的展开,使得道德主观转 化为客观现实,于是从道德领域过渡到了 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自由意志的具体实 现,自由意志从内到外的实现。是主观和 客观的统一,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 同时,伦理自身也是一个在个体和整体间 矛盾发展的过程,其分为家庭、市民社会 和国家这三个环节,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 段。
• 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 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 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 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是 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达到无限丰 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 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而哲学上所认 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见、表象的实存, 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西。“当我们承认它 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 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 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 纯粹的全体。因此,这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 学理解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 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 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 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 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 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 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并且,这种公 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 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 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 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 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从《法哲学原理》中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
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
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
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
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
”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
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
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
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
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
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
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
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
民法--总论第一讲[法的认识与理解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69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 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 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 布。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新制定 的刑法的条文铸在一个青铜鼎 上,史称 “铸刑书” (“铸刑 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是中国有史可考的第一部成文 法, 比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典十二铜表法约 早一个世纪。
刑鼎(山寨版) 总高:1.6米;鼎高:1.2米 口径:边长1.01米,宽 0.66米 座 :(长×宽×高) 1.1×0.76×0.4米 重量:600公斤 日期:1997年10月 置放地点:上海市公安局嘉定 分局门前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70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 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文本为标准文本。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 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 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哲学讲义(草稿).docx
哲学讲义第一讲哲学入门第一节游泳须在水中学哲学一向以抽象和难懂著称,但事实上哲学并不抽象,也并不难懂。
问题在于记载哲学的文献一般被不了解哲学的人阅读,因此才产生了这样的印象。
诸位有喜欢游泳吗?你们觉得游泳抽象而且难学吗?但是如果游泳课不在游泳池里上,而是老师和学生都正襟危坐,老师在黑板上写下一些命题,比如:“两腿交替打水,同时两手交替划水,腿部打水和手部划水的频率之比为6:1”,或者:“在水中应当闭住呼吸”,或者:“身体应保持放松,令其漂浮于水面” 。
将这些命题系统化、理论化之后,关于如何游泳这个问题足可以写成堪比任何哲学著作的大部头。
那么如果让一个不会游泳,甚至都没见过别人游泳的人来阅读一下这部著作,他会有何感想哪?这就是哲学抽象和难懂的原因了,迄今为止你们对于哲学知识的学习,都好似是不会游泳者在岸上阅读关于游泳的书籍。
若真要学会游泳,书本上的知识至多只能做个参考,老师的示范和讲解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下水的勇气和不怕呛水的觉悟,还有就是自己一定能学会的信心。
第二节破相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时候曾经知道,现象和本质是一对基本的哲学范畴。
1而且我们也都以为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学习我们已经掌握了什么是现象,什么是本质,什么是“透过现象看本质”。
我看《三国演义》的时候有个情节印象特别深。
说的是有一次曹操的手下暗示曹操代汉自立,曹操慷慨激昂的说了一番话,明确表示要以周公为榜样,自己的志向只是为国家讨贼立功,死后墓碑上若能刻上“汉故征西将军曹侯之墓” ,平生愿足矣。
《三国演义》在此引了一首诗:“周公恐惧留言日,王莽谦恭下士时。
假使当年身便死,一生真伪有谁知?”21马克思主义说:“所谓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
所谓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其一,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现象外露于事物的表面,人们的感官可以直接感知;而本质则深藏于事物的内部,人们的感官不能直接感知,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提要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提要依薛华讲《法哲学原理》1)搞法哲学的与搞法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法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应该靠近。
法有宪法/刑法/民法/保险法/交通法等,凭什么说这些法是法?法哲学研究的是法意、法的精神或法的基础,搞具体法律工作的首先是确定法律事实,再根据法律条文判决。
2)实定法、实证法或权威法(positive laws)凭什么或根据什么而是权威?自然法、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Naturrecht)。
进一步地问:为什么“自然如此”就要“自然如此”?这样一直追下去就到了一个无边的大的原则(如果你信仰宗教,你就可以追溯到上帝、神上去;黑格尔有神的观念,但这些神是非人格的神)上。
《法哲学原理》(1820年10月,标的出版时间是1821年)的副标题“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说的就是自然法为国家学、实定法提供根据、自然法高于实定法、根据自然法解释实定法的事;法哲学就是要解释自然权利概念。
黑格尔在晚期对“自然权利”是打了折扣的,他把自然权利的说法削弱,变成一个哲学权利概念或学说,因为在他看来,自然这个概念是模糊的:一个含义是万事万物的本性、本质;另一个含义是现代社会所谓的自然就是人之外的自然,就是康德讲的经验对象的总体,如日月星辰、狮虎猫狗、人等,这是外在自然,还有个内在自然,如解剖学、生理学、遗传学等研究的。
这第二种含义是一个局部概念,但在法的领域中,给“自然”的不是一个局部的位置,而恰恰是一个涉及总体、整体和原则的位置,它该有一个整体的含义、事物本源的含义或事物基础、根据的含义。
这样,黑格尔就主张用“哲学权利”代替“自然权利”,在哲学上给这个概念以新的解释。
在康德那里,有时说自然就是上帝,有时又说上帝高于自然;而中世纪超越了希腊的精神和哲学,确立了上帝高于自然。
参考Leo Strauss《自然权利与历史》。
“规范性的来源”(科萨嘉)我们的传统是怎么从自然权利为实定法立论/提供根据或尺度的?如老子的思想“道法自然”,最终概念是“道”,道与自然是一致的;为什么讲“三纲五常”?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如何理解?3)right,Recht怎么翻译?法、法权、权利、正当/适宜等。
第1讲 什么是法
(*-*)
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 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 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 线不断地从法的大门里射出来。 现在乡下人的生命正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 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凝聚成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 人到跟前来,因为他已经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 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 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
葛洪义教授对“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 的思 考”的区分,较好地说明了从外在的视角研究法律 与 从内在的视角研究法律之间的差异。 19世纪中叶是一个关键时期,奥斯丁创立的分析 法学和萨维尼创立的历史法学使得从法学内部的立 场来研究法学成为法学研究的主流。 但事实上,这两个传统并非是泾渭分明的,而是 相互有交叉。
因此需要法庭的建议;而如果根据全部事实,法 庭的意见是,构成重罪和谋杀,则陪审团成员们 一致认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都构成被指控的重 罪和谋杀。
一、法学方法概述
“方法”(method)一词源于希腊语“沿着” (μ ε τ α )和“道路”(ο δ ο ξ ),即meta和 odos的合成,其本意是沿着某一道路或按照某种 途径,后来即意指达到某种目标或做某事的程序 或过程。 方法:是指人类如何了解事物,是一种认识事 物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方法与科学联系。 法学研究也得遵循一定的方法。
一只小海龟,靠了它有坚持了许多天,直到20日 即案发日,这只小海龟是他们仅有的食物。第12 日,海龟的残余被彻底吃光了,以后8天他们没有 任何东西可吃了。他们没有淡水,只是偶尔用油 布斗篷接一点雨水喝。小船在海上漂流,离海岸 大约1,000多英里。第18日,他们已经7天没有 进食,5天没有喝水。 达德利对布鲁克斯说道,如果救援未到该怎么 办,并建议某个人应当作出牺牲以拯救其他人等
法律哲学知识点总结大全
法律哲学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哲学概述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本质、规则、原则和价值的学科,它涉及对法律存在和法律本质的探讨。
在法律哲学的研究中,涉及到多种不同的学科领域,如伦理学、政治哲学、社会学等。
通过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可以深入探讨法律的基本原理和逻辑,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法律哲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权力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范,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规范行为,它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2. 法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法律是一种规范,它具有规范性,要求人们遵守其规定。
同时,法律本身也要受到规范的限制,即必须合法,符合更高级别的规范原则。
3. 法律的正义和公正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还要求具有正义和公正的特征。
法律的正义要求法律体现公平和公正,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律具有特定的权威和效力,它是国家权力的产物,必须受到国家权威的支持并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5.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密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道德规范,法律本身也具有道德性。
三、法律哲学的主要理论1.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实际存在的现象,它与社会现实紧密相关,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与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密切相关。
他认为法律研究应当基于社会科学的方法,强调对法律实践的观察和描述。
2. 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认为法律具有一定的道德和原则,它并不完全源自国家权力,而是由自然法或天地法所确定。
自然法学说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关,法律应当符合人类的道德和正义。
3.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应当以实证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判断,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理论。
4. 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纯粹是由形式和程序规定的,法律的内容和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程序是否合法。
形式主义忽视法律背后的价值和实质,因此受到批评。
法律哲学知识点总结
法律哲学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哲学概述法律哲学是指对法律本质、法律存在和法律规范的哲学思考和研究。
它是研究法律哲学的学科体系,也是逻辑阐述法律结构、法律实质和法律规范的系统思考。
法律哲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含义、法律的性质、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本源、法律的变迁、法律的正当性等。
二、法律哲学的基本理论1. 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传统的法学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规范性的、强制性的、统一性的和抽象性的。
然而,现代法律哲学对法律的本质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权力的表现,有人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公正的实现,还有人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社会秩序的维护。
2. 法律的存在法律的存在问题是法律哲学的另一个基本问题。
经验派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法律的存在是实践的产物。
唯心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理念的产物,法律的存在是理念的产物。
实证派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律的存在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现代法律哲学对法律的存在提出了复合性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存在是社会实践、理念和社会生活的复合。
3. 法律的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而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体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一般性规则,是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要求。
法律规范有外部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之一。
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性、计算性、归纳性和稳定性,是法律规范的特点之一。
三、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1. 法律的合理性问题法律的合理性问题是法律哲学的核心问题。
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包括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效益性和法律的合法性等。
法律的正当性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的基本问题,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的中心问题,法律的效益性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的重要问题,法律的合法性是法律的合理性问题的基础问题。
2. 法律的权力问题法律的权力问题是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
法律的权力问题包括法律的源自然,法律的运动力,法律的制定力和法律的执行力等。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博登海默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标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转载)《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E·博登海默这是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阐述其综合法理学思想的一部著名著作。
博登海默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他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综合法理学运动,著有《法哲学75年的进化》等书,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在其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的。
初版于1962年,1974年再版。
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博登海默为中译本写了序言。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等三部分。
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
法哲学范畴研究(张文显)精华总结(一)
法哲学范畴研究(张文显)精华总结(一)法哲学范畴研究要点总结绪论范畴的词义和语义分析范畴category是内容更为抽象、概况性更大的概念concept。
一、范畴是理性思维和理性认识的一种形式客观世界是复杂的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科学范畴以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性标准促进认识的精准化和完善化二、范畴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家认识的产物实践作为范畴的载体和基础,还可以对范畴起检验的作用三、范畴机器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水平的指示器五、1.范畴作为思维的产品和结构单位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范畴所反映的属性和联系是客观的,是客体本身具有的。
2.范畴具有确定的意义和应用范围,与现实相适应,又不与现实绝对符合。
恩格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永无止境的过程。
从我们接受了进化论的时刻起,我们关于有机体生命的一切概念都只是近似的和现实相符合。
否则就不会有任何变化,那一天有机界的概念和现实绝对符合了,发展的终结时代也就到来了。
四、具体范畴与其他范畴一切构成有机联系的范畴体系1、整体性。
黑格尔:一只手脱离了人体,就失去了它作为手的作用和功能,这只手就不在称其为手。
而由于人体失去了一只手也不再是完善的人体。
2、一致性。
不能相互矛盾3、推导性。
基本概念的含义是严格的,借助之间的逻辑联系,每一个概念在体系中的地位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逻辑上相互制约的。
范畴及体系的发展和建构一、单个范畴的发展实际上是内涵和外延的发展变化。
越来越丰富具体,也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法律行为从合法到包含违法和无效的)二、范畴体系抛弃旧的、改造旧的、提出新的(法的清理、法律移植)三、体系的建构坚持历史、逻辑、理论三统一的原则、概念范畴体系中与客观辩证法相统一公理性方法:用基本概念和命题定义其他矛盾分析方法:相互作用、转化而建立新矛盾从而解决矛盾移植、融合方法扬弃方法: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阶级和时代,而在于否定过时的或消极的内涵,赋予其科学的、进步的意义法学范畴体系本体论范畴:对法的存在和本质的认识、概括。
第一讲:黑格尔与《法哲学原理》
现实的自由是一个体系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
康德:先验唯心主义。他提出批判哲学,代表作: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 批判》。 费希特:以自我为中心的主观唯心主义。代表作: 《人类知识学》。 谢林:客观唯心主义的同一哲学,代表作:《先验 唯心论体系》、《艺术哲学》 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
阅读方法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解读,泰勒曾指出二个易犯的 错误:“其一是,阐释者以曲解甚至阉割黑格尔为 代价来获得极其清晰的、听起来颇有道理的解释。 其二是,为了让读者理解某种阐释且最终能够轻 松地领会黑格尔的原著,阐释者的阐释虽然忠实 于黑格尔,但没有吃透黑格尔。”(泰勒:《黑格 尔》) 当代学术界黑格尔阅读的三个视角:自由意识的 辩证发展;承认斗争;现代性的内在批判
黑格尔学派解体
黑格尔去世后,他的学派就解体并出现两个截然对 立的支脉,即左派黑格尔主义和右派黑格尔主义( 又称为青年黑格尔派和老年黑格尔派)。右派自称 是黑格尔的嫡传,他们把黑格尔体系神学化,坚持 新教正统主义并把后拿破仑的社会秩序作为理性的 秩序。政治上是保守的。左派黑格尔主义,又称青 年黑格尔派从革命意义上理解黑格尔,从中得出无 神论和改革的结论。青年马克思、恩格斯就属于青 年黑格尔派的一员。
今天的时代相对于文化大革命也是一个反革命的时代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意识得到充分地承认工业革命都市化商品化使人与人关系越来越陌生化金钱化契约化集体经济和威权社会的解体社会越来越原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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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黑格尔的生平与思想
(一)斯图加特时期,1770-1788年。幼年和中学时期; (二)图宾根时期,1788-1793年;图平根神学院学生,与谢 林、荷尔德林同学 (三)伯尔尼时期,1793-1796年;当家庭教师 (四)法兰克福时期,1797-1800年;家庭教师 (五)耶拿时期,1801-1806年;无俸讲师 (六)巴伐利亚时期,1807-1816年;《班堡日报》编辑,纽 伦堡中学校长 (七)海得堡时期,即1816-1818年;海德堡大学教授 (八)柏林时期,1818-1831年。柏林大学教授,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因霍乱去世,终年61岁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
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
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
《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
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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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司法过程的批判
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司法过程不太透明。
云南青年李乔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刑拘在 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半个月后即2月12日死于 “重度颅脑损伤”,当地警方对此解释是:李乔 明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 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这在社会上引起 了轩然大波。(2009年2月16日云南网) 2007年4月,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桂林兴安 县看守所的青年法官黎朝阳被发现昏迷不醒,送 到医院抢救时已停止心跳,当地警方的调查结论 是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直到2008年5月, 当初和他同监舍的黄某在准备执行死刑时,为了 立功喊出“黎朝阳死于虐待”,此案才得以重新 调查,可至今还未有结论。 这引起人们又一次对中国现有司法制度的思 考。律师提前介入… 警察权如何行使与监督。
法理学回答“事实”领域的问题,法哲学回 答“价值”领域的问题。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处于 “法律之内”,法哲学研究的问题处于“法律之 外”。 B.法哲学试图回答“法的正当性”问题。 何谓法的正当性?指的是法存在的合理性根 据。正当性(justification)是法哲学的永恒 主题,这一问题没有标准答案。 自然法学派:公平、正义、符合自然法; 实证主义法学派:统治者的颁布; 社会学法学派:社会后果或效果; 中世纪法学:上帝的旨意; 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法哲学批判包括理论批判与实践批判。
实践批判包括很多方面,如:A.对法律制 度的批判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好 的时期,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当今的法律制度仍有值得批判之处。
邓小平:许多人嘴里一边吃着肉,一边骂着娘。这 其实很正常。如果社会大众对法律制度丧失了批判性, 则这一社会可能就很危险了。二战时期的德国。
探讨“法律认识是否可能?”的问题,换句 话说,法律是否是可以认识的?
C.法律方法论 探讨我们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发现法律?
发现法律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容易。有时 甚至是困难的事情。这时就需要一定的法律方法。
United States Workers of America诉Weber案 布莱恩· 韦伯,凯撒铝化工厂的公司雇员,控告他 的雇主,声称自己是不合法的种族歧视政策的受害人, 因为其老板凯撒为了调整其雇员中的种族不平衡现象, 主动地对黑人工人进行了培训,这威胁到了韦伯的职位。
第一讲
什么是法哲学?
一、什么是法哲学? (一)什么是哲学? 1.词源上考察:“爱智慧” 古希腊,“Philosophia”是由“爱”和 “智慧”两个词组成。哲学,追求智慧之学问。 中国古语有云:“知人者明,自知者哲”。 《诗经·小雅》亦云:“维此哲人,谓我劬劳: 维彼愚人,谓我宣骄。”古汉语中的“哲”字, 也有“智慧”的意思。 由此可见,中西方对于哲学的理解有相通之 处。
C.法哲学试图探讨“对于人来说,什么样的 法律才是最好的、最适合于人的法律?”这一问 题 是优先照顾秩序,还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 还是效益? 是优先照顾优势者的利益,还是弱势者的利 益? 在优先照顾多数人利益的同时,如何对待少 数人的利益? 平等优先,还是效率优先?
法国著名哲学家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讲 过这样一个故事: 17世纪的欧洲有这样一个禁令。当一个城市 出现瘟疫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严格的空间 隔离,封闭城市及其郊区,严禁离开城市,违者 处死,捕杀一切乱窜的动物;讲城市分成若干区, 每区由一名区长负责,区长下面又有若干里长, 再分为若干街道。里长从外面将各家各户的门锁 好,将钥匙交给区长保管,直到瘟疫结束。每天 都有人将食物送到各家各户,但是双方不允许接 触。街上只有士兵、里长、区长在走动,还有一 些搬运尸体的人在走动。 中国的SARS流行的时候,也近乎这样。
(二)什么是法哲学? 这要结合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来进行解 释。我们在《法理学初阶》中已经说过了 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此处,我们复习 一下。 对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学界 有两者看法: (1)同一说 许多学者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是一 回事。我们前面说的博登海默就是这一观 点的代表。
美国《人权法案》703d项规定:禁止因某人 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原来国籍的 不同而对任何人加以歧视。 多数法官认为:国会在颁布第七条规定的 “禁止种族歧视”条款时,主要关注的是黑人在 经济生活中的悲惨地位。强调禁止就业歧视,主 要是为了解决那些原先不对黑人开放的职位问 题… …因此,韦伯按显然不在此种情形范围之 内。
西方法哲学
主讲:陈锐 chenrui@
参考书目: 1.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 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4年版。 3.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两高《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批 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 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 领导、参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 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规定:律师在场权、沉默权。但人大尚没有批准。 90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 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 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 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 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马克斯· 霍克海默:哲学的社会功能就 在于批判当下普遍流行的东西。 费希特:文明大众的特征即绝对的自 由和思想的独立性。它的观点是由这种信 念构成:不屈从任何权威,在所有事物上 依赖自己的反省思考,并同时毫无保留地 拒斥任何与此不相符合的东西。 马尔库塞:哲学实质上就是对现实状 况的批判,哲学也因此才成为社会解放的 杠杆。
张文显教授提出,法哲学研究的实际 上包括两类关系: 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
另一类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 关系。 小结:
法哲学是由三个大的方面组成: A.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体论主要探讨“法律是什么?/ 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是法哲学中最艰深 的问题,整个哲学史实际上都在探讨这一问题。 B.法律认识论
何谓智慧?指的是大智慧。 人,一方面是自然的成员,要受到不 可抗拒的自然法则的影响,生生死死,不 能自已。另一方面,人又是理性的动物, 他不仅试图把握自然规律,而且产生了要 超越自身限制的理想。因此,人永远处在 矛盾之中:有限与无限、相对与绝对、暂 时与永恒、现实与理想、此岸与彼岸等等, 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需要大智慧,“哲学” 应运而生。 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如何达至无 限?如何处理灵与肉的关系?如何赋予生 命以意义?
《刑诉法》(96修订)第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 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 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 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 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 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四,法理学是以“实在法”为基础进行 研究的,法理学研究局限于“事实”领域。而法 哲学是以“应然法”为基础进行研究的,它侧重 于“价值”领域。(是-应当的区别) 在现代,两者之间的分别已经变得模糊。 3.什么是法哲学? A.法哲学是对法律现象深层次问题的一种追 问。 法哲学主要不是有关法律事实的现象研究, 而是对事实存在(法律)的根源追究和意义探求。
法哲学探讨的问题在东西方是共通的。
2.批判性
批判是法哲学思维方式的基本特色,是法哲 学功能的重要体现。法哲学的价值正在于其批判 性与反思性。
“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分析地一 概否定,而是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 辨析、鉴别和选择;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 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 高更好的方向发展。 法哲学从产生之初即带有批判性。如经常举 到的安提戈涅的故事。
(三)法哲学的内容
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哲学包括四大部分 内容: 第一,法律价值论,包括法律伦理问题。
第二,法律社会论,研究规则的目的、应用和 效果。 第三,法律形式论,对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术语、规则、裁决 进行逻辑分析。 第四,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的基本概念问 题。
以上四方面紧密联系,并以本体论作为中心。
子女要求继承母亲遗体案。
(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案情:一个女子结过两次婚,前夫死后又 改嫁,两次都生了儿女,现该女子死亡,双方子 女同求合葬,且都有居住地的习惯为支持,如何 处理? 损害遗体、侮辱遗体构成犯罪。人死后就成 为权利客体,成为特殊物,成为不可分之物。
(四)法哲学的特点 1.总体性 法哲学从总体的角度关注和透视法律 世界,力图把握法律世界的统一性。法哲学 的论题都是法律领域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 具体性问题。所谓总体性,指所有的法律 现象都具有的共同性问题,而不是某一段 时间里、某一个国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