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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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下发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下发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下发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成发改环资[2012]877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下发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发改环资〔2012〕877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成都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相关事项证明暂行办法:一、申请享受营业税、增值税优惠的证明事项(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二、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证明事项除营业税、增值税优惠要求的证明事项外,还包括:(一)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二)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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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201X成都契税新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成都契税新政策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成都契税新政策是什么?看看小编整理的以下资料。

家庭少有普通住房可享契税优惠,市地税局提醒,缴纳契税开发商仅能代办,购房者也可自行办理。

契税有优惠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少有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下的按1%征收,90—144平方米的按1.5%征收。

缴税可自办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分户产权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购房合同、面积确认书、房屋备案表、开发商销售发票以及开发商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自行到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商品房的买方应该按房屋销售价格的3%—5%缴纳契税。

我市商品房交易原则是按3%征收契税,不过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少有住房的,减半即按照1.5%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同时,市地税局相关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对于缴纳契税开发商仅能代办,购房者也可自行办理,避免出现误会。

家庭少有“二套房” 也可享契税优惠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市商品房交易一直是按3%缴纳契税,满足特定条件还可享受优惠,只是从201X年10月1日起,优惠条件中的“家庭头次购房”变为“家庭少有住房”,政策明显放宽了。

也就是说,如果二次购买的住房是该家庭的少有住房的话,也能享受契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成文日期:2010-09-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房地产税(废)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21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7.29
【实施日期】199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管事项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发﹝1998﹞267号【发文日期】1998-08-24【实施时间】1998-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对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制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通知书。

纳税人据此到土地或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证书。

代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三、关于票证管理。

契税征收中需要的有关票证,即纳税申报表、减免申请表、完税证、减免税通知书和“契证”等,具体式样我局将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征收机关按日以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税、抗税的,依照《中华地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发[1996]13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发[1996]13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6〕132号)
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现将房产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柜台,摊位出租征税问题房屋产权人利用房屋所设柜台摊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场地,实属房屋分割出租,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出租房屋写字间征税问题凡宾馆、招待所利用房屋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经营或办公等用房的,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以房产投资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对以房产投资产权未发生转移取得固定收入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房屋征税问题凡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企业或单位,所进行融资租房屋,其所得的收入均应按房屋租赁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资产评估新增房产价值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资产评估后新增房产价值,应以评估价入帐后的原值计征房产税。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结束——。

最新成都市契税优惠政策

最新成都市契税优惠政策

最新成都市契税优惠政策对个⼈购买家庭唯⼀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配偶以及未成年⼦⼥,下同,⾯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购买家庭第⼆套改善性住房,⾯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城市⼯作或创业的年轻⼈的梦想就是在⼯作的城市买⼀套属于⾃⼰的房⼦,但是随着⽬前房价的持续⾛⾼,这⼀梦想的实现还是有⼀定难度的。

不过在国家⼀系列政策的调控之下,房价也将会有所回落。

⼈们购⼦之后的问题就是缴纳,下⾯⼩编就为⼤家总结了最新契税优惠政策。

⼀、成都市契税优惠政策对个⼈购买家庭唯⼀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下同),⾯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购买家庭第⼆套改善性住房,⾯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外,加⼤了个⼈转让住房营业税的⼒度。

即个⼈将购买不⾜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个⼈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00万元买最⾼少缴2万元⼆、解读新政实施之后,纳税⼈将具体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举例如下:1、纳税⼈A购买了⼀套50平⽅⽶(90平⽅⽶以下)的住房,成交价格100万元(实际成交价格⾼于公布的同⼀范围⼟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上,⾮普通住房),该住房为家庭唯⼀住房。

如在2015年(优惠政策实施前)核税,应缴纳契税100*3%=3万元;如在2016年3⽉(优惠政策实施后)核税,应缴纳契税100* 1%=1万元,节约契税2万元。

2、纳税⼈B购买了⼀套100平⽅⽶(90-144平⽅⽶)的住房,成交价格100万元(住宅⼩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普通住房),该住房为家庭唯⼀住房。

如在2015年核税,应缴纳契税100*3%=3万元;如在2016年3⽉核税,应缴纳契税100*1.5%=1.5万元,节约契税1.5万元。

成都办理减税、免税政策说明

成都办理减税、免税政策说明

成都办理减税、免税政策说明来源:成都地方税务局一、高新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青羊区征管范围内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申请,由成都市地税局契税征收分局办税窗口受理。

二、申请减税、免税需提交的资料:(一)书面申请。

申请应载明减税、免税的理由、依据、所属期限、减免额度等事项;(二)统一格式文本的《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四)财务会计报表。

三、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一)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所需资料1、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1)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及《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认定证明》;(4)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5)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6)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产品销售明细表;(2)对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其它需要的资料。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营业税减、免所需资料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营业税减免:(1)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证明文件;(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需单独核算担保业务收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6.15
•【字号】成地税发[2009]114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9〕11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9〕12号)要求,市局对1994年建局以来至2008年5月1日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予以发布(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成地税发[1999]6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地税发〔1999〕60号)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局。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章听证会举行前的程序第一节听证的提出第三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二节审查听证申请第四条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事人拟将受到的处罚金额是否达到听证申请的条件,以及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1•【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1998.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地税函[2004]1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实施日期】20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地税函[2004]17号)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为了做好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成地税函(1998)103号等文件的执行期限问题下岗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按照国税发[2002]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85号文件已在今年明确作为清理纠正范围,所以成地税函[1998]103号、[1998]48号、成地税发[1998]52号等文件不再作为2003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政策依据。

二、关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章。

因此,企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即按照工资总额所计提的工会经费,从2002年度起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问题承租方承担的租入资产的修理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据实扣除。

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因经营租赁租入资产产权不属于承租方所有,按《税前扣除办法》第31条的规定,改良支出无法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只能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均匀摊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8]6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9.11
【实施日期】2008.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
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6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 ,是指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济金、抚恤金及救灾的实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抗震救灾第一线人
员”,是指“在地震灾区直接从事抗震救灾工作的人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5.07
•【字号】川地税函[2000]130号
•【施行日期】2000.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
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130号2000年5月7日)
一、“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除税率在10%以上项目和严重欠税者外,一般不再追收”问题按以下掌握:
(一)各类住宅欠交投调税一般不再追征入库。

(二)适用5%税率的建设项目且欠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严重欠税,应追征入库。

(三)适用税率为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的欠税,均应追征入库。

(四)清查追征欠税的时限原则上为97、98、99年度的实际投资额应纳的投调税欠税,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受此年限限制。

(五)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欠税范畴,其应缴未缴的投调税,均应追征入库。

二、“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房产税,经批准后可房产余值计算征收”问
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各地为繁荣经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在当地具有较大规模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应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后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报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文件,该市场入场户数、日平交易额(测算数)及管理方式等。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川地税函[2002]22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2]22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宠物医院的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规定,宠物医院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当按照“服务业——其它”征收营业税。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军转干部自谋职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

《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凭有关转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要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三、承包费征税问题(一)单位和个人将有形资产(如:不动产、交通工具、设备、设施)、无形资产以承包或承租形式提供给他人经营,凡承包方或承租方向工商部门领取了独立营业执照的(出租方和承包(租)方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二)对承包(或承租)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如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收入征税。

成都契税保证书

成都契税保证书

成都契税保证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公司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在此,我们郑重向您保证,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地方政策,为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契税服务。

一、契税的含义及作用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转移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费。

契税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国家对不动产权益的税收管理,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以及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提供支持。

二、成都契税相关政策根据成都市地方政策,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契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契税税率为3%-5%,具体税率根据购房人的性质、房屋性质、购房面积等因素确定。

2. 购房人性质分为普通购房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不同性质的购房人适用不同的税率。

3. 房屋性质分为住宅、非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性质的房屋适用不同的税率。

4. 购房面积也是一个影响税率的因素,一般来说,购房面积越大,税率越高。

三、我公司承诺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公司,我们深知契税在国家税收和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性。

为此,我们特向客户承诺如下:1.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地方政策,为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契税服务。

2. 我们将积极协助您了解和掌握成都市的契税政策,让您在购房过程中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契税计算服务,确保您在购房过程中准确计算契税金额,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4. 我们将密切关注成都市契税政策的变动,及时向您传达政策信息,为您提供最准确、最及时的咨询服务。

5. 我们将积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有因我公司原因导致的契税纠纷,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您对我公司房地产交易服务的信任与支持。

请您放心,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您在成都市的购房之旅更加顺利、安心!此致敬礼!成都XXX房地产交易服务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2018年第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2.0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将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内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城区及郊区是指成都市、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和马尔康市、康定市、西昌市城区及郊区。

本公告所称其他地区是指除上述城区及郊区以外的县、县级市。

三、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9〕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
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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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契税征免问题的批

【标 签】亿都实业有限公司,契税征免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517号
【发文日期】2004-12-09
【实施时间】2004-1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安置职工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成地税
发[2004]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四川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成都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并对所有职工138人进行了安置补偿,其中77人签订了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占55%,61人领取一次性买断工龄补偿费。

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这里的“妥善安置职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只要达到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一个,都算“妥善安置”。

因此,成都亿都实业有限公司对成都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的138名的职工都进行了“妥善安置”,对其承受成都航空工业供销储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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