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律大臣--沈家本

合集下载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23期文/宋伟哲纵览世界法律史,古老中国的法制数千年独树一帜,留下了“中华法系”的华丽乐章。

然而到了清朝末年,中国饱受西方列强欺侮,国人意识到落后的法律制度是导致落后挨打的原因之一。

于是,清政府作出了修订法律的决策,开始全面学习西方法律制度。

革故鼎新之际,沈家本发挥了关键作用,堪称中流砥柱。

沈家本学贯中西,法律理论与实践都堪称一流,被后世尊称为“中国近代法制奠基人”。

他的坎坷人生和思想光芒值得后人品味和敬仰。

青年坎坷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沈家本出生之时,恰逢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历史车轮开始走向近代,这冥冥之中注定了沈家本的一生与“近代化”有着不解之缘。

沈家本出生在一个书香官宦之家,其父沈丙莹是进士出身,长期在刑部任职。

沈丙莹精通律例,为官谨慎勤勉,深得上司器重。

沈家本与法律结缘,与从小耳濡目染父亲的言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过在当时,只有熟读四书五经考取科举才是正道,法学并不为世人所重,因此沈家本的青年时代仍以熟读经史为主业,并未精研法律。

沈家本从小读书刻苦,善于深思,在博览经史的同时,尤其擅长深邃的考据之学。

更与众不同的是,青年沈家本在学习传统经典的同时也在开眼看世界,他阅读了不少当时的西洋译著,这为其日后的精彩人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咸丰九年(1859),沈丙莹升任贵州安顺知府。

依照常理,京官赴地方任职多会携带家眷。

但是沈丙莹多年在京师任职,俸禄微薄,此去的贵州乃贫苦地区,一路上兵荒马乱。

无奈之下,沈丙莹只好独自赴任,家眷则由北京返回浙江老家。

不幸的是,恰逢太平军攻入浙江,当地硝烟四起,沈家本等人回乡无路,只得返回京师。

不久,一系列噩耗传来,江南清军兵败如山倒,太平军攻陷杭州等地,沈家本的外祖父、未婚妻等相继在战乱中遇难。

紧接着,英法联军攻破北京,咸丰帝仓皇出逃热河,沈家本不得不带着家人在京郊四处避难。

枭首和戮尸

枭首和戮尸

枭首和戮尸---------------------------------作者:阿忆1904年5月,慈禧批复修律大臣沈家本的请求,组建“修订法律馆”,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同的是,其首长是司法部常务副部长沈家本,任务是修订旧法,起草新律。

不过,64岁的沈家本相当谨慎,在另一位修律大臣伍廷芳汇合之前,他只是试着修订旧刑法,暂不考虑制订任何新法。

就这样,经过1年的研究论证分析,沈家本与伍廷芳联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建议在《大清律例》中删除334个条款,尤其是“将凌迟、枭首、戮尸三项一概删除,死罪至斩决而止”,顺利获得慈禧批复。

上一次,俺们专门讲了废止凌迟,这一回,好好说说枭首和戮尸。

先说枭首,有资料信誓旦旦地说,枭首就是砍头,音同“削首”,而且说“枭首通衢”就是“在繁华大街上斩首”。

呵呵,这是望文生义,很不准确。

实际上,枭是会意字,是一种不孝恶鸟。

据说母枭哺育小枭时,四处捕食,小枭羽翼渐成,母枭已累得体力衰竭,视力下降,没办法再去捕食,于是小枭群起食母,母枭无力躲闪,只得死死咬住树枝,任孩子们疯狂啄食,最后只剩下脑袋空悬在枝头。

看官千万别为母枭死得很惨便忘记了,其实它也曾啄食过自己的母亲,所以这是报应。

这种恶鸟的归宿,总是挂在树上,因此写做“枭”。

而“枭首通衢”的意思是,斩首并将首级高悬在繁华街市,以警世人。

古代国人非常重视全尸。

是全尸,就有来生的可能。

不是全尸,基本就万劫不复了。

所以死囚如果是贵族,一般采用绞刑,比如秦皇符坚、隋炀帝、岳飞,不仅避免身首异处,而且死不见血。

这与西方刑罚习惯截然相反,西方用绞刑杀平民,贵族只受斩刑,因此平民上断头台是谓平等,贵族上绞刑架是奇耻大辱。

在中国,死囚即使斩首,必把脑袋和躯干缝合入土,但如果罪至枭首,那是对今生来世的全方位破坏,会像枭一样,头挂城头,供世人耻笑和诅咒。

许多人又以为,枭首酷刑是秦始皇首创,其实,它是黄帝的发明。

远古时代,蚩尤北犯,黄帝在河北涿州与之决战,生擒蚩尤。

论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作用

论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作用
礼法之争中,礼教派认为在起草新刑律时对大清律中有关伦纪礼教的一些条款作了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问题, 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因此要求将旧律中的礼教条款全行修入新律。
沈家本用“法理”或 “法 律的原理 ”对礼教派的质疑进行有力的回应, 其“法理”主要贯穿于法律中的 “义 、序、礼、情”。义者, 谊也。“有罪而予之以罪”便是异, 体现的是法律的公正性; 有罪变为无罪, 有罪不罚, 则显失公正, 就是不合法理。“序”指 罪行的大小与刑罚的轻重相谊 , 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性。重罪轻罚 , 或轻罪重罚 , 均失其 “序 ”, 因之不合法理。“礼”指人伦之理, 人与人之间应遵循这种人伦之理。法律有违这种人伦之理, 即为违礼, 也就是不合法理。“情”主指人性。[3] 情理就是中国古代以来古圣贤王以仁恕为核心的所有良法美意与西学主旨的复合体。“仁”作为儒家文化的基本范畴, 同时也是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的共同本质体现,现今提倡的“仁”一个与西方法律的精神或原则相类似的概念,也是中西法律相互补充吸收的立足点。过往中国社会是一种家族和宗族结合的模式,纲常礼教人伦秩序是最被重视的,为了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离开不了礼,法律不能独立存在运用。为了使西方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法律价值引进中国并能够得以实施,需从过往“礼教”的基础上,慢慢得以发展进步。中西双方法理尽管不完全相同 , 但总逃不出 “情 理 ”二字,沈家本把此二字作为其观点的主要理念, 并且在整个修律过程中把法律溶于中国文化情与理的血液里,沈家本采取了折衷的方式,首先将事关伦常的条款加重一等,而这些条款都是可以适用于外国人的,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与各国能够通行一致,不违背修律,以沟通中西法律的本旨,重新为清朝的法律制度带来活力。
二、沈家本在修律中的作用
(一)倡导修律,提出修律的主张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洪伟(中共黄山市委党校, 安徽黄山,245000)摘要:清末修律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始的。

二十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比以往修律更加实质,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

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

而这一成果的取得和修律主持人沈家本的思想和活动是分不开的。

本文尝试从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着手,来考察沈家本的法理思想。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情理沈家本一清末修律,无论如何,都不失为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

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

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

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月,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大清新刑律草案》由沈家本和俞廉三呈交清王朝。

由于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新刑律时对大清律中有关伦纪礼教的一些条款作了删除,从而遭到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

沈家本会同法部,遵照清廷谕旨,对草案重加修改,将“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条款从正文中删去。

《大清新刑律草案》宣统元年修改完毕,定名《修正刑律草案》奏呈清廷。

在宪政编查馆核议过程中,江宁提学使劳乃宣继张之洞之后,再次发难,对《修正刑律草案》横加指责。

他们认为这种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

因此要求将旧律中的礼教条款全行修入新律。

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奋起反击。

这就是清末修律中有名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出而告终,不但“留存养亲”、“亲属相奸”等罪名的到了复活,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封建法制原则被重新搬回了法典。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法制史原创分析】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

清末预备立宪与修律活动的背景、内容及评价背景:1902年3月,一度被八国联军赶到西安刚刚回北京的慈禧太后发布了一道修律上谕,不得不承认“今昔情势不同”,祖传的《大清律例》也难以“推行尽善”了,要考察“各国通行”的法律来修订满清旧有的法律。

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并于1903年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与各专门法典,删订旧有的法例与各项章程。

促使西太后决定修律的直接原因,是1902年英、日、美、葡四国分别与清廷签订商约时,四国曾虚伪许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后,可以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

此时,慈禧对仿行宪政问题的可能性尚未予以考虑。

从1905年起清统治者开始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要实行君主立宪制。

紧接着,慈禧于1905年7月,特派镇国公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以期有所参照。

1906年9月,慈禧颁发预备立宪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但又借口“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操切从事,徒饰空文,”须要“次第更新,……以预备立宪之基础”因此立宪之期,“侯数年后,……查看情形,……再行宣布天下。

”这段话虽日借口,但却透露出几分“认真”之意。

内容:清末,1905-1911年间,以预备立宪和修订法律为标志,中国两千多年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行将就木的清王朝在气息奄奄、回光返照之时,终于被迫做出了这一艰难的、无可奈何的历史性选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比如,设立谘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谘议局作为各省的议事机构,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宜,讨论本省的预决算、税收、公债以及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督抚的咨询等。

资政院于1907年开始筹建,它的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

沈家本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

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林海2013-05-09 17:13:30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9日,第3版北京宣武门以南,一条不出名的小巷里,藏着一座门牌号为金井胡同1号的小楼。

鲜有人知的是,这是被称为“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的故居。

1900年入京至1913年逝世,沈家本一直住在这里。

在他辞世一百年的日子里,或许是时候来寻访这位大师的踪迹。

从刑部小吏到修律大臣沈家本虽然名闻天下,从政之路却并不顺利。

1840年,他出生于一个官宦之家。

祖父是嘉庆年间举人,曾为知县;父亲沈丙莹是道光年间的举人,后中进士,入仕刑部。

沈丙莹为官近二十年,其中在刑部就长达十二年。

沈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

1864年,24岁的沈家本代父补入刑部,却没有职位,只是一名小吏,做一些最为普通的公文传送工作。

1870年,沈家本的父亲病逝,时沈家本三十岁,正值而立之年。

按中国古代的孝道,父母丧应守三年,沈家本正不耐刑部烦事,便回浙江守丧。

守丧三年后,沈家本回到京都刑部,后屡屡参加礼部会试,无奈连连失利,心情很压抑。

他的两个弟弟接连早故,家庭经济不太富裕。

本不想继续留任刑部,但为了生计又不得不留。

应该说,父亲对沈家本的影响是巨大的。

清末诗人施补华曾称赞沈家本的父亲,为官谨慎,勤于职守,精通律例且不拘泥,不攀权贵,廉正自守。

这些品质对沈家本多有影响。

在刑部任职多年,沈家本已成为一名颇为干练的司员。

他司法业务十分精湛,对清朝乃至历代法律非常熟稔,公文写得明白晓畅。

他为人谦和,淡泊名利,常为同僚代拟文稿。

一次,沈家本为一位同僚代拟的文稿引起了刑部尚书潘祖荫的注意。

潘祖荫怀疑这不是沈家本这位同僚能力所及,经查果然是沈家本所作。

自此,他赢得了潘祖荫的特别赏识,开始崭露头角。

皇天终不负苦心人,在接连失利后,沈家本仍坚持应试,终于在1883年考取进士;这一年,沈家本已是四十二岁,过了不惑之年。

从1883年到1892年期间,沈家本仍然在刑部任职。

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o今天知道沈家本的已经不多了,即便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

其实今天所有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他,记住这位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记住这位依法治国理念的首倡者。

我们重读沈家本,去梳理他的成长之路,去重温他的法律理想,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对于这位在中国法律史上开风气之先的划时代人物,他的历史地位不容也不应受到冷落和忽视。

30年刑曹生涯沈家本字子惇,1840年出生于浙江湖州一个传统士大夫之家。

父亲沈丙莹考中进士后担任刑部主事,一干就是十几年,后来外放贵州任地方官,辗转贵阳、铜仁等地,终因不善逢迎而去官归里。

沈家本儿时便随父在京读书,幼年在北京度过,对刑部事务及司法条文耳濡目染,入门较早,这也是他后来成为一代法学大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沈家本的老家湖州濒临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既是富庶的鱼米之乡,也是人杰地灵的才子之地,明清之际,这里人才辈出。

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沈家本十几岁就中了秀才,随后又得中举人,可谓是春风得意。

1864年,沈丙莹因官场失意,携全家离开贵州。

到上海时,在父亲建议下,沈家本北上京城,进刑部担任候补郎中,开始了刑曹生涯。

晚清时期的刑部是个机构庞大的中央衙门。

作为朝廷的主要审判和司法管理机构,它对应各省设“司”。

作为该省上报案件的处理机关,各司的首长是郎中;此外还有主管修订条例的律例馆、主持秋审的秋审处等具体办事机构。

沈家本初入刑部时,在直隶司任职,负责文稿起草工作。

由于沈家本家学渊源,文字功底扎实,上司对他撰写的文稿非常满意,其文名也很快在同僚中间传开。

当时有个故事流传甚广,沈家本替同僚起草了一份文件,上报给刑部尚书潘祖荫。

这位潘祖荫可不是一般人物,探花出身,曾任南书房行走多年,见多识广,文笔老辣。

他一眼就看出该呈文不是这位官员所写,经追问知道是沈家本手笔,潘祖荫对沈的文笔、才华大加赞赏,感叹说:“我就知道非沈家本办不了此事。

”从此沈家本在刑部以识高、知律而知名。

沈家本

沈家本

百年法治清廷的变法和立宪工作,始则诚意不足,继则过于张皇,终于不成其事。

当年沈家本遭遇的种种问题:中西之争、礼法之1911年2月,京师大学堂总监刘廷琛向清廷上了一份奏折,严词厉色地写道:“法律馆所修新律,不但刑律不合吾国礼俗,即将上奏之民律稿本,亦显违父子之名分,溃男女之大防。

新律既导人不孝,又导人败节,如若颁布施行,将使天理民彝澌灭寝尽,乱臣贼子接踵而起。

“法律大臣离经叛道,置本国之风俗于不问,专取欧美平等之法。

恳请朝廷再定国是。

不问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

断不容法律馆阳奉朝廷尊崇礼教之旨,而阴破纲常自行其是;天命未改,岂容抗命之臣。

该大臣倘再行拒改,即重治以违旨之罪。

”这份奏折弹劾的对象,正是奉旨担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

当年1月,清廷颁行了争讼数年的《大清新刑律》,引起了刘廷琛的不满。

这部法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其中,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总体而言,《大清新刑律》初步完成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等新法,以其特有的“会通中西”理念,革新了中国千年以来的法律传统,不可避免地与保守势力发生冲突,先后有“礼法之争”“部院之争”,终于不可调和。

就在刘廷琛上奏的次月,清廷免去了沈家本资政院副总裁与修律大臣的职务,命其回任法部左侍郎,实则是削去权柄、保留待遇。

此时的沈家本已年满71岁。

自62岁开始,他主持清廷修律工作已近十年,步步为营而成绩斐然。

百年后回望,刘廷琛奏折中的“天命未改”一语,既昧于时局,不见“千年未遇之大变局”,对洋务运动、戊戌变法、预备立宪等清廷一系列历史事件视而不见,又拒绝向前看,不知西风东渐之门已开,形势已无可改回。

凌迟讲解

凌迟讲解

中国古代凌迟1905年4月,清朝两位修律大臣——伍廷芳和沈家本——联合署名,向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提交《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请求从《大清刑律》中永远删除凌迟。

这是伍廷芳和沈家本汇合后做出的第一个惊天之举,是现代法理与古代酷刑传统的第一个较量,两位修律大臣拉开架势,高屋建瓴,以仁政为坐标系,说明刑法“裁之以义”,终极目标却是“推之以仁”。

又说——参诸前人之论说,既多议其残苛,而考诸今日环球之国,又皆废而不用,且外人訾议中法之不仁者,亦惟此数端为最甚。

这是中国呼吁改革的老办法:首先,把自己要干的事说成上溯3000年来无数先烈一直想干而代代未竟之事,要继承先烈遗志,把他们不可能做成的事做成;其次,说美国就是这么干的,美国的今天,就是俺们的未来;最后再补充一点,说美国人早就对俺们这么落后有意见了!呵呵,这种写法,可能是官牍习惯,也可能确是沈家本如临大敌,把改革的困难想得太充足,必及古今中外,否则无法说服圣上。

沈家本有一得力助手,叫“董康”,其回忆说,司法改革刚开始时,海归大臣伍廷芳尚在美国出使,作风谨慎的本土大臣沈家本不敢贸然制新法,所以只是“荟萃同治以来章程,详看编辑”,做一些筹备工作,年底了,慈禧未见刑法改革成果,急了,沈家本这才动作,召集属下征询意见,于是董康建议,“自宋以后,刑制日趋于重,凌迟尤形残酷。

今欲中外画一,须从改革刑制始”,如果中央批准,“始知朝廷非虚应故事”。

董康的意思是,事儿一定要做,步子一定要小,先别抛开《大清律例》去制订《大清新刑律》,只求在《大清律例》里删除酷刑,试探一下慈禧的意思。

所以1905年4月,伍廷芳和沈家本联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请求在旧法中删除334条,其中重点在于“将凌迟、枭首、戮尸三项一概删除,死罪至斩决而止”。

出人意料的是,慈禧没做异议,下旨准行,将凌迟“永远删除,俱改为斩决”。

俺相信,沈家本和董康,甚而整个朝野,甚至于所有通过文艺作品学习清末历史的后人,对于凌迟问题超顺利解决,一定难以置信。

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沈家本与中国近代刑法体系的确立
例 如棉 纺织 T业 等轻 — [ 业存 这 时得 到 了较 快 的发展 。 与此 同时 , 外 国 化的过程首先表现 为中国刑法 的近代 化。在这一过程 中 , 沈家本
资本主义不断侵人 ,本 国的资本主义与外 国资本主义之 间的竞争 日 抛弃了 巾国法律“ 重刑轻民” 的历 史传统。他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
经费也开始兴办民事 J f = 业。甲午战争后 , 各国通过《 马关条约》 取得 了
1 . 改造《 大清律例》 , 制定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 刑法在中国传
在 中国开办 [ 厂的权力。 这就更加刺激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统 的诸法合体 的法律体系 中一直 占据 主导地位 , 故 中同法制近代
晚清爱 同忠君并具有改 良维新思想的新官僚 , 也是博古通今 , 连贯 中 意大利刑法 、 日本刑法 、 日本改正法 。
西的法学大师。 他致力于近代 中国法律的钻研 , 努力学习与研究西方 宣统元年 十一月 , 沈 家本等在《 修订法律筹办事宜折》 中, 又译 先进的法学思想。 沈家本是近代中国著名法学家 、 法制改革家和法律 出德国明法总则条文 、 奥国亲属法条文 、 法 国民法总则条文 、 法国民
思想家 , 被 法 史界 誉 为 “ 法学 泰 斗 ” 、 “ 媒介 中西法 律 文 化 的冰人 ” 、 “ 中 法 身份 证 条 文 、 法 国 民法 失踪 条 文 。 沈家 本 不仅 重 视法 律 的翻译 , 而 国传统 封建 法 制掘 墓人 ” 、 “ 中国法 制 近现 代化 奠基 人 ” 。
趋激烈 。 而建立在“ 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 的传统法律也无法适应当时 对 旧律进行了重大 改革 : 一是更 刑名。沈家本结合 中外情况 , 将刑
社会的发展 ,所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资产 阶级的利益就显得 名更 为死刑 、 徒刑 、 拘 留和罚金 四种 。其 中徒刑 又分为有 期和无 更为急迫。 清政府I 叶 J 于维护其统治的需要 ,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进行了 期 。 二是酌减死刑 。 沈家本指 出: “ 中国 死 刑 条 目较 繁 , 然 以 实 际论

修律功臣 法学宗师——沈家本

修律功臣  法学宗师——沈家本
进 的现 代 传 媒 让 他 制度 以来 中国古代读书人唯 一的进 身之路。 八股文章, 并未认真对待律学; 但十多年的 们 重现 于 艺 术 舞 台 出身于书香门第的沈家本更是不能例外, 参 刑曹经历 , 已将他般 炼成一名十分干练 的司
之 上 了。
加科考 、 金榜题名 自然成为其人生的题 中之 员, 加之家学渊源, 沈家本于司法事务十分

年 , 家本 已是 4 沈 2岁, 了不惑之年。由 过 三、 潜心律学、 名以书传
录》 《 释地备 考全 此可见 , 、新 沈家本求取功名之路 多么漫长。
提 起 清 末 人 士及近期译作 , 16 , 8 4年 沈家本的父亲沈丙莹“ 旨开 奉 都被他尽 收眼底。少年沈 家 物 ,人们好像 只知 本不仅酷爱读 书, , 奉 ( 安顺府知府 沈公 而且勤于思考。 清史稿》 缺 ” 又“ 旨原品休致 ”“ 《 道 慈 禧 和 刘 罗 锅 中 记 栽 , 家 本 “ 沈 少读 书 , 深 湛 之 思 , 好 于 墓志铭 ” , 父荫援例 , )凭 沈家本这一年被补
短 的 五 年 时 间就 读 展进士, 曾任 河南彰德府知府等职。 了 3 4部 书, 8 范围遍
沈 家本 守丧三年后 回到京都。 皇天终不
及 经史子 集、 神仙 怪 负苦心人 , 接连失利后 , 家本仍 坚持应 在 沈
终于在 1 8 8 3年考取进士 。 功名成就。这 异 , 测量 法义》 试 , 连《 、 《几 何 原 理 》 《海 、 书》 等早 期 西方传教
为 主持 清末修律 的 的历史环境使得 沈家本在 科考之路上倍 尝 考取进士之后 , 功名有成的沈 家本 不再 重 臣。他是近代 中 艰辛, 他是持续 1 8年连考三次会试不第, 一 为八股所累, 并且以进士身份留任刑部作司 国第一位称得上法学家的人 。 说他是 中国法 直到 4 3岁才终 于考 中了进 士, 运比《 命 儒林 员, 也有 了继续晋迁的希望。 此, 从 沈家本才

沈家本与清末法律现代化

沈家本与清末法律现代化

法 学


沈 家 本 与清 末 法 律 现 代 化
口张 兆 亮 宋 明 爽
[ 内容提要 】 沈家本 的法律现代化思想直接影响到 了清末法律 现代化 的实践。本文从沈 家本 的法律 现代化 的总体
思想 、 律 制 度 构 建 、 律 物 质 设 施 建 设 、 法 法 法律 运 行 和 法 律 观 念 进 行 总 结 概 括 , 期 窥 见 沈 家 本 主 导 的 清 末 法 律 现 以
旨, 以墨守 旧章 , 外 人 以 E空 , 如 酌 加 甄 原 援 t 不
本 的法 律 现 代化 已经 有 了很 多 的成 就 , 学研 法 究 也 非 常 有 建树 , 向具 有 中 国古文 化 背 景 的 日 本学 习也是 中国法 律现 代化 的一 个 出路 。
对 具体 到法 律 现代化 技 术上 如何 进行 的 问
对 片 面强调 中西 有别 , 概 的摒弃 西法 , 对完 一 反 全依 靠继 承 和 内部 因素 自然发 展而 成就 本 国法
制。
在对 向谁 学 习 的 问题 上 , 家 本 也 不 认 为 沈 只可 向西 方 国 家学 习 。他认 为 明治 维 新 后 , 日
法律 改革倡 导者 就是 想利 用 改革 法制 的方 式来 收 回涉外 司法 权 。 “ 今 改 订 商 约 , 美 日葡 方 英 四 国均允 中 国修 改法 律 , 首先 收 回治外 法权 , 实 变 法 自强之 枢 纽 。 臣等 奉 命 考 订 法 律 , 绎 谰 恭
代化 的全貌 , 正确评价沈家本的法律 现代化思想和实践, 为我 国当代法律现代化开 阔思路。
[ 关键词 ] 法律现代化 ; 法律制度 ; 法律运行; 法律观念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思想解析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思想解析
基金项 目: 2 0 1 2 年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传 统 信 仰 文 化 与 中 国 当代 信 仰 建 设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 1 2 XK S 0 2 6 ; 2 0 1 l t g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项 目《 中西 比较 文 化 视 野 下 的 主 体 研 究一 以法 学 和 伦 理 学 为 视 角 》 , 项 目编 号 : 1 I J K 0 0 5 0 。
于1 9 1 3 年 病 死北 京 。 沈 家本 是 典 型 的 学者 型 的官 僚 , 他“ 少读 书 , 好深湛之思” 、 “ 髫年 毕 群 经 。 于周 官 尤 多 神 悟 ” 。 二 十九 岁 开 始 进人 清 廷 刑 部供 职 , 在长 期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得 以浏 览 历 代 法 典 与刑 狱 档 案 .
2 0 1 3 年 第8 月 第 2 5卷 4期

J I I警

学院Βιβλιοθήκη 学报 J o u mM o f S i c h u a n P o l i c e C  ̄l e g e
Au g . , 2 01 3 Vo 1 . 2 5 No . 4
沈家本在清末修 律 中的思想解析
是 当时对 中 国传 统法 律 最 有 研 究 的 人物 , 曾被 誉 为 “ 以律 鸣 于 时 ” 、 “ 法学泰斗” 及“ 集 中 国法 系 大 成 的一人 ” 。他 不 仅 深研 中 国传 统 法 律 , 而 且对 西 方 法律 也 “ 逐 字 逐句 , 反复研究 , 务得 其 详 ” 。因 而又 被 誉 为 “ 清代 最 大 的法 律 专 家 、 媒 介 东 西 几 大 法 系 成 为 眷 属 的 一 个 冰人 ” 。他 这 种 “ 融 会 中

沈家本

沈家本

沈家本与家人合照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 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 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 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 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 治关系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轶事典故
沈家本在天津任上审理的奸杀案详细案情
沈家本塑像《沈寄簃先生遗书·寄簃文存》卷五《补洗冤录四则》记述了奸杀案之详情:天津县郑国锦在行 医中认识了在天津县城寄住的刘明和王氏夫妇。郑因给王氏看病两人渐生奸情。后郑与王氏商定,乘刘明患病, 假以针治为名,将其致死。刘被针刺致命穴位而殒命后,郑即将刘的尸体棺殓,谎称病故,通知刘的兄弟来津将 尸棺运至原籍埋葬。事发后,“经天津县访拿审供”,“委天津府检验”。为了弄清刘明的死因,沈家本率同静 海县知县和候补知县亲赴静海杨官店村刘明的坟冢开棺验尸。经检验,发现刘的牙根及头顶骨为红赤色,囟门骨 浮出,证明死者为针刺而亡(此法为旧籍《洗冤录》所未载)。并特意从京师调来有经验的仵作,一起查勘和讨 论,最终不但使案情水落石出,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还弥补了《洗冤录》的不详不尽。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鉴于中外刑制“中重 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 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走进沈家本故居 叩响历史的大门

走进沈家本故居 叩响历史的大门

走进沈家本故居叩响历史的大门作者:刘瑜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05期一间1000多平方米的四合院,写满了历史的厚重感,经过数代的变迁,现在承载着今人的景仰安静地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金井胡同1号院。

推开沈家本故居的大门,历史和如今交相呼应。

虽然是刚刚修缮过的院落,但却透露着历史积淀的光芒。

大院的一百多年经历了风霜雪雨,历史为她镌刻下深深的痕迹,院子里的主人换了一批又一批,只有一棵沈家本老先生当年亲手栽种的皂角树与它一起成长,见证着大院百佘年故事。

2018年1月22日,《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携全体采编人员带着对中国法制历史的敬重,走进了沈家本故居。

陪同前往的还有一位重要人物——沈家本曾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沈厚铎。

沈家本: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奠基者沈家本1840年出生于浙江湖州,清朝光绪年间进士,曾任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法部右侍郎、清末修律大臣等要职,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人物,他被认为是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奠基者。

故居的展览柜中陈列着当年沈老先生的手稿,隽秀灵动的字体,记录着当年的故事,透过暗黄的纸张,仿佛看到了一个正值法律亟待变革的时代……在我刊对沈厚铎教授的一次专访中他曾介绍:由于当时中国传统的法律相对比较残酷和落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夺取了大清王朝的治外法权。

《五口通商章程》中规定:以后如在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不能由中国处理,而“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从此,开创了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

于是沈家本被选为修律大臣,通过修律,让中国法律发生了根本的历史性改变。

据史料记载,1902年,清廷颁布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的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

”从此,清末修律正式提上日程,也就是这道上谕,让沈家本与修律紧密联系起来。

据了解,当时伍廷芳正在美国任职,无法履行新职,沈家本受命于危难,担起修律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修律大臣---沈家本摘要: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参考泰西刑法,制订《大清新刑律草案》。

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关键词:修律;沈家本;法律思想沈家本之父为官近二十年,在刑部为吏十二年,浓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于律学入门较早,禀承父业,学有精深,“学术禀承有自”(《春星草堂集·徐兆丰跋》),家学渊源深厚。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一、沈家本的人生经历1840 年,沈家本出身官宦之家,五岁起就跟随其父奔波于任所。

1864年,二十四岁即被补入刑部,从此与律例之务和律例之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尽管沈家本仍以求取功名为首务,对进刑部不以为意,而且功名之路一波三折,二十多年后才考取进士;人虽在刑部,主要心思却在律学。

1883年,他考取进士,功名有成,不再为八股所累,并且以进士身份留任刑部作司员,也有了继续晋迁的希望,从此,沈家本才真正开始把精力都用在律务与律学上。

1886年,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律学著作《刺字集》刊行,当时的刑部侍郎,也是我国清代的著名律学家薛允升为之作序,该书对于研究我国古代刑罚制度很有价值。

1899年《刑案汇览三编》成书。

此书原拟刊刻付印,因庚子之变而辍。

全书124卷,书后附录中外交涉各案件。

沈家本编订该书的目的是为了使旧案例与新学说相互印证,因此收集了1838年以后有关清朝司法的大量资料,为后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书后附录的中外交涉案件,对研究清朝末年列强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1900年9月26日,光绪帝谕令拨擢沈家本为山西按察使。

他接到谕命,未及赴任,就被“八国联军”阻在保定。

法国教士因沈家本据理争夺回保定府署东侧房产一直怀恨在心,趁此机会遂向“联军”诬告他附和义和团。

“联军”随即将他拘留,关押在保定北街教堂里,直到1901年2月14日才恢复自由。

1910年---宣统二年,兼任资政院副总裁。

次年,任法部右侍郎。

专治法学,曾收集我国古代法律资料整理和考订。

又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用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取代《大清刑律》,并研究和参照国外刑律,制订《大清新刑律》,对刑法作了改革。

沈家本专于律学,成果频出,一发而不可收。

后来,正是由于刑部尚书薛允升的推荐,沈家本才结束几十年的刑部司员生涯,升为天津太守。

1931年6月9日,中国近代贯通古今中西的法学泰斗,在北京自己的住宅中溘然去世,享年七十三岁。

沈家本逝世的消息震惊朝野,京师司法界召开追悼大会。

1932年,沈家本的子女将他的灵柩运回浙江,葬于吴兴县(民国后,归安、乌程两县合并为吴兴县)之渡善桥,终归故里,与乃祖乃父相依相伴。

沈家本之墓现已平为农田,原墓碑有袁世凯的题词: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爱以书传。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

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

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

”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

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

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

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

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如果新旧参差,势必使法律丧失信用;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士族匹庶之分”。

法乃道德教化之辅。

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废刑而不用”。

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

沈家本认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视。

他反复阐明“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说:“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他建议仿古制设立律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中枢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

同时,积极筹设法律学堂,为执行新律培养人才。

由于他强调用法在人,因此主张以严刑惩罚贪利、曲断、骫法、坏法的司法官吏。

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

他全面阐明了修订法律的根据,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

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

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

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

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

鉴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

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民犯遣军流徙各罪,应一体同科,不应在法律上规定“重轻悬绝”的不平等权利。

他说:“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靖”。

只有化除满汉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

与此相联系,他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夫为妻纲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间侵犯罪的处刑,也应平允。

沈家本还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奏请“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许的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谴责公开买卖人口“殊非重视人命之义”。

奴婢“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

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

他认为如不革除,显然与颁行宪法的宗旨违背。

沈家本赞赏西晋刘颂根据律法断罪的思想,反对律外苛求。

他奏请废除清朝实行已久的比附断案,揭露比附断案使民无所适从,只便于官吏肆意出入人罪。

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确认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内容。

在司法体制上,沈家本仿效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主张司法独立,视为“宪政之始基”。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他考古今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制订《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

三、沈家本的功绩沈家本的学生唐洽鉴准确概括了沈家本一生的功绩:“任支那法系于一身合周汉唐元明以迄清朝酌古准今岂徒考据词章融通国粹,识世界大同之主义参英美法德日而成新律治内安外宜乎环瀛裨海洋溢声名。

”沈家本作为修律大臣,沈家本既是一位中华传统律学功底十分深厚的法学家,又是一位积极吸取世界优秀法律文化的法学家。

他既不固守传统法制,又不全盘照搬西化。

他的可贵之处,就在于“贯通古今,融会中西”。

沈家本确定了修律的基本原则,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

沈家本认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

沈家本有“封建官僚不封建,修律大臣真修律”之誉称。

他在主持清末法律改革过程中,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的事:一是翻译各国法律,法眼看世界。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几年时间,就翻译出十几个国家的几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从中吸取世界优秀法律文化,吸收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供我国当时的法律改革参考和借鉴。

二是改造旧律,废除酷刑和反对刑讯。

1902年.沈家本等首先从修改清朝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着手,对旧律进行改造。

三是制定新律,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奠基。

沈家本在主持制定新法律草案方面的成绩是显著的,我国近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商法、破产法等法律或法律草案是在那时开始产生的。

从此,中国古代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中华封建法制开始瓦解。

直到今天,我国许多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等都可以追溯到当时,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国的律师制度、检察官制度等等。

四是极力主张和践行司法独立。

在他主持清末法律改革期间,中国传统的行政司法混一的制度瓦解了,由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四级三审的中国司法制度建立了起来。

五是开创中国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

他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的首任会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