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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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湖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7〕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更好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4号)、《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战略目标,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围绕加快建设“四个湖州”和国家生态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目标,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和发展绿色流通为主线,以促进生活方式绿色化为重点,完善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回收利用秩序,降低回收利用成本,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推进回收模式创新,提升回收行业组织化水平,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策导向,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激励、推进政策。

整合资源,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特别是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坚持绿色环保、循环发展。

按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将构建完整、规范、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内容,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发展模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湖政办发〔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安排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浙编办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协同性,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在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平等对待各类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使各类事业单位同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开展业务竞争、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在强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保基本、均等化责任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设定准入条件,支持和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和优化公益服务供给。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湖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湖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专项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附件:2023年湖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湖州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完成全年预期目标,必须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各区县、各部门在2023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8方面工作:一、深化产业提质增效,大力推动经济稳步增长(一)加快政策直达快享。

迭代升级"三聚三保三落实"助企纾困稳进提质攻坚行动,以最强政策供给全力稳增长。

抓住国家"五大政策"协同发力、省"8+4"政策体系落地实施等窗口期,出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56条",全市财政安排230.7亿元,争取政府债券200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20亿元以上,全力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落实好支持企业稳生产拓市场扩投资"10条",全力支持企业稳岗留工、拼抢订单、推进项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湖政办发〔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扶持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的若干意见》《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收费管理办法》《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事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湖州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6〕1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自愿选择原则,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民办医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列入试点单位实行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单位的设立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列入试点单位的条件第四条申请列入试点单位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除须符合《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民办学校:(一)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有与其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学场所;(三)学校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特色示范高中、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标准未评定但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湖政办发[2005]104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05〕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任务、责任的细化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情况汇总和上报工作。

市政府将把市级各部门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六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尽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负起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现就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如下:一、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一)进一步依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和收费,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府各部门。

(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力度,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编外用人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面清理、重新核定、严控总量、只减不增、渠道不变、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要注重绩效管理和风险防控,逐步减少编外用人数量,着力压缩财政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促发展、保民生上。

二、从严从紧,进一步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用人单位编外用人管理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人岗位和数量。

(一)规范编外用人岗位。

要合理设置用人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用人单位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保安、保洁、绿化等后勤服务类岗位,要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提供。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湖政办发〔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实施方案(2023—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领导小组名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3日湖州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实施方案(2023—2027年)港口航运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发挥好湖州内河航运优势,加快建设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按照交通强国、交通强省战略部署,聚焦实施三个"一号工程",奋力投身"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加快建设设施一流、生态智能、安全便捷、融合高效的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为加快建成高水平交通强市提供坚强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创成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先行示范区,形成一批典型经验和标志性成果,湖州港综合实力力争保持全国前十,长三角辐射力、全国影响力明显增强,在综合交通运输中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全国一流内河枢纽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20万标箱,集装箱海河联运规模实现翻番,港口排名争先进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湖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处置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数字化改革体系化规范化建设要求,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软件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市级其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是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其中,程序是指为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湖政办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市级下放行政审批及相关权力事项目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8日关于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和省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以依法依规下放一批市级审批权限为重点,并积极争取省级部门下放一批配套审批事项,充分赋予县区审批权限,建立健全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基本实现市、县区审批同权,着力构建市县两级一体化、扁平化的审批体制;同时,加强县区审批承接能力建设,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水平,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简政放权,强化放管结合1.依法有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按照“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和“县级点菜、市级端菜”的方式,市级除保留跨行政区域、需要进行统筹的审批事项外,其余审批事项积极创造条件下放县区执行,确保事项“放得下”。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出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出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出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湖政办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出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湖政办发〔2022〕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绿色出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绿色出行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9日湖州市绿色出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巩固提升国家绿色出行城市创建成效,持续推动出行方式绿色变革,提升城市绿色出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聚焦“六个新湖州”建设,多措并举推进出行方式绿色变革,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努力建设绿色出行友好环境、增加绿色出行吸引力、增强公众绿色出行意识,进一步提高城市绿色出行水平,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降低交通碳排放,助力绿色低碳共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州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绿色出行提升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降低小汽车通行总量,整体提升我市绿色出行水平。

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高质量绿色出行服务体系,绿色出行环境明显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显著提高、绿色出行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选择绿色出行的认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增强,绿色出行比例达到8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40%,绿色出行服务满意率达到85%。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日湖州市中心城区摩托车部分区域禁止通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三区块”约42.4平方公里范围内(一是主城区块,即三环北路、天字圩路、二环东路、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杭长桥中路、杭长桥北路、同心路围合的区域;二是长田漾区块,即太湖路(含)、弁山大道、同心路、三环北路围合的区域;三是滨湖区块,即太湖路(含)、滨湖大道、长兜港、太湖围合的区域)全面实行摩托车禁行。

禁行区域内除执行任务的公务执法摩托车外,禁止其他各类摩托车通行。

本市摩托车区域禁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保、道路管理等需要优化调整中心城区内禁行区域范围,对禁行区域内的摩托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禁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吴兴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抓好摩托车区域禁行管理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湖政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湖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府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市级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其权力名称、权力类别、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要素构成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具有权责统一性,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也是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

第三条权力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部门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共同构成政府职责体系。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湖政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但同时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还不够重视,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账实不符、权属不清、职责不明、处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湖政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湖州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全面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倒逼各地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缩短审批服务时间,大幅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大幅提升网上审批能力,大幅降低审批服务收费,使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明显增强、政府办事效率明显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不断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需求导向。

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做起,全面覆盖各地行使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的部门单位,全面覆盖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的事项。

2.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跑多次的问题,全面梳理各类办事事项、制订清单,因地因事制宜、分类分步施策,分批公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科技导向。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意见(2013年7月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二十条政策意见。

按照“集聚、融合、创新、提升”的发展原则,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平台、重点企业和关键领域,大力推进“5+4+2”服务业产业体系建设,确保“十二五”期间服务业占比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

一、突出支持“大好高”项目引进推进。

始终把项目建设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着力引进并加快建设“大好高”项目,为我市服务业扩量提质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撑。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大好高”项目,资金足额到位并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其中土地款投入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给予项目引进单位不少于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年度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上,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或者租赁协议期限内完成建设,并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投资额特别大、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大力培育龙头企业。

落实“八大专项行动计划”,把培大育强作为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

对列入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计划且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完成年度目标的企业,按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至20亿元、10亿元以下三个档次进行考核,对各档次中排名首次列前3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7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79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在职人员缴费基数。

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大体平衡的前提下,按照上年度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一次,一年内不作变动。

2010年,在职人员月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2050元。

离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不变。

二、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办法执行。

即单位缴费比例为26%、27%和30%;个人缴费比例为4%。

三、建立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4%建立个人账户(即个人缴费部分),并将1996年7月以后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全部并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上年底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今后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办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参保人员,其4%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作一次性退还处理。

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结束——。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2
•【字号】湖政办发〔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加快推进中心
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商业办公地产去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65号)第四部分第3点“鼓励企业进行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按其所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数额,财政给予奖励。

”调整为“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推动企业试点,试点项目两年内产生的税收市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2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1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1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促进我市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并逐步与企业养老保险接轨,现决定从2003年4月起,对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事宜作如下改进和完善:一、单位缴费比例从现行的9档调整归并为5档。

即将原45%、39%二档调整为34%,20%、22%二档调整为24%,其余各档暂时不变。

调整后的5档分别为:24%、26%、27%、30%、34%。

二、个人缴费比例从现行的2%调整为4%。

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并入基金,退休后不再退还。

三、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含固定工身份的工勤人员)暂停实行养老保险,待今后国家和省出台统一政策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对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严格控制。

今后凡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外,其余一律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新批准设立的属于非财政拨款和补助的各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也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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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5]95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6
【实施日期】201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安装油
烟净化装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5〕8号)要求,加快实施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有效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对空气质量的满意度,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确保在2015年11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在各食堂规范设置油烟排放管道,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实施定期清洗。

二、安装标准
各单位食堂所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必须符合《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2001)要求,食堂规模根据灶头数分为小型(灶头数1~2个)、中型(灶头数3~5个)和大型(灶头数6个以上),其中规模为小型的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不得低于60%,中型的不得低于75%,大型的不得低于85%。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各单位食堂油烟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得高于2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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