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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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

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

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

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第七条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推动乡镇扶贫工作,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了乡镇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

一、整合资金来源。

1.政府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2.社会捐助资金,吸引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参与扶贫事业,为贫困地区提供资金支持。

3.其他扶贫项目资金,包括涉农、涉农产品加工、旅游等项目的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

二、整合资金管理。

1.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立扶贫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加强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及时公开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问责机制,对资金管理不当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整合资金使用。

1.精准定位扶贫对象,通过建立健全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确保扶贫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身上。

2.因地制宜开展扶贫项目,根据不同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扶贫项目方案,注重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3.加强项目管理和评估,建立项目管理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整合资金效果。

1.实现扶贫目标,通过整合资金的有效使用,实现扶贫目标,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

2.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整合资金的使用将有力促进乡镇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带动当地产业发展。

3.提升政府形象,通过规范、透明的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提升政府形象,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五、整合资金保障。

1.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扶贫资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2.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各界对扶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对扶贫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监督力度,确保方案的落实和效果的达到。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扶贫村财务制度

扶贫村财务制度

扶贫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扶贫工作的资金管理,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落实国家扶贫政策,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制扶贫村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向村委会负责。

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三、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管理扶贫村应建立预算编制、拨付、执行、监督、考核和结转的全过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合理、规范使用。

2. 预算管理每年底前,扶贫村应编制下一年的财务预算,经村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预算编制应合理科学,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

3. 资金审批扶贫村在使用扶贫资金时,必须经过村委会审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所有支出必须有相关凭证和合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收支管理扶贫村应建立日常收支登记制度,及时记录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定期对账核对,确保账目清晰准确,不得有资金挪用和私分的情况。

5. 资金监督扶贫村应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对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保障扶贫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6. 财务报告扶贫村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 资金结转扶贫村应建立资金结转制度,确保扶贫工作的资金不断循环利用,达到最大效益。

四、财务监督制度1. 内部监督扶贫村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员,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外部监督扶贫村财务制度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五、扶贫村财务制度的完善根据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扶贫村财务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适应扶贫工作的需要,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在实施扶贫工作的过程中,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才能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促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

镇级扶贫资金实施方案

镇级扶贫资金实施方案

镇级扶贫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动扶贫工作,镇级扶贫资金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本方案旨在明确镇级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二、资金来源镇级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国际援助等渠道。

各项资金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

三、资金使用范围1. 支持产业扶贫。

资金可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产业,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

2. 保障基本生活。

资金可以用于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扶贫帮扶,确保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3. 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可以用于农村道路、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条件。

4. 生态环境保护。

资金可以用于生态补偿、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促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

四、资金管理办法1. 资金使用程序。

镇级扶贫资金使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资金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3. 资金公开透明。

镇级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对镇级扶贫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结语镇级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落实好该方案,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贡献力量。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

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提高精准扶贫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涉及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接受、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在扶贫资金管理中,应当遵循“精准扶贫、务实管账、监督有力”的原则,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控和管理,切实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类第四条扶贫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国际组织援助等,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为主要来源。

第五条按照资金的用途和性质,扶贫资金分为以下几类:(一)扶贫补贴类资金,包括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五保等;(二)扶贫项目类资金,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三)临时援助类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灾、突发事件救助等。

第六条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贫困程度、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贫需求。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与监控第七条接受和分配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扶贫资金的批准文件、备案等手续,并实行记录账簿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可查。

第八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用于扶贫项目的建设、扶贫补贴的发放、临时援助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或滥用。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扶贫资金的考核和评估第十条对于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有效使用、变相挪用或滥用等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切实落实扶贫工作的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扶贫资金的挪用、变相挪用、滥用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与其他文献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和相关投融资的用于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兑现政策专项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

兑现政策的专项资金:根据镇党委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科技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外资外贸奖励扶持、商贸商务扶持、安全生产奖励、旅游发展、物流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

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根据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区发展改革局的立项文件,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他专项资金: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和特定行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资金的申报、安排、使用,以及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的计划、控制、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政府宏观引导、各类资金配套;(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四)优化结构、适当集中、确保重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五)预决算公开、接受监督、跟踪问效。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细化具体的对象和资金额度,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在项目滚动库筛选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报镇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控制数;各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数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再进行细化,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一、前言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是现阶段扶贫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为了科学有效地管理乡镇财政扶贫资金,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本文结合实际,就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二、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乡镇财政扶贫资金,可以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预算:国家向贫困地区拨款,支持乡镇扶贫工作。

2、省(区、市)财政资金: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对具体乡镇的扶贫计划进行资金补助。

3、行业部门资金:渔业、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扶贫资金可以用于乡镇扶贫。

4、社会募捐资金:民间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扶贫资金可以被乡镇政府用于贫困人口。

三、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主要原则1、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乡镇政府在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坚持先建机制、再投入资金原则:乡镇政府在扶贫资金的管理过程中,应先建立起一整套科学有序的扶贫机制,再投入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

3、坚持区域整体推进原则:乡镇政府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应以区域整体推进为原则,充分发挥整个地区的扶贫效应。

4、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乡镇政府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四、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参与者及其职责1、乡镇政府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资金的组织、管理、监督以及使用的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乡镇扶贫办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资金的申报、结算、报销等具体工作。

3、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等工作。

五、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准确定位贫困人口:乡镇政府应当对本地的贫困人口进行准确定位,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准确无误。

2、合理编制扶贫计划: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扶贫计划,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编制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的目标1. 强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扶贫政策和产业项目的发展要求;2. 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实现扶贫项目的快速推进和资金回报;3. 防范和减少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三、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1.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立项、评估和监督管理;2.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负责资金的使用计划、执行和监督;3.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核销和监督;4. 农村扶贫项目参与者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拨付(1)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计划由农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资金拨付应及时、准确,拨付记录应详细记录资金的数额、用途和拨付日期等信息。

(3)接受资金拨付的单位应按照扶贫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使用,禁止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计划(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 资金使用执行(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进行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2)对于涉及农民利益的资金使用项目,应征求农民意见,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4. 资金监督检查(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资金监督检查应包括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核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3)对于发现的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追责。

五、资金使用报告(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等。

(2)资金使用报告应真实、准确,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如实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农字[20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 , 及 时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
( 治区、 自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上划新疆生产
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
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 , 将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 比例提前 下达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厅( 。 局)
的项 目 管理费 。
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
“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 三 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国有贫困农场扶 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 ,
下达以工代赈计划, 财政部拨付资金。 (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扶贫 、 发展 改革、 民委、 农业、 林业、 残疾人联合会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 行报账制管理, 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
层级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行确定。 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
低于 9%。 0
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 投资补助标 准、 目建设内容、 项 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 , 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
(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 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发展资金 ) 的
分配方案。
பைடு நூலகம்
作的实际情况, 逐步将项 目审批权限下放

镇政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镇政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某某镇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佳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 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镇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镇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

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二)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

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镇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

项目必须符合镇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镇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

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

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第七条扶贫资金经镇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八条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项目的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坚持民主公平公正。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

第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

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政策落地生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扶贫的资金。

二、扶贫资金分配2.1 扶贫资金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精准投放。

2.2 扶贫资金分配应结合当地贫困状况、扶贫任务、资金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2.3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扶贫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扶贫资金使用3.1 扶贫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3.2 扶贫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2)突出扶贫效益;(3)注重产业发展和就业扶贫;(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3.3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1)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3)产业发展和就业扶贫;(4)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扶贫;(5)其他经批准的扶贫项目。

四、扶贫资金管理4.1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3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4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

五、扶贫资金监督与评价5.1 建立扶贫资金监督与评价机制,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评价。

5.2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和检查。

5.3 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6.2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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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

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
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

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

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

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

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扶持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组、乡纪委、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xxx扶贫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我乡扶贫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
任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xxxxxx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部门、人员。

第四条扶贫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扶贫资金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分管扶贫资金的领导对扶贫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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