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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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

名言人们在那里高谈阔论天启和灵感之类的东西,而我却像首饰匠打金锁链那样精心地劳动着,把一个个小环非常合适地联结起来。

——海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层次解析冯丽红,黄正仙(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云南昆明 65003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农业农村部发证企业省级发证企业州、市、县、区发证企业作物类型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中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种子和全国范围的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农业农村部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机构参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由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核发。

同级种子管理站做好许可证申请审查工作一、不同作物类别和不同级别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不同的级别部门办理26香蕉根群细嫩,对土壤的选择较严,通气不良结构差的粘重土或排水不良,都极不利于根系的发育,以粘土含量<40%、地下水位在1 m 以下的砂壤土,尤以冲积壤土或腐殖质壤土为适宜。

二、申请区域不同,作物类别不同,准备的材料不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现将它们的许可条件、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程序对比如下:(一)许可条件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基本设施办公场所200 m 2以上500 m 2以上150 m 2以上检验室150 m 2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 m 2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 m 2以上100 m 2以上加工厂房500 m 2以上1000 m 2以上500 m 2以上仓库500 m 2以上(玉米水稻等)仓库2000 m 2以上,冷藏库200 m 2以上(大豆除外)仓库500 m 2以上(2)检验仪器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的仪器设备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的仪器设备具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 t/ h 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 t/ h 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 t/ h 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 t/ h 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 t/ h 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 t/ h 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 t/ h 以上。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住所变更申请书;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住所所在地产权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单位名称的,需以新的单位名称重新提交办理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变更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表(注册地种子管理机构领取);
2、变更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授权书;
3、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资本构成、公司规模、业务开展等内容);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股东资料(如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股东为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计量的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6、加工设施设备:
(1)加工厂房情况说明(包括面积、详细地点等内容);
(2)加工厂房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加工厂房实景彩色照片(要求包括厂方内部、外部照片至少各2张);
(4)加工设备清单(要求包括加工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备照片与发票要一一对应,并要求与清单上的设备顺序一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015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豫政[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2003]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民政府保留和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增加审批的透明度。

要积极推进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窗口”建设,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和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力度,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省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73项)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6项)(一)审批(12项)1.省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投资(含国民经济动员、以工代赈)基本建设项目2.地方企业债券发行3.食用盐价格4.药品价格5.电价及电力服务价格6.热力、燃气价格7.水价8.权限内铁路运价、杂费和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9.联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0.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12.垄断行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二)核准(3项)1.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2.民航客货运杂费及服务价格3.销售指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三)备案(1项)省出资的或受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共6项)(一)审批(2项)1.省财政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2.供电营业许可(二)核准(4项)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2.油库、加油站建设,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经营资格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资格4.拍卖企业设立三、省教育厅(共14项)(一)审批(5项)1.高等学校、省管或特殊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跨省招生计划) 2.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及变更事项3.中小学生境外夏(冬)令营活动4.中小学、高校接收自费外国留学生及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及招生5.教育网站和网校设置与调整(二)核准(6项)1.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设置及更名2.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审定3.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及业务活动审核4.中外及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捐资助学及交流5.河南省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6.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三)备案(3项)1.高等学校设立函授站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3.民办高等层次教育机构校长及董事会成员四、省科学技术厅(共9项)(一)审批(3项)1.省级重点实验室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3.因公临时出国科技考察培训(二)核准(6项)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2.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3.省科技三项费用4.创办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5.专利代理机构资格6.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五、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6项)(一)审批(2项)1.军转民、军民两用和平战结合项目2.国防计量、理化考核认可(二)核准(4项)1.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2.国防科技工业主导民品(民用航空、民用航天、民用造船、核能利用、同位寒、卫星应用)项目3.军品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技改项目4.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及生产销售许可六、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共6项)(一)审批(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核准(5项)1.开办宗教院校2.新建、重建佛教道教寺观3.宗教院校聘请外籍教师4.接受境外宗教方面大宗捐赠5.宗教印刷品的印制、发行、经销七、省公安厅(共11项)(一)审批(7项)1.特种行业许可(含原子印章、营业性射击场)2.城镇控制爆破许可证3.公务用枪、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4.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入境证件5.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许可6.台胞来大陆定居7.赴港澳定居(二)核准(2项)1.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不含防盗保险柜箱、防盗安全门)2.医疗单位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三)备案(2项)1.省(境)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入豫销售2.入豫境外企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资质八、省民政厅(共10项)(一)审批(5项)1.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2.社会团体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4.基金会登记5.公墓设立(二)核准(5项)1.革命烈士2.国家和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3.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及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4.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5.地名的命名、更名九、省司法厅(共5项)(一)审批(1项)设立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颁发(二)核准(4项)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年度检验、变更、注销2.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变更3.律师事务所设立、年检4.律师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十、省财政厅(共10项)(一)审批(6项)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减、免、缓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国有资产划转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登记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事项6.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二)核准(4项)1.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2.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资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3.设立政府性基金4.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及转入、转出、陈化处理损耗十一、省人事厅(共12项)(一)审批(8项)1.省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调录(聘)人员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及工作人员离退休3 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结果5.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专项经费资助计划6.公务员非领导职数和省直单位人员考核等次7.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和工资统发(工资基金) 8.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二)核准(4项)1.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资格及证书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3.申报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4.全省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10项)(一)审批(8项)1.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2.企业职工退休3.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4.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负伤认定5.省属地方技工学校开办、更名、撤销6.省直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含劳动就业)培训机构7.企业非标准工作时间工种8.冠省名职业介绍机构许可(二)核准(2项)1.港澳台和外国人员来豫就业许可2.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十三、省国土资源厅(共9项)(一)审批(5项)1.探矿权登记及转让2.采矿权登记及转让(含用于商业经营的地热、矿泉水矿产)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4.土地勘测许可证5.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含勘查开发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二)核准(3项)1.地质灾害隐患区、危险区2.一次性开发400公顷以上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三)备案(1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十四、省建设厅(共12项)(一)审批(5项)1.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含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资质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3.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4.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二)核准(5项)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资质2.施工图审查许可证3.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三)备案(2项)1.省(境)外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登记2.部委驻豫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十五、省交通厅(共8项)(一)审批(4项)1.省际、本省内跨省辖市客运线路、班次设立及变更2.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可3.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施工、占道、建设临时(永久)性建筑、架线、铺管、设立非公路标志、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立交、采伐路林等事项4.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二)核准(4项)1.二、三、四类汽车客运站等级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3.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4.大中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十六、省信息产业厅(共10项)(一)审批(2项)1.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及设置、使用2.无线电台频率及无线电台(站)呼号指配(二)核准(7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查批件2.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4.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5.信息工程监理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定点企业7.军工电子研制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三)备案(1项)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十七、省水利厅(共7项)(一)审批(4项)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域纳污能力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取水许可证4.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采砂)(二)核准(3项)1.防洪规划同意书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3.大中型、跨市和涉及其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十八、省农业厅(共16项)(一)审批(8项)1.肥料推广许可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蚕种质量合格证3.一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销许可证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5.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6.省级水产原(良)种、苗种生产7.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捕捞许可8.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收购、产品销售运输许可(二)核准(7项)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审核2.肥料登记证3.农药、肥料广告审核4.农药登记、经营许可证5.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初审6.国外引种检疫审核7.进(出)口国家保护二级以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备案(1项)省外肥料入豫审查十九、省林业厅(共12项)(一)审批(8项)1.二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野生动物经营、运输许可3.野生动物猎捕4.狩猎场设立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珍贵树种采集6.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7.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省人民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8.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二)核准(4项)1.征占用林地审核2.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或采伐3.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4.出省木材运输许可二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共12项)(一)审批(2项)1.经贸临时出国(境)团组及驻境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2.对外加工贸易(含保税进口料件内销)项目(二)核准(10项)1.进出口许可2.国外企业在豫设立常驻代表机构3.劳务人员出境证明4.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5.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非贸易企业)申报6.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建设项目申报7.使用五项资金的项目申报8.承担国家援外项目企业的初审9.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10.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二十一、省文化厅(共5项)(一)审批(4项)1.音像制品批发许可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及组台演出许可4.设立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美术品经营单位及经营许可(不含拍卖) (二)核准(1项)设立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公司,涉外营业性演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国表演团体、个人)二十二、省卫生厅(共16项)(一)审批(8项)1.医疗机构的设立及执业许可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4.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省级审批部分)7.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8.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二)核准(7项)1.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核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3.食品、化妆品、饮用水检验机构资质认证4.医疗广告出证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6.外国医疗团体、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备案(1项)卫生用品和一次使用医疗用品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共17项)(一)审批(14项)1.营业税政策性减免(50万元以上)2.营业税纳税地点跨省、市调整3.资源税减免(500万元以下)4.土地增值税减免5.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300万元以上)6.地方企业处理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7.企业所得税减免(100万元以上)8.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9.企业或企业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10.延期缴纳税款11.发票准印证12.土地使用税减免(10万元以下)13.跨省印制发票14.房产税减免(5万元以上)(二)核准(3项)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2.车船使用税减免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二十四、省环保局(共14项)(一)审批(7项)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3.伴有辐射(含电磁辐射)的新、改、扩建和退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和许可证发放5.固体废物转移(出入省)许可6.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置7.经营危险废物许可(二)核准(5项)1.排污申报登记注册2.30万千瓦以上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3.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4.进口固体废物做原料的审查5.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三)备案(2项)1.放射性物质暂存场所2.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二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共6项)(一)审批(2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二)核准(3项)1.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三)备案(1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二十六、省体育局(共3项)审批(3项)1.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2.授予一级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称号3.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十七、省统计局(共4项)(一)审批(1项)统计调查项目(含涉外及民间调查项目)(二)核准(1项)全省性统计资料的发布与管理(三)备案(共2项)1.统计调查单位登记2.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登记二十八、省工商局(共6项)(一)审批(1项)广告经营许可证(二)核准(5项)1.著名、驰名商标的认定(推荐)2.印刷品广告3.烟草、医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因私出入境广告发布4.知名商品的认定5,依法由省工商部门管辖的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二十九、省新闻出版局(共15项)(一)审批(7项)1.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2.内部资料出版物印刷3.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4.组建出版物交易市场5.建立报社记者站6.报刊增版、增刊及登记项目的变更7.境外出版物印刷(二)核准(6项)1.出版单位设立及重大项目变更2.重大出版选题3.新建出版物总发行单位4.进口出版物的经营发行5.设立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6.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三)备案(2项)1.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2.版权贸易合同登记三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5项) (一)审批(6项)1.法定质检机构审查认可(验收) 2.计量认证3.省质量免检产品认定4.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5.特种设备维修许可6.气瓶充装许可(二)核准(6项)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初审2.产品标准登记3.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4.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检测体系确认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6.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授权证书(三)备案(3项)1.采用国际标准2.企业产品标准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三十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9项)(一)审批(6项)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注册2.医疗机构使用戒毒药品,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3.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4.药品生产许可和变更5.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6.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核准(12项)1.执业药师注册2.药品注册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4.中药保护品种初审5.戒毒新药研制初审6.出口药品初审7.药品GMP认证8.医药经营企业GSP认证9.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1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核12.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三)备案(1项)全省药品研究机构的登记三十二、省旅游局(共4项)(一)审批(2项)1.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2.涉外旅游定点车船公司(二)核准(2项)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2.旅游基建项目三十三、省粮食局(共1项)审批(1项)省级储备粮轮换三十四、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共4项) (一)审批(2项)1.邀请外国人、港澳地区人员来访及签证2.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二)核准(2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2.外国(境外)记者(含华文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记者来豫采访三十五、省煤炭局(共4项)(一)审批(3项)1.煤炭生产许可证2.煤矿矿井报废、关停与煤矿破产3.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二)核准(1项)煤矿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资格三十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共10项) (一)审批(2项)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企业的设立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评价机构资质(二)核准(8项)1.非煤矿山施工单位一级安全资格认证2.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证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证书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8.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证三十七、省畜牧局(共10项)(一)审批(7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畜禽场建场3.畜禽新品种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5.兽药生产许可证与经营许可证6.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7.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二)核准(2项)1.进出口种畜禽2.兽药广告(三)备案(1项)饲料企业的产品标准三十八、省文物局(共10项)(一)审批(5项)1.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文物拍摄及拓印的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4.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5.文物商店的设立及内外销文物(二)核准(5项)1.考古发掘审核2.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转让、抵押3.文物保护单位选址、拆除、迁移、重建4.文物出国(境)展览5.文物建筑设计、维修资质等级三十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共4项)(一)审批(3项)1.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省权限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2.6B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3.300平方米(含)以上人防工程拆除报废(二)核准(1项)省级人防工程使用四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共5项)审批(5项)1.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2.省直土地使用权(包括确权、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有住房的规划、所有权确认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计划、购置、处置5.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0项)一、省国家安全厅(2项)核准(2项)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查二、省司法厅(2项)核准(2项)1.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年度注册2.仲裁员资格认定、执业证颁发及年审注册三、省财政厅(1项)审批(1项)外商投资企业提前收回投资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项)备案(1项)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五、省交通厅(6项)(一)审批(2项)1.跨省、市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二)核准(4项)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2.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4.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六、省水利厅(2项)(一)审批(1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乙级证书(二)核准(1项)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七、省林业厅(1项)审批(1项)临时占用林地八、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1项)核准(1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九、省文化厅(5项)(一)审批(3项)1.音像制品连锁、网络经营音像制品许可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3.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单位及其考级简章(二)核准(2项)1.文化类民间团体登记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十、省卫生厅(5项)(一)审批(4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3.职业卫生安全许可4.消毒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备案(1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十一、省地方税务局(1项)审批(1项)涉外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10万元以上)十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3项)核准(3项)1.互联网等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3.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十三、省新闻出版局(4项)(一)审批(1项)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二)核准(2项)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2.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三)备案(1项)出版物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包装袋装潢印刷品印刷十四、省旅游局(1项)核准(1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十五、省外事侨务办公室(1项)核准(1项)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十六、省煤炭局(1项)核准(1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十七、省畜牧局(2项)(一)审批(1项)。

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件(杂交玉米、水稻)1、必须具有完好的检验设备,共有25套实验设备。

2、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3、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干燥设备。

4、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与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贮藏技术人员3名。

5、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7、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

8、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杂交玉米、水稻)1、必须具有完好的检验设备,共有47套实验设备。

2、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3、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4、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种子干燥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与种子检验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5名。

6、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

7、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基地在5000亩以上。

8、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9、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

10、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

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件1、必须具有完好的检验设备,共有18套实验设备。

2、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3、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干燥设备。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蚕种、蜂种、水产苗种)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检查;(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企业个体办理前置条件

企业个体办理前置条件

企业设立登记需提交前置审批材料(部分)从事下列经营的企业,必须提交相关的合法有效期的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1、主要农作物种子及其农作物组培苗的生产、经营应提交农业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必须提交自治区林业局的许可证;树蔸树木采挖的,必须提交林业主管机关颁发的《采挖许可证》。

代销种子的,提交委托代销种子协议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

2、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提交自治区粮食局颁发的《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4、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提交自治区经委颁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准产证》的复印件;剧毒农药、鼠药的经营,应提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兽药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自治区畜牧局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复印件;5、从事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除外)的企业,应提交自治区水产畜牧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从事化妆品生产,就提交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7、从事矿产品开采的企业,须提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除此之外,黄金矿产开采还须提交自治区黄金管理部门批件,煤炭开采须提交自治区国煤炭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矿产资源的勘探须提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勘探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矿产品冶炼、加工的企业,须提交发改委的备案批复文件、土地使用证、环保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提交自治区经委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复印件;9、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须提交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0、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局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企业,应提交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11、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应提交建设行政部门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安监局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从事饮食、食品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涉及排污的应提交环保管理部门《排污合格证》;13、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企业,应提交商品流通主管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零售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桂农业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业发〔2016〕5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委):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审批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修订完善了《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较之前有三处作了重大调整:(一)实行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下放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审批权限,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先证后照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二)增加了申请办证企业要具备自有审定(保护、登记)品种的要求,引导企业更加注重品种选育、改进种子生产和营销模式,推动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方向发展。

(三)增加了县级对受委托生产种子、受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四种主体的备案职能。

修订《办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监管重心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立种子可追溯制度,加快提升种业整体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种业发展、促进种业创新。

《办法》出台是农业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办法》修订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种子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及技术优势,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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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农业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一)行政许可类(3项)1、农作物植物检疫许可2、农药经营许可3、主要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类(59项)1、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农产品基地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2、对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行为的处罚3、对违规使用农药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4、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行为的处罚5、对未及时回收不易分解的农用薄膜行为的处罚6、对农产品基地排放有害有毒废弃物造成农产品基地污染行为的处罚7、对拒绝农产品基地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8、对占用农产品基地堆放、贮存、处臵固体废物逾期不清除行为的处罚9、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农业有益生物行为的处罚10、对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行为的处罚11、对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12、对擅自推广未通过论证、评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行为的处罚13、对沼气池设计和施工方案未经审核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14、对聘用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服务行为的处罚15、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16、对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的处罚17、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行为的处罚18、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行为的处罚19、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20、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帐、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等行为的处罚21、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等行为的处罚22、对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处罚23、对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等行为的处罚24、对不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25、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识、封识等行为的处罚26、对擅自拆开、调换植物产品及其他繁殖材料包装等行为的处罚27、对不按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繁殖材料等行为的处罚28、对违反规定经营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没有载明、标注不规范、使用假冒或者过期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等行为的处罚29、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等行为的处罚30、对不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行为的处罚31、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而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32、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行为的处罚33、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行为的处罚34、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行为的处罚35、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行为的处罚36、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37、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的处罚38、对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行为的处罚39、对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40、对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行为的处罚41、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42、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43、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行为等行为的处罚44、对经营的种子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合法等行为的处罚)45、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行为的处罚46、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47、对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行为的处罚48、对本省生产和从外省调进的水稻、玉米、油菜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没有纯度鉴定报告行为的处罚49、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农作物种子出售、串换超过规定种子数量行为的处罚50、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审定通过前试验种植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51、对宣传、经营、推广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本省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行为的处罚52、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53、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为的处罚54、对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行为的处罚55、对未按菌种级别规定进行生产或者用栽培种扩繁菌种行为的处罚56、对逃避、拒绝种子监督管理人员检查行为的处罚57、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59、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三)行政征收类(2项)1、荆门市城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2、国内植物检疫费征收(四)行政强制类(5项)1、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繁殖材料2、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3、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4、封存或者扣押农作物转基因生物5、对涉嫌的假、劣种子予以抽样取证(五)行政确认类(6项)1、荆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2、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确认3、主要农作物主导品种发布确认4、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5、占用农地堆放、处臵废弃物许可6、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农作物种子的登记证明(六)行政裁决类(1项)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七)行政监督检查类(5项)1、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备和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检测、检查2、农业“三品一标”标志市场监督检查3、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4、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监督检查5、肥料产品的有效养分含量、标签标识、适用作物范围、登记证号及登记内容等监督检查(八)其他权力事项(8项)1、农业“三品一标”申报2、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3、农业产业化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4、国家、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5、荆门城郊蔬菜绿色通道6、农民职业技能培训7、主要农作物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生产和经营审核8、种子广告审查荆门市农业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3项一、行政许可类共3项一、行政许可类共3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三、行政处罚类共59项。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代码:0386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办理权限: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注册在本市中心城区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农委申请办理许可证;注册在郊区县的单位,可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市农委备案。

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后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审批内容对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1、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高质量发展,防止质量状况不良的种子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植物繁殖所需的材料,如田间、圃旁、室内和室外所生产的花种子、经仔猪、油料种子、粮食种子、茶叶种原料、中药材种子等。

第三条国家、省、市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种子的总体规划、宏观监督管理,将贯彻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全国各地应由省级农业科学院、农业技术推广站、市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兽医技术推广站组成的农业技术促进机构,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指导。

第五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遵循允许持证行使,未经审批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的原则,以及质量责任、技术保证、保护生态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第二章许可审批第六条申请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要求,经省级农业科学院会社。

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作,包括基本信息,种子品种类别、生产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备注栏等内容。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被农种子管理运行办法、使用质量标准,建立合理的种子检测制度,科学管理质量安全。

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每年开始采购种子前,应到当地有关技术推广站报备,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每年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为经营的每种种子编制质量报告,检测报告按以下方式备案:(一)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备案和查验;(二)由地方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站备案。

第十二条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种子应当按照国家种子行业标准,严格管理种子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不得依靠质量优势谋取垄断利益,不得售卖伪劣种子。

第十三条当持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许可,由国家种子监督管理局和省级农业技术推广站联合作出具停止许可意见:(一)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定;(二)生产和经营方式存在问题,质量状况、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四)违反农业种子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哪些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哪些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有哪些
1.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2.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有: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等。

②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有: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等。

③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有:新食品原料审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④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审批;转基因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出口
农作物种质资源初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等。

3.其他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有粮食局、海关总署、工商局等,具体的内容你可以去国务院网站查询。

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度

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度

使用管理
使用许可
使用食用菌菌种应获得农业局的许可,并按照规 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使用培训
使用食用菌菌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菌 种特性、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使用记录
使用人应建立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 、使用方法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废弃物处理
废弃物分类
食用菌菌种废弃物应按照 农业局的分类标准进行分 类处理。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
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取 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保障食用菌产业的
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农业局不断总结 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为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
可靠的保障。
经过多年的实践,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 理制度已经成为食用菌产业发展的重要 法规,为推动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做出了
规范食用菌菌种选育 、生产、使用和管理 行为
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 安全
提高食用菌产量、品 质和效益
02
食用菌菌种管理政策
菌种质量标准
菌种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菌种生产者应提供菌种质量检验报告
菌种保藏机构应对保藏菌种进行质量监控
菌种生产规范
菌种生产者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 条件
生产者应制定菌种生产规程和质 量控制措施
废弃物处理方式
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选择 合适的处理方式,如焚烧 、填埋等。
废弃物监管
农业局应加强对食用菌菌 种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对 违规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05
食用菌菌种监管与处罚
监管措施
实行菌种分级管理
建立菌种生产销售档案
将食用菌菌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 等级,根据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和监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2022年5月12日关于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的决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项自治区级林业和草原权责事项委托地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实施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

自完成交接之日起,由各地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此前已受理的事项继续由其办理完成。

各地要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并定期将承接办理的权责事项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对各地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权责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委托权责事项清单附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或种子企业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获得生产和经营种子的许可证书。

这项许可证书是保障种子生产和经营质量的重要证明,也是种子市场有序发展的保障。

农作物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首要要素之一,对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种子的品质和它们在农作物生产中的合法流通,各国普遍采取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管理和监管种子的生产和经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可靠的种源供应。

在许多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标准、种子质量检测方法以及许可申请和审批的流程等。

通过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政府能够对种子市场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农作物生产的效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通常包括资质审核、设备设施审查、生产环境评估、种子质量检测、许可证书发放等环节。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种子生产企业具备生产农作物种子的能力和条件,并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种子产品。

通过这些程序,政府可以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综上所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一项重要的政府管理制度,旨在保证种子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作物生产的发展。

通过合法、规范的许可程序,政府能够有效监管种子市场,保障种子供应的稳定和优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其影响和效果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随着科技和市场的不断进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也将不断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农作物生产的需求和挑战。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的结构是指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它直接关系到读者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和逻辑性。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介绍撰写该文章的目的、背景和意义,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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