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司通发精编版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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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
司发通【201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我部对2006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达到《配置标准》要求。
本通知实施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申请延续前,达到《配置标准》要求。
请各地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表
(二)法医临床鉴定表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表
(四)法医物证鉴定表
(五)法医毒物鉴定表
二、物证类
(一)微量物证鉴定表
(二)文书物证鉴定表
(三)痕迹物证鉴定表
三、声像资料鉴定表
表
注:根据鉴定项目的方法、内容,以上所列仪器也可由具有相同功能的设备替代。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2024〕第3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的公告〔2024〕第3号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规定,广东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现将评估结果公告(按评定等级、机构所在地市行政序列、机构名称拼音字母先后顺序排序)。
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广州市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A广州市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A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A广州市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A广州市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A广州市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A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A广州市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A广州市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A深圳市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A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深圳市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A深圳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A深圳市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A深圳市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A深圳市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A深圳市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A珠海市广东邦德司法鉴定所A珠海市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A汕头市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A汕头市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佛山市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佛山市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A佛山市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A韶关市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A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A惠州市广东西湖司法鉴定中心A东莞市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东莞市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A东莞市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A中山市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江门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A江门市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A湛江市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A茂名市茂名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A肇庆市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A清远市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A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广州市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广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B广州市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省生殖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B广州市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B广州市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B深圳市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公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华泰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华亿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深圳市广东甄明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中盾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深圳市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广东新德汇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广东信用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珠海市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汕头市广东东方司法鉴定所B汕头市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B汕头市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B汕头市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B佛山市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佛山市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北江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大中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法鉴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京珠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B韶关市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广东银盾司法鉴定所B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韶关市广东政凯司法鉴定所B韶关市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河源市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B河源市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B河源市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B梅州市广东华诚司法鉴定所B梅州市广东粤东司法鉴定所B梅州市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惠博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远大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正道司法鉴定所B惠州市广东中法司法鉴定中心B惠州市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广东博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广东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汕尾市陆丰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东莞市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东莞市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B东莞市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B东莞市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B东莞市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东莞市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B中山市广东公量司法鉴定中心B中山市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B中山市广东科平司法鉴定所B中山市广东清竹司法鉴定所B中山市广东中恒盛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广东法信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广东华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广东五邑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江门市江门市中心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广东创世纪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广东漠阳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广东永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阳江市阳江市公共卫生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湛江市广东恒圣司法鉴定所B湛江市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湛江市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湛江市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B茂名市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广东粤西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广东至正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茂名市茂名市人民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B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肇庆市广东华鉴司法鉴定所B肇庆市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B肇庆市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清远市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B清远市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B清远市清远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B潮州市广东潮汕司法鉴定所B揭阳市广东东升司法鉴定所B揭阳市广东广济司法鉴定所B揭阳市广东华联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揭阳市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B云浮市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B广州市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广州市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C广州市广东华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广州市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C广州市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C广州市广东中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C深圳市广东华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深圳市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C深圳市广东守正司法鉴定中心C深圳市广东永恒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韶关市广东鉴证痕迹司法鉴定所C河源市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C梅州市广东客都司法鉴定所C惠州市广东安评司法鉴定所C惠州市广东惠安司法鉴定所C东莞市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C机构所在地市机构名称评定等级东莞市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C阳江市广东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清远市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C清远市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C潮州市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C揭阳市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C云浮市广东明镜司法鉴定中心云浮分所C汕头市汕头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D佛山市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D韶关市广东韶州微量司法鉴定所D惠州市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惠州分所D清远市广东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D清远市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D清远市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D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不予评定诚信登记。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粤司办[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22日以粤司办〔2014〕23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行业详见附件1)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行业见附件1)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详见附件2)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且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粤司办[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7]9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的基本物质基础,对于确保司法鉴定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因此,对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是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重要内容。
对司法鉴定机构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未作统一标准之前,司法部于2006年9月1日制定下发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以下简称《配置标准》)。
《配置标准》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配套规范,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依据。
为规范这一制度,省司法厅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必需的仪器设备标准实行评审制度。
对2007年4月30日前已登记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的评审制度。
(一)评审范围。
从2007年5月1日起,法人或其者他组织申请登记设立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由省司法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进行评审,并作为审核登记的必备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辖区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机构的仪器设备情况应作为初审的条件之一,应当组织专家初审,其初审办法参照本文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粤司办[2013]164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13〕16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为更好地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进一步适应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粤司〔2006〕77号)、《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粤司办〔2009〕9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系统(二期)尚未启用期间,有关申报、审核程序仍沿用现行方式。
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在实践工作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人:郑焱,联系及传真电话:020-********)。
广东省司法厅2013年7月29日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省、地级以上市两级管理。
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司发电[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2006年9月28日司发电[200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一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狠抓《决定》的贯彻实施,总体上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开局良好、推进有序、发展平稳,初见成效。
但在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加强执业监管,司法部决定在《决定》实施一周年之际,用3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这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是《决定》施行以来,司法部在全(共页)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活动,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一次集中检查,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的客观需要。
执法检查活动成效如何,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住这次执法检查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决定》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落实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司法鉴定的管理水平和方法;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和可靠性,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粤司办[2007]364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司办[2007]364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凭证,使用期限均为五年,期限届满后需延续方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现就延续及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延续及换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问题。
旧版《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002年至2005年间颁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下合称旧版证)使用期限届满的,需要延续使用期限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向省司法厅提出书面延续申请,经所在地市司法局核实同意并收缴旧版证后报省厅,省厅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办理,审核通过后颁发新版《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下合称新版证)。
旧版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由该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市司法局核实后报省司法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旧版证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由所在地市司法局统一申请更换新版证,经省厅审核批准后换发。
二、取消持证人须知中的年度注册。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人年度登记已在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中列为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司法鉴定人不再实行年度登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16]2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4【实施日期】201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6〕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2.取消法律援助机构专、兼职律师年审。
3.取消组织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项检查或专项考核工作。
4.取消办理全省律师、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地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职称评审,外省委托的律师、公证员评审工作。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执法情况。
3.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委托的职责。
1.将涉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新区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初审委托辖区管委会实施。
2.将涉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新区的实施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年度检验和注册委托辖区管委会实施。
(四)加强的职责。
1.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11.17
•【字号】粤司办〔2015〕382号
•【施行日期】2015.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司办〔2015〕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省厅近期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
广东省司法厅
2015年11月17日附件。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工作,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
我厅与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参照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12月29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骆寿强,联系电话:************,邮箱:**************.cn)。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亲子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适格委托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二、【严控个人委托】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工作,保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所从事鉴定业务的基本配置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配置标准》)。
现将《配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配置标准》按照鉴定类别逐项分别提出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也是检查、评估的依据。
对于申请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达到《配置标准》中对所申请鉴定项目具备仪器设备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登记;对于《配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登记并公告的鉴定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的要求。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2006年7月18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一、法医类(一)法医病理鉴定表1.1┌─────────┬───────────────┬────┬───────┬───────┐│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尸体解剖室││必备│││死因鉴定├───────────────┼────┼───────┼───────┤││尸体解剖台│台│必备│││死亡方式鉴定├───────────────┼────┼───────┼───────┤││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摄像设备│套│必备│││伤病关系鉴定├───────────────┼────┼───────┼───────┤││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录像设备│套│必备│││死亡时间推断├───────────────┼────┼───────┼───────┤││尸体解剖及器官检查器械│套│必备│││损伤时间推断├───────────────┼────┼───────┼───────┤││解剖器械消毒设备│套│必备│││致伤物推断├───────────────┼────┼───────┼───────┤││生物显微镜│台│必备│││├───────────────┼────┼───────┼───────┤││电子秤│台│必备│││├───────────────┼────┼───────┼───────┤││X光机││建议配置│││├───────────────┼────┼───────┼───────┤││石蜡切片机│台│建议配置│││├───────────────┼────┼───────┼───────┤││组织病理实验室││建议配置│││├───────────────┼────┼───────┼───────┤││病理脱水包埋系统│套│建议配置│││├───────────────┼────┼───────┼───────┤││尸体冷藏柜│台│建议配置│││├───────────────┼────┼───────┼───────┤││尸体运输车辆│辆│建议配置││├─────────┼───────────────┼────┼───────┼───────┤│组织学检验│组织病理学实验室││必备│││├───────────────┼────┼───────┼───────┤││病理脱水包埋系统│套│必备│││├───────────────┼────┼───────┼───────┤││石蜡切片机│台│必备│││├───────────────┼────┼───────┼───────┤││生物显微镜│台│必备││└─────────┴───────────────┴────┴───────┴───────┘(二)法医临床鉴定表1.2┌─────────┬───────────────┬────┬───────┬───────┐│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一般活体鉴定(包括│活体检验箱(血压仪、听诊器、叩│套│必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诊锤、量角器、尺等)│││││人体伤残程度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等)│活体检验床│张│必备│││├───────────────┼────┼───────┼───────┤││身高体重仪│台│必备│││├───────────────┼────┼───────┼───────┤││X光片观片灯│个│必备│││├───────────────┼────┼───────┼───────┤││耳镜│个│必备│││├───────────────┼────┼───────┼───────┤││眼底镜│个│必备│││├───────────────┼────┼───────┼───────┤││鼓膜摄像仪│台│建议配置│││├───────────────┼────┼───────┼───────┤││视网膜成像系统│台│建议配置││├─────────┼───────────────┼────┼───────┼───────┤│听觉功能鉴定│纯音测听仪(听力计)│台│必备│││├───────────────┼────┼───────┼───────┤││中耳分析仪(声导抗检查仪)│台│必备│││├───────────────┼────┼───────┼───────┤││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台│必备││││电图仪││││├─────────┼───────────────┼────┼───────┼───────┤│视觉功能鉴定│标准国际视力表│个│必备│││├───────────────┼────┼───────┼───────┤││验光盘│套│必备│││├───────────────┼────┼───────┼───────┤││裂隙灯检查仪│台│必备│││├───────────────┼────┼───────┼───────┤││直接眼底镜│个│必备│││├───────────────┼────┼───────┼───────┤││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台│必备││││检查仪││││├─────────┼───────────────┼────┼───────┼───────┤│性功能鉴定│神经诱发电位仪│台│必备│││├───────────────┼────┼───────┼───────┤││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台│必备│││├───────────────┼────┼───────┼───────┤││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台│必备││└─────────┴───────────────┴────┴───────┴───────┘(三)法医精神病鉴定表1.3┌──────────┬───────────────┬────┬───────┬───────┐│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法医精神病鉴定│韦氏智力测验软件│套│必备│││├───────────────┼────┼───────┼───────┤││韦氏记忆测试软件│套│必备│││├───────────────┼────┼───────┼───────┤││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套│必备│││├───────────────┼────┼───────┼───────┤││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套│必备│││├───────────────┼────┼───────┼───────┤││焦虑/抑郁自评量表│套│必备│││├───────────────┼────┼───────┼───────┤││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套│必备│││├───────────────┼────┼───────┼───────┤││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套│建议配置││└──────────┴───────────────┴────┴───────┴───────┘(四)法医物证学鉴定表1.4┌─────────┬───────────────┬────┬───────┬───────┐│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法医物证鉴定│PCR扩增仪│台│必备│││├───────────────┼────┼───────┼───────┤││生物显微镜│台│必备│││├───────────────┼────┼───────┼───────┤││离心机(6000r)│台│必备│││├───────────────┼────┼───────┼───────┤││离心机(14000r)│台│必备│││├───────────────┼────┼───────┼───────┤││振荡器│台│必备│││├───────────────┼────┼───────┼───────┤││电子天平(1mg)│台│必备│││├───────────────┼────┼───────┼───────┤││恒温水浴箱│台│必备│││├───────────────┼────┼───────┼───────┤││电热干燥箱│台│必备│││├───────────────┼────┼───────┼───────┤││低温冰箱│台│必备│││├───────────────┼────┼───────┼───────┤││微量进样器(0-10μl,5-40μl,40│套│必备││││-200μl,200-1000μl)│││││├───────────────┼────┼───────┼───────┤││DNA定量检测设备│套│建议配置│││├───────────────┼────┼───────┼───────┤││超净工作台│台│建议配置││├─────────┼───────────────┼────┼───────┼───────┤│亲权(缘)鉴定│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DNA银染分析设备(电泳仪、恒温│套│必备││││脱色摇床等)││││├─────────┼───────────────┼────┼───────┼───────┤│个体识别│DNA自动遗传分析测序仪│台│必备│││├───────────────┼────┼───────┼───────┤││骨骼DNA提取工具(电钻、粉碎机│套│必备││││等)││││└─────────┴───────────────┴────┴───────┴───────┘(五)法医毒物鉴定表1.5┌─────────┬───────────────┬────┬──────┬────────┐│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常见毒(药)物检验│普通化学实验室││必备│││├───────────────┼────┼──────┼────────┤││气相色谱仪│台│必备│││├───────────────┼────┼──────┼────────┤││薄层色谱设备│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高效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相色谱仪)│││之一││├───────────────┼────┼──────┤│││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台│必备││││相色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气体分析仪│台│必备│││├───────────────┼────┼──────┼────────┤││分析天平(0.1mg)│台│必备│││├───────────────┼────┼──────┼────────┤││旋涡混合器│台│必备│││├───────────────┼────┼──────┼────────┤││离心机(4000r)│台│必备│││├───────────────┼────┼──────┼────────┤││微量移液器│套│必备│││├───────────────┼────┼──────┼────────┤││恒温水浴锅│台│必备│││├───────────────┼────┼──────┼────────┤││烘箱│台│必备│││├───────────────┼────┼──────┼────────┤││制纯水设备│台│建议配置│││├───────────────┼────┼──────┼────────┤││高速离心机(10000r以上)│台│建议配置││├─────────┼───────────────┼────┼──────┼────────┤│酒精检验│普通化学实验室││必备│││├───────────────┼────┼──────┼────────┤││分析天平(0.1mg)│台│必备│││├───────────────┼────┼──────┼────────┤││旋涡混合器│台│必备│││├───────────────┼────┼──────┼────────┤││离心机(4000r)│台│必备│││├───────────────┼────┼──────┼────────┤││微量移液器│套│必备│││├───────────────┼────┼──────┼────────┤││恒温水浴锅│台│必备│││├───────────────┼────┼──────┼────────┤││气相色谱仪│台│必备││├─────────┼───────────────┼────┼──────┼────────┤│金属毒物的检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台│建议配置│在满足常见毒(药││├───────────────┼────┼──────┤)物检验设备的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建议配置│础上,需配置所列││├───────────────┼────┼──────┤仪器之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建议配置││││││││││││││└─────────┴───────────────┴────┴──────┴────────┘二、物证类(一)文书鉴定表2.1┌──────────┬───────────────┬────┬───────┬───────┐│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笔迹鉴定│体视显微镜│台│必备│││├───────────────┼────┼───────┼───────┤││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台│必备│││├───────────────┼────┼───────┼───────┤││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套│必备││││、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套│必备││││,精确到毫米以上)│││││├───────────────┼────┼───────┼───────┤││放大镜│台│必备│││├───────────────┼────┼───────┼───────┤││比较显微镜│台│建议配置│││├───────────────┼────┼───────┼───────┤││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套│建议配置││││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静电压痕显示仪│台│建议配置││├──────────┼───────────────┼────┼───────┼───────┤│文件技术鉴定│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间│必备││││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体视显微镜│台│必备│││├───────────────┼────┼───────┼───────┤││高倍显微镜(200倍以上)│台│必备│││├───────────────┼────┼───────┼───────┤││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套│必备││││、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套│必备││││,精确到毫米以上)│││││├───────────────┼────┼───────┼───────┤││放大镜│台│必备│││├───────────────┼────┼───────┼───────┤││文件检验仪(包括紫外、红外、可│套│建议配置││││见分色及荧光检验功能)│││││├───────────────┼────┼───────┼───────┤││静电压痕显示仪│台│建议配置│││├───────────────┼────┼───────┼───────┤││薄层层析仪│台│建议配置│应至少配置三种││├───────────────┼────┼───────┤设备│││气相色谱仪│台│建议配置│││├───────────────┼────┼───────┤│││热分析仪│台│建议配置│││├───────────────┼────┼───────┤│││紫外分光光度计│台│建议配置│││├───────────────┼────┼───────┤│││显微分光光度计│台│建议配置│││├───────────────┼────┼───────┤│││拉曼光谱仪│台│建议配置│││├───────────────┼────┼───────┤│││显微红外光谱仪│台│建议配置│││├───────────────┼────┼───────┤│││扫描电子显微镜│台│建议配置││└──────────┴───────────────┴────┴───────┴───────┘(二)痕迹鉴定表2.2┌──────────┬───────────────┬────┬───────┬───────┐│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痕迹鉴定│放大镜│台│必备│││├───────────────┼────┼───────┼───────┤││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套│必备││││,精确到毫米以上)│││││├───────────────┼────┼───────┼───────┤││比较显微镜│台│必备│枪弹痕迹鉴定中││││││必备弹头弹壳夹││││││持器││├───────────────┼────┼───────┼───────┤││材料显微镜│台│必备│││├───────────────┼────┼───────┼───────┤││多波段光源│台│必备│││├───────────────┼────┼───────┼───────┤││比对图片制作系统(包括图片输入│套│必备││││、处理、编排、打印、输出等功能││││││)│││││├───────────────┼────┼───────┼───────┤││指纹显现设备(茚三酮显现箱、50│套│必备│至少具备二种│││2指纹熏显柜等)│││││├───────────────┼────┼───────┼───────┤││指模提取设备│台│必备│││├───────────────┼────┼───────┼───────┤││现场勘验和痕迹提取器材│套│必备│││├───────────────┼────┼───────┼───────┤││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间│必备││││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三)微量鉴定表2.3┌──────────┬───────────────┬────┬───────┬───────┐│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微量鉴定│扫描电镜(带能谱)│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X射线荧光能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仪│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液相色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台│必备││││相色谱仪)│││││├───────────────┼────┼───────┼───────┤││薄层色谱仪│台│必备│至少具备所列仪││├───────────────┼────┼───────┤器之一│││显微分光光度仪│台│必备│││├───────────────┼────┼───────┤│││拉曼光谱仪│台│必备│││├───────────────┼────┼───────┤│││红外光谱仪│台│必备│││├───────────────┼────┼───────┼───────┤││普通化学分析实验室(能进行普通│间│必备││││的酸、碱测试、染色、溶解、结晶││││││、焰色等化学分析)│││││├───────────────┼────┼───────┼───────┤││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器材│套│建议配置│││├───────────────┼────┼───────┼───────┤││体视显微镜│台│必备│││├───────────────┼────┼───────┼───────┤││放大镜│台│必备│││├───────────────┼────┼───────┼───────┤││测量工具(距离、角度和厚度测定│套│必备││││,精确至少到毫米级)││││└──────────┴───────────────┴────┴───────┴───────┘三、声像资料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表3.1┌──────────┬───────────────┬────┬───────┬───────┐│项目│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声像资料鉴定│录音资料输入、输出设备│套│必备│适用于模拟及各││├───────────────┼────┼───────┤种声像数字信号│││录像资料输入、输出设备│套│必备│的采集、读取││├───────────────┼────┼───────┼───────┤││语音分析系统设备│套│必备│││├───────────────┼────┼───────┼───────┤││图像(动态/静态)分析系统设备│套│必备││└──────────┴───────────────┴────┴───────┴───────┘。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从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对其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粤司办[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粤司办【2012】107号)东莞市司法局:你局《关于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否收取文证审查费用的请示》(东司字[20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溯源。
对于司法鉴定业务中的文证审查,最早见于2002年6月1日施行、2007年10月1日废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试行)》(司发通【2002】56号)中同样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分类包括了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
但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12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号)均不再有司法鉴定文/书证审查的表述。
2009年11月1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下称《收费办法》)中,在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和物证类鉴定(文书、痕迹、微量物证理化检验)收费类别中都列有单独的“文证审查”收费项目;声像资料类鉴定(电子数据、声像资料)则列有“文证复审”收费项目。
二、关于目前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有关问题。
目前,我省司法鉴定协会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有关专业委员会正在制订各专业类别常见鉴定项目包括文证审查的行业指引。
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是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应当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
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粤司办[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粤司办〔2006〕77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第96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主管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主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广东省司法厅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属地管理,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两结合管理。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鉴定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三、规划发展。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省司法厅制订全省五年及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计划,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制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报省司法厅批准后实施。
四、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5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登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粤司办[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规定,我厅决定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下列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事项:一、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拟制本行政区划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报省厅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本行政区划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负责报核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检查核实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单位的身份、资信情况,办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情况,并在申请材料清单上提出检查核实意见。
同时,负责对收集全部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初步审核意见后一并转送省厅审核。
各市应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的,可以地级市司法局的名义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上报省厅,由省厅审核后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申请,收集申请材料,经核实后提出是否同意其执业申请的初步审核意见,连同全部执业申请材料一并转送省厅审核。
四、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各种变更登记事项,收集、核实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送省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的有关工作。
六、本行政区划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登记、名册编制或在地方公告,并报省厅登记入编鉴定名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2]1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2]1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8【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已经我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反映。
2022年1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助理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行为,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5-49)【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司法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22日以粤司办[2014]234号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21]1号)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3号)4.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5.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提取交接等程序的通知(粤司规[2022]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定价项目层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部署,以及《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9号)规定,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于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详见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二、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附件所列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协商确定。
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按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收取鉴定相关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专家咨询费用。
三、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予以公告。
附件: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7月24日附件
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
序号
机构全称
所在省(地市、县)
地址名称
联系电话
1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广州
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3号大院
************
2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广东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一街1号
139****7110
3
广东省毒品实验技术中心(国家毒品实验室广东分中心)广东广州
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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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开展评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办[2007]9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3.14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司办[2007]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的基本物质基础,对于确保司法鉴定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因此,对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是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重要内容。
对司法鉴定机构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未作统一标准之前,司法部于2006年9月1日制定下发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以下简称《配置标准》)。
《配置标准》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配套规范,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的依据。
为规范这一制度,省司法厅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必需的仪器设备标准实行评审制度。
对2007年4月30日前已登记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的评审制度。
(一)评审范围。
从2007年5月1日起,法人或其者他组织申请登记设立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由省司法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进行评审,并作为审核登记的必备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辖区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机构的仪器设备情况应作为初审的条件之一,应当组织专家初审,其初审办法参照本文执行。
(二)专家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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