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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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肝癌早诊早治项目技术方案
本项目在江苏启东、广西扶绥开展肝癌的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
筛查对象为当地 35-64 岁的男性居民和 45-64 岁女性居民,采用血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作初筛,联合应用血清甲胎蛋白(AFP )
和B 超作进一步检查。对发现的 AFP 和 /或 B 超检查异常者,进行及时的复查,同时结合其他临床检查尽早做出诊断和治疗。
具体筛查人数:每个项目点粗筛人数不少于 10000 人,诊断性筛查人数不少于 1000 人。
工作指标要求:筛查任务完成率≥ 100% ;顺应性≥ 70% ;早诊率≥35% ;治疗率≥ 80% ;诊断及治疗时效达标率≥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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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任务完成率 =实际筛查人数 /筛查任务数;
顺应性 =目标人群中实际筛查人数/当年目标人群数;
早诊率 =早期癌 /癌;
治疗率 =实际治疗例数 /应治疗例数;
诊断时效达标率=实际达标数(活检至病理报告≤ 1 个月者)/应
达标数;
标数。
注:早期癌指肿瘤小于5cm ,无淋巴结及其他器官转移
一、人群的选择
(一)队列的建立。
本项目是以人群为基础的早诊早治工作,要求项目开展前就要明确
筛查人群以及对照人群。建议从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获得目标人群、
对照人群的总人口数并建立数据库,并加强覆盖县(区、乡)全
人群的全死因监测工作、肿瘤发病及死亡登记工作。肿瘤的发病及死亡
登记质量按照《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各项标准进行。
(二)筛查人群的选择。
在参加筛查的地区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选取发病率和死亡率较
高的目标人群,筛查对象为当地35-64 岁男性居民和45-64 岁女性居民(自愿参加并且能接受检查者)。
一般 35-64岁男性约占男性总人口数的50% 左右,女性45-64 岁的人口约占女性总人口数的30% 左右,因此筛查的人群约占当地
自然人群的40% 左右。如假设 HBsAg 阳性率为 10% ,若筛查 10,000 人,江苏启东和广西扶绥各可初筛到HBsAg 阳性者约1000 人,按照目标人群的参与率为70% ,每地覆盖目标人群则应不少于 3.5 万人( 10,000 70%40% )。
(三)对照人群的选择。
在筛查社区以外,应当选择HBsAg 阳性率和基本情况与筛查社
区相似的同规模的人群作为自然对照,同样对全人口进行肿瘤发病、
死亡登记及全死因登记监测,以便最终评价筛查在肝癌早诊早治上的
绩效。
此外选取小样本对照人群进行危险因素的监测,用以质控目标人群与对照人群的可比性。对照人群的各种情况(饮食习惯、社会经济
状况等)应尽可能与目标人群一致。对照人群应该与干预人群同时开
展基线调查和危险因素的监测。人群健康知识调查见附件3-2 ;基本信息(包括人群的基本特征以及常见危险因素等)见附件3- 3。基线调查样本的大小根据各现场的实际情况决定,但原则上要求不少于600 人( 5 岁一个年龄组,每个年龄组约100 人)。对照人群和目标人群在地理上要有一定的缓冲区,以避免对照人群中的某些人参加早
诊早治项目而造成的偏倚。
二、筛查及早诊早治流程图
目标人群
男性35-64 岁女性45-64 岁
HBsAg(-)HBsAg(+)
签署知情同意书
问卷、基线调查
AFP/B 超检查6个月后复查
AFP(+) B超(-) AFP(+) B超(+) AFP(-) B超(+) AFP(-)B 超(-)
>200ng/L 每月一次复查诊断肝癌随访复查
<200ng/L 两月一次复查
及时治疗
三、筛查程序
(一)知情同意。
向所有参加筛查的群众作筛查宣传。同意参加者都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签署程序包括:首先,集中宣讲筛查的目的、意义以及参加
筛查的获益和可能的危险,宣读知情同意书,回答群众的问题;然后,向每一个参加筛查的对象说明筛查的相关情况,进一步回答不明白的问题;最后在自愿的原则下签署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1 )。
(二)问卷调查。
包括肝癌危险因素问卷调查 (基线调查 )(见附件 3-2 )和癌症防治知晓率问卷调查。癌症防治知晓率调查包括对癌症综合知识(见附
件3-3 )和肝癌防治知识(见附件 3-4)调查两部分。知晓率调查应该在开始肝癌筛查前就完成,可以在登记筛查对象的同时进行,以便
准确了解开展早诊早治前当地群众的健康知识情况。危险因素调查内容
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个人信息、饮水情况、吸烟饮酒饮茶情况、饮
食情况、疾病史和家族史等内容。危险因素调查在正式筛查时进行;
应保证调查的真实性和个人的隐私权。
(三)筛查采血。
受检对象由专业医务人员组织静脉采血。采血采用一人一针一
管,并注意采血部位的常规消毒,采血后集中送检,统一检测。
(四)实验检测。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检测
2.甲胎蛋白( AFP )检测
均采用国家批准的试剂盒方法。
(五)肝癌诊断标准。
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标准可以参阅中国抗癌协会肝癌专业委员会
提出的诊断标准,其基本内容如下。
病理诊断:肝内或肝外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为原发性肝癌。
临床诊断:
AFP>400 μg/L ,能排除活动性肝病、妊娠、生殖腺胚胎源性肿瘤
及转移性肝癌者,并能触及坚硬及有肿块或影像学检查具有肝癌特征
性占位性病变者。
AFP<400 μg/L ,有两种影像学检查具有肝癌特征性占位性病变或
有两种肝癌标志物(AFP 异质体、异常凝血酶原、-谷氨酰转肽酶同工酶 II 及-L- 岩藻糖苷酶等)阳性及一种影像学检查具有肝癌特征性
占位性病变者。
有肝癌的临床表现并有肯定的肝外转移病灶(包括肉眼可见的血性腹水或在其中找到癌细胞)并能排除转移性肝癌者。
(六)临床分期(见附件3- 5)。
四、复查随访
对AFP 含量在 20-400 μg/L 之间者,建议动态观察:凡 AFP 异常但 <200 μg/L 者,每 2 月复查1次;凡>200 μg/L 者,每月复查1次,直至作出肝癌临床诊断或排除。
对筛查中发现的疑似者作进一步随访观察是十分必要的。对 AFP 升高而诊断肝癌尚困难者,应同时做其他检查,并每1— 2 个月随访一次,排除活动性肝炎、生殖系统肿瘤引起的AFP 阳性,及早确诊。对肝内有小结节病灶而AFP 正常者同样应作随访,时间可每 3 个月左右一次,重点应作 B 超( US )和 AFP 检查,必要时作其他影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