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苏政办发[2001]16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61号2001年12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现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科、室、股)(以下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政府或所在部门的行政复议事项。
2、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需要,配备专职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其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经过考试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规定,在行政经费中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并保障开展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苏办法[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苏办发〔2012〕30号2012年6月11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精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合力,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就全省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提出如下意见:1.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党委(党组)中心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的学法报告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2.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考核。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和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全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到2013年全部建立制度,到2015年,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率达90%;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干部。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3.重点推进县级党委权力公开。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省紀委、省委组织部)4.完善依法决策程序。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印发《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江苏的基础,是实现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认真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进一步提升全社会法治素养,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领域制度规范,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具有江苏特点、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全力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助推法治江苏、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前列,使高水平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履行好“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大力提升全社会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行政诉讼是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促使其依法行政,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有效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
受制于当时的法治观念,1990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当中“告官审官却不见官”的问题也较为普遍。
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出庭应诉本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应承担的职责,但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行政诉讼还存有抵触情绪,认为做被告是件丢人的事情,甚至不愿意出庭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而宁愿不断接待当事人的信访。
“告官”却见不到“官”,不仅会引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能力的质疑,也会削弱他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化解纠纷的积极性。
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诉状况对行政诉讼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1998年陕西省合阳县政府率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此也奠定了我国地方立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基础。
随后,我国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也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但围绕该制度的质疑声一直未断,不少学者认为这会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量,出庭作秀的成分大于其實际意义。
直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正式成为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制度固定了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内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因此究竟如何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就成为了首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界定所谓“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来看,这理应是单位的正职首长,也就是老百姓所谓的“一把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3日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政府办公室(厅)联系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7号2009年12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工作。
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调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采取参加庭审旁听和组织检查等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对于行政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采取参加庭审旁听和组织检查等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对于行政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采取参加庭审旁听和组织检查等办法进行,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条对于行政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省政府法制局更名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草拟全省依法行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省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
(二)负责拟订省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政府立法业务工作。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统一审查、修改省各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等项目的设定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行政赔偿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实施立法项目课题研究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六)承办省政府规章的发XXX立法解释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的应用解释;承办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修改及解释工作。
(七)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0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
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六)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省参与长三角地区和省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
,
作 出 被诉 原 具 体行 政行 为 或 被 诉行政 不 作
为 的 单位 应 当 积 极 配合 行政复 议机关做好 ,
应 诉工作 ;
( 三 ) 原 行政 行 为 单 位 不 明 确 的 由 同 级 ,
人 民 政府法 制工作 部 门 与 政府办公室
厅 (
)
联系 确定 应 诉工 作 承 办单 位 。
其他行 政机关 为 被 告 的 行政应诉案 件 ,
参照 前 款规 定执行 。
第 六 条 以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 街道 办 事
处 为 被告 的 行政 应诉 案件
,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
)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办理应 诉事 务 。
江苏省 人 民政 府办公 厅 年 20 1 8 4 月 3 日
符合 国 家 科技奖 励制 度 改革方案要求 。
2 . 鼓励 社会力 量 设奖 。 鼓励 支持省 内 学
术 团 体 、 专 业 学 会 、 行业 协会 、 企业 、 基金 会 及个人等 各种社会力 量在遵守 国 家法 规 、 维
后
结合 我省
,
实际
情况
,
由
省 科 技厅 根据立
法 程序 适 时提 出 《江苏省 科学 技术 奖 励 办
法》修 订草 案 , 从法 规层 面 贯 彻 落 实 科技 奖
励 制 度 改革精 神 。
根据《科技部关 于 进一步 鼓励 和 规范社
会 力 量设 立科 学技术 奖 的 指 导 意见 》 ( 国 科
发奖 〔 20 1 7 〕 1 96 号 ) 精 神 , 由 省 科 技 厅 研究 制定 指导性 意见 鼓励 支持社会力 量科 技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苏高法审[2011]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5月6日苏高法审[2011]8号)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结合全省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填写“行政案件受理情况抄告书”。
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应当同时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抄告被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必要时向被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作专案抄告。
二、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开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审中未出庭应诉的二审案件;(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二审或再审案件。
三、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一)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群体性案件、行政赔偿数额巨大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附回执,同时抄告被告同级人。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司通[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11〕4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可以充分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享有的陈述权、质证权和申辩权,从而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
对事实认定有重大争议、案情疑难复杂、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以及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等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组织听证审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还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二、明确赔偿案件的复议受理机关1995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部令40号),其中“复议”一章第十九条规定“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地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关于此条中对复议受理机关的理解和执行,多年来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现予明确:今后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属省管的监狱、劳教所作出决定的,分别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受理复议,由市管的劳教所作出决定的,由主管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复议。
三、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施司法监督的法定途径。
江苏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新闻发布会
江苏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1.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新闻发布会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4-01-14 2014年1月14日,省法院举行“江苏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委刘亚平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江苏全省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情况。
省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明新主持新闻发布会。
一、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基本情况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并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它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应诉制度。
作为一个现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初期就已经出现。
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南通市国土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就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相继出庭应诉。
此后,其他地区也不断出现,但均处于随机任意状态,并没有形成制度。
从2004年开始,全省各级法院积极促成各级党委、人大或政府出台文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06年,江苏省委政法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体系。
2009年,省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0年底,省法院与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启动程序、应诉要求、统计考核、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全面规定,在全国首次构建了覆盖全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机制。
2012年年底,省政府办公厅经省政府同意颁布的《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办法》要求:“市、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分别达到90%、95%以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苏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应诉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各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
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厅(室)联系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单位。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机关负责应诉工作的机构。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苏府办[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1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行政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行政应诉的结果是衡量、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5月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工作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事项,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近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迅猛增长态势,个别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不容忽视。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行政机关信件的收发管理。
凡门卫室签收法院专递信件的,做好收信登记,即时将信件移交办公室阅处,以便尽快确定应诉承办机构。
避免行政机关内部因信件搁置、遗失等问题,致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应诉答辩,或错失法院开庭传票而出现行政机关无人到庭的情况。
二、做好行政应诉答辩材料的准备。
按照《意见》规定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尤其是对经复议的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意见》要求,分工举证、相互配合。
要加快答辩状等应诉材料的审批进度,确保按期提交人民法院。
三、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对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的预备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的预备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的预备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省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决定举办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及相关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和考试时间拟定于2009年9月在南京举办,共计2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培训和考试对象全省新调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岗位、尚未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培训和考试方式培训主要采取集中授课方式进行。
培训内容为:1.《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实务;2.《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知识、行政诉讼实务、模拟法庭。
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命题。
考试成绩合格的,领取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
新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将在人事部门备案。
四、报名方式请各省辖市政府法制办(局)将本地区应试人员名单汇总后上报省法律事务中心,省有关部门直接报送省法律事务中心。
报名截止日期:2009年7月31日。
联系人:沈剑,联系电话:************,83242892(传真)。
附:2009年度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七日附:2009年度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府办[2006]9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府办〔2006〕9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3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苏府办〔2005〕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
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
(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送达后,由市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定诉讼代理机关;(二)诉讼代理机关接通知后,确定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为诉讼代理机关负责人,并负责撰写答辩书以及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三)市政府法制办对诉讼代理机关的答辩书应当进行审查,并负责在相关材料上加盖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四)诉讼代理机关负责出庭应诉活动;(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诉讼代理机关与人民法院有关应诉事宜,并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苏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2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行政复议答辩、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以本厅名义作出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责任处室、单位,负责根据法定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要求,起草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厅行政复议答辩和行政应诉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处室、单位负责人担任,政策法规处予以配合。
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由责任处室、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厅长同意后聘请。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日内报送厅领导批示,并将复印件送责任处室、单位。
责任处室、单位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起诉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8]3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6
【实施日期】201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6日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被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切实做到答复形式规范、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第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职责履行情况等作出全面答复,并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作出答复。
第五条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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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8]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03
【实施日期】201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具体单位为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
工作;
(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与政府办公室(厅)联系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单位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