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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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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税收
• 本章要求: • 1.了解:国际税收的产生和发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2.理解: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第一节 国际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税收的内涵
• 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税收定义,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 动。 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在所得税和财产税课征上所发生的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第三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涵义及手段
• 所谓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国与国的税制差 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在从事跨国 经营活动中,利用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 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 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营业收入 和费用的分配,以便将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转 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去实现,这是跨国公司进行 国际避税最常用的一种手段。
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 (4)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 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 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 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抵免法又可分为直接 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1)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 直接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抵 免,它一般适用于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抵免。 2)间接抵免。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 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
•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可以有三种协调的途径:一是限定各国惟一地行使居民 (公民)税收管辖权;二是限定世界各国惟一地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三是 允许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以上的税收管辖权。在发生冲突时,承认一种税收管 辖权的优先地位,而其他的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无疑,第三种做法可以在 相当程度上减轻重复征税现象,而且可以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和赞同。
国际经济法第五章 国际税收法律 制度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谓住所,是指一个自然人的 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居住场所, 通常与个人的家庭、户籍和主要财 产利益关系所在地相联系。
2.居所标准 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 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判断其 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 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有 永久居住的性质。
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 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 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 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 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与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关系的焦点 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 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 期限内征税。
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计算甲 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 (1)甲公司对A国纳税为: 60×30%+(70-60) ×35%=21.5(万元) (2)国外子(分)公司已纳税额 为: 30×30%=9(万元) (3) A国甲公司纳税总额为: 21.5+9=30.5(万元)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 外总所得×相应适用税率×(居民 国内所得÷居民国内外所得)
3、全额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的区别 首先,累进免税法相应适用税 率要高于全额免税法。 其次,两者代表的税收管辖权 有差异。 再次,两者避免重复征税的效 果不同。
假定甲国的跨国公司 A 在某一 纳税年度内,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额为 500 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 应税所得为 300 万元,来源于乙国 的应税所得为 200 万元。甲、乙两 国均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甲国的税 率为: 300 万元起征适用 30% 税 率; 400 万元起征适用 35% 的税 率; 500 万元起征适用 40% 的税 率。乙国的税率为: 200 万元适用 45%的税率。
第30讲_国际税收概述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总结:
高频考点
要点
概念
国际税收实质(税收分配和税收协调关系)
原则
国际税收原则(3项:单一、受益、中性)+国际税法原则(4项:优先、独占、分享、无差异)
税收管辖权
概念+分类(地域、居民、公民)+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自然人标准3项、法人标准5项)+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经营所得、劳动所得等)+管辖权重叠方式(3种)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控股权标准(又称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例题·多选题】在国际税收中,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 )。(2017年)
A.住所标准
B.居所标准
C.停留时间标准
D.家庭所在地标准
E.经济活动中心标准
【答案】ABC
【解析】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
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国内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
三、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
含义
优先征税原则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独占征税原则
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
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第二十、二十一章国际税法原则及管辖权
• 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 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 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 1995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 工程。1996年度内 曾离境60 年度内, 60天回国向其总公 工程。1996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 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 40天回国探亲 司述职,又离境40天回国探亲。这两次离境时 间相加超过90 90天 因此, 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 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 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收取的96000 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 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人避免成为居 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 5700元 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元, 12×[(96000/12-4000)×15%- %-125] 即: 12×[(96000/12-4000)×15%-125] 5700(元 =5700(元)
• 1.依加拿大税法规定,“居所”是确定居民 纳税人的重耍标准之一。本案中,加拿大政府 认为麦德隆船长在加拿大境内拥有住宅,是构 成“居所”的客观标志。 • 2.加拿大法院判决麦德隆不具有加拿大的 居民纳税人身份。依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理论, 一国居民纳税入必须向居住国就其来源于境内、 境外的全郡所得缴纳所得税。而“住所”、 “居所”等通常是各国认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 重要标准,但采用什么样的客观标志来确定住 所、居所,又往往发生争议。本案中,加拿大 法院认为仅拥有一幢往宅,而不在境内经常生 括,不足以构成对“居所”的认定。
案例教学
• 一、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 甲国的A 巨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 10万美元 巨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 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 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 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 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 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 • 问: • 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 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 是哪些关系? 是哪些关系? • 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 • 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 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 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
国际税法
常设机构的利润包括:1+2+3+4+5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 (1)概念:劳务所得即自然人从事劳务活 动而取得的报酬,故又称为个人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 所得. •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 劳务提供地标准: • 劳务报酬支付地标准: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
•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计税依据,不论数额大小, 只规定统一的法定比例。 • 累进税率:税率随课税客体数额增大而逐步提 高。 • 累进税率分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 全额累进税率:即对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 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 • 超额累进税率:即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 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 数额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计税。
(二)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 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 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例1
• 作为甲国居民的 A 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 B, B公司构成乙国的常设机构(乙国采用常设机 构标准判断营业利润的来源地),为非居民 纳税人。B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交纳所得 税,而 A 公司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时要将 B 公司 的营业利润计算在内,这样B公司的营业利润 就在甲国和乙国被征收了两次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 1、违反了税负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 2、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利益 • 3、为国际逃避税敞开了方便之门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 (一)单边措施 • (二)双边和多边措施
(一)单边措施
• 1、扣除法 • 2、免税法 • 3、抵免法
1、扣除法
国际经济法-税法
国际税法第一部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00,论述,试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1.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外独立自主。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2.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依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这种连结因素被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这种关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被称作该纳税人的居留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种连接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利(01,名词解释:税收居所)3.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作为征税对象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关系的地域连结标志统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
异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的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与居民纳税人相比,收入纳税人仅就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4.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际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这种居民身份关系事实,是指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构成要件,也是征税国对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旅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5.税法中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内是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决定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2)居所标准: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地的性质。
合理之处: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的关系;弊端:缺乏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
3)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国内拘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有财产。
《国际税收讲义》课件
打击避税和税收流失
国际税收改革应加强打击避税和税收流失的力度,维护税收秩序 。
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税收改革应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税收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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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全球性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跨国交易 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税收
监管的难度。
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难以确定具体 的税收管辖权,导致税收流失和
监管困难。
税务技术发展
随着税务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 可能会有更加智能化的税收监管 手段,以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挑
战。
跨国公司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国际税收的背景和重要性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跨国经 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收问 题逐渐凸显。
国际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 要来源之一,也是维护国家主 权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国际税收问题关系到各国经济 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与协调 。
国际税收的演变历程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国际 税收主要关注跨国公司税收权益
避税和税收筹划
01
跨国公司利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交易安排进行避税和税收筹划
,对国际税收造成影响。
税收竞争与合作
02
跨国公司对税收竞争与合作的影响使得国际税收关系更加复杂
。
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与改革
03
跨国公司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与改革产生影响,推动国际税
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国际税收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公平性和透明度
地域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收入和 资本利得进行征税的权利 。
优先税收管辖权
第九章 国际税法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1、违反了税负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2、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利益 3、为国际逃避税敞开了方便之门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一)单边措施 (二)双边和多边措施
(一)单边措施
1、扣除法 2、免税法 3、抵免法
1、扣除法
(1)定义 (2)计算
(1)定义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 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 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 住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 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3、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负有纳税义务
(二)客体的特殊性
即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 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
(三)内容的特殊性
两个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体现为非对等的强制无偿性 两个征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 建立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
三、国际税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各国涉外税法 (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1、定义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 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 的征税权,亦称居民课税原则。 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既不仅要 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承 担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 国境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
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国际税法教学课件ppt-国际税法
三、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
国家税收与一国政治权力有关; 国际税收涉及多国政治权力,是多国政治权利的融 合。 国家税收是国家与其管辖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征 纳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 国家税收关系由各国制定国内税法确定; 国际税收关系还依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进行协调。
四、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科,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税收
经济学概念,属于分配范畴。成为税收学的分支学科,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是新兴的边缘学科。
指一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形成的涉外税收 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在“国家税收”基础上发展起来,是超越国界的税收。
相关学科:国家税收、国际法、外国税收、涉外税收、比 较税收、税务学、国际税务、关税学等。
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调整各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 使征税权利过程中所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 的相关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两个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理论问题——国际税法概念分歧: 之一: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为国家间税收协调关系,还是也包括各国
间接税的特点: 1、存在重复征税 (缺点) 2、扭曲商品的价格结构 3、客观上保护落后的小生产 4、易转嫁税负 5、无法跨国征收
简言之:国际税法的产生是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即 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税收管辖权的独立。
十、国际税法在中国
在中国,国际税收是“舶来品”,最早知道该 名词是在1979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科恩博士 (中国通)率国际税收辅导小组来大连“辽财” 讲学。讲课录音出两本论文辑,以后的书籍均在 此基础发挥、总结而成。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
判定标准
通常采用所得来源地原则 ,即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 境内来判断是否属于本国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在 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如 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营 业利润等。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冲突表现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对跨国纳税人的双 重征税问题上,即同一笔所得在居民 国和来源国都要被征税。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
目录
•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税收管辖权 •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 •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国际税收协定 •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
01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概 述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的定义
跨国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税务法律制度是调整跨国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各国政府 为协调跨国纳税人税收关系而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惯例以及各国政 府所制定的涉外税法、国内税法中的涉外税收条款等。
一是坚持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并重的 原则;二是坚持平等互利、对等协商的原则;三是坚持税 收饶让原则;四是坚持反避税原则。
06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
国际税务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税务争议的概念
国际税务争议是指跨国纳税人与一国 或多国税务当局之间,以及不同国家 税务当局之间,在税收征纳和税收分 配关系上产生的各种争议。
所得税税款中抵免,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所得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一定金额,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的方法。这种方法通常允许纳税人扣除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或按一定比例计算的扣除额。 • 饶让抵免: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即使纳税人未在本国缴纳
第十章国际税法81页PPT
国籍标准
在当今人才跨国流动普遍频繁的时代,这 种标准欠缺经济上的合理性。因为在现代 社会里,具有一国公民身份的个人离开国 籍国而长期居住在他国经商、求学或就业, 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个人的国籍往往不 如住所或居所等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 个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实际的人身或经济利 益联系。
属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与 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连接因素而主 张行使的征税权。
基于这种管辖权,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对 象与本国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系这一事实而 主张课税,并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国际和身 份。(有限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 权。
采用住所标准,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 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 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住所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易于判断。 但单纯依照住所标准确定个人的居民或非
居民身份显然有一定的缺陷,因此,采用 住所标准的各国往往同时兼用其他标准以 弥补住所标准的不足。
居所标准
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 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财产收益的征税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 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 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 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各国税法 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但 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得的来源 地认定上,各国主张的标准不一。
所谓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 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 如总公司、经理总部或主要事务所等。
第十章国际税法
独立跨国劳务所得征税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 用的是所谓的〝固定基地原那么〞和〝183天 原那么〞。
非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寓居 国一方课税。
例外:①假设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 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 地,或许②非居民征税人在有关会计年度内 在来源地国境内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越183天, 来源地国仍有权对非居民征税人的独立团体 劳务所得停止征税。
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各国税收管辖 权之间的抵触、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和确 立国际税务行政协助关系。
国际税收协议范本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税收协议范本有: 经济协作与开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 财富防止双重征税的协议范本»〔简称« 经合组织范本»〕和结合国的«兴旺国度 与开展中国度关于双重征税的协议范本 »〔简称«结合国范本»〕。
属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征税对象 与本国领土存在某种地域上的衔接要素 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基于这种管辖权,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 对象与本国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络这一理 想而主张课税,并不思索征税主体的国 际和身份。〔有限征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系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理想而主张行使的征税 权。
例外: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由寓 居国征税
1、在一个征税年度内延续或累计停留 不超越183天
2、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国民
3、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国的常 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担负。
投资所得的征税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征税人从事各种直 接性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利息、特许权运用费和租金收益。
对非居民投资所得,国际税法上采用 了〝税收分享原那么〞,即规则对投 资所得既可以在受益人的寓居国征税, 也可以在支出来源国一方征税,分享 比例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谈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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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得税与国际税法
税收的基本知识 直接税与间接税 所得税 所得税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形式
一、税收基本知识概述
(一)税与税收 (二)税收的基本要素 (三)税收的作用及原则 (四)税收的分类
(一)税与税收(Tax Taxation)
税: 中国——“禾”加“兑”
税=税收
英文——Tax 来自拉丁文,意为“必须忍受”
八、国际税法的目的
1、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关系 2、为国际经贸合作创造条件
九、国际税法的产生原因
经济原因: 以商品贸易为主的国际经济交往
资本的输入输出
收入的国际化(跨国收入)
税收国际化 国际税收 国际税法
法律原因:所得税制在各国的普遍建立 国家间有关税收的国际协定出现
政治原因:众多第三世界国家独立并享有主权 各主权国家享有独立的税收管辖权
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法仅为国际公法规范,还是包括各国的 国内法?)
之二: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对象仅为所得税类的直接税,还是也包括关税、 增值税等间接税?
五、国际税法的法律特征
1、对象——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2、主体——征税主体——两个以上国家
纳税主体——跨国纳税人 3、客体——跨国所得或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4、内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再是征税主体
一、国际税收
经济学概念,属于分配范畴。成为税收学的分支学科,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是新兴的边缘学科。
指一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形成的涉外税收 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在“国家税收”基础上发展起来,是超越国界的税收。
相关学科:国家税收、国际法、外国税收、涉外税收、比 较税收、税务学、国际税务、关税学等。
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
例: 个体工商户甲、乙的年收入: 纳税人甲所得:29800元 纳税人乙所得:30100元 甲应纳税额:29800 X 20% = 5960元 乙应纳税额:30100 X 30% = 9030元
简言之:国际税法的产生是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即 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税收管辖权的独立。
十、国际税法在中国
在中国,国际税收是“舶来品”,最早知道该 名词是在1979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科恩博士 (中国通)率国际税收辅导小组来大连“辽财” 讲学。讲课录音出两本论文辑,以后的书籍均在 此基础发挥、总结而成。
三、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
国家税收与一国政治权力有关; 国际税收涉及多国政治权力,是多国政治权利的融 合。 国家税收是国家与其管辖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征 纳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 国家税收关系由各国制定国内税法确定; 国际税收关系还依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进行协调。
四、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科,新兴的法律部门。
1999年7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对电子邮件开征“比 特税”(BIT TAX)——每100封电子邮件征1美分税,估计 全年征收600—700亿美元,联合国将此收入用于资助发展中 国家,缩小世界经济中的贫富差距。此举遭到各成员国反对,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决议反对联合国征收全球性税收。
欧盟的“自有财源”中的关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实质并非 该地区性国际组织亲自征税,而是成员国征收关税和增殖税 后,按一定比例向欧盟预算缴纳。
美国——Citizen 与
Taxpayer 同义语
税收: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参与社会剩余价值分配。
特征:1、强制性——与国家政治权力有关。 2、固定性——征收依事先颁布的税法进行。 3、无偿性——不直接返还。 4、属于分配范畴——分配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 5、目的——满足社会共同需要。
(二)税收的基本要素
1、以国家税收为前提。
特
征
2、体现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关键因素——跨国纳税人的出现。
二、国际税收的性质
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下,纳税人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 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税收问 题和产生的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不是超国家的税收,不是国际组织凭借超国家的权 力取得收入的工具。在独立的国家主权之上并不存在超国家的政 治权力,国际范围的强制征税更无从谈起。以下两例为证:
(二)税收的基本要素
税源——税款的来源,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和标准。
税率——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来自累退税率 累进税率——名义税率、实际税率、边际税率
全额 超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
征税主体——中央、地方
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
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 36学时
讲授目录
第一章 国际税法概述 ——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
第二章 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法 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的解决 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法律规制 第五章 国际逃税、避税及其法律规制 第六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七章 我国涉外税法
第一章 国际税法概述
国际税收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研究对象 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税法的产生原因
单方意志,而是多国意志的的协调。
六、国际税法研究的问题
国际税法的两大基本问题: 一、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为解决基本问题须研究的问题: 所得税制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各国涉外所得税法
七、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惯例
国内法渊源:各国涉外税法(涉外所得税法)
税制——一国各种税法、征收管理办法而形成的税收体系 的总称。由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
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 单一税制:一国实行只有一个税种的税收制度。 复合税制:由两个以上的税种组成的税收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
税种——税法中规定的税收种类,税收的具体形式。 征税对象——税法上规定的征税标的:人、物 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在税种中列明。
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调整各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 使征税权利过程中所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 的相关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两个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理论问题——国际税法概念分歧: 之一: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为国家间税收协调关系,还是也包括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