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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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者:胡佳妮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8期【摘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物权法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在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票据的流通。

本文分析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时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一)无处分权人的范围在票据流转过程中,让与人转让票据的行为存在缺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转让票据;二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文句后转让票据;三是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转让票据;四是票据持有人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既未取得票据权利,又无权处分票据而转让票据或越权处分票据;五是票据持有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后转让票据;六是拾得遗失的票据后转让票据;七是取得票据的票据行为欠缺形式要件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受让人转让票据。

无处分权人的概念应当限定在以下的范围之内:首先,主要是前文所述的第五种情况和第六种情况,即无处分权人指基于偷盗、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明知有前列情况而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持有票据后转让的人,以及不能取得遗失票据的权利而转让票据的人。

这一理解与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无处分权人还应当包括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的票据持有人,即前文第四种情况中不属于票据代理的部分,如因寄存、托管等持有票据的人将票据转让他人,或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票据并转让给他人。

对此,我国《票据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此种情况下也涉及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冲突,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应当涵盖此种情况。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判定票据权利是否为善意取得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一) 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所谓无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为无票据权利亦无处分权;二为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第一中情形比较常见,但法律对此无处分权人,仅局限在持票人的前手,至于其间接前手则不问。

第二种情形为让与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

例如A签发一张票据于B,B将之背书于无行为能力人C,C将票据背书转让于D。

有人认为,C因无行为能力并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C为无权利能力人,笔者认为,C虽然为无行为能力之人,但并非无权利能力之人,况且民法上亦不排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予权利,所以C作为B之被背书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

但是,当C再向D转让时,C作为无权利转让人,其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从而C得以票据行为之无效否认自己票据债务之存在,并进而否定D对自己的票据权利。

认为C为“无权利人”的说法,其意图在于归纳出善意取得均发生于前手无票据权利这样一个前提。

但是这种归纳可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着“前手无票据权利但有票据处分权”这样一个情形,对于某些票据债务人来说,如出票人即属这样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归纳为“前手无票据处分权”。

(二)、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仅指背书而言,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如,通过税收、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破产清偿、普通债权转让等方法取得票据,即使取得者为善意,亦不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此时取得者的票据权利,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其直接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取得者。

若前手背书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的记载,依我国票据法,票据仍可以背书转让,但此时的背书对原背书人不生背书转让的效力,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由其后的背书人承担背书责任。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票据 善 意取得 制度 最早 源于 18 82年 的《 国票 英 据法》 。该 法 第 2 9条 第 1款 规 定 : 善 意 持 票 人 “
要 , 该制度 在世 界 范 围 内被 大 多 数 的 国家 与 地 区 故
以法律 的 形式 予 以确 认 。 “ 易 优 位 ” 交 理念 渗 透 到 票 据法 中 , 表现 为票 据 权利 的善 意 取得 。本 文从 票 据的特 征 出发 , 析票据 善 意取得 的特性 , 而充 分 分 从 地保 障持票人 的权 利 , 进交 易 的进行 。 促
解释 , 即为 善 意 取 得 制度 的 规定 。13 9 3年 的《 国 德
存 在 的金 钱债 权 , 可能 地实现 顺 畅流通 、 尽 确实 得 到
清算 。而票据 法依 此立 法 目的 , 定 了票 据法 所 应 决 遵循 的基 本原 则 , 这些 原则 主要 表现 为迅 速性原 则 、
善 意取得制 度 的本质 是法律 对所 有权 的安 全与
安 全性 原则 与保 障持票 人权 利原 则 。
二、 票据 权利 善意 取得 的解 释
对交 易量 的 障之 间 的博 弈 之结 果 。 由于 “ 有 权 所
绝对 ” 理念 保 障静 的安 全 , 难 免具 有 狭 隘 与 呆 板 其 的特性 ; 交 易 忧 位 ” 念 应 运 而 生 , 一 理 念 保 障 “ 理 这 动 的安全 , 其产 生与 发 展适 应 了商 品 经 济发 展 的需
强 商业信 用 、 进商 品流通 、 促 加速 资金 周转 的重 大作 用 。 国外的学 者 因此把 票 据 比喻 为 “ 易 活 动 的血 交 管 中流 动的血 液 ” 能 够 带 来 金钱 的魔 杖 ” 甚 至 断 “ , 言 “ 事 活动 之 需 要 票 据 , 同船 之需 要 水 ” 马 商 如 。④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税额进行扣除和核销的重要凭证。

作为企业运营中重要的一环,合法且规范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为了符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件,企业应当遵守以下四个基本要求。

首先,合法正当的交易行为。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个要件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合法的交易行为应该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而不是通过欺诈、贪污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合同的约定,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真实有效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二个要件是所购买的货物或劳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企业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货物,或者从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商处获得真实有效的劳务。

同时,企业也应当确保购买的货物或劳务与自身业务相关,符合实际情况,并经过合理的核验和审查。

第三,合规纳税和规范开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个要件是企业需要具备合规纳税的资格,并且在交易完成后及时、规范地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和准确地申报纳税,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控制措施,确保开票信息的真实有效,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相关凭证。

最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具备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这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基本要件之一。

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通过合法的经营行为赢得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并与他们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良好的商誉和信誉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

总之,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四个要件,即合法正当的交易行为、真实有效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合规纳税和规范开票、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善意取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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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随后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丙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 有权。
甲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随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不知情的丙,丙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此时,丙可以基于善意取 得获得土地使用权。
完成交付
受让人已实际占有或控制该财物。
善意取得的意义与价值
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了交易安全 ,防止了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 他人财物,维护了市场交易秩
序。
维护公平正义
善意受让人在支付合理对价并 完成交付后,取得财物所有权 ,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提高交易效率
善意取得制度简化了交易程序 ,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 易效率。
善意取得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善意取得概述 •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 善意取得的效力 • 善意取得的例外 • 善意取得的实践应用 • 总结与展望
01 善意取得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 人财物,受让人善意且无过失地 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 人不得请求返还原物。
联系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补充,保护原权利人的 利益。
04 善意取得的例外
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 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权利人追回权
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盗赃物或遗失物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追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在这个过程中,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指当一个人在不知道某个财产权利存在的情况下,以善意的方式取得了该财产权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地享有这个权利,并且不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追究。

这个原则在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离不开各种财产权利,比如房产、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等。

而在这些财产权利的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那么这些纠纷和争议很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方面和领域。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它并不是一种可以随意滥用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善意取得者必须是在不知道该财产权利存在的情况下取得的;其次,善意取得者必须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该财产权利的;最后,善意取得者必须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取得该财产权利的。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善意取得者才能享有该财产权利,并且不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和追究。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受到了一些限制。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比如,在一些刑事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某个财产权利,那么即使后来这个财产权利被善意取得者取得了,也不能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取得者的取得行为是非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受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范文在法律制度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一个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所持有的物品是非法获得的情况下,他仍然可以合法享有该物品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避免不正当的法律纠纷和为交易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是社会公众利益优先。

它建立在相信良善意图并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基础上。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法律将保护取得者的所有权,即使该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或瑕疵。

这一制度建立了一种农民与其他人之间规范交往,增加交易的亲睦性,确保市场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通常规定几种例外情况,其中善意取得者无法享有取得的物品的所有权或行使相应的权利。

例如,当取得者能够合理怀疑该物品的非法获取方式时,善意取得制度将不再适用。

此外,如果取得者是以不当手段获取该物品,那么他无法享有法律上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一项重要用途是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保护。

当一个商人以诚实的商业交易方式取得一些物品时,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他的权益,使他能够在商业活动中安心进行。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促进了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市场经济。

不仅在商业领域,善意取得制度在个人财产领域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一个人在购买一些财产时,如果他以诚信的方式获得所有权,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他的权益。

这为个人财产所有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提高了社会的信任度和稳定性。

尽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该制度存在滥用风险,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均衡,对不同物品和交易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改进。

他们试图平衡保护善意取得者的权益和保护其他人的权益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善意取得必须是基于合法交易和对他人权益的尊重”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认同。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者:胡劭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票据流通速度的加快,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票据原权利人及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在平衡票据原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7-02一、票据权利的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依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另票据追索权,是指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票据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票据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余相关金额的权利,由于票据追索权是以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行使的前提条件,因而也被称为票据从权利。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学说:三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四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在此就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五要件说进行详细的探讨。

第一,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这是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若受让人由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善意受让人)处取得票据,则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规定的必要。

这里的无权处分人,仅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1]。

至于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无权处分人是指基于盗窃、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此外无权处分人还包括基于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一)、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所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或没定他物权,善意的受让人取得物的占有时,即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理论上,物的善意取得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都起源于日尔曼法。

二者都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求得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上善意取得的根本精神与民法上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作为特别法的地位,也表明了其善意取得制度不可能与基本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其差异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1、从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体例不同。

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属反面解释的立法例。

而我国有关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则不是如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从对无权处分人的要求看,物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人的占有行为必须合法,即无权处分人对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则不同。

对于票据,无论无票据权利人如何取得票据,只要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时为善意,就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也即票据权利的基础关系是何状态,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3、取得的客体不同。

物的善意取得的客体是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客体具有二重性。

第一,是票据本身。

第二,是票载权利。

在理论上,票据是完全证券,取得票据,即取得其上的权利。

因此只要票据上善意取得成立,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还可以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的权利。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弥补票据转让权利的瑕疵,保护票据的善意持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票据流通的一项重要制度。

票据的善意取得源于一般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票据善意取得又有其特殊性。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权力的性质不同从权利的性质上来看,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动产的善意取得一个重要的依据在于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装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行为人取得的是动产的所有权,是一般的民事权利。

而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把票据“物化”。

善意第三人虽然也取得了票据的所有权,但是其真实的目的并不是对票据的占有,而是取得票据权利。

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不但取得了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而且再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可以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善意第三人对票据的善意取得是基于一种票据所表征的金钱债权。

二、对第三人的要件不同物的善意取得要求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占有委托物,亦即基于租赁、保管等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无权处分人取得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而占有脱离物,即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在我国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而票据善意取得体现的充分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第三人无论票据的占有是否出于真是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无论票据是否为占有脱离物或者因盗窃等非权利人本意的情况丢失,都构成票据的善意取得。

三、构成要件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但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考虑到票据较强的流通性,为了更好的保护票据的合法持票人,还规定了要求善意第三人依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只有通过连续的背书证明自己合法持有人的身份,才能获得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作者:胡弘松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摘要: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在票据法中的该条规定阐述不是详尽,过于笼统,因此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受让人将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人不能够要求返回财产,而仅能让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有些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是针对让与人受限的三类无处分权,而是应做相应的扩大解释。

即无处分权人应扩大为无权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因主要是,确保票据在具体交易的安全以及强化其流通。

如果,善意取得能够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主体中的缺陷,是否会与被代理人以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规定产生矛盾?但是具体对善意取得进行价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对善意取得进行扩大解释,允许其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使善意取得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宗旨上的矛盾对立。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是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并以牺牲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所以要严格限制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此来防止票据持有人滥加使用该项权利。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浅谈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

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但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这一鲜明特点和交易的信赖利益,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十分必要的存在价值。

本文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论述了流通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对善意取得票据后的法律后果和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流通性票据责任一、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而非债权法上的制度。

就一般债权而言,不得成立善意取得,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各国基本上否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债权,那为何各国又都承认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

票据权利通过票据的物质载体而得以存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法律依据,丧失了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①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性质,也就可以适用占有公示的方法,推定票据占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其处于优先受保护的地位。

票据占有人甚至优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持有人。

债权的证券化,使”债权脱离其成立时的当事人而自然流转,故已失去当事人的色彩,取得的是作为纯粹独立的一份财产存在,这样,就使得债权在流通过程中即使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②。

具有悠久历史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日本民法,就设有”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的明文规定。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一体性,使得票据权利这一债权形式具有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前提和充分的理论基础。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权利人是指对票据无处分权,通常不是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且无权利人仅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其间接前手并非一定具有无处分权。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者:饶咸亮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各国,大凡制定了票据法的国家,几乎都把这一制度引入到《票据法》中。

关键词:善意取得;票据法;构成要件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将财产移转到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善意受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其财产的一项财产制度。

该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交换模式,使得这一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得到民事法律的确认。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善意受让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以此享有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权利。

但原持票人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只是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失去票据及相应的权利。

而最后持票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这样一来就在原票据权利人和最后持票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问题。

现代社会,所有权第一位被现代社会扬弃。

与此同时我们又产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于是,善意取得制度被我们借鉴到《票据法》中,以此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这一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权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该制度的成立要件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从概念中可看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善意取得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是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一条件。

善意取得题目

善意取得题目

善意取得题目
善意取得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权益,避免他们因不知情而遭受损失。

以下是一些关于善意取得的题目,可供参考:
1. 什么是善意取得?请简述其定义和适用范围。

2. 善意取得制度在哪些法律领域中得到应用?请举例说明。

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请具体阐述。

4. 请列举一些与善意取得相关的法律案例,并分析其判决结果和理由。

5.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是什么?请阐述两者之间的联系。

6. 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请说明理由。

7. 在善意取得中,如何认定“善意”?请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8.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9. 请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0. 未来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改革方向可能有哪些?请预测并给出理由。

以上题目可以帮助您深入了解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的概述

善意取得的概述

善意取得的概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权处分⼈转让标的物给第三⼈时,如第三⼈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第三⼈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的善意,是指第三⼈在取得标的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相对⼈是⽆权处分⼈。

判断是否善意的时间点是“受让标的时”。

这⾥不要求第三⼈对出让⼈有权处分的确信,⽽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都具有这种善意,因为依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受让⼈对⾃⼰的善意不负举证责任,⽽由主张受让⼈⾮善意的⼈负举证责任。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也是物权公⽰公信原则的体现。

2.善意第三⼈以合理价格受让标的物。

受让⼈须基于民事法律⾏为⽽取得相应物权且须⽀付对价,且该民事法律⾏为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须通过有偿交易⾏为取得。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动产的善意取得中,由于存在多种交付⽅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交付、占有改定等,其中占有改定能否适⽤善意取得,则仍有争议。

因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受让⼈间接占有动产⽽仍由让与⼈直接占有,难以产⽣占有的公⽰性和公信⼒,亦⽆利于物的流转,在利益衡量上不宜承认占有改定有适⽤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

4.转让⼈须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

如果转让⼈有处分权,则对受让⼈⽽⾔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

转让⼈⽆权处分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限制两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动产不适⽤善意取得:①盗赃物;②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③埋藏物、隐藏物;④⼀般等价物。

特别注意:遗失物原则上不适⽤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第三⼈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买得的,原所有权⼈依然可以通过向其⽀付相应价款⽽主张返还原物。

埋藏物与隐藏物也适⽤上述规定。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扩展到整个物权领域,以及特殊的权利领域:《担保法解释》第84条: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票据法》第12条: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不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取得方式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那些在购买或者获得不动产时,合理相信自己的获得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比如,在购买房屋时,购买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凭证,并且无法知道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购买人可以依法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2.动产善意取得:动产一般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货物、车辆等。

在我国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购买交付的动产,买受人成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

即在合理相信自己购买的动产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3.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除了购买和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制度还适用于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物权的情况。

在我国法律上,很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的,比如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合理相信自己的登记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可以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异议登记、不合法手段等情况下,取得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的方法。

在以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善意取得人一定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获得财产权益。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完全无懈可击的,法律也会对特定情况下的不当取得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劳永逸,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还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并且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见这样的情况: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结果乙擅自将该电脑转让给丙。

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处理?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甲如何主张权利、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需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含义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

[1]法律尤其是民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定纷止争”,如果所有权规则旨在保障财产静的安全,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则重在保障财产动的安全。

法律不但是一门技术,更是门艺术,如何在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便是最佳的手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依照通说,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

据此原则,权利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一旦占有人将财产让与第三人时,所有人只能对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去并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第一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XX 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如何界定善意的内涵、合理认定善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至为重要。

然而,我国《物权法》却欠缺对善意的界定。

为实现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价值追求。

善意应为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权真实状况的主观心态。

在认定善意时.首先依据公信力基于占有和登记事实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辅之于其他客观因素,当足以认定受让人非善意时,则推翻对善意的推定。

反之,则认定受让人善意。

本文主要写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善意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善意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善意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认定;价值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并融合了罗马法上短期时效的制度的善意要素而形成,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动产交易安全。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将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立他物权,而使得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权利人丧失该动产的权力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例如李某将自己的吉他借给黄某使用,黄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就该吉他与潘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将吉他交付给潘某占有。

此时若潘某是善意的,通过黄某占有吉他的状态相信他是吉他的所有权人而与之为交易,并不知到黄某是是无权处分人,那么善意的潘某取得对吉他的所有权,原本拥有吉他的李某丧失该物权,不得要潘某返还原物,只能就其损失请求无权处分人黄某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动产所有权的静态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动态的保护,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彰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善意的内涵界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占有与本权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不动产登记难免有所疏漏,因而占有、登记所表征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权状况往往存在着不一致,善意取得的发生就是以这种不一致为前提,善意与否就是针对受让人是否知悉真实的物权状况而言。

论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尤为重要,但其构成在理论界存在较多异议,本文从权利起源、权利转移的方式、取得票据时的主观心态和是否支付对价四个方面对票据善意取得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有所裨益。

标签: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中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

我国在颁布票据法时也对票据的善意取得作出了相关规定。

票据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对于票据持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应该加以严格限制。

否则,持票人有可能滥用此项制度,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票据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二要件說,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三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项要件。

包括:(1)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四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四项要件。

包括:(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3)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五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五项要件。

包括:(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无直接恶意或间接恶意;(5)须给付对价。

笔者赞同四要件说,认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是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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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诚信承诺书 (1)
毕业论文 .......................................................................................................................... 2-9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
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述 (2)
(一)票据善意取得的含义和要求 (2)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性质 (3)
(三)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 (4)
二、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 (4)
(一)无权处分人的范围 (5)
(二)“善意”的理解 (5)
(三)受让人支付对价的相当性 (6)
(四)票据受让人与原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6)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完善 (7)
(一)明确“无权处分人”的范围 (7)
(二)明确“善意”推定的证明责任及其例外 (7)
(三)明确“对价”在善意取得中的作用 (8)
(四)明确原权利人成为债务人的情形 (8)
参考文献 (9)
开题报告表 (11)
中期检查表 (15)
答辩记录表 (16)
成绩评定表 (18)
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
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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