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与酌定量刑情节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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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摘要: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原则等。

本文通过对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原则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刑法在认定犯罪行为以及量刑方面的不同原则和依据,并运用实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法适用和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认定;量刑原则;比较研究;案例分析正文:一、刑事责任认定原则1.1 主观上以犯罪意图或过失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应该是基于犯罪意图或过失导致的后果进行的认定。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过程、方式,以及犯罪前后的言行和其他事实等综合分析,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上的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2 客观上以犯罪组成要件标准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触犯了某项犯罪法条,必须符合犯罪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法条规定的相关事实,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客观上的认定。

1.3 犯罪证据有力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据犯罪证据得以证实。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犯罪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因素,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二、刑罚量刑原则2.1 刑罚尺度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判决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体权利的需要,厘清犯罪的情节并对其进行客观分析。

针对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应的刑罚尺度,使刑罚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还包括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考虑。

2.2 公正、合理、适当的量刑原则刑罚量刑应当客观、纯理性和透明,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性别、年龄、身体、人格和社会关系等个体因素和社会背景和社会影响等社会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

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自首、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残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3 量刑非法否定原则如果量刑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合理性和过度的严厉程度,判决属于不正当行为。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及对策添加时间:[2012/2/27] 作者:[胡海鹏胡清文] 点击数:42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受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笔者对某法院近三年来53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执行到位的仅5件,不足10%。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拿不到赔偿的问题,极易产生上访、缠诉,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已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此类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一、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司法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多重视对罪犯的惩罚问题,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保护不够,即对被告人财产没有进行财产保全。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更注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收集,对被告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不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人民法院多注重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的查证,一般在执行过程中,才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查封措施。

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到申请执行立案的几个月时间里,被告人家属或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变卖被告人的财产,致使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能够得到执行的案件因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不能。

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部门也没有将附带民事执行与否作为被执行人予以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也使部分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或者家属不去执行或者代为执行已经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细化研究——兼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有关内容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细化研究——兼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有关内容
了一系列 的研究 , 并 得 了 基 本 结 论 :被 害 人 过 错 责 任
社会道德 等 因素 会显示 出诱发犯罪 的 “ 假 象” ,加剧 犯罪 人的犯罪 意识 。二 是被害人 与犯罪 人的可 责性 相等 同。这 种情况下 ,被害人会 自觉 不 自觉 的参与到犯罪 的过程 中 , 由于 自身或 者 外在 的诸 种 原 因而 成 为 “ 被 害人 ” ,例 如 双方 因为琐事争 吵继而发 生争 闹打 斗 ,导致 伤亡 的情 况 。
是犯罪 发生 的一 个重要 因素 ( 针对有 被害人 的某些案件 来 讲 ),应该在量 刑中予 以充分体现—— 将被 害人过错责 任
由酌 定 量 刑 情 节 上 升 为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 学 界 对 此 问 题 的 讨 论 已 有 时 日 ,并 且 呈 现 出 “ 一 边
倒 ”的态势 ,但 是刑法立 法以及诸多刑 法修正 案的 出台并 没有 采 纳这 一 意见 ,依 然 将其 作 为 “ 酌定 量 刑情 节 ” 处

动机
犯罪前 的
贯 表现

犯罪 后 的态度
退赃和
素 包 括 末成 年 人 犯 罪
聋哑 人 犯罪 中止
、 、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精神 病 人 犯 罪



赔偿情 况 等
的 问题


但是


对 于 被 害人 的 过 错 责 任 如 何影 响 量 刑

防卫 过 当
避 险过 当


犯 罪 的预 备

理 。2 0 0 9 年6 月1 日最高人 民法院决定试 点施行 的 《 人 民法
院量刑 指导意 见 ( 试 行 )》 ( 以下简 称 《 意 见 》 )又一 次 明确地将 被害人过错 规定 为酌 定量刑情 节 :被 害人有重 大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法定情节:
(⼀)从严情节:从重。

总则只有2个:1、累犯(65条);2、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29条第1款)。

(⼆)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酌定情节
(⼀)犯罪主体⽅⾯的情节:前科、⼀贯之表现。

(⼆)犯罪主观⽅⾯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如何适⽤
(⼀)“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

⽽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情节、犯罪记录和个人情况等因素,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参考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一些难点,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一、难点分析1. 信息不对称: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法官需要全面了解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其罪行情节、犯罪记录、个人情况等。

由于信息获取的难度和不对称性,有时候法官并不能获取到充分的信息,导致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 专业素养不足: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但是一些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导致其在量刑建议中存在主管偏差或者规范不足的情况。

3. 主观因素的介入: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从事该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的偏见、喜好等,这些都会影响到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对策研究1. 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信息的互通共享等方式,提供法官充分的信息支持,使得量刑建议更加客观和准确。

2. 提高从业人员素养:对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培训,提高他们在量刑建议中的规范性和客观性,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比如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岗位,来从事量刑建议工作,提高量刑建议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三、总结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包括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提高从业人员素养以及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等措施,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相信通过这些对策的研究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提高量刑建议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第一篇: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经过积极的探索与总结,使得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规范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重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尽早建立规范具体的量刑标准,与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情节量刑标准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确定下来。

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制约法院量刑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由于量刑建议工作推行时间不长,检察机关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其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的基本情况入手,对基层检察院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寻求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方法与路径。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结合具体工作经验及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细则(试行)》,对实行量刑建议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此,该院量刑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随着量刑建议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实施,该院也结合自身情况对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议书模板,统一了量刑建议书的格式,使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完善。

由于该院规范了量刑建议书的提出程序及具体内容,将量刑说理纳入量刑建议书中,承办人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需要将认定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写入,并进行释法说理,对于承办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议,都需要报处长及主管检察长进行双重审批,因此发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

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全国检察机关都开始了对量刑建议的探索。

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已经逐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但量刑建议制度尚未成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司法工作者思考。

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量刑建议的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刑罚长期以来,量刑一直被认为是法院自己内部的事情,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权也只关注定罪而忽略了量刑。

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量刑不仅是一种实体结果,也应是一种公开程序。

多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和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在量刑建议的实践之初,检察机关应当不断推进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以实现量刑公正,维护法律统一。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及依据所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的一种权力,也可以称之为求刑权。

它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是法律赋予公诉机关的职责,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同程度的行使着这一权力。

比如,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建议适用死刑等。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坚实的法律和理论依据。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批捕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

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而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还包括量刑建议权。

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公诉意见,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实际上具有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审查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对被告方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思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对被告方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思考
根 据该 社 会 中的 国 民 的一 般 感觉 或法 律 观 念来 论 。”2 _ ]
度上得到减轻 。既然人身危 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有 所
降 低 , 据 罪 刑 相 当 的刑 法 原 则 , 其 视 为 酌 定 从 轻 的 根 将
量刑 情 节 , 不是 对 法 律 的僭越 。 并
重 庆 市人 民检 察 院副 检 察 长 , 南政 法 大 学诉 讼 法 专 业 博 士 生 [0 0 0 西 40 6 ] 料 重 庆 市人 民检 察 院 法律 政 策研 究 室 副主 任 , 学硕 士 [o 00 法 40 6 ]

罚 , 现 了刑 法 的谦 抑 性 , 复 了被 破 坏 的 社 会 关 系 , 体 修 有利 于 保 障被 害方 权 益 的实 现 , 少 社会 对抗 , 进 社 减 促
会和谐 。 二 、对 因 被告 方 赔 偿 而 对 被 告 人 予 以 从 轻 处 罚进
行 规 范 的 必 要性
“ 刑 具 有 最 大 的 威 摄 力 、 制 力 , 预 防 犯 罪 的 死 遏 是
最 为 有 效 的手 段 。” l目前 , 国正 处 于 社 会 转 型期 , 1 我 经 济 尚不 发 达 , 制 尚不 健 全 , 罪 一 度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法 犯 危 害 生命 安 全 的暴 力 型 犯 罪 大量 存 在 ,客 观 形 势 需 要 严 厉 打 击罪 行 极 其 严 重 的 犯 罪 , 现死 刑 刑 罚 的价 值 。 实 如 果 一 厢情 愿 , 了某 种崇 高 的 目的不 适 用 死 刑 , 不 为 而 顾 社 会 的实 际情 况 ,可 能 危 及 国 家安 全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2 0 o7年 8月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进 一 步 加 强 刑 事 最 审 判 工 作 的决 定 》 特 别 强 调 , 分 考 虑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也 充

正确把握刑事和解的原则与尺度

正确把握刑事和解的原则与尺度

正确把握刑事和解的原则与尺度【摘要】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正确把握刑事和解的原则与尺度,使其发挥正常的社会作用,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从刑事和解不当适用的表现、刑事和解不当适用的弊端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和解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这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保护;理想选择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加害人的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加害人和被加害人直接交流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刑事和解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它是诸多解决人类社会纷争的理性选择的一种手段,其从根本上体现出人们对待社会冲突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

” i正确把握刑事和解的原则与尺度,使其发挥正常的社会作用,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刑事和解不当适用的表现1.严重罪行因“和解”而轻判形成了错误的社会导向。

对于被告人所犯罪行均属“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件,审判机关仅因被告人的认罪、悔罪、道歉特别是赔偿而判处死缓。

传统的杀人偿命等报应理念下死刑案件大量适用刑事和解容易向社会传达,只要有钱,犯了多大的罪都没关系,赔偿了、和解了,命就买回来了等错误扭曲理念,对整个社会公信力产生巨大冲击。

2.各诉讼阶段均以和解为目标,反而导致了“和解”的混乱。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和解,不仅公、检、法三机关各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而且各地的做法也是迥然相异。

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四个阶段都有促成和解的职能或权力,而且有些部门甚至把刑事和解的数量、比例作为考核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各诉讼阶段作出的决定之效力都有质的差别,那么相应的,不同阶段的和解也会导致不同的后果。

如果一味追求和解,那么在不适当阶段的不适当和解很可能会危及司法公正。

二、刑事和解不当适用的弊端1.违背刑法的平等原则。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的立法精神愿意为基础,参考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还在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其次是办案人员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预防以及指引方面,但有的办案人员只看重刑罚的惩罚功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局限性。再次是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够准确。四是刑罚执行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五是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舆论导向还缺乏正确的引导。特别是表现在对“严打”方针存在片面性、模糊型和非理性的认识,片面夸大了“严打”的作用,对宽严尺度把握不准,不能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刑事审判制度本身尚有不足,影响刑事审判公正的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没有真正独立。虽然近年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制约了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的质量。由于司法活动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形成影响刑事审判程序公正的障碍性因素。
首先,审判独立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审判独立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审判独立得到了实现,才能使审判程序公正具有了可能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受到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干预,这些干预使得审判程序的公正难以得到实现。在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权、财政权都受制于各级人民政府,这为行政非法干预刑事审判提供了条件。此外权力机关也滥用权力干预刑事审判,使得法院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在法院内部也没有真正实现审判独立,表现为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过多干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刑事案件的过多干预以及法院领导层对案件的干预。正是因为面临着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种种干预,要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也就变得愈加困难。

法院量刑改革调研报告

法院量刑改革调研报告

法院量刑改革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也逐渐凸显。

其中,犯罪问题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配合自己的政策法规,我国通过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刑法法规,来保障社会治安。

而法官对于量刑的判断和裁定,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在量刑方面的稳妥公正和适应性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促进司法公正,法院量刑改革已经成为当下的热点问题,这也是本次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目前在中国法院中量刑改革的情况及其取得的成果,分析量刑决策的过程和依据,探讨如何增强法院的量刑公正性,并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为达到此目的,我们采取了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多种方法,调查了在北京市各个区的基层法院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检察官。

三、调研结果1.量刑原则的明确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法院的很多法官并没有很好地掌握量刑原则。

甚至会出现几率较大的主观因素。

较好的司法方法应该建立在量化分析上并最终取得公正结果。

在此领域中表现良好的法官可以发挥很大的优势;而否则也可以导致公正性的下降,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法官自律和公正通过对讯问和不同种类案件裁决过程的实地观察和访谈,我们发现,规范化训练是培养法官职业责任的重要途径。

向人们展示决策系统和软件的演示,以强调与专业守则相符的决策很有必要。

法官自律和道德观念可以避免任意性和偏见进入司法决策。

3.多样化的量刑机制现有的刑事量刑机制多样,有系统化的量刑机制也有较为宽泛的量刑机制。

从调研中来看,较多的法官希望能够有更为准确和明确的量刑标准。

四、建议基于上述的调研结果,我们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应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确保法官全面了解量刑的原则和应用。

2.改进量刑标准,实现更加科学化和精细化,便于减少主观因素。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对策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对策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对策在易为强当前刑事杭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韩东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时要求其进行改判的诉讼活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高检院和市检察院对抗诉工作都十分重视,不仅制定完善了考核标准,而且规范了抗诉的程序,有力促进了抗诉工作的规范开展.但是就总体来看,抗诉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至2009年间我市上级检察机关支抗率为六成左右,而法院的采纳率仅为三成多,其中四成采取了发回重审的方式.直接改判的不到采纳总数的两成.上述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产生抗诉案件支持抗诉和改判率低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抗诉标准宽泛,不易准确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范围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未发生法律效力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外延过于宽泛.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确有6天津检察201O年第4期错误"细化为六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2 月制定的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此又作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但是诸如"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等情形,仍然难以把握.而我国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果法院是在量刑幅度内的偏轻或偏重,或应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而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是否属于"明显不当",存在较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以不属于"明显不当"为由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措施.这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抗诉成功的难度较大.2.抗诉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在抗诉标准比较宽泛,不易准确把握的情况下,如果有一套内容全面,标准具体,规范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确保抗诉工作取得成效的机制作为保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方面存在的缺憾.但是我市专门适用于抗诉工作的办案规程还没有.工作机制还需健全,抗诉工作随意性较大,该抗不抗,抗不准,抗后又撤回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造成抗诉质量不够高.3.抗诉意识和能力有待加强.抗诉工作是法律监督活动中比较复杂的一项工作,对检察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意识,综合能力的要求较高.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部分检察人员依旧存在着讲配合多.讲制约少的思想,对应当提出抗诉的有时碍于情面而不提出或者撤回抗诉,降低了监督力度.抗诉环节中.不同程度存在着抗诉能力和技巧不高,在法庭上表现被动,受制于人的现象,法律监督效果不佳,抗诉成效不理想.4.法院自认其错比较艰难,普遍存在的内部请示制度不利于改判的实现.上级法院如果对抗诉案件进行改判,那么就意味着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有错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同一个系统内部很难做到.同时,虽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级独立原则,但在实践中,上下级法院及法官之间就具体案件提前请示,咨询,汇报等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审理疑难,复杂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更是如此,相当程度上使二审终审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一审终审,导致一些案件即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也不会轻易改变原先达成的内部共识.对于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确实存在问题的,上级法院多以"发回重审"的方式推卸责任,使得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流于形式. 二,对策意见针对以上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笔者提出对策如下:1.科学辨证地看待抗诉案件质量的评断标准.科学的抗诉观,要从法律监督价值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评判.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质量的评价应符合抗诉的法律特征和抗诉工作的客观规律. 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属于一种硬性监督权.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院必须要开庭审理.因此,基于抗诉本身具有的诉权性质,检察机关在开展抗诉工作中,往往将衡量抗诉案件的标准放在是否能被法院改判上.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会导致抗诉工作围绕法院改判的指挥棒运转的弊端.实践中出现撤回抗诉过多的原因就在于此.检察机关行使抗诉的目的是监督法院的判决,裁定活动,改判只是抗诉结果之一,并非全部内容,即使未被法院改判的,同样具有一定的监督功能,也能起到约束,规范和警戒的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抗诉工作的考核,质量标准已由改判率变为采纳率.采纳数既包括改判数又包括发回重审数.使抗诉案件质量的考评更加科学,客观.2.正确把握抗诉条件.树立正确的抗诉意识,在"敢抗"的前提下做到"善抗",力求"抗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抗诉的前提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对此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该意见从刑事抗诉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审判等四个方面,对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重点做出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要全面细致地把握抗诉条件.认定"判决裁定事实不清",可以从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犯罪的手段是否清楚,犯罪的危害结果是否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关量刑的事实情节是否查明等方面进行判断.认定"判决裁定证据不确实,充分",可以从证明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行为,犯罪性质和量刑情节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考量.认定"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从定罪是否存在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情况,量刑是否存在相关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畸重来考量.认定"判决裁定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以从审判人员回避,审判组织的组成,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保障,审判公开,法庭审理等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来考量.实践中,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不宜提出抗诉:一是因有罪证据之间矛盾无法合理排除而导致起诉书,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分歧较大的;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三是量刑偏轻没有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四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法院适当从轻处罚的;五是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偏轻的.检察机关在抗诉工作中,必须具有正确的抗诉意识.笔者认为,首先要"敢抗".这是对审判监督的态度,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必须要依法提起抗诉的,不能只讲配合不讲监督制约;其次要"善抗", 这是对抗诉能力和技巧的要求.在抗诉工作中既要把握原则,还要善于运用合乎法律限度的技巧,确保提出抗诉的案件取得实效;最后是"抗准",这是对抗诉的法律基本要求.要找准抗诉的"点".凡是提起抗诉的案件都要做到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没有瑕疵, 质量过硬,经得起考验和推敲.3.进一步完善抗诉工作机制.一是要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度.承办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要认真进行复核,部门负责人员,主管检察长严格把关,对重大,疑难以及职务犯罪案件拟提起抗诉的, 天津检察201O年第4期7可先行在科(处)室内部集体讨论,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二是对审查后不抗诉的,要实行书面说明理由制度,报主管领导审查,并做好备案工作.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的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是要实行抗诉案件质量分析通报和考评制度.对已经提出抗诉的案件在办理完毕后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在系统内部通报.落实各项考评措施,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四是要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争取上级院对下级院提出(请)抗诉工作的指导.下级院应及时总结抗诉工作经验,讨论成熟的可以建议上级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细化,量化办案标准.建立统一的抗诉工作规程.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后,要与上级院保持沟通和协调:上级院拟撤回抗诉共同讨论的,下级院要主动向上级院汇报抗诉意见和理由.对疑难复杂的抗诉案件,下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事先听取上级检察院的意见,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前介入下级检察院拟提出(请)抗诉的案件.以形成抗诉工作合力.4.提高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公诉人员的办案能力是做好抗诉工作的前提.在办理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出庭预案和庭审答辩提纲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在制作刑事抗诉书和提请抗诉报告书时,应当重点阐述抗诉理由, 增强其说理性.出庭时应加强技巧的谋划和使用,提高出庭的效果.建议上级检察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刑事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抗诉案件质量的提高.5.加强与法院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研讨,达成一致,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分歧.对抗诉案件,检察长要列席审委会,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全面听取人民法院的讨论意见,了解案情,也有利于阐述检察机关的意见.强化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内部请示活动起到制约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七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对此已经有专门的规定.应尽早落实.(作者为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责任编辑:金晓慧(上接第5页)干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专家学者讲座有如下特点:一是讲授者的精英化.一般要邀请高校的知名教授,系统内外各单位的领导和业务精英,其他行业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等进行讲授,讲授者都是或渊博或精专的行家里手.二是学习范围的扩展化.讲授的内容可以涵盖党建理论,党史教育,区域发展,检察业务,经济知识,信息技术,国内外形势等,所涉猎的学科领域可以非常宽广,对提高广大干警的综合素质必然起到很大的作用.三是学习成果的高效化.主讲者在讲授前.大多要针对所讲专题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经去粗取精将内容浓缩为对某一实践问题极具针对性和指导意义的精华,很容易使广大干警获得启迪,产生共鸣.鉴于上述特点,红桥区院十分重视这种学习方式,仅2009年,就举办了十余次专题讲座和主题党课活动,使全院干警学习了知识,开阔了眼界.(二)推行业务竞赛与考试制度业务竞赛与考试制度是锻炼,培养复合型检察8天津检察201o年第4期人才的有效途径.适当的竞赛与考评是提高学习效果的必要手段.以赛练兵,以考促学,在竞技状态中提高干警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红桥区院除了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市院举办的优秀公诉人选拔赛,侦查监督技能评比,法警技能比武等比赛外,还经常组织与兄弟院之间的各种业务比赛活动.同时,还组织干警参加各种知识竞赛以及各种答题活动,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大大提高.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真正树立起以学习为本的理念,不断探索. 新的学习方式,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学习制度,才能够取得实效.(作者为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责任编辑:金晓慧。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以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法定位为研究视角

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以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法定位为研究视角

论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以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法定位为研究视角安健飞摘要举证责任之分配系立法者为防范司法过程中事实无法查明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归责原则、立法意图等对该风险在诉讼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种预分配。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之分配通常表现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进行的酌定处理。

由于举证责任之所在,亦为败诉风险之所在,因而举证责任之分配不仅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利害攸关,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以及目的等能否得以实现。

关键词国家赔偿责任举证责任诉讼作者简介:安健飞,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32-02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已实现了从管理向服务、从控权向授权治理模式的巨大转变。

在此历史背景下,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更加突出了权利救济的功能定位。

无论是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还是国家赔偿的程序和范围,都对其进行了更加有利于赔偿请求人权利保护的立法修改。

刑事诉讼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激烈碰撞与冲突的高发领域,国家权力行使更容易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乃至生命权利的结果。

而国家赔偿责任在性质上究竟是一种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抑或是二者的结合,可能会造成对刑事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不同的认识。

据此,本文拟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定位入手研究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以资有益于刑事赔偿司法实践。

一、举证责任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举证责任。

当代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主要有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和大陆法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

其中,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以个案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前提,进行利益衡量需要参考的要素主要有:政策、公平、证据距离、概然性、经验规则、诚信原则等等。

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分配举证责任,即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根据规定、权利妨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和权利行使阻止规定,并以法律规定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举证责任。

论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以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法定位为研究视角

论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以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法定位为研究视角

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不同的认识。 据此, 本文拟从国家赔偿 配没有 直接 的联系 和必然 的关联 。然而 , 由于公法 、 私法 在赋权 责任的性质定位入手研究刑事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以资有益 规则方 面存在着 重大 区别 : 公法遵 循“ 法 无 明文规定 即为禁止” 的
于刑 事赔偿 司法 实践 。
突的高发领域, 国家权力行使更容易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 财产 分配举 证责任 。
权利乃至生命权利的结果。而国家赔偿责任在性质上究竟是一
种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抑或是二者的结合, 可能会造成对刑事
二、 关于 国家 赔偿 责任性 质的探 讨 从表面上 看, 国家 赔偿责任 的性质 与刑事赔 偿举证 责任 的分
免败诉的风险而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 因 二十六条 在明确 “ 谁主 张、 谁举证 ” 的一般 举证 责任分配原 则 的基 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称主观的举证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 础上 , 又通 过举 证责 任倒 置的方 式 , 将被 羁押 人在羁 押期 间死亡
证 责任 也称 客观 的举 证责任 ,是指案 件事 实处 于真伪 不 明状 态 或者丧 失劳 动能 力与 赔偿 义务 机关 的行 为是否 存在 因果 关系 的
变 。在此 历史 背景 下 , 2 0 1 0 年新 修 订的 《 国家赔 偿法》 更加 突 出 行 法律规 定来 分配举 证责 任 , 即按 照法 条的措 辞 、 构造 以及 适用
了权 利救 济 的功 能定位 。无 论是 国家赔 偿 的归责 原则 还是 国家 顺 序, 将法律 规定 分为权利根 据规 定、 权利妨 碍规 定、 权利消 灭规 赔偿 的程序 和范 围, 都对其 进行 了更加有利 于赔偿请 求人 权利保 定和权利 行使 阻止 规定 , 并 以法律 规定 的分类 为依 据 , 以法 律规 护 的立 法修 改 。刑事 诉讼 是国 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 激烈 碰撞 与冲 定 的原则性 与例 外性 关系 及基本 规定 和相 反规 定 的关系为 标准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中文标题: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导言: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关系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和酌定减轻处罚的运用情况及其相关关系,以期对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公正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参考。

一、情节严重的规定在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是对于某一犯罪行为的特定情形进行明确界定,以便更准确地裁判员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规定通常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犯罪手段和结果的严重性等方面的考量。

具体情节严重的规定因犯罪行为不同而有所差异,比如,在盗窃罪中,盗窃金额超过一定数额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故意杀人罪中,杀害多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酌定减轻处罚法律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刀切地都采取最高刑罚的处罚手段,而是允许裁判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量刑上的酌定。

酌定减轻处罚的原则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减轻。

酌定减轻的情形包括犯罪人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等,这些因素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关系对于情节严重的罪行,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体现其严重性,从而表明社会对这类罪行的辨识和惩治态度;另一方面,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以更好地体现刑法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1. 情节严重的规定对于判罚的指导作用情节严重的规定在刑法中具有明确的界定,对于犯罪行为的特殊情况具有具体的评价依据。

这一规定有助于法官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和认定,从而在判决中给予合适的刑罚。

当犯罪行为触及情节严重的规定时,法官通常会给予较重的刑罚,以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 酌定减轻处罚对于实现刑法的目的有积极意义创设酌定减轻处罚的机制可以促使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进行积极的反思、认罪悔罪,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其改过自新的内在动力。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对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摘要:所谓刑事和解又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本文从刑事和解的概念、研究现状、利弊性分析、可行性分析、适用方法等角度入手,对该制度在我国重罪中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重罪;刑事和解;可行性2010年10月16日,河北大学新校区发生一场”醉驾”车祸,致两女生被撞,肇事司机李启铭事后有逃逸行为,并扬言:”我爸是李刚”。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对于以上这两起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除了严格按照刑事诉程序,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的方式解决以外,是否还存在着一种其他的解决途径?笔者由此想到了如今在学界讨论日趋热烈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以及我国的研究现状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尽可能得到较轻的处罚,促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对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也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当前,刑事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已经逐步趋向深入,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已在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中得到试点执行。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和主流观点来看,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该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

例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①。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包括严重刑事犯罪在内的一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在刑事司法领域,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犯罪行为的惩罚,还涉及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民事赔偿。

为了更好地平衡犯罪惩罚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关系,一些检察院采取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本文将探讨这一制度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同时也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1. 涉案金额限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通常适用于涉案金额较低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根据各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金额限制。

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能给予犯罪嫌疑人更灵活的惩罚方式。

2. 赔偿保证金机制在涉及赔偿的案件中,检察院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赔偿保证金。

这一保证金的数额通常是被害人的损失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额。

犯罪嫌疑人缴纳赔偿保证金后,可以暂缓执行判决,同时也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取证协助和调解安排在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扮演着协助法院调查犯罪事实的角色。

他们会积极收集证据,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保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被害人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在案件中,检察院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

二、问题和改进建议1. 赔偿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当前,赔偿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机制相对缺乏统一性和准确性。

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做法,导致赔偿保证金的数额存在较大差异。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建议建立统一的赔偿保证金数额确定机制,准确衡量被害人损失,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确定轻微刑事案件的赔偿金额时,需要权威公正的认定机构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评估。

为了提高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建议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需要适用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案情进行酌定量刑。

酌定量刑是指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犯罪动机、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的量刑决定。

正确酌定量刑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一、罪犯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酌定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刑法中,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比如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而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刑罚。

例如,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的罪行,判处重刑是必要的。

而对于初犯或轻微犯罪的罪行,可以考虑缓刑等较为温和的判决方式。

二、罪犯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指罪犯犯罪的原因和动机。

例如,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报复社会,为了挑战法律的权威等等。

犯罪动机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罪犯的犯罪动机比较轻微,可以对刑罚进行减轻。

如果犯罪动机十分恶劣,对刑罚进行加重也是可以的。

同时,应当注意维护社会道德标准和罪犯的人权。

三、罪犯的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目的、结果等方面。

如果犯罪手段比较残忍或者犯罪时间、地点、目的等方面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刑罚进行加重。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刑罚进行减轻。

在酌定量刑时,除了考虑犯罪情节本身,还需要考虑犯罪对社会、对其它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损失的大小,以及因犯罪所造成的后果。

四、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是判决量刑十分重要的因素之一。

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大,刑罚也越应该重。

特别是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要严格的惩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在酌定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罪犯的犯罪行为、动机、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才会做出合适的量刑决定。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判决,需要有明确的情节酌定标准和理念作为支撑,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审判效果。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正义和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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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与酌定量刑情节问题研究作者:倪瑞兰张宇琼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司法实务的必然追求,然而普通民众对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尚未接受,在实施具体措施时难免引发各种争议。

在此背景之下,犯罪人刑事赔偿这一酌定情节适用所引起的各种问题乃至争议,是突出的表现。

[关键词]酌定量刑情节;刑事赔偿;被害人谅解;恢复性司法一、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内容及特点酌定量刑情节,简称为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与酌定两种,但与法定情节由法律明文规定、适用时有严格标准的状况不同,酌定情节有很大的弹性,不容易掌握,因此在适用时受到很大的限制。

尽管如此,由于酌定情节的内容具有相当的模糊性、扩张性,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对酌定情节的灵活掌握,实现各种司法目的,从而对刑法进行微调,故此酌定情节的准确使用对司法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酌定情节可以大致分为八类: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之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是否有前科等内容。

一般认为,酌定情节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依据上的法定性,二是具体内容上的模糊性,三是存在形式上的客观性,四是适用上的灵活性。

实践中,正是由于酌定情节具有的模糊性与灵活性,使得司法工作者可以解决这个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为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的程度,是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以及犯罪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关联。

而这两者,并非是一旦犯罪之后就彻底固定。

比如,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小;犯罪人积极救助被害人,并且取得了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就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后果有所减轻。

二、刑事赔偿酌定情节的概念、特点与引发的问题作为理论界的一种共识,刑事赔偿的酌定情节,受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很深。

因此,要研究刑事赔偿酌定情节问题,需要首先研究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概念。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与本质当前,恢复性司法是一个谈论得颇为热烈的话题,在实践中受到了相当的重视。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来源于西方,与传统刑事司法所追求的报应正义相对应,与报应正义所追求的有限平衡不同,恢复正义所追求的是全面的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到创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从而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恢复正义构成了当今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从其理论的设计来考察,与其说恢复性司法是刑法理论,不如说恢复性司法是一项法律政策。

它以更广阔的视野,对刑罚的社会属性进行考量,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刑罚的效果之上。

它的本质,是将社会尽可能恢复到犯罪之前的状态这样一个目标,凌驾于使犯罪人受到恰当惩罚的刑法传统目标之上。

(二)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的相关概念所谓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主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获得法律上的酌情从轻处理的量刑情节。

一般而言,犯罪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做出对其有利的声明,从而获得刑罚上的从轻。

在提倡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当前,犯罪人刑事赔偿被作为一项重要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的法律依据犯罪人通过刑事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这一酌定情节,目前是有法律支撑的。

2010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之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对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对社会治安秩序没有重大影响的犯罪,要着眼于和谐稳定,下大力气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充分考虑。

”这些规定,使得法院在采纳这一酌定情节方面显得更加主动与积极。

(三)刑事赔偿酌定情节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的广泛使用,并不代表着理论上的成熟。

刑事赔偿的酌定情节,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问题。

最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是必须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共同适用,还是可以单独适用?其二,犯罪人实施刑事赔偿,是否就代表着犯罪人自身已经悔改,人身危险性降低?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谅解,是否就表示犯罪的客观危害有所减轻?其三,如果被害人并不是真正谅解,而只是为了获得刑事赔偿,而无奈地接受犯罪人及其亲属的条件,“被谅解”,此时法律也应该对犯罪人轻判吗?其四,犯罪人的刑事赔偿,是否会引发贫富差距的问题?其五,犯罪人的刑事赔偿,是否会将法院变成讨价还价的场所,又是否会影响法官做出严谨公正的判决?这些问题,都非常尖锐的摆在理论工作者面前。

如果不能够解答这些问题,就难以给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正确定位,从而损害法治的理念。

三、对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的合理性的思考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很多的缺陷、问题。

然而,越过这些问题,可以发现这一制度依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这些合理性不但表现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更表现在理论上的张力。

(一)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在现实中的作用在通过对具体个案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尽管存在着许多争议,但在一定程度上,刑事赔偿酌定情节制度同时受到被害人、被告人、法院三方的欢迎。

对被害人而言,其受到犯罪侵害后,往往迫切需要经济援助以改善生活、解决实际困难。

这笔经济援助本身是不小的开支,法院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判罚时,都会做出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解决被害人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一是执行难;二是赔偿数额有限,不足以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困境。

在此情形之下,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困境问题,往往比使犯罪人获得公正的判罚更为紧迫与重要。

另一方面,出于人性的本能,被告人也非常渴望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减轻自己将受到的判罚,而且对被害人赔偿时往往也会有一种赎罪的心态。

此外,法院也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从而推动判决的接受程度。

这三方面需求的合力,就是犯罪人刑事赔偿制度的动力。

(二)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在理论上的意义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的适用,对刑法的传统理论是提出了挑战的,直观上表现为刑罚的社会效应与罪行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理念之间的矛盾,根本问题则在于对刑法实施目的的界定标准不同。

具体而言,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在一定程度上,是优先考虑刑罚实施后的社会效应,却有着轻纵犯罪人、允许其以钱买刑之嫌。

但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法律在处理问题时,是否仅仅站在法律之内的角度考虑,还是需要更加宏观地站在整个社会大局的角度?具体而言,如果对犯罪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结果导致正义似乎充分实现,被害人的生活却陷入了困境,而且犯罪人及其家属对法院的判决也充满了抵触之情,这样的判决是否是合理的判决。

具体而言,就被害人来说,如果不依靠犯罪人的经济赔偿导致经济陷入窘迫,那么只有两个途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政府拨款与社会援助。

然而,政府尚无力完全支撑这一开支,同时社会援助往往只是杯水车薪。

赢了官司、输了生活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无论中外,皆是如此。

恢复性司法的提出,本身就是对传统刑法只注重判决的正义,却不注重判决的实践作用这样的弊端的扬弃。

也许有学者会认为,正义原则是不能够用金钱来妥协的,这种观点是对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最大的挑战。

然而,有一个更深刻的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看待司法判决的正义?正义是有多种层次的,个案处理中的正义,与社会效应的正义,二者有所区别。

符合人类发展的根本趋势的制度,天然就有正义的价值。

抛开实践中的优势,凭着理念上的感知来认识正义,本身就近乎于一种空谈。

(三)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在法律文化方面的意义当前,有学者指出,刑事和解制度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和谐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其实,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制度也有同样的特点。

因为中国古代是小农经济下的熟人社会,非常重视“和谐”,注重“息事宁人”,为此,对于因为私人利益而发生的案件,在不涉及社会或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往往可以灵活判罚,而不是刻板地受到法条的约束。

过去学者们对此批判得颇为激烈,认为违背了正义原则。

但是,从法学理念发展与探索的角度来看,整个社会内部的正义状态,比起法律自身的正义可能更为重要。

这些传统的法律观点,在一定的范围内,是有意义的,值得传承与借鉴的。

有学者可能会担忧导致人治取代法治,关键问题还是精确把握判罚尺度的问题。

所谓过犹不及,犯罪人刑事赔偿酌定情节在适用时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它只是对判罚的微调,而不是彻底否定犯罪人的刑事危害性。

具体来说,该制度在实施时,只限于民间纠纷所产生的刑事案件,涉及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的案件不在此例。

另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判决来说,刑事赔偿也只能够换来一定程度的轻判,在量刑幅度上有严格的限制,绝不是完全没有原则、没有底线的一味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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