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
车厢密闭装置性能应完好、无变形破损情况。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治尘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南办发〔2017〕125 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前端设备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5吨以下(含5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装置设置标准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2〕3号)
车身两侧应喷有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与车头同向。车身左侧为:扬尘治理车车有责;右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后挡板为:严禁超速闯红灯。且清晰可见。除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外,车身不能设置其他广告或喷绘内容。
车身反光条标识
车身及后挡板应贴反光标识。
顶灯
车顶LED顶灯应能正常显示,显示内容:公司简称、车牌号码等(备注:5吨以下车辆不需要设置LED顶灯)。
二、现场审查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指南 Nhomakorabea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改装情况
车辆应冲洗干净,保持车身干净整洁,车辆无加高车厢边板或其他非法改装行为
企业信息
车门应喷有公司名称、车辆编号等信息,车辆编号应与申请材料中“公司编号”后三位数字一致,且清晰可见。
车牌号码放大号
车身两侧、车后挡板应喷有车辆放大号牌,且清晰可见。
车身宣传标语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监控设备管理 (2)2.1 监控设备种类 (4)2.1.1 GPS定位器 (6)2.1.2 视频监控系统 (7)2.1.3 车辆行驶记录仪 (8)2.2 设备安装与维护 (10)2.2.1 安装要求 (11)2.2.2 维护保养 (11)2.3 设备更新与升级 (13)三、车辆动态监控 (15)3.1 实时监控 (16)3.1.1 监控平台 (18)3.1.2 监控终端 (19)3.2 数据处理与分析 (20)3.2.1 数据收集 (21)3.2.2 数据分析与处理 (22)3.3 信息发布与反馈 (24)四、驾驶员行为监管 (24)4.1 驾驶员行为规范 (25)4.2 违章行为处理 (26)4.2.1 举报制度 (27)4.2.2 处理流程 (28)4.3 驾驶员培训与教育 (29)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30)5.1 应急预案 (30)5.2 应急响应流程 (32)5.3 处置措施 (34)六、监督与考核 (35)6.1 监督检查 (36)6.2 考核评价 (37)6.3 奖惩机制 (38)七、附则 (40)7.1 解释权 (40)7.2 修订日期 (41)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动态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分析和应用的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南府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通过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难”原则。
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突出救助时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
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公开公正原则。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统筹救助原则。
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体合力。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超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二、现场审查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指南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改装情况
车辆应冲洗干净,保持车身干净整洁,车辆无加高车厢边板或其他非法改装行为
企业信息
车门应喷有公司名称、车辆编号等信息,车辆号应与申请材料中“公司编号”后三位数字一致,且清晰可见。
车牌号码放大号
车身两侧、车后挡板应喷有车辆放大号牌,且清晰可见。
车身宣传标语
密闭情况
车厢密闭装置性能应完好、无变形破损情况。
车身两侧应喷有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与车头同向。车身左侧为:扬尘治理车车有责;右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后挡板为:严禁超速闯红灯。且清晰可见。除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外,车身不能设置其他广告或喷绘内容。
车身反光条标识
车身及后挡板应贴反光标识。
顶灯
车顶LED顶灯应能正常显示,显示内容:公司简称、车牌号码等(备注:5吨以下车辆不需要设置LED顶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5•【字号】南府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2〕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通知如下:一、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五)《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六)《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七)《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八)《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十)《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十一)《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十二)《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三)《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十四)《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十五)《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二、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三)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5月10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在本局指挥中心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短信、传真、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在机动训练大队设立“互联网举报中心”,负责通过微信、微博、智能行车记录仪、信息员QQ群、深圳交警官网邮箱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一)电话:可拨打*************举报。
(二)短信:可发送信息至0755110短信平台举报。
(三)传真:可发送传真至83333333举报。
(四)互联网: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举报(网址为:)。
(五)微博:可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法规解读城市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城市管理是确保城市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在城市管理中,执法是一项重要的职责,能有效维护城市的安全与秩序。
本文将对城市管理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增强人们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了解。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执法是指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在城市中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和惩处的工作。
其目的在于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执法涵盖了很多领域,如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市场秩序等。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城市管理执法中常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了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
例如,乱扔垃圾、擅自占用公共场所等行为均可以根据该法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是我国交通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通过该法,国家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市政环卫部门对于城市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标准。
例如,乱倒污水、乱堆乱放垃圾等行为都受到该法的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针对城市中的物业管理进行规范,包括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
三、城市管理执法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执法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随意变动或超越法律的界限进行执法。
2.公正执法原则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守正德、问心无愧,不受利益干扰,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程序合法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需要取得相应的法定程序。
4.约束权力原则城市管理执法权力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进行执法。
四、城市执法主体与职责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队伍、环保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精选5篇)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精选5篇)交通整治通告范文篇1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
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6•【字号】桂政办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3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各市(地)、县和各部门要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服从大局,坚决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做好治理整顿工作。
为保证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张文学担任。
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市(地)、各部门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前一阶段本市(地)、本部门的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电话:0771—2804731,传真:0771—280016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要求,在近年来我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础上,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违规设置及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清理、取消公路及城市道路上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检查站(包括收费点、检查点,下同);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的管理。
围挡、交通疏导专项方案
围挡、交通疏导专项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4)1.3 工作原则 (5)二、现状分析 (6)2.1 城市交通状况概述 (6)2.2 围挡设施分布现状 (7)2.3 交通疏导需求分析 (8)三、围挡设置规划 (9)3.1 围挡设置原则 (10)3.2 围挡类型选择 (11)3.3 围挡布局设计 (12)3.4 围挡材质与尺寸确定 (13)3.5 围挡安全与环保要求 (14)四、交通疏导方案 (14)4.1 交通疏导目标设定 (15)4.2 交通疏导分区管理 (16)4.2.1 一般区域 (17)4.2.2 重点区域 (18)4.3 交通疏导措施 (19)4.3.1 交通信号灯控制 (20)4.3.2 交通标志线设置 (22)4.3.3 交通警察指挥 (22)4.3.4 自行车道与步行道管理 (23)4.3.5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分流 (25)4.4 交通疏导效果评估与调整 (26)五、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 (27)5.1 实施计划制定 (28)5.2 保障措施落实 (29)5.2.1 资金保障 (30)5.2.2 技术保障 (31)5.2.3 安全保障 (32)5.2.4 环保保障 (33)六、应急预案与风险管理 (35)6.1 应急预案制定 (36)6.1.1 应急响应流程 (36)6.1.2 应急资源调配 (37)6.2 风险评估与应对 (38)6.2.1 风险识别 (40)6.2.2 风险评估 (41)6.2.3 风险控制与应对 (42)七、总结与展望 (43)7.1 工作成果总结 (44)7.2 存在问题与改进方向 (46)7.3 未来发展规划 (47)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道路交通日益拥堵,交通安全问题愈发突出。
为缓解这一问题,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特制定本围挡、交通疏导专项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围挡设置标准、交通疏导原则及具体措施,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同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2月13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的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镇建成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县(区)所辖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5年9月1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92]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全面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同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筑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市区街三级管理。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六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斗(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七条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门店桶装垃圾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上门收集,实行有偿服务。
每天定时、定点收运1-2次,确保垃圾当天收集清运干净。
各单位、门店、居民住户应积极配合环卫部门开展工作,参与管理,按时缴交清运费。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方,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渣土车洒落路面处罚代码
渣土车洒落路面处罚代码
摘要:
1.渣土车洒落路面的现象及危害
2.相关法规对渣土车洒落路面的处罚规定
3.渣土车洒落路面处罚代码的具体内容
4.实施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5.对渣土车企业的监管措施
6.减少渣土车洒落路面现象的建议
正文: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渣土车的使用越来越频繁。
然而,由于部分渣土车司机的不规范操作,导致渣土车洒落路面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
为了加强对这种现象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渣土车洒落路面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渣土车洒落路面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处罚代码进行处理。
渣土车洒落路面处罚代码是对渣土车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和编号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未按规定苫盖渣土、洒落渣土污染路面、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等。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处罚代码有不同的编号,以便于执法部门快速、准确地进行查处。
实施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关于渣土车管理的相关条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执法部门将对渣土车司机、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为了加强对渣土车企业的监管,执法部门还将对渣土车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同时,鼓励市民对渣土车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
城市管理处罚条例
增盛镇城镇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两侧建筑物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500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南府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4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9日南宁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方施工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土方施工作业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方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土方施工作业包括土地整理土方作业、建设项目土方作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土方作业等类别。
其中土地整理类土方作业是指储备用地整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取(弃)土改变地形地貌等土方作业;建设工程土方作业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的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和室外工程等土方施工作业;建筑垃圾消纳土方作业是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等涉及的土方作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进行统一的监督和协调,负责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挖掘、临时占用等施工工程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土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管。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土方施工作业监管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南府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5日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以及接受服务的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权限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3.驻车换乘停车场;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5.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下同);6.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免费开放)的景区以及公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知识问答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知识问答1、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答: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有哪些?答: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何重要意义?答:目前,在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脱节及越位、错位、缺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三个和尚没水喝”、“龙多不治水”,就是所有问题的生动体现。
管理见成效,靠突击整顿,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风头一过就滑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可以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现象发生;二是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三是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
4、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是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
道路巡查制度
道路巡查制度随着现代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道路巡查制度成为保障道路安全和交通畅通的重要手段。
道路巡查是指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人员对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道路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整体的道路交通效率,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和便利的出行环境。
一、道路巡查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巡查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通过巡查,可以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修补损坏的道路,确保道路的畅通。
此外,巡查人员还可以对危险路段进行警示标志的设置,引导车辆合理行驶,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2. 提高交通管理效率。
道路巡查制度可以促使交通管理部门更加高效地管理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通过巡查,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了解道路出行情况,及时疏导交通拥堵,确保交通畅通。
此外,巡查人员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警告,维护交通规则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 优化市民出行环境。
通过道路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道路环境问题,提高市民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巡查人员可以对道路上的垃圾进行清理,保持道路的整洁和美观。
同时,巡查人员还可以检查道路绿化带的情况,及时修剪和补植植物,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
二、道路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 道路交通安全巡查。
巡查人员应按照一定的巡查路线和时间进行巡查,对道路上的交通标志、路面状况、交通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还需要关注交通流量、车辆行驶速度、交叉路口等,及时发现交通安全隐患。
2. 道路交通秩序巡查。
巡查人员应对道路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如超速、闯红灯、逆行等。
同时,还需要疏导交通拥堵,保证交通畅通。
巡查人员应保持与市民的良好沟通,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3. 道路环境卫生巡查。
巡查人员应关注道路上的垃圾、杂草等环境问题,及时进行清理和处理。
巡查人员还需要检查道路绿化带和路灯、交通信号灯等设施的情况,确保道路环境整洁、美观。
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公民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受理、奖励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公民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二)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三)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四)自治区、南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民对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奖励:(一)利用机动车占用道路销售货物的;(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的;(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四)车辆轮胎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违法行为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民举报时应当提供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真实、详细信息,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的主要特征等(应当显示在所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上),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公民举报应当作好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进行查证、核实。
经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和奖金的审核、领取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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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
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公民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受理、奖励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公民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三)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
(四)自治区、南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民对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利用机动车占用道路销售货物的;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
(四)车辆轮胎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违法行为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民举报时应当提供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真实、详细信息,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的主要特征等(应当显示在所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上),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公民举报应当作好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进行查证、核实。
经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和奖金的审核、领取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对最先举报人
给予奖励,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
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举报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或者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经立案查处、或者违法行为人被免于处罚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将不予奖励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道路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奖金的,或者借举报
之名进行诬告、报复、敲诈被举报人、影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的举报不核查、处理,也不向举报人说明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