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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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内容摘要】法官与律师本应建立的是一种诉讼内外的和谐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却出现了异化,一方面,法官律师相煎太急;另一方面,法官律师过从甚密。

为构建和谐的
法官律师关系,法院应当从现阶段和远景的双视角出发,合理借鉴
国内外成功经验,既要抓好现阶段的可操作性层面问题,又要做好
远景规划,即构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循序渐进解决问题。

【关键词】法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法官与律师的互动是法律活动中最活跃
的因素。

"()法官与律师本应建立的是一种诉讼内外的和谐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却出现了异化,"法官与律师的
关系远未达到和谐之境界, 摩擦和冲突, 龌龊和无奈时常困扰着法官
与律师。

"
一、法官律师关系异化表现
(一)异化表现一:法官律师相煎太急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法官和律师同是法律人,有着共同
的价值追求,"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的仆人,各自有着不同的使命,
但都为同一个目的服务。

"()二者的共性为双方合作共赢奠定了基础,但因各种现实因素和利益考量,法官律师"相煎太急"的事并不
鲜见,这里既有法官的出位,也有律师的出位。

1、法官出位
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充分发言?
律师的辩论意见能否在判决书中得到反映?
对不采信的证据是否会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法官与律师对上述问题的判断存有
较大差异,大部分法官认为自己在维护律师的相关权益上做得比较
到位,但在律师看来,法官在维护律师的相关权益上做得并不到位。

在此我们不做评价,但希望法官能学会换位思考,换个角度,正视
律师眼中的举证难、质证难、辩论发言难、正确意见被采纳难等问题,从自身做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
起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

2、律师出位
在现如今法治环境下,律师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并有愈演愈烈
之势。

"近来,一些律师在法庭上咆哮公堂,一些律师在网络上专门
发布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言论,一些律师对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改革措施多加指责。

"()律师出位的花样可谓层出不穷、不断翻新:有的律师为达目的,故意玩弄诉讼技巧拖延案件
审理;有的律师不遵守法庭秩序,不服从法官安排,甚至辱骂、诬
陷法官;有的律师在法庭上云山雾罩, 不知所云, 在法庭下却死缠硬磨、一副不达目的死不罢休的架势;有的律师自恃资格老, 层次高,
头上光环多,无论是言语还是行为都缺少对法官的基本尊重;有的
律师为赢得诉讼, 无所不用其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干预法官办
案;有的律师为将诉讼不成功原因归咎于法官,故意搬弄是非、混
淆视听,唆使当事人对法官无端投诉;有的律师通过新闻媒体、网
络散布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向法官施压等。

(二)异化表现二:法官律师过从甚密
相较于法官律师彼此互不尊重、互不信任、相煎太急的表现形式,法官律师关系异化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则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即法
官与律师的非正常交往、过从甚密。

主要表现为:
1、通过权钱交易谋求非正当利益
导致法官律师权钱交易的因素有很多,有律师的因素,也有我们
法官自身的因素。

从律师角度分析,有的律师为赢得诉讼,唆使或
暗示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有的律师进行风险代理,主动出击亲自向
法官行贿;有的律师为寻找案源,以介绍费等方式向法官行贿;有
的律师为谋求某种"长远利益",对法官进行所谓的"长线投资"等;从法官角度分析,有的法官出于人情世故等因素考量,违背职业操守,"被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请客送礼;有的法官则抵挡不住
金钱诱惑,丧失底线,主动索贿。

随着社会发展,法官律师权钱交
易的形式除传统的现金交易、请客送礼外,又翻新了许多新的名目,如赠送购物卡、礼品券等有价证券,报销车旅费,借用交通工具,
提供免费休闲娱乐等。

2、利用各种关系进行非正常交往
依据现有的培育体系,我国法律从业者主要培育渠道为各高等院
校的政法院系。

施行司法考试后,法官和律师的来源渠道更趋向一
致,他们有着更为相近的职业培养路径,法官和律师之间很有可能
是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甚至是师生关系,从而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
的关系网,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属性,使得法官与律师的某些非
正常交往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除此外,在我国,父子、夫妻、亲
戚分别从事法官或律师的也不在少数。

同时,有不少律师曾担任过
法官,在法院系统有着丰富的"人脉"资源。

因此,在利益驱动下,
律师和法官通过这张巨大的关系网或主动或被动、或有意或无意地
进行着各种看似正常的交往。

二、法官律师关系异化原因分析
目前,法官律师关系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两者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究其原因应是多方面的:(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形成--难有职业认同
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缺乏职业认同,容易导致双方的对抗,应是我国法官律师难以建立起和谐关系的根本原因所在。

"法律职业
共同体的建立是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在此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分享共同的知识、信念和意义。

"()但法律职
业共同体的形成是需要具备一定法律土壤的,只有"当专门的法律人员、专门的法律机构向社会表示着的是同一种东西--法律,宣示的是同一种力量--正义时,法律职业群体便转化成了与法律职业者个人相区别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很显然,在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在中国法
治尚不健全的今天,法官与律师作为两个不同的职业群体,因缺乏
必要的职业认同,彼此间互不信任、互不尊重、容易走向对抗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司法软环境不佳--便于滋生腐败
受法制传统影响,中国"和多数国家一样, 在实现法治之前, 普遍的国情是行政权强大而司法权弱化。

"()在法院地位普遍不高, 司法活动受各种力量牵制的特殊国情下,"本来作为独立审判的法官尚不能对案件发表独立意见, 需考虑审委会、院长、庭长的意见, 注意党政机关的动向, 还不能忘记媒体的力量、公意的所在。

"()加之,"中国是人情社会,这种人情在每一个角落都不难觅其踪迹。

"()因此,"深悉此道的律师便’理性’的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外, 这不能不说是适应环境的结果。

"()
(三)政治经济地位不对等--易使双方关系出现变形
法官掌握着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代表的是一种公权力,受中国传统官本位的影响,部分法官面对代表私权利的律师时,有着一种天生的优越感。

"法官与律师在政治上的不平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私权较公权的不平等, 这多少会造成代表私权的律师在争取权利的时候的被动、消极和忍让。

"()而与双方现实政治地位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双方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性。

目前,我国法官收入主要由国家财政支付, 其收入等同于一般公务员,加之我国长期实行低薪制,法官收入只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而与之形成显明对比的是由于律师收费的市场化,许多律师的收入远高于法官。

尤其,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环境下,法官承担着繁重的工作量和承受着巨大的
工作压力,面对律师的高收入,个别法官心态出现失衡,加之司法
权的特殊性,双方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对等,从而使得双方关系出现
异化。

一方面,个别法官开始寻求权利寻租,与有求于己的律师达
成某种默契,双方一拍即合。

另一方面,个别法官与律师互相鄙视、互不尊重,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四)立法不够完善--加剧双方矛盾
立法上的不完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律师和法官的
职业权利保障不足。

我国律师名义上享有很多权利,但这些权利的
行使因为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实践的限制,往往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如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辩护权等都受到一定条件
的限制。

而《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更是被律师界视为对其职业歧视的重要表现。

但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加强律师执业权
益保障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对法官职
业权益的保障却鲜有人提及,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法官的执业环境
并不尽如人意,法官也不是总是处于强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其名誉权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恶意
攻击常被侵犯,可鲜有法律予以保护,更少有人关注。

另一方面,
对法官律师违规的惩戒制度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

我国目前在立
法上对法官律师的惩戒制度的设计主要集中在对双方非正常交往的
打击上,试图在两者之间建立有效的"隔离带"和"防火墙",但在对法官律师出位的行为的惩治上,却缺乏必要的制度设计。

如法官侵犯
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问题,如律师藐视法庭秩序、损害法律威信的问题等,都缺少可操作性的惩戒制度予以规范。

三、构建法官律师和谐关系的几点建议
法官律师关系的异化,既有历史传统因素,也有现实国情因素;既有法律体系内的因素,也有法律体系外的因素;既有法院、法官的因素,也有律师业、律师的因素。

但作为法院、法官,我们首先要进行自我反省,从自身做起,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作出应有的努力。

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官律师关系的异化也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解决法官与律师关系异化也切不可一蹴而就,而应当从现阶段和远景的双视角出发,合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循序渐进解决问题。

(一)现阶段可操作层面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双管齐下,一方面法官自身要加强自律,"一个业务再精的法官,如果道德操守上过不了关,他依然是会做坏事的。

"()因此,法官要严格要求自己,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

"()另一方面,各级法院的政治部可通过树立典型模范、开展专项教育活动等方式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2、完善法官奖惩机制
为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法官奖惩机制应包括三部分:一是
针对法官律师权钱交易的惩罚机制;二是针对法官对律师的出位行
为的惩罚机制;三是针对构建良好法官律师关系的奖励机制。

目前,制度设计相对比较完善的领域是针对法官律师权钱交易的惩罚机制,上到国家法律、下到各级法院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得都较为完备,当
然这些法律和制度还存在一个执行力的问题。

然而,法官奖惩机制
的另两块领域却容易被人疏忽,我们很难找到一份较为完备的文件
是专门针对法官对律师的出位行为进行惩罚的,或是专门针对构建
良好法官律师关系进行奖励的。

因此,在这两块领域,应尽快完善
机制建设,宜尽早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机制来规范行为,达到
构建和谐法官律师关系的目的。

3、完善法官监督机制
"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

"()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

除常规的内部监督机制如纪检监督、审务
监督外,笔者认为针对法官律师关系还可再设立两种监督方式:一
种是设立法官律师社会关系备案制度。

要求法官主动申报与本人存
有同学、师生、夫妻、父子或其他社会关系的律师名单及交往情况
并予以备案。

另一种是设立法官违规行为备案制度。

对法官与律师
的非正常交往及出位行为,除依法予以惩处外,还应当对法官违规
行为进行备案并与法官晋职晋级挂钩。

二是要加强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的方式形式多样,从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层面考量,法院可择优选择这几种外部监督方式:(1)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律协内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方便律师投诉;(2)加强人大、政协对法院的监督,防止法院内部处理出现偏袒现象;(3)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文书上网、庭审公开等司法公开举措,让司法权在阳光下操作。

4、尊重理解律师执业行为
对律师执业中出现的相关行为,尤其是法官眼里的某些律师的"不和谐"行为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充分尊重和理解律师执业行为,严格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尊重是因为:从大处着眼,律师作为法律人在推动我国法治进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从小处着眼,律师将当事人杂乱无章的语言和繁琐的案件事实通过自己的工作转化为法律语言呈现在法官面前,并协助法官做了大量当事人的工作,极大地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理应得到尊重。

理解是因为:律师作为法律人,本应享有的律师权益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其对法官的不敬或做出的"不和谐"行为往往背后有法官的先行不敬行为的影子;同时,律师作为经济人,其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追逐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行为,既是其职责所在,也符合其经济人的属性,应予以理解并适度包容。

5、严厉打击律师非法行为
在尊重理解律师执业行为的同时,要严格区分律师行为的性质,对律师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制裁,以维护司法尊严。

鉴于当前对律师非法行为的制裁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后果,特提以下建议:(1)加强安检工作,开庭前可对律师及当事人携带的手机等电子设备予以暂时保存;(2)做好律师庭审中非法行为证据保全工作,庭审必须实行三同步,其他场合的非法行为如条件具备,也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非法行为证据保全;(3)对律师非法行为的制裁必须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4)做好舆论应对工作,制定舆论应对应急预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畅通法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协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律师的出位行为及时通报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协;(6)借鉴银行业建立个人诚信系统的成功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建立覆盖全国的律师非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对律师非法行为适时录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6、搭建法官律师正常沟通平台
"法官与律师的交往,应该更多一些疏导性机制,疏导和建立正当交往的方式,这样不正当交往方式才能得以杜绝……只有打开前门,才能关闭后门。

"()法院应主动联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协积极为法官律师间的正常交往构建良好的沟通平台,这种沟通平台应是立体的、多层次的,如可建立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的对等交流平台,作为行业协会组织,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可充分发挥其作为
非公权力机关的优势,通过行业协会间磋商的形式,进行实务研讨,加强业务交流,增进法律共识。

(二)远景规划--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假如法律职业者不能够形成一个团结的、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
思维框架的集团,则法律界内部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变得障碍重重,
司法过程的配合与制约势必变成不配合、难制约。

"()目前,我国法官律师关系的异化,除司法大环境外,追本溯源,其关键还是未
能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具有共同的教育
和培训的背景,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具有共同的利益,具有共同
的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却又较为棘手的难题。

1、培育法官律师的共同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官律师应该忠实于法律,信仰和追求共同的法律精神,自愿成为法律的仆人,要对
法律心悦诚服的崇拜和遵从。

但要培育法官律师的法律信仰,实属
不易。

正如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一样,法官律师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要从法官律师接触法律的第一天起就要抓起,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
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摇篮,因此高等院校的政法院系理应承担起培育
法官律师法律信仰的重任。

同时法律信仰的形成还依赖于一个良好
的法治环境,因此,为法官、律师尽可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也必不可少,对法官来说,应尽量保障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免受
外界干扰;对律师来说,应尽量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受非法侵
犯。

2、恪守法官律师的共同司法伦理
"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

"()法官律师同为法律人,应该恪守共同的司法伦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作为’国家法曹’的法官和’在野法曹’的律师虽然社会分工与职责不同……但
都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

"()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一种"价值追求上的同志式关系、在司
法理念上的同学式关系、在司法活动中的同仁式关系。

"()双方在司法活动中,恪守共同司法伦理,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
并通过个案正义实现社会普遍正义,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建立法官律师的双向流通机制
法官律师间如能建立正常的双向流通机制将极大的增进法官律师
间的了解,使双方职业价值取向和职业目标追求趋向一致,增进彼
此的职业认同感。

这一点,国外的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法官均是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正因如此,在普通法系国家"一个律师是很难去界定或者判断一
个法官的权威和职业操守……他所有要做的也是让陪审团相信他为
自己当事人的辩护,而不是费尽心思利用各种道德或不道德的手段
让法官相信,因为法官只是一个居中的裁判者。

"()另外,在律师向法官的流通中,我国也曾经有过很成功的典范,如我国最高人民
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第二任院长董必武都曾经是很成功的律师,
正是律师工作让他们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但是,目前我国
要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却存有诸多障碍:一是法官经济地位问题,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法官经济收入与律师还存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因为经济收入等原因,法官改行做律师的不在少数,但
律师改行做法官的却为数不多。

二是受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限制,
依据现有法律,要成为一名法官除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外,还要通过
公务员考试,优秀律师要进入法官队伍,公务员考试是一道槛,如
年龄的限制等。

职业流通不畅,何谈职业认同?因此,提高法官经
济地位、完善法官选拔制度应在一定时期内提上议事日程。

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个法律人携
起手来共同努力。

只有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才能早日实现法官
律师关系的和谐、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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