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挑战及对策

合集下载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满足社会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不同性质的高校之间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因此亟需加强分类管理,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描述1. 资金来源不清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依赖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方式获取经费,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盈利为目的,依靠学费、捐赠和投资收益等来维持运营。

在实际运作中,一些非营利性高校可能存在着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而营利性高校可能存在着不正当的资金来源,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2. 办学目的不符合定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以社会责任和服务为宗旨,注重教育公益性质,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着眼于经济效益,重视市场竞争和盈利能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非营利性高校可能出现盲目扩张、追求眼前利益的问题,而营利性高校可能忽视教育质量、滥发证书等行为,导致办学目的偏离定位。

3. 教育质量不稳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教育质量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些非营利性高校由于资金匮乏,设施设备、师资水平等方面难以保障,而一些营利性高校则可能出现将经费过多投入宣传营销、忽视师资建设和学术研究等问题,导致教育质量不稳定的情况。

4. 管理体制不规范由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性质不同,其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些非营利性高校可能存在着决策程序不透明、管理体系不规范等问题,而一些营利性高校可能出现校长职位过于集权、内部监督不完善等情况,导致管理体制混乱。

二、对策建议1. 加强资金监管在分类管理中,应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非营利性高校,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对其经费来源和使用进行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营利性高校,要求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一、概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办学模式的界限模糊、管理混乱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办学目的和资金运作方式。

营利性民办高校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其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等,具有较为灵活的经营自主权;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其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注重社会效益的实现。

由于这两种办学模式在办学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我国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界定和监管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和机制。

这些问题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也影响了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健康运行。

本文旨在通过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研究,探讨其各自的特点、优势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管理措施,以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本文也期望通过这一研究,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民办高校管理创新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对于满足社会多元化教育需求、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其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上,缺乏明确的分类与规范,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办高校是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迅速的一种教育模式,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注重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规模不断扩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也面临着诸多管理问题与挑战。

在当前的管理现状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资金管理不规范、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声誉和教育质量,也影响着学生的学习体验和未来发展。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来解决。

通过针对性的问题对策,可以有效改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现状,提升学校的整体教育水平和发展潜力。

在接下来的将详细探讨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对策。

【2000字】2. 正文2.1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现状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由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管理运营,其经营宗旨是为了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

相比之下,营利性民办高校则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通常由企业或个人所有,其管理方式更趋向于商业化和市场化。

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中,决策过程往往更为民主和透明,管理者更注重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感。

他们对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投入较大,趋向于严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教学模式。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经营管理方面更重视盈利效益,可能会忽视教学质量和学生利益,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诱导。

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加重视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往往能吸引到一批优秀的教师团队。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能会为了节约成本而降低师资标准,使用合同制教师和兼职教师较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管理现状上存在着一些差异,需要相关部门和管理者加强监管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458齐凤和 温希锦 长春建筑学院摘要:在我国民办高校成长的过程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争论一直存在。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视我国未来民办高校的一个改革方向,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主要问题,本文就是分析存在的哪些主要问题。

关键词: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高校;主要问题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31-0458-01一、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1.助于民办高校民间教育资本的吸收从民办高校国外发展史来看,民办高校在日、美等国的发展也经历了从规范到不规范,在经验里吸收营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

分类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高校。

日、美等国家通过对民办高校进行这样的分类管理,有效的提高了教育的目标和质量。

还有些营利性的私立高校,保障其健康发展已成为上市公司。

日、美等国的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在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势在必行,它会提高民办高校的教学目标,而也会使更多的民间资本可以用于民办高校的发展,使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教育目标更加明确。

也会在保障我国民办高校良性健康发展的同事,也能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尽一份力。

2.有助于更多扶持政策的出台政府愿意对民办高校在办学中给予一定的检出,来推动我国民办高校教育的发展,前提是要对我国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如果未对我国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政府的扶持政策将会很难出台。

原因之一,政府给予民办高校的扶持补助怕被办学者用于其它方面,而不是在提供教育的过程中,没有优化教育。

另一方面,政府想要在财政税收上给予民办高校一些支持和帮助。

所以在现有阶段,我国民办高校未进行分类管理的阶段,政府的一些扶持政策很难实现。

一方面,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扶持的力度,税收的优惠还不够,而另一方面,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政府的扶持力度却偏大,最终没能达到理想状态。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到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也会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1. 资金管理不规范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以学校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责任为宗旨,其它利益并非首要考虑。

而营利性民办高校更注重经济效益,可能在资金运用上存在不当行为,盈利化倾向严重。

这样一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资金管理上的差异很大,可能会对学校的经济状况和教育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3.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办学理念、师资力量、设施设备和教学管理上存在着差异,导致其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营利性民办高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可能会在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上进行投机取巧,对教育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相对较为有限,也可能在教育质量上存在一些困难。

1. 完善法律法规在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时,有必要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定位和办学目标。

也要规范其教学行为和资金使用,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

2.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对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这不仅可以有效地规范民办高校的行为,也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和教育的公平性。

3. 落实分类管理政策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定位,应制定相应的分类管理政策,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目标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促使民办高校按照各自的定位和特点进行办学。

4.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支持政府应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其优质教育资源向偏远地区和贫困家庭倾斜。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作者:于洋吴涛涛高凯寅来源:《商业文化》2020年第23期2019年全國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现有民办高等学校757所(含独立学院257所,成人高校1所),普通本专科招生219.69万人,比上年增长19.43%;在校生708.83万人,比上年增长9.12%。

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确保民办高校公平健康规范发展,国家在2010年提出指导民办教育发展的分类管理新政策,经过10年的发展已完成从积极探索到必须贯彻落实的演变。

虽从政策到法律已经不断完善,但向前发展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概述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分类管理相关内容的细则,彻底吹响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号角。

2016年更是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依法明确2017年9月1日前的财产权属,规定了现有民办高校原则上完成分类登记的具体时间。

民办分类管理是将民办高校按特定的原则,如按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不同的分类进行不一样的国家资源配置和管理方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高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民办高校的定性登记问题,即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还是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则首先进行清算资产,但由于目前清算资产的方式不明确,贸然转变会使办学陷入僵局;其次现有政策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只有相关原则无具体优惠政策,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将受到影响;最后不论是短期前景还是长期前景营利前景都带有不确定性,如果前景不明确,一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就会抽回资金直接离场。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几个重大问题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几个重大问题

第三,放松政府规制。

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是本届政府在教育领域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政策导向,并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其前提条件。

但由于在某些关键领域教育改革进展迟缓,学校办学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

教育改革的这种困境可以借助在民办教育领域全面深化市场取向的改革取得突破,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放宽民办学校准入规制,扩张民办教育市场空间和释放民办学校办学活力,同时发挥激发公办学校办学活力的积极作用。

第四,强化信息披露。

从中央深改小组第23次会议披露的信息分析,政府目前已经考虑了实施分类管理(2)以后要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但却忽视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

事实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戴着政府背书的光环,更容易让消费者产生盲目信任,应该成为监管重点。

为了在保障教育消费者合法权利和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保持平衡,强化民办学校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得到优先考虑,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公众在充分了解学校重要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风险。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几个重大问题王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关于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革的基本制度。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也发生着重大变化,从单纯政府(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和管理向政府和民间力量共同提供、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转变。

这种转变要求在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基础上,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在医疗领域,2000年国务院就明确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思路。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又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作为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指导思想。

在教育领域,情况要复杂些。

《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中,“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思路就被提出,但没有被采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作者简介]王烽,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作者:刘蕾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03期摘要: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果,成为了高等教育界的生力军。

而相比较民办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态势,在国家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方面相对薄弱,缺乏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合理界定,分类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文章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出发,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做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有效对策。

关键词: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运作程序要实现民办教育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应该依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事实上,早在2002年起草和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过程中,分类管理的相关概念就已经被提出,不过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

2010年,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应该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之后的很多法律法规也对分类管理进行了探索。

不过也必须明确,现阶段,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分类管理的效果,需要教育部门的重视和解决。

一、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区别一是办学目标不同。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目标是人才培养,将知识的创造、传播作为根本义务,强调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其办学资金主要来自个人或者社会团体捐赠,存在与发展更多的依靠学校声誉。

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目标是追求利润,强调利润获取率的提高,根本目的是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二是办学主体不同。

从世界范围分析,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以宗教机构和慈善基金会为主,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则多是自然人和企业;三是办学理念不同。

国际层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一般都将自身的办学理念定性成“为全人类服务”,强调通识教育,关注知识的创造、保存和传播。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研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持续壮大,在中国高等教育界已然是主要的生力军。

但是相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国家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规制和管理相对薄弱,远远滞后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实践。

特别是在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方面,长期不清晰、不明确,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和其它一系列相关制度规范的基本依据不足,导致民办高校的办学实际与制度要求发生严重错位甚至对立,成为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障碍。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制度创新是破解这一瓶颈问题的有益尝试,对于改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环境,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深水区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从研究的属性来看,本文是预测性研究,是在历史、现实以及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借助于制度理论、博弈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未来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实施当中的难点问题预估,并提出破解的原则、思路和可行路径。

特别对民办高校控制权与分类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其成因进行了研究,指出由社会资本控制链和产权控制链合力而成非营利民办高校控制权的转变,是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成功的关键,即非营利民办高校的控制权要由资本控制转变为社会控制,才能够抑制非营利外衣下营利性事实的发生。

本文对社会资本控制链下的控制权问题进行了创先性研究,并提出未来民办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重点应从产权框架向控制权框架转变。

文章首先回顾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梳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相关制度政策,从制度主义角度揭示民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制度的确立原因,以及营利性事实产生的内在逻辑,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对这种制度和行动之间的背离进行了理论分析和解释,揭示了中国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交织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发展轨迹。

同时,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前身——合理回报制度的提出与实施进行了论述,指出分类管理提出的必然性。

遵循历史脉络,为下一步分类管理的制定和实施指明方向。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校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

其中,民办学校的兴起和发展为我国教育事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差异给学校的管理和运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分类管理。

一、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办理法人登记,或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学校。

这类学校通常由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设立,以培养符合国家社会需求的人才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所得的财产和收益不得分配给投资者或经营者,而须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学等方面。

在分类管理方面,对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管理应以政府为主,依据教育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应督促这些学校树立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保证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同时,对于这类学校的财政支持和教育资源的配置应加强管理,确保这些资源的合理使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民办营利性学校民办营利性学校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自筹资金投资兴办、注重经济效益的非公立学校。

这类学校通常由个人、企业、民间资本等筹资兴建,它的营利性质不同于非盈利的民办学校。

这类学校以经济效益为目的,为社会培养各类优秀人才,但他们的运营和经营模式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干预。

在分类管理方面,对于民办营利性学校应采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学校的市场化经营和创新发展。

运营商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各项标准和规章制度。

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将提高学校的自主权和竞争力,可以有效提升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需求。

三、分类管理的意义民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分类管理对于教育发展至关重要。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第一篇: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孟庆伟 | 发表时间:2022.05.04 刊发于总2108期《中国经营报》[事件]版日前,一位接近教育部的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教育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拟将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

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而据记者了解,实际上近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索多种体制办学的实践也正在各地上演,如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学校家长共建办学等,社会力量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但学校管理者及教育部门也遭遇了体制机制的困境,这其中就涉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问题。

民办学校将分类管理教育部在今年2月发布的2022年重点工作中提到,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

而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局部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在不久前,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参加一次会议时也表示:“要构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政策体系??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更有利于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

〞实际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并不是一个新话题。

早在2022年公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中,就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但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顶层设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表态,意味着未来几年我国在多元化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上将有系列改革。

目前教育领域一个普遍被认同的现实是,现在中国教育开展的主要矛盾,是老百姓对于高质量、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民办高校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自主办学的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开放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高校逐渐崛起并蓬勃发展。

在我国教育体制中,民办高校虽然与公办高校地位不同,但在高等教育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数量均在不断增加,其中营利性民办高校主要以赢利为目的,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则更注重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资源配置不均衡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还影响了整个高等教育体制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已成为当前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任务。

通过对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清晰化,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能够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1.2 问题清晰化问题清晰化是指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梳理,明确问题的本质和特点,从而为未来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准确的方向和依据。

当前,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管理问题愈发凸显,如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日益突出,给教育系统带来一系列挑战和困扰。

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问题进行清晰化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问题的认识,制定更加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推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00字】2. 正文2.1 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管理不规范是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这种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些民办高校管理存在着权责不明、决策失控的问题。

由于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相对松散,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清晰,容易造成管理混乱、决策失误的现象。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管理体制不够健全、资金管理不够规范、师资队伍建设不够完善等方面。

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是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我国目前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政策仍然不够明晰,导致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灰色地带,缺乏明确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依据,给高校的管理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高校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性质不同,其管理体制也存在明显差异。

在很多地方,高校管理者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高校的管理体制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解和认识,导致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适应高校管理的需要。

资金管理不够规范也是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高校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且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高校的融资渠道、使用方式和监管要求都存在不同,因此在资金管理方面往往存在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这给高校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对策:一是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政策框架和依据,使之更加规范和透明,为高校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更加清晰的方向和指导。

二是要推动高校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高校管理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对于高校管理者的培训和指导,提升高校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是要加强高校资金管理的监管和规范,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高校资金利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四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师资队伍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大对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2015-05-01 01:30:47 来源: 中国经营报(北京)日前,一位接近教育部的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教育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拟将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施分类管理。

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而据记者了解,实际上近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索多种体制办学的实践也正在各地上演,如公私合作办学、委托办学、学校家长共建办学等,社会力量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

但学校管理者及教育部门也遭遇了体制机制的困境,这其中就涉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问题。

民办学校将分类管理教育部在今年2月发布的2015年重点工作中提到,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政策‛。

而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在不久前,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参加一次会议时也表示:‚要构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政策体系……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更有利于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

‛实际上,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并不是一个新话题。

早在2011年颁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但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顶层设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表态,意味着未来几年我国在多元化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上将有系列改革。

目前教育领域一个普遍被认同的现实是,现在中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是老百姓对于高质量、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我国的教育体系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多元的、灵活的、开放的。

要造就这样一个教育体系,政府在其中既起主导作用,同时也是阻碍。

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与建议

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与建议

营利非营利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与建议摘要:现有教育税收优惠规定是在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前出台的,针对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登记为企业法人,但企业减税降费的利好政策对其影响甚微。

此外,还存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落实不到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不系统、现有民办学校转设税收政策不明确等问题。

建议切实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税收政策系统设计,同时参照企业重组、改制的经验制定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企业法人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税收优惠长期以来,民办学校虽然登记为非营利性单位,但因为其投资办学、合理回报的特点长期被质疑是“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可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种民办学校设立不同的配套制度,避免出现属性混同的灰色地带。

201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规定是落实民办学校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

立足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的教育税收政策文本,本文重点围绕与民办学校办学相关的增值税、进出口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10个税种①进行梳理,寻找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理论和实践的破解口。

一、税收优惠在推进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作用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发展某种产业而对该产业的应征税款予以少收或不收的政策性制度[1]。

通过合理设置税种和税率,可以鼓励薄弱行业的发展,限制畸形行业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国家战略布局[2]。

在我国法律政策体系中,包括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教育在内的教育的公益性是被法律确定的。

2002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均提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

民办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将分类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进步,学校教育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其中涉及到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和民办营利性学校两种不同类型的学校。

这两种学校的性质和目的都不相同,在经营管理上也存在差异。

因此,对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和民办营利性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对保障民办教育的合规性和质量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是以非营利性为宗旨、以提高国民素质为目的、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的非赢利社会组织,其服务包括普及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方面。

因其非商业性质,一些人民群众、社区、企业和机构等愿意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参与到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建设和运行中来。

这种非营利性质使得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管理更多的是以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利益为目标,而不是以追求利润为主导,因此其管理方式也相应会有所不同。

首先,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支持、社会捐助、学费收入等多种方式。

这种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使得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在管理经费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和制度,掌握好经费使用的节约原则,并对于资金的使用过程和效果要进行细致、全面的监管。

其次,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管理重心体现在能够满足学生的需求,并为学生提供高质量、个性化、全面的教育服务。

因此,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应该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方案,以保障学生的教育质量,同时鼓励老师们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最后,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应该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到社区事务中来,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

这将有利于提高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在社区中的形象和地位,同时也有助于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和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二、民办营利性学校民办营利性学校则是一种以盈利为主导的教育机构,其经营管理主要是以利润为目标。

这种学校的设立、运行和收费均受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

然而,民办营利性学校的盈利性质也使得其管理方式不同于民办非营利性学校。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引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

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

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4篇,前续已发布: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

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

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

后续预告:5、《谁有选择权?》6、《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另:欢迎留言提供其他关注点或者疑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该日期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俗称“现有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法人属性,并对过渡的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

因此,对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需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作出选择、并据此办理后续的对应手续。

可是,部分举办者手持这一选择权,却纠结于如何作出选择。

究其根本,不外乎“内心想要办营利性的学校”和“又怕营利性对办学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这么一对矛盾。

经汇总近期与部分举办者的沟通情况,这引起纠结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1、现在是租赁公家的校舍办学,转成营利性之后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2、政府扶持政策,对营利性的是否还有考虑?3、政府管理是否会对营利性的进行歧视、抑制?4、社会公众对营利性的看法,是否影响到招生宣传?对于以上这四个引发举办者纠结的问题,个人也没有确切的答案,只是觉得在进行选择时确实需要考虑政府营造的大环境和学校自身的小环境。

无论作出的是何选择,更为重要的是选择后的办学行为。

在此表达自身思考的几个观点,抛砖引玉供大家一起讨论。

一、要坚信民办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了法理基础,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

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选择之痛如何解?

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选择之痛如何解?

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选择之痛如何解?展开全文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明确了除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坊间和行业内有关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一切争议、置疑均尘埃落定。

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大多数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多或少陷入了一场选择纠结。

随着新法正式实施的时间2017年9月1日逐渐临近,这种纠结感日益增强,甚至让他们寝食难安。

近三年,这种纠结将在民办教育行业内持续漫延,即使是被动选择了非营利性质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也是心犹不甘。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选择纠结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相关政策的不明朗化。

民办教育新政虽然解决了方向性和原则性问题,然后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缺失,使选择后的风险难以预料和评估,尤其是影响选择的关键性政策如学校积累资产的处理、税费政策、土地政策、营利性学校的名称、法人治理结构等。

二是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

随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民办学校被分成两大阵营,民办教育的发展格局将会面临着重新洗牌,两类学校可能会面临着不同的发展机遇、发展空间和发展风险,举办者一时也难以判断。

三是办学诉求的双重性。

我国的国情决定,当下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均为投资办学类型,除少数举办者是以追求投资效益为目的外,举办者的办学目的大多具有双重性: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希望获得投资效益。

如今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后直接将教育的公益性和投资的收益性两个目的截然分成相互独立的两部分,选择哪一面,放弃哪一面,都是举办者的心头之痛。

时至今日,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的选择犹如在弦之箭,不得不发。

在此笔者从四个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考进行探讨,期望能缓解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心头之忧。

首先,我们要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策上的差异性作一比较:其次,我们比较一下选择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学校在一些权益上的利弊: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利益诉求转难实现容易实现办学成本小大政府支持力度大力度小政府监管力度大力度小办学自主权小,限制增多大,限制减少学校控制权弱,与举办者无直接关联强,举办者通过出资可控市场风险大,招生、收费受限多小,招生、收费相对宽松政策风险小,政策基本确定大,政策不确定性多再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民办学校举办者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性质可考虑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有些是单方面就会引发作用,有些可能需要综合起来进行考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挑战及对策时间:2014-04-15 10:15:59 来源: 评论:0点击: 718王烽[摘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难点问题。

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化,特别是社会管理创新和教育发展方式转变,对民办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分类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优惠政策和建立规范制度体系的前提,也是开拓民办教育发展空间的需要。

当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但围绕可行性、分类标准、营利性学校的市场准入等问题,还存在激烈争论。

本文提出,推进分类管理要处理好大胆改革与风险控制、坚持分类标准与选择改革策略、中央宏观指导与地方资助创新、推进试点改革与兼顾非试点改革等关系,并从明确策略原则、厘清重大问题、设计关键制度、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试点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分类管理、必要性、分类标准、策略、制度政策作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推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这项改革对于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推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涉及民办教育的性质界定、治理机制和政策协调等各个方面,牵涉的民办学校和相关部门多、范围广,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难点问题之一。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后,一些地区已开始启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标志着这项改革以从理论探讨阶段走向政策实践阶段。

从各地启动改革试点的情况看,对分类管理改革的思路、政策、步骤和策略等重要问题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鉴于此,本文将针对目前分类管理研究及实践探索中的若干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提出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分类管理的政策背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我国公共服务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民办教育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体制改革为轴心的社会转轨进程中,非政府力量举办教育和其他公共事业增加了公共服务资源,顺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多样化趋势,促进了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变革。

然而,伴随民办公共事业的发展,一些争论和置疑从未停止,一些矛盾和问题凸现了理念、制度、政策和实际发展需求之间的落差。

30年以来,民办公共事业发展的实践,并没有像民营经济发展那样促进社会各界在政府与市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等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共识,也尚未形成一个相应的制度框架。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新的阶段、新的使命,使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必要性更加突显,也为探索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空间。

1.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宏观背景上世纪后20年,我国民办教育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松动而恢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快速发展。

这期间,经济领域和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是相似的,即供给不足导致的总量性短缺。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成果,起到了扩大教育资源、补充教育供给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和教育领域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使民办教育面临新的发展环境和发展任务。

一是教育总量供求矛盾的缓解和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增长,使民办教育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面临重新定位。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我国教育发展已经基本解决了总量不足的矛盾,即人民群众“有学上”的问题,但“上好学”的问题仍然突出。

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已经成为整个教育工作的重心。

民办教育也由补充教育资源和发挥为公办教育拾遗补缺的作用,转变为提供高质量、特色化、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总的来讲,由于政府职能的限制,公办教育满足公众个性化、选择性教育需求的能力是有限的,而这正为民办教育提高社会地位和认同感,体现自身独特价值提供了可能性。

二是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强化,使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面临重新调整。

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国家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免费,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建立覆盖所有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推动了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一系列政策强烈冲击着仅靠学费生存、低成本运行的民办学校,使其面临空前的压力。

另一方面,国家对各级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增加,特别是把义务教育作为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领域,使各级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发生了分化,民办学校只有凝练教育理念、加强内涵建设,提供特色化、选择性的服务,才能获得必要的生存发展空间。

三是社会管理创新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新任务,使民办教育在社会事业和教育改革中承担的使命得到重新认定。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

作为政府之外的民间力量举办的社会事业,民办教育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治理机制,提供了动力和试验平台。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线,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任务,为民办教育治理机制的改革提供了重要指导,也使民办教育肩负的使命更为重大。

《教育规划纲要》还指出,民办教育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民办教育具有风险意识强、机制灵活、接近市场、快速反应需求的优势,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将承担更重要的角色。

然而,经过30年发展后,民办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总体上仍然很低,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旧的发展模式惯性依然存在,制度政策不完整、不配套,与时代赋予民办教育的新使命极不相称。

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了历史转型期,必须真正确立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厘清民办学校与政府、市场和公办学校的关系,压缩模糊空间,完善根本性和关键性的制度,建立整合一致的政策框架,才能为民办教育承担新的历史使命创造必要条件。

2.实行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突破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制度和政策瓶颈的根本手段,也是新阶段民办学校自身健康、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然而事实上,由于教育发展的迫切需求与国家财力不足的矛盾突出,民间资金进入的限制被放宽,致使大量寻利性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同时管理规范制度建设滞后于民办教育发展现实,形成多数学校存在营利倾向和行为的事实。

一方面,民办学校希望落实政府在非营利组织假定基础上形成的民办教育发展优惠政策,同时倾向于抵制或回避作为非营利组织、甚至作为企业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另一方面,政府又根据多数民办学校并非非营利组织的事实,不积极落实法律法规中的扶持政策,同时不断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提出新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不能清晰界定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导致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和制度规范的基本依据不足,导致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政策的诉求与政策实际走向发生严重错位甚至对立,成为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障碍。

具体来讲,实行两类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体现在:首先,分类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优惠政策的基本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财政、税收、教师流动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但在实践中,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法律和相关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并未落实到位,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抱怨的焦点,极大地影响了广大办学者的积极性。

事实上,我国关于民办公共事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缺乏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呼应对接。

例如关于税收优惠,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是面向整个教育行业而非专门针对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则遵循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设计,二者的不一致导致政策执行中标准不统一。

只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管理,相关政策设计才能具备一个基本准则,政府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才能产生共识,也才能为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扫清障碍。

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制定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公共财政资助、金融、社保等政策,这些要求也只有在分类管理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其次,分类管理是完善民办教育基本制度的必要前提。

准入制度、产权制度、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服务和监管的基本制度等,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基本制度。

在民办教育恢复和发展了30年之后,这些基本制度规范仍很不健全,有的甚至处于缺失状态,使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一些迫切问题缺乏解决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际经验,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组织分类的框架下,私立教育相关制度才有了发展和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由于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在组织目标和价值、运行规律、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有明显差别,两类组织与政府、市场、社会、服务对象的关系,以及组织存在和发展所遵循的基本规则也有明显区别。

因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分,是民办教育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而这一起点的缺失,形成了目前民办教育基本制度建设和民办教育的发展现实之间长期不可调和的矛盾: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不落实,资产产权不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合理回报政策难以实践,会计制度不适用,学校内部治理存在家族化倾向,政府服务与市场监管缺位。

部分民办学校一方面希望继续在模糊状态下政府优惠和市场效益均占,一方面抱怨民办教育竞争缺乏规则。

模糊路线蕴含着巨大的资金风险,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民办学校的整体声誉。

当前,民办教育面临的一些新问题使这种矛盾更加凸显:一是随着学龄人口数下降和公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进入洗牌期,在新学校建立的同时,大批民办学校倒闭将不可避免。

在此背景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特别是剩余财产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值得警惕,而建立退出机制的前提是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清晰界定。

二是经过30年的恢复和发展,第一代民办学校举办者因年龄原因进入退休高峰期,由于学校资产产权不明确,举办者权益特别是所有权的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民二代”现象不断拷问着学校的公益性和私人财产权利的关系。

如退出机制一样,学校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而是涉及学校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营利与非营利的划分的复杂问题。

第三,分类管理是开拓民办教育发展空间的迫切需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也就是说,国家把教育作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