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第六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设计、监理、施工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九条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各市、区(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
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指导标准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指导标准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必须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并充分利用中医和西医卫生资源。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四、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地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社区中心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其主要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第六条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尽量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设计、监理、施工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九条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建设标准第十一条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 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条件明显改善,疾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为增进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在城市卫生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优质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短缺、服务能力不强、不能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等问题。
这是造成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制定以下指导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是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卫生部提出了以下的指导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和指导原则1.发展目标:建设一支能够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满足居民基本卫生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可及性。
2.指导原则:提供全面、连续和个性化的卫生服务;强化团队合作和综合治理;推动科学管理和规范运行;注重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
二、完善机构设置和功能定位1.机构设置:根据社区居民数量、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等机构的数量和布局。
2.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核心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加强基层预防保健工作,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卫生所应承担重大疾病防控、国家预防保健项目等职责。
三、健全人员队伍建设1.人员配备:根据机构功能和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各类医务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人员培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优化服务项目和质量管理1.服务项目:根据居民需求和卫生健康政策,提供基本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加强传染病监测和控制,推动健康管理等项目的开展。
2.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五、加强组织管理和信息化建设1.组织管理:健全机构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
2.信息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和效果。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1.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卫生健康教育,推广正确的卫生保健知识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标准社区卫生中心是为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促进社区居民健康而设立的医疗机构。
为了确保社区卫生中心的质量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设立标准的建议:1. 医疗设备和设施社区卫生中心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提供常见疾病的基本诊断和治疗。
这些设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体温计、血压计、血糖监测仪等。
此外,社区卫生中心应提供舒适、整洁的诊疗环境,以提高患者的就诊体验。
2.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团队应该包括至少一名合格的医生和一些护理人员。
医生应具备必要的执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护理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护理知识和技能,能够协助医生开展工作。
3. 药物和药品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合理的药物和药品管理制度。
这包括药物的采购、储存、配发和使用。
药物的采购应从合法渠道进行,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药物的储存应符合相关的规定,避免药物受潮、过期等情况。
社区卫生中心还应建立合理的药品配发制度,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合适的药物治疗。
4. 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社区卫生中心应积极开展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
这可以包括定期举办健康讲座、提供健康教育材料等。
社区卫生中心还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健康促进项目,如健康检查、疫苗接种等。
5. 紧急救援能力社区卫生中心应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援能力,以应对突发状况和紧急情况。
医疗团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能够处理急救情况并提供基本的紧急救治措施。
6. 协调与合作社区卫生中心应与其他医疗机构、社区组织和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与合作。
这可以包括转诊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活动等。
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可以提高社区卫生中心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设立的一些标准建议,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条例 (0 5 》 2 0 )的履约工作。 加强与东盟 、 欧盟、 亚太经合组织 、 亚欧会议和 上合 组织在卫生领域的合作, 落实与美 国、俄 罗
进 中医 药 和 民族 医药 标 准 化 、 范 化 、 代 化 。 极 发挥 中 医 规 现 积 药在 社 区 卫 生 、农村 卫生 和 重 大 疾 病 防 治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
组织好重大科研攻关 , 集中力量攻克疑难 杂症和重 大疾病防 治难题力争有所突破 。 中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范 围。大力 将 培养 中医药人才 , 加强城乡基层 卫生人 员的中医药培 训。加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中央编 办 卫 生 部 财政 部 民政 部
为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的指导
意 见》 国发 C0 6 1 ( 2 0 ]0号 ) 出的 “ 2 1 全 国地 级 以上 城 提 到 0 0年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 .
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 ,符合 资质条件和 区域 卫生 规划的 , 也 可 以认定为社区 卫生服 务中心 , 提供社区卫生服 务。街道办 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 医疗单位 的 ,在做好规划 的基础上 , 政
府 应 当建 设 社 区 卫 生服 务 中 心 , 引 进 卫 生 资 源 举 办 社 区 卫 或 生 服 务 中心 。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行 人 事 、 务 、 务 的 单 独 管 理 。社 会 力 量 实 业 财
以及区域卫 生规 划的要求 ;要 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 , 辅
之 以改扩建和新 建 , 免重复建 设 ; 统筹考虑地 区之 间的 避 要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1.07.04•【字号】苏卫基妇[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基妇〔2001〕11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你们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二○○一年七月四日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了认真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根据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它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色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组成。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指提供老人护理、心理咨询、康复、临终关怀、精神病工疗等服务的机构。
二、基本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功能是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并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家庭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展特色服务。
三、规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以机构设置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合理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覆盖人口5万人左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地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覆盖人口1-2万人左右。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基本条件房屋及科室设置:坚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的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600平方米,设社区部、医疗部和行政部。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合理安排业务用房,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入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迁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第六条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设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八条功能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其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九条规模适度。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1. 引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现代城市社区基础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保障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建设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供相应的标准和指导。
2. 设施建设要求2.1 建筑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物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结构牢固,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建筑面积和空间布局满足日常医疗服务需求;•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紧急应急设备;•楼道和通道宽敞,便于患者和医务人员的通行;•室内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和卫生设施。
2.2 医疗设备和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应满足以下要求:•医疗设备应保证完整、正常工作,并符合国家标准;•每个科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血压计、心电图机、血常规仪等;•药品应按照规定分类存放,符合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药品库房应具备必要的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3. 人员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医生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背景,能够提供基本的诊断、治疗和咨询服务;•护士应具备所需的护理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背景,能够提供基本的护理服务;•管理人员应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背景,能够有效组织和运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 服务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要求包括以下方面:4.1 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般内外科诊疗;•儿科诊疗;•妇科诊疗;•儿童免疫接种;•健康体检。
4.2 基本健康教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基本的健康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常见疾病预防和治疗知识的宣传;•膳食、运动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导。
4.3 其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慢性病管理;•康复服务;•体检和健康评估。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卫医发[2006]240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逐渐成为了卫生部的重要工作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引导各地区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指导意见的背景和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向城乡居民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是我国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卫生服务网络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促进居民健康水平提升。
二、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坚持人民健康至上,以服务为宗旨;2.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提供全面、连续、综合的医疗卫生服务;3.分级诊疗,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4.注重科学管理,提高服务效能;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医护人员技能水平。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主要包括:1.建设规模和布局: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分布在各个社区,以满足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2.人员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要科学合理,包括医生、护士、技师、药师等各类专业人员,要根据服务需求和人员能力进行合理安排。
同时,鼓励社区招聘和培养医学人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3.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全面、连续、综合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慢性病的管理和康复、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要根据居民需求和疾病谱特点进行合理的服务项目配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9•【文号】卫妇社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平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全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应当合理科学,符合国家卫生健康政策和发展规划,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年龄结构、疾病谱、健康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
针对老年人、儿童、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健康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应当根据居民的就医习惯和用药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应当注重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家庭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等,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为居民提供全面、连续、综合的医疗服务。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应当加强医疗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医疗设备的功能完好,提高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和效果。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引导居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全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应当合理科学,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注重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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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合理安排业务用房,有效发挥服务功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入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指导意见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编制、评估、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迁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1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从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第六条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其建设需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八条功能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其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九条规模适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根据社区覆盖人口、服务半径、未来发展等因素,2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经济适应。
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兼顾未来发展的趋势,做到经济合理。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要综合考虑服务社区人口数量、地理交通、服务半径、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进行确定,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面积应为1:1。
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设定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每设1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但不能超过50张。
如需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增加相应的建设面积。
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有临床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后勤保障用房、3行政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形成预防保健区域、健康教育区域、诊疗区域、康复区域和行政办公与后勤保障区域。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第四章设备配置标准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设备,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规定: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装备的基本配置包括: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健康教育设备及其他设备。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装备的基本配置包括诊疗设备、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除基本配置之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相应的设备。
第五章建筑要求4第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合理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宜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体布局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四、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五、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5六、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用地,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用地。
第十八条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按小型汽车用地25.0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
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二十条新建(迁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用房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公共卫生服务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
污物的运送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6洁、温馨的行业特点及当地的人文特点。
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疗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用房和基本医疗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1.全科诊室9.0m2、中医诊室9.0m2、康复治疗室40.0m2、抢救室12.0m22.预防接种室40.0m2、儿童保健室9.0m2、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6.0m2、健康教育室30.0m23.检验室17.0m2、B超和心电图室10.0m2、药房16.0m2、治疗室7.0m2、处置室8.0m2、观察室36.0m2、健康信息管理室6.0m2、消毒间9.0m27(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9.0m2、治疗室5.0m2、处置室8.0m2、预防保健室12.0m2、健康信息管理室6.0m2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无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 2.10m。
第二十八条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九条诊室、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三、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计划免疫室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四、化验室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8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五、药房的配方室、贮药室、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六、配餐、消毒、卫生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七、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不小于500mA的放射医疗装备的电源,宜由变电室放射式供电。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
配餐、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内区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三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护系统。
9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表2.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流程图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房标准设置图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意方案10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表11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配置表12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备配置表131415附件2附件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意方案一1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意方案二1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意方案三1819202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意方案二整体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示意方案三整体图附件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标准配置图一、临床用房(一)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详图2.7m×3.6m9.72m2(二)康复治疗室康复治疗室18.1m×5.7m46.17m2康复治疗室27.2m×4.8m34.56m2(三)针灸理疗室针灸理疗室3.6m×5.7m20.52m2(四)抢救室抢救室祥图3.3m×3.9m 12.87m2(五)计生手术室计生手术室详图8.7m×4.5m39.15m2二、预防保健用房(一)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室19.0m×4.5m40.50m2预防接种室210.2m×5.4m55.08m2预防接种室315.6m×3.3m 51.48m2(二)儿童保健室儿童保健室2.7m×3.6m9.72m2(三)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4.5m×3.6m16.36m2(四)健康教育室健康教育室4.8m×6.6m31.68m2三、医技及其他科室(一)检验室检验室3.9m×4.5m 17.55m2(二)B超室和心电图室B超和心电图室12.7m×3.6m9.72m2B超和心电图室23.0m×3.6m10.80m2(三)药房西药房3.9m×3.9m15.21m2中西药房4.2m×3.9m16.38m2(四)X光检查室拍片室7.2m×5.1m36.72m2透视室4.5m×5.4m24.30m2X光检查室15.3m×5.1m 78.03m2(五)处置室处置室详图2.7m×3.0m8.1m2(六)观察室观察室详图6.0m×8.4m50.40m2(七)换药室换药室详图2.7m×3.0m 8.10m2(八)注射室注射室详图2.7m×3.0m8.10m2(九)挂号及健康信息管理室挂号及健康信息管理室详图3.0m×4.65m13.95m2(十)消毒间消毒间详图13.6m×4.8m17.28m2消毒间详图23.6m×2.7m9.72m2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标准配置图(一)全科诊室全科诊室详图2.7m×3.6m9.72m2(二)治疗室治疗室详图2.7m×3.0m8.10m2(三)处置室处置室详图2.7m×3.0m8.10m2(四)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室3.0m×4.2m12.60m2(五)观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