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近年来,贵州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仅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还通过颁布贵州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贵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改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等;第二部分是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等;第三部分是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的类型、频次和主体等;第四部分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主要涉及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等;第五部分是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安全设施的标准和使用要求等;最后一部分是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处罚等。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对贵州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贵州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政府部门通过条例指导和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加强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其次,贵州安全生产条例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条例对企业的这些要求起到了明确指导和规范作用,有效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再次,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和防控。
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了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上报,并积极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化和再次发生。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最后,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职责第二条贵州省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二)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措施;(六)执行已经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数据的监测、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检查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和时效性,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及时发布公告,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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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生产安全。
其中,《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生产的法规,为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内容与特点1.主要内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共计七十三条。
(1)总则: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
贵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包括《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和措施,旨在保障贵州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部门协作、人员配备等内容;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明确了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措施等要求。
其次,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职能部门应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职能部门可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最后,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的要求。
根据该办法,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
总之,贵州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保障贵州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这些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水平。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促进了事故处理的公正和及时。
希望贵州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3篇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篇:引言贵州省是一个拥有深厚历史和文化底蕴的省份,位于我国西南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美丽的景色。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的兴起,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不少重大事故的发生牵动人心。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生产规范、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力促进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第二篇: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职务,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
同时,对建设项目、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管,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控体系。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场所、人员、物料的安全。
对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也有明确的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并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篇:法律责任为了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必须对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处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增加行政处罚幅度;对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政纪处分。
对于行业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在建筑工地违规施工或者从事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总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贵州省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共同建设一个幸福、安全的贵州社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交通建设和经济发展可谓迈入新时代,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安全生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贵州省政府迅速出台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据国家和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考核机制,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第二,建立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普及,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第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技术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第四,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建立并实行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认真把关,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第五,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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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近期,贵州省发布了最新的《安全生产要求》,该要求的发布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生产企业必须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3.生产企业必须在使用设备和材料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4.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在事故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和处理。
通过此次发布的最新《安全生产要求》,相信贵州省的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提升,各项生产经济活动也将更
加安全、可靠。
最后提醒广大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安全
管理,共创安全生产环境!
以上是本次文档的内容,感谢阅读!。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第8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一、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三、原第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一、引言安全生产是贵州省各个行业和领域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贵州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二、条例背景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三、条例内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涵盖了贵州省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1. 基本原则本章对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法治保障等。
2. 安全生产责任本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的重要性。
3. 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本章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加强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本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本章明确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
6.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本章要求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措施,确保事故发生率和事故损失率的降低。
7.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应急通报本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应急通报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8. 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四、条例意义《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促进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加强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
同时,该条例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五、未来展望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贵州省新安全生产条列安全生产
贵州省新安全生产条列1、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法规信息2、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列有哪些这个真的很多,大体可以按照以下分类:国家法律(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行政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如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部门规章(如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版》)拓展资料: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权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列第五十一条是什么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是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是不是没带营运证被罚了?4、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的内容是什么严禁违章指挥严禁无票作业严禁擅自解锁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严禁擅自变动安全措施(设施)严禁无封闭地线作业严禁无安全交底作业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无监护作业严禁酒后作业5、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什么地方值得修改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2002年6月copy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百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度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刚刚成立,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
6、贵州省安全生产安监局网站/这个就是需要本人自己打开网页查看。
7、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怎么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时间】2006-07-19【实施时间】2006-09-01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生产安全。
(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完整版)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由过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防止和削减临盆安稳变乱,保证人平易近群众生命和家当安稳,促进经济社会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安稳临盆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盆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临盆经营单位)的安稳临盆以及对安稳临盆的监督治理,有用本条例。
有关司法、律例对消防安稳、门路交通安稳、铁路交通安稳、水上交通安稳、平易近用航空安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稳临盆治理保持安稳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稳临盆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稳临盆治理轨制、义务轨制,完美安稳临盆前提,确保临盆安稳。
第五条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安稳临盆工作的引导,将安稳临盆纳入经济社会成长筹划,支撑、督促有关部分依法实施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开展安稳临盆宣布道育,进步公平易近的安稳临盆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畴内,依法做好安稳临盆监督治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稳临盆工作的平易近主治理和平易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稳临盆方面的合法权益。
消息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稳临盆的舆论氛围,加强安稳临盆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舞、支撑临盆经营单位采取新技巧、新工艺进步安稳临盆程度。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对在改良安稳临盆前提、防止临盆安稳变乱、参加抢险抢救、研究和推广安稳临盆科学技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就以及举报违抗安稳临盆司法、律例行动的单位或者小我,赐与嘉奖。
第二章临盆经营单位的安稳临盆保证第九条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稳临盆前提:(一)有健全的安稳临盆规章轨制和操作规程;(二)临盆经营场合及设备、举措措施相符有关安稳临盆司法、律例的规定,相符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稳临盆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稳临盆治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损害的轨制、设备和举措措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符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仗、平易近用爆破器材等临盆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稳临盆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司法、律例、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稳临盆前提。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是贵州省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法规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旨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
本文档将对最新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进行简要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规概述首先,我们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整体概述进行介绍。
这部分将包括法规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适用情况作出解释。
2.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核心,也是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不同行业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 安全生产措施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部分将列举一些主要的措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说明。
4. 安全生产监督和处罚为了确保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有效实施,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的重要手段。
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本部分将介绍相关的主要举措和推广方式。
6. 个人和企业权益保护在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中,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应的保护机制也得到了规定和强化。
本部分将对这些保护措施进行介绍,并说明相关的救济途径。
7. 法规的实施和评估最后,我们将介绍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实施和评估情况。
该部分将重点关注法规的推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以上是对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简要介绍。
更加详细和全面的内容,请参阅相应法规文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及其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安全生产政策,发展安全生产技术,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生产事故伤害程度,是全省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政府机构、工会组织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领导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领导体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县(市、区)级政府应当设立安全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各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省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属于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制度和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管理措施。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纪律第九条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约束和惩处措施。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常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对重大事故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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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通过的省级地方法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的。
目录编辑本段法规信息【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6-07-19【实施时间】2006-09-01【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标题】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编辑本段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二)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有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救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
救护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资格,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为被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编辑本段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生产检查。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
在限期消除期间,应当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书面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部门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措施;(六)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三)紧急处置措施;(四)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组织救护确需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匿、篡改、销毁事故证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