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办法 Word 文档
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
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引言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导致的某种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报告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的具体内容。
一、报告的范围职业病报告办法2023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者在发现与工作环境有关的不适或疾病症状时,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疾病调查。
二、报告的内容1.报告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所属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报告人员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病情描述:详细描述症状、发病时间、与工作环境的关联等相关信息。
4.就诊信息:包括就诊的医院名称、科室、就诊时间,是否经过职业病诊断等信息。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体检报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补充信息:如有需要,劳动者可提供其他与疾病有关的信息或证据。
三、报告的方式1.口头报告:劳动者可以面对面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向上级主管报告。
2.书面报告:劳动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交报告,建议同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上级主管报告,以留有证据。
3.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确诊或怀疑患有职业病的情况下,有义务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劳动者。
四、报告的流程1.劳动者发现与工作环境有关的疾病症状或不适,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2.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疾病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单位应协助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诊断,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4.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将报告的详细情况和调查结果提交总部或相关部门。
5.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预防、治疗和补偿等。
五、保密与反报复1.单位应对劳动者的报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2.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报告职业病而对其进行报复,包括降低待遇、解雇等。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880820【实施日期】89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文号】【名称】职业病报告办法【题注】办法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word)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 认真吸取教训, 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 结合我处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包括:(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二)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 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 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三)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 均应立即上报, 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本(2篇)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本一、简介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是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及时准确地报告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情况,可以帮助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且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支持,改善职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本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流程和内容,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报告的范围本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
三、报告程序1.报告发起:任何人员在发现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报告。
2.初步核实: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核实,确认事件的真实性和紧急程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报告流程:a) 安全负责人将初步核实的结果报告给企业领导层;b) 企业领导层根据报告内容决定是否报告给相关部门,若需要报告,则指定一名负责人进行报告;c) 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提供调查结果;d) 企业领导层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安全负责人。
四、报告内容1.职业病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职业病的名称和症状;b) 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工龄等基本信息;c) 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d) 疑似职业病患者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e) 疑似职业病患者的病情发展情况和就诊情况;f) 疑似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情况;g) 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建议。
2.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b) 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分析,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c) 事故的严重程度评估和风险分析;d) 相关部门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后续预防措施;e) 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五、报告的要求1.报告需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受伤情况、原因分析等,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2.报告需尽快提交,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3.报告需准确无误,杜绝虚假和夸大的情况出现;4.报告需规范格式,确保信息的清晰易懂;5.报告需保密,确保相关员工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机密的不被泄露。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的报告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治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涉及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动者、公务员、教师、医护人员等。
三、主要内容1. 职业病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发现、怀疑或确诊职业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均应立即报告,由单位内设机构(或职业病防治专职部门)负责报告的提交。
2. 职业病报告的内容:职业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发地点、时间;- 病例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龄等;- 相关病例的医疗诊断报告;- 病例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关系及工作环境情况等;- 具体的报告要求由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供。
3. 职业病报告的流程:职业病报告的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发现或怀疑职业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立即上报单位内设机构(或职业病防治专职部门);- 单位内设机构(或职业病防治专职部门)审核并整理相关报告;- 上报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时提供相关调查和诊断数据;- 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评估,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单位及时整改,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扩散。
4. 职业病报告的保密性与信息共享:职业病报告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职业病的报告和处理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5. 职业病报告的反馈与评估: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反馈职业病报告,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职业病的防治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6. 职业病报告的责任追究:对于故意隐瞒职业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四、制度效果评估1. 目标评估:评估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包括报告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一、总则1.基本原则:科学、规范、公正、及时。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职工、实习生和外聘人员。
二、职业病报告的要求与流程1.职业病报告的要求:(1)职业病的报告是医院职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2)医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将发现、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患者报告给相关部门。
(3)报告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疾病诊断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4)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病情,配合做好相关疾病监测工作。
2.职业病报告的流程:(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医务人员应及时通知职业病防治科,并将病例报告填写完整。
(2)确认职业病患者:职业病防治科应尽快核实病例,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3)报告职业病患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病例报告上报至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
三、职业病报告的责任和义务1.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并及时向职业病防治科报告。
(2)在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时,应尽力明确是否与职业有关。
(3)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和相关部门,提供病例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4)加强职业病知识的学习,提高诊断和治疗的水平。
(5)防止泄露职业病患者的隐私信息。
2.医院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1)组织开展职业病预防和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2)制定医院职业病报告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3)给予医务人员报告职业病的奖励和保护。
(4)定期检查和评估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
四、职业病报告的保密与处罚1.职业病报告的保密:(1)职业病报告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
(2)医务人员在职业病报告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泄露患者相关信息。
2.职业病报告的处罚:(1)对于故意遗漏或延误职业病报告的医务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泄露职业病患者相关信息的医务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五、职业病报告的监管和评估1.监管:(1)职业病防治部门将对医院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监管部门将对职业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评估。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以特征性疾病为主的一类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不仅对患者本人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因此,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企业和社会的重要责任。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对于监测结果异常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二、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疑似病例,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劳动者了解职业病的危害、预防方法和就医途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救助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救助机制,为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提供相应的救助和帮助。
同时,应当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心理疏导和康复治疗,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才能有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范本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范本一、引言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职业病患者报告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健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规范职业病患者报告工作。
本制度旨在确保职业病患者报告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为企业的健康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职业病患者报告的目的1. 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
通过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健康问题,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进行诊断和鉴定。
2. 防止职业病的扩散和恶化。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有助于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扩散和传播,及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职业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3. 促进企业健康管理水平的提高。
通过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能够了解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原因,为企业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健康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职业病患者报告的内容1. 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工龄、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2. 病情描述:详细描述患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以及病情的发展过程,以便医务人员进行准确的诊断和鉴定。
3. 职业史:详细记录患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暴露于有害因素的情况等,以确定是否与职业活动有关。
4. 医疗记录:记录患者的就诊记录、医疗诊断和治疗情况,以及医院的医疗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以供鉴定和评估。
5. 其他附件:包括与患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照片、实物等,以供鉴定和评估。
四、职业病患者报告的流程1. 发现病情:任何单位员工发现或怀疑有职业病病例时,应立即向医务室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病情描述。
2. 医务室报告:医务室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病情进行初步判断,如确认为职业病病例,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报告转交企业安全环保部门。
3. 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环保部门收到医务室的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病情描述和相关证明材料。
4. 鉴定和评估: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专家对职业病患者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程度和认定结果,并编制相关报告。
职业病报告办法范文
职业病报告办法范文职业病报告办法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职业病的发生、发展、控制、认定、赔偿等重要情况,以及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地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
下面将从职业病报告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职业病报告的对象1.劳动者:劳动者是职业病报告的主要对象,应该在感觉到自己患有职业病症状时立即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快速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护措施。
2.单位: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现自己或其他人患有职业病症状时,应急报告给单位。
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3.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职业卫生监测机构等。
这些部门应当接受单位和劳动者的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职业病报告的内容1.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包括职业病的类型、发生率、发病情况和变化趋势等。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有关部门了解职业病的流行状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2.职业病的控制措施:包括单位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有关部门评估单位的职业危害管理水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果。
3.职业病的认定和赔偿:包括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认定的情况、认定结果和赔偿金额等。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有关部门了解职业病认定工作的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劳动者的赔偿问题。
三、职业病报告的程序1.劳动者报告:劳动者感觉到自己患有职业病症状时,应该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2.单位报告:单位收到劳动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例的情况。
3.有关部门接受报告:有关部门接受单位和劳动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和处理,并对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进行报告。
4.职业病报告的传递和分析: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职业病报告的内容传递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及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1988.08.2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89.01.01【正文】办法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范文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范文一、引言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一定的职业活动所致的,与特定职业因素有关的慢性疾病。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职业病发生情况,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我公司制定了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职业病患者的报告、记录、通报和处理程序,提高职业病预防和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防控职业病。
二、报告的范围和条件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企业工作的所有员工。
2. 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需要报告:(1)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2)疑似职业病病例,经医生初步判断存在职业病可能性的员工;(3)已经因职业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费用报销的员工。
三、报告程序1.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或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所在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3. 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判定和评估,确保报告真实可靠。
4. 若初步判定为职业病,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情况报送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通知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救治。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将依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并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和医疗机构。
四、报告内容1. 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职业病的诊断结果、病因分析、工作经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等。
2. 报告材料包括:病例报告表、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报告、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报告保密1. 职业病患者的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报告信息仅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传递和共享,不得随意泄露。
2. 员工有权选择是否公开报告个人职业病状况,公司将保证其合法权益。
3. 在统计和分析职业病数据时,应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确保个人隐私。
六、报告结果的处理1. 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将享受法定的职业病待遇和保险福利。
2. 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公司应落实工作岗位上相应的保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模版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做好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报告方式等。
第二章职业病报告制度第四条职业病的报告是指对职业病的发生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上报给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和监督。
第五条职业病的报告程序如下:(一)发现职业病病例后,立即通知所属单位的卫生保健部门。
(二)所属单位的卫生保健部门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对病例进行初步排查和诊断确认。
(三)卫生保健部门对病例的初步排查和诊断确认后,应将相关报告材料和信息上报给职业病防治部门。
(四)职业病防治部门收到报告材料和信息后,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病例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岗位等。
(二)病例的病情信息,包括发病时间、病情进展情况等。
(三)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法及效果等。
(四)病例的防控措施,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第七条职业病的报告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一)书面报告,向所属单位的卫生保健部门提交报告材料。
(二)电子邮件报告,将报告材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所属单位的卫生保健部门。
(三)口头报告,通过口头方式向所属单位的卫生保健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八条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是指对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上报给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立即通知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
(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部门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和处理后,应将相关报告材料和信息上报给有关部门。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时诊断和鉴定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及劳动者所在单位。
第三条职业病是指劳动者长期从事特定工作所患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第四条劳动者对自己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职业病的怀疑,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协助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第五条所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诊断第六条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单位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初步诊断:(一)在接触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或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发生不适症状;(二)在工作场所检测结果超过相关标准;(三)其它有职业病疑似症状的情况。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一)根据劳动者症状和体征,结合其工作史、工作环境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判断;(二)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影像学检查等诊断手段。
第八条职业病诊断结果应进行书面报告,并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确诊职业病;(二)排除职业病;(三)病因未明。
第十条确诊职业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报,由卫生部门进行备案,并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治疗方案。
第三章职业病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二)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史;(三)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环境;(四)劳动者患病的临床表现和病程资料;(五)劳动者患病前后的体检资料;(六)有关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
第十二条职业病鉴定应由专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应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职业病鉴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职业病鉴定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确认为工作相关职业病;(二)排除为工作相关职业病;(三)病因不明。
第十五条确认为工作相关职业病的,鉴定机构和所在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治疗和工作调整。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统计和汇总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情况,提高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监测和管理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保证本单位的详实报告,并及时上报部门备案。
第四条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全面,不得隐瞒、虚报、篡改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相关人员的报告权益,不得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职业病报告制度第七条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职业病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职业病报告的专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职业病情况纳入报告范围:(一)职业病诊断和确诊的人数;(二)职业病病例的疗效和康复情况;(三)职业病部位和职业病类型;(四)职业病病因和危害因素。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每年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二)职业病的监测和管理措施;(三)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报告的职业病情况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必要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的专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工作,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列职业危害事故情况纳入报告范围:(一)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情况;(二)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三)职业危害事故的伤亡人数和损失情况。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模版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要求为了规范职业病患者报告工作,及时掌握职业病患者情况,防控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职业病患者报告工作。
第三条定义职业病患者:指经职业病诊断鉴定部门诊断,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病例。
第二章报告责任第四条报告责任的范围和主体(一) 范围:单位内的职业病患者。
(二) 主体: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
第五条报告责任的内容(一) 及时将单位内的职业病患者情况报告给上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
(二) 提供详细的职业病患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病症、病因等。
(三) 向上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三章报告程序第六条报告流程(一) 发现职业病患者后,立即通知单位负责人。
(二) 单位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报告。
(三) 上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和诊断。
(四) 核实和诊断结果为职业病患者,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报告结论并通知单位。
(五) 单位根据报告结论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
第四章报告要求第七条报告时限单位在发现职业病患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报告形式(一)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报告信函、报告表格等。
(二) 报告内容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包括职业病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发展情况等。
(三) 报告材料如有复印件或电子版,应当保留原件备查。
第五章报告保密第九条保密责任单位在报告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条信息共享单位在报告职业病患者的信息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与相关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违反报告制度的责任追究(一) 对于未按时报告职业病患者的单位,上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 对于故意隐瞒职业病患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上级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模版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与报告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或机构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与报告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职业病原因导致劳动者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公司或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与报告工作,并落实相关职责。
第五条公司或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第六条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公司或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障事故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七条确保事故人员的迅速救治,及时转送医院并报告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安排专人进行陪护、协助。
第八条当医院确诊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公司或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认定。
第九条若事故原因与责任归属公司或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和赔偿,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职业病危害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公司或机构应组织对受到职业病危害事故影响的工作岗位进行审查和评估,改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第十一条公司或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机制,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报告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的第一时间内,公司或机构应由责任部门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提供详尽的事故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接收并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或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情况和相关成果,接受督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档案和数据库,做好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便于日后的查询和分析。
第四章相关职责与要求第十六条公司或机构应为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并定期组织交流和研讨,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能力。
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XX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第三章职业病报告 (3)第四章信息保存与利用 (6)第五章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6)第六章用户与权限管理 (7)第七章考核与评估 (8)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范围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职业病报告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报告单位包括职业病报告责任单位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单位,职业病报告责任单位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性急性中毒和农药中毒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职业病鉴定机构,责任单位中承担上述工作的相关人员为职业病报告责任人。
职业病报告管理单位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报告数据审核及质量控制管理的工作人员为职业病报告管理人。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是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的组成部分,属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子系统。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为基础,实行一次性网络报告,逐级审核和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统计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转发相关文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全区职业病报告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职业病报告单位监督检查,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职业病报告工作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和评估网络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定期开展漏报调查、相关质量控制与评价,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辖区的职业病报告情况。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范文(4篇)
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患者报告,是指职工就诊医院并确诊为职业病后,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报告其患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职业病患者报告应当依法、真实、及时进行。
第四条职业病患者报告应当保护职工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除了落实相关政策、制度、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患病员工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务派遣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培训,加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鼓励职工主动报告职业病患病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个人应当定期接受职业病检查,并及时报告患病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职业病患者报告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落实。
第二章报告义务和程序第九条职业病患者报告的义务主体是职工,用人单位有协助职工进行报告的义务。
第十条职业病患者报告的主要程序包括下列几个环节:(一)职工发现自己出现与职业有关的症状或体征,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给用人单位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接到职工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协助职工进行相关检查、诊断和治疗。
(三)经过确认患病,并由医疗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后,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
(四)用人单位接到职工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及时上报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五)职业病防治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职工的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用人单位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对职工的报告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接到职工报告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进行相关检查,同时向职工说明职业病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职业病防治人员,并确保相关人员具备职业病预防和报告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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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一、二)、《尘肺病年报表》(一、二)、《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
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
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
告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
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
第十一条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
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
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
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1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
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
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
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第十四条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
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纂改。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报告人员依本办法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对于执行
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
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报告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