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特别约定pdf格式请右击下载江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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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险保的人险保被该对 金险保故身付给额金险保害伤外意按人险保 ...

责险保的人险保被该对 金险保故身付给额金险保害伤外意按人险保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含),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江泰平安行旅行意外团险简介

江泰平安行旅行意外团险简介

“江泰平安行”旅行意外团险简介
“江泰平安行”是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和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联合推出的旅行意外团险,是依照保险业相关监管要求,针对旅行活动中常见意外风险,为广大旅行社、游客量身打造的专属保障打算。

一、“江泰平安行”的特点:
保障全面、价钱优惠、细节创新、操作便利、效劳专业、实时查询、多渠道验真效劳。

二、“江泰平安行”保险责任:
“江泰平安行”系列产品针对国内游、出境游不同风险特点,提供不同保障额度、不同保障范围的9款产品供选择,知足旅行社及游客多样化保障需求。

要紧责任如下:
一、意外损害:提供意外损害保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损害保险,二者保额能够累计赔付
2、医疗:含境内外意外损害医疗及急性病医疗,并提供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担保或垫付
3、旅行不便:含航班延误、行李物品损失保障
4、个人责任:含经济补偿责任、法律费用
5、紧急救援:提供协助就医、紧急医疗转运等境内外救援效劳
三、“江泰平安行”的细节创新
一、投保年龄涵盖一周岁至八十周岁,为未成年人及老人出行提供风险保障。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行期间意外伤害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行期间意外伤害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行期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31201809111258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行、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费率及浮动费率pdf格式请右击下载

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费率及浮动费率pdf格式请右击下载

2011年度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费率及浮动费率一、产品费率二、产品浮动费率1、旅行社承诺年投保保险费规模如下,保险公司同意给予旅行社对应的费率优惠。

档次 承诺年投保保险费规模 浮动比例1 承诺年投保保险费规模≤5万元 02 5万元<承诺年投保保险费规模≤10万元 -5%3 10万元<承诺年投保保险费规模≤30万元-10% 4承诺年投保保险费规模>30万-15%如果旅行社年实际投保保险费规模未达到承诺规模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旅行社实际投保保险费数据改变费率优惠对应档次,并将此情况书面通知旅行社。

2、如果旅行社已经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并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止期前投保该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同意给予费率优惠。

保险期间(天)及保费(保费单位:人民币元)方案名称1 2-3 4-7 8-15 16-3031-6061-9091-120121-180Ⅰ 1.0 1.85 3.50 5.60 11.00 25.0045.00 Ⅱ2.40 4.6. 8.10 14.0019.0057.0095.00 Ⅲ 6.30 10.0 12.5019.0035.0074.00123.00 IV 0.80国内游 (含入境游)V4.007.0013.0023.0044.0080.00115.00Ⅰ1.602.80 4.20 7.00 12.0028.0052.00 76.00 112.00Ⅱ3.50 7.0011.2016.8030.0070.00120.00 175.00 260.00Ⅲ 10.0014.00 19.0025.0052.00110.00205.00 300.00 424.00出境游Ⅳ 13.0020.00 29.0040.0091.00220.00410.00 600.00 795.00序号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浮动比例1 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5%2 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03、保险公司同意根据旅行社选择的保险费结算方式,给予对应的费率优惠。

“平安福”特约

“平安福”特约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事故,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额为限; 战争、恐怖活动等事故的确认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定性为准。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我司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实际支出的属于保单签发地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不扣免赔额,按照条款约定的赔付比例给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我司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实际支出的属于保单签发地社保范围内的医疗费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其180内造成身故的且为高级工程师技 术职称,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高级工程师资格证明材料在承保前由我司确认有效并归档留存的,申请理赔时无需提供此材 料。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且具有教授、中小学高 级教师、主任医师、国家一级运动员或国家一级演员其中任意之一职称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 定的保额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同时具有以上列示的多个身份资质,仅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意外身故双倍给付的要 件; 如相关身份资质证明材料在承保前由我司确认有效并归档留存的,理赔时无需提供身份资质证 明材料。
附加意外 1 伤害烧烫 伤责任 附加“810级伤残 2 按7%、5% 、2%”赔 付责任 附加“高 3 风险运动 ”责任 附加“战 争、恐怖 4 活动”责 任
《附加免 意外医疗0 5 赔特约条 免赔 款》 意外医疗 扣除免赔 6 后按后 100%赔付 高级工程 师意外身 7 故双倍给 付 教授、中 小学高级 教师、主 任医师、 8 国家一级 运动员或 国家一级 演员意外 身故双倍 给付 高级技术 职称意外 9 身故双倍 给付 《附加免 赔特约条 款》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4篇)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4篇)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合同编号: [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投保人):姓名:[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住址:[住址]乙方(保险公司):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意购买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保险服务,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产品1.1 产品名称: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

1.2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指定旅行结束之日。

1.3 保险金额:人民币[金额]元。

1.4 保险费:人民币[金额]元。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诺,在保险期限内,对于甲方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所承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2 保险金条款: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限额支付保险金。

2.3 意外事故定义: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发生于旅行途中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疾病等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第三条:保险期间与范围3.1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指定旅行结束之日,以旅行结束当天24:00为止。

3.2 保险范围:本保险仅对甲方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期间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险保障。

若甲方自行脱离旅行团活动,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4.1 申请保险金: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单据、死亡证明、警察报案证明等。

4.2 保险金赔付:乙方收到甲方的申请文件后,将在接到合格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5.1 合同解除:本合同的解除申请应由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并批准后方可解除。

解除合同后,甲方已缴纳的保险费将不予退还。

5.2 合同终止:本合同将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方支付完全部保费后生效。

6.2 合同争议:双方如发生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录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9)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条款 (11)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14)平安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C款)条款 (16)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21)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24)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26)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28)平安旅行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30)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33)平安境外旅行附加随身行李损失保险(A款)条款 (36)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 (39)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家庭财产保险(B款)条款 (41)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条款 (44)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47)平安旅行附加宠物犬交通意外死亡保险条款 (49)平安旅行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50)平安旅行意外险附加险-平安旅行附加特定事故保险条款 (52)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备降、迫降保险条款 (52)平安境外旅游附加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条款 (56)平安签证拒签补偿保险—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57)平安旅行附加个人预定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60)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邮轮目的地港口变更保险条款 (62)友情提醒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

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含),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境外旅游保险条款(快乐旅程、平安行)

境外旅游保险条款(快乐旅程、平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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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保险方案及价格

中联保险方案及价格
急性病身故(含猝死)及全残保险金
2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15万元
医疗风险保障
意外伤害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100元免赔;100%给付)
2万元
5万元
8万元
——
意外伤害及急性病住院津贴
——
50元/日
最高180日
50元/日
最高180日
——
医疗风险保障(申根)
意外伤害及疾病医疗保险金
(100元免赔;100%给付)
(100元免赔;100%给付)
——
——
——
——
1.5万元
意外伤害及急性病住院津贴
——
50元/日
最高180日
50元/日
最高180日
——
——
旅行不便风险保障
航班延误保险金
(延误超过6小时)
300元
500元
500元
——
——
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
(0元免赔;现金、手提电脑、移动电话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
3000元
3000元
——
——
紧急救援保障
境内救援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医疗咨询;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协助、安排就医住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紧急口讯传递;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
——
20万元
——
——
2011年度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出境游保险方案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简述
——
——
35万元
35万元
保险期间(天)及保费(保费单位:人民币元)
方案名称
1
2-3
4-7
8-1516-Βιβλιοθήκη 031-6061-90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泰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年................2.3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6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合同的订立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条件2. 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障区域2.5 保险责任2.6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被保险人变动6.3 区域变更6.4 合同内容变更6.5 联系方式变更6.6 货币单位6.7 争议处理7. 释义7.1 境内7.2 经常居住地7.3 境外7.4 意外伤害7.5 急性病7.6 毒品7.7 酒后驾驶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9 无有效行驶证7.10 机动车7.11 医疗事故7.12 非处方药7.13 潜水7.14 攀岩7.15 探险7.16 武术比赛7.17 特技表演7.18 既往症7.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7.20 恐怖主义行为7.21 未满期净保险费7.22 有效身份证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境外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2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2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精选2篇(一)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的示范:1. 范围和保障对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以固定标准组成的团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团组织等。

被保险人为该团体的成员。

2. 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坠落、溺水、火灾、意外爆炸等。

3. 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保险金额根据团体成员的数量和要求进行确定。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4. 保险期限和续保:保险期限为一定的时间段,通常为一年。

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继续保险,但需要双方协商并签订续保协议。

5.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如赌博、极限运动等;- 被保险人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引发事故;-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故意造成事故。

6.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医疗报告、警方记录等。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赔偿。

7.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个示范,实际的保险合同内容可能因保险公司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和确认。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协议精选2篇(二)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条款,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获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第一章:保险范围和责任1. 保险范围: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伤残、身故和医疗费用等。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团体的要求和选项,确定的保险金额。

平安旅游意外险协议书2011

平安旅游意外险协议书2011

武汉市旅行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第一条本协议的相关当事人1、投保人经武汉市旅游局批准,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旅行社(以下称甲方)。

2、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活动且缴纳保险费的旅游者和随团、接团(包括本地和异地接团)提供服务的甲方雇员均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以下称被保险人)。

包括甲方派出的、在旅游局登记在册并持证上岗的随团导游,每超过30名旅游者的旅游团队,乙方为该团一名随团工作人员免费承保,每超过60名旅游者的旅游团队,乙方为该团二名随团工作人员免费承保,以此类推。

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未指定受益人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4、保险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一)保险责任:包括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丧葬保险金、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误工补贴保险金、护理费用补助金、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随行未成年人及老人(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送返保险金。

(二)投保年龄:被保险人无年龄限制,每人限投一份。

(三)承保范围: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行程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所致的伤害以及进行娱乐性项目(包括登山、骑马、攀岩(人工悬崖)、滑雪等)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部分:(1)死亡保险金1、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乙方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乙方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保险协议(供参考)协议方: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乙方:(首席保险人)(共同保险人)······························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项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

(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

(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件(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保险人名称:(三)投保人名称:(四)被保险人名称: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五)保险工程名称: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度畅游江泰者团体意外保险系列产品特别001

度畅游江泰者团体意外保险系列产品特别001

2013年度江泰大地情意外保险产品特别约定一、保险期间1、保险期间为保单载明的保险生效时间起至保险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包括旅行期间、非旅行期间).2、入境游游客的保险期间约定如下:(1)保险起期:A、被保险人入境后离开入境工具;B、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起期;以上述时间后发生的为准。

(2)保险止期:A、被保险人该次旅行结束登上离境工具;B、投保人约定保险止期;以上述时间先发生的为准。

二、对于当日出单情况的医疗保额限制1、保险期间为1天:医疗费用保额为原保险金额的50%;2、保险期间为1天(不含)以上:对于首日出险的情况,医疗费用保额为原保额的50%.三、承保地域1、国内游产品承保地域:境内。

2、出境游产品承保地域:全球(包括、、地区)。

3、境内:指地区范围内,该地区不包括、、地区。

4、具体承保地域以XX发布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为准。

四、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它约定事项1、根据旅监发77号文《旅行社委托招徕者业务有关事项》,组团社与社之前签订了委托合同,社不具有出境游资格的,社可为出境游、港澳游的游客购买出境游产品。

2、未成年人保额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超出所规定的限额(1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就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70周岁以上人员保额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投保本产品保额减半,保费不变.4、特殊团体投保对于残疾人,只要可参团即可正常投保;对于精神障碍人士,如果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可投保,如果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则不可投保;对于孕妇,只要可参团即可正常投保,但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整理)深圳责任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及特别条款江泰

(整理)深圳责任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及特别条款江泰

深圳市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电梯设备的电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取得《电梯使用标志》或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电梯,属于本保险保障的电梯范围。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及检测期间因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过失行为发生跌落井底等意外事故;(二)由于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发生电梯超载未报警、轿厢意外运动等电梯安全事故;(三)由于维保不到位使电梯发生不平层、超速、坠落、轿厢意外运动等故障;(四)由于电梯零部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等造成电梯故障;(五)由于停电、爆炸等突发性事件导致电梯突然故障;(六)由于其他情形导致电梯故障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电梯安全事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事故;(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六)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电梯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电梯,但被保险人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除外;(七)电梯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八)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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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特别约定
一、 保险期间
入境游游客的保险期间约定如下:
保险起期:1.被保险人入境后离开入境交通工具;2.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起期;以上述时间后发生的为准。

保险止期:1.被保险人该次旅行结束登上离境交通工具;2.投保人约定保险止期;以上述时间先发生的为准。

二、 承保地域
(一)2011年度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国内游承保地域: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二)2011年度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产品出境游承保地域:全球(含中国境内,且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消所有出境游相关条款中对“境外旅行期间”的限制),但不包括战争恐怖地区。

具体承保地域以www//riskzone 所列国家为准。

三、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需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须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四、 其他约定事项
(一)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保险方案中对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金额限制为:2011年4月1日以前,投保地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元,其他地区为5万元。

2011年4月1日起,所有地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元。

(二) 70岁以上人员保额:70岁以上人员投保本产品保额减半。

购买出境游Ⅳ(申根产品)保额不变,保险费为标准保险费的两倍。

(三) 食物中毒: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导致的保险责任。

其中微生物食物中毒属于急性病范畴,化学性及有毒动物植物食物中毒属于意外伤害范畴。

(四) 疾病:本保险方案出境游产品中疾病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

(五) 投保本保险方案时免提供体检证明和健康告知。

(六) 就诊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卫生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
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在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指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综合医院或救援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不受此限,但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上述约定的医疗机构。

(七) 残疾程度:本保险方案中意外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如下:
项 目 伤残级别 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Ⅰ级伤残 100%
(三) Ⅱ级伤残 90%
(四) Ⅲ级伤残 80%
(五) Ⅳ级伤残 70%
(六) Ⅴ级伤残 60%
(七) Ⅵ级伤残 50%
(八) Ⅶ级伤残 40%
(九) Ⅷ级伤残 30%
(十) Ⅸ级伤残 20%
(十一) Ⅹ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

(八) 住院津贴:无免责天数,最多给付日数为180日。

(九) 医疗保险金:境内医疗费用需符合投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境外医疗费用无需折合境内同等治疗水平,对于转运回国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详细约定以条款为准。

(十)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保险条款与保险方案特别约定不一致时,以保险方案特别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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