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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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皖地税[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皖地税〔2009〕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大力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为牢固树立现代的服务观念,拓展服务内涵,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强力推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地税局“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效能,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努力发挥地税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效率节约;纳税遵从,社会满意。

(三)总体目标。

以法律为依据,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需求的纳税服务体系,经过三至五年有计划有步骤的扎实推进,实现办税程序更加简化,服务效能更加提高,征纳沟通更加顺畅,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努力构建和谐税收。

二、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税总纳服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2.为解决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的服务内容不一致、服务流程不统一、文明服务要求不规范等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日在全国推行()。

A.全国税收征管规范B.全国纳税服务规范C.全国出口退税规范D.全国国地税合作规范3.12366热线接收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应直接转交( )处理。

A.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纳服部门B.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C.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D.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4.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5.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6.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购建、改扩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应作为基建项目管理。

()A.10B.50C.100D.60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8.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9.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复查或抽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公告的是()A.县税务机关B.市税务机关C.省税务机关D.财政部门10.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税务总局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

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

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

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规范

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规范

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规范第一条:为了提升税务工作的公正、高效和便民水平,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与互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服务意识,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服务。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以便纳税人能够辨认出他们。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向纳税人解释政策、程序和操作要点。

对于纳税人的问题和意见,应耐心听取,并作出合理回应。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尽量减少纳税人等待的时间,提供高效和快速的服务。

当窗口排队人数较多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强服务的组织和协调,确保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业务。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遵守纳税人的隐私,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不泄露、不滥用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规定办理纳税人的业务。

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请教上级或专业人员,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收取超出规定的费用,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停职调查,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持续提升。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人员应与纳税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以实际行动赢得纳税人的认可与支持。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相关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窗口服务人员能够全面理解、遵守和贯彻本规范。

总之,办税服务厅窗口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建设。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92)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92)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9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我国目前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不包括下列哪项( )。

A)立法保护B)纳税人协会C)司法保护D)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2.[单选题]纳税人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的,应按照以下哪项制度转办或告知()A)-窗式服务B)一站式办理C)首问责任制D)导税服务3.[单选题]根据《税务系统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指导税务系统监督执纪工作的是:A)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B)税务总局党委C)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D)税务总局机关纪委4.[单选题]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A)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B)收入额减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C)每次收入额D)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5.[单选题]第一次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于( )召开。

会议在系统总结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A)2007年5月B)2005年7月C)2007年8月D)2008年10月B)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不需要缴纳罚款,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C)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单选题]企业计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应计入( )。

A)财务费用B)短期借款C)应收利息D)应付利息8.[单选题]下列各项( )不属于税法宣传的内容。

A)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B)政策法规解读C)其他涉税信息D)税务机关的形象9.[单选题]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发的《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共推出()大类主题活动,贯穿()项服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税总函〔2014〕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区、县以上办税服务厅标识的名称、图案、颜色等基础元素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展标识应用范围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现决定进一步扩展《通知》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

(一)外部标识: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二)内部标识: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统一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为更好体现办税服务的时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见下图)。

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

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厉行节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对于提升税务形象和便利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办税服务厅工作作风,全面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着装规范(一)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规范穿着税务制服,保持制服整洁和制式一致,不得披衣、敞怀、挽袖,不着混装,并统一挂牌上岗。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二)穿着制服应搭配深色皮鞋、腰带;女士穿着裙装时,不得穿着带有花纹(图案)或颜色鲜艳的丝袜。

(三)工作人员有怀孕、受伤等特殊情况而不便穿着制服的,可经同意后穿着适宜得体的便服。

第三条仪表举止(一)保持仪表整洁、税容端正。

男士不留长发、长须;女士长发应束发或盘起,不得化浓妆,不得搭配夸张的首饰、佩饰等。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二)礼仪规范,举止文明。

坐姿端正,站立挺拔,精神饱满。

接待纳税人应面带微笑,亲切自然。

第四条岗前准备(一)提前准备好工作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检查计算机等工作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纳税人办税所需的用品及设施设备是否完备、可用,保证准时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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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搞好办税服务厅内外卫生,工作台面上除水杯外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微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具应摆放有序,各种资料、报表、证件等及时清整、交接或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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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人员应调整好情绪,不得将不良情绪带入工作中,对外服务前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

第五条接待规范(一)接待纳税人做到文明有礼,态度谦和,不得生硬、冷淡、烦躁。

(二)接待纳税人应当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文明、用词正确、表达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柔和,不主动使用方言,禁止使用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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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来到办税服务厅,值班长或导税员应微笑,主动接待,使用"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请取号"、"请到等候休息区等候"或"请(您)到……窗口办理"等导语。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四)纳税人到窗口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应微笑,主动使用"您好"、"请稍等"、"请按顺序等候"、"请慢走"等文明用语。

安徽省地税系统

安徽省地税系统

安徽省地税系统为切实转变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纳税人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税收环境,展示安徽地税“求实创新、团结拚搏、敬业奉献、勤俭自强”精神风貌,经研究决定,2 004年为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年”。

现就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提出如下方案:一、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规范税收执法,不断优化税收环境,大力加强基层建设,为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大局出发,逐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机制,努力把纳税服务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在服务中执法,执法中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

在服务理念上要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要规范执法,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在纳税服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努力提升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地税征管满意度。

3、效率节约原则。

在实施纳税服务和加强税务管理中,要公开办税程序、政策法规和税收服务内容,增强执法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办税和监督。

要完善征管机制,重组业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不断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要借鉴国际、国内纳税服务工作经验,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函,拓展服务外延,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4、统一规范原则。

纳税服务年活动由省地税局统一部署,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地稳步推进和贯彻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

对纳税服务内容、标准、目标、考核等要按照规范化要求,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便于实践操作。

(三)工作目标概括起来就是“三个提高,两个促进,一个建设”。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税总征科发〔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

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

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

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

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

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

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7年12月21日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登记;(二)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三)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用途变更,农用地转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四)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五)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划及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六)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登记;(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八)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九)网络交易平台电子交易、跨境交易;(十)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十一)政府奖励和补贴发放;(十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十三)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1997年6月6日)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是一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税种,鉴于目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行为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统一政策,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墓墓葬费和公墓墓穴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三、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已被拆迁房屋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法院拍卖房产,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依据拍卖成交合同注明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

四、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所述“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是指拆迁补偿支出扣除拆迁旧建筑物等回收的残值后的净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2023诚信纳税承诺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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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诚信纳税承诺书(7篇)2023诚信纳税承诺书1各位领导、同志们:为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立,效劳经济社会进展大局,促进无为县经济又好又快进展,构建公正、诚信、和谐的税收环境,无为县国家税务局向宽阔纳税人效劳承诺如下:一、坚持首问责任制(一)实现询问首问承诺1.对纳税人的电话询问,应即时答复或转交相关负责人员答复。

2.对纳税人的当面询问,应即时答复或指引至相关部门答复。

3.对纳税人的书面询问,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赐予答复。

(二)实现办税首问责任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受理的税务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所受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只要符合规定,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准时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受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忱接待,负责指引。

二、定期开展纳税人培训定期就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以及表证单书的使用等内容对纳税人分级分类开展培训。

三、推行多种效劳方式(一)实行“一站式“效劳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减免税、申报纳税和询问税收政策等全部事宜,均可以在我局办税效劳厅设立的窗口办理完毕,您可以享受到“一站式“效劳,您不需多窗口跑动,就能办理全部涉税事项。

(二)实行“预约效劳“为更好地为纳税人供给效劳,我们会依据纳税人要求,开展预约效劳,您假设需要办理涉税事项,。

均可提前与税务人员预约办理,我们会提前做好预备工作。

(三)实行“上门效劳“我们会经常下户到企业,为您供给纳税询问,同时还可以准时了解您的工作需求,以便我们更好地为您效劳。

(四)实行“限时效劳“对于即时办理事项,只要您供给的资料齐全,我们会即时办理,当场办结;如需调查审批事项,我们会严格依据流程审批时限尽快办理。

(五)实行“跟踪效劳“在您办理涉税事项后,我们会为您供给后续效劳,帮助您如何使用办税软件,如何使用保管发票等事宜,做您的办税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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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标 签】依法治税,通知依法治税,通知依法治税,便民办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15﹞217号
【发文日期】2015-04-09
【实施时间】2015-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便民办税服务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并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在《承诺》向社会公开发布之前先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承诺》的具体内容,深入对照、查找差距,自觉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树立地税机关诚信守约的良好形象。

二要把推行《承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组织实施。

同时,建立畅通的监督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三要对推行《承诺》工作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便民办税服务承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向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我们作出以下承诺并向社会公开,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一、税收宣传承诺
1.通过安徽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您可以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等涉税信息;在办税服务场所您可以免费获取税法宣传资料。

二、咨询服务承诺
2.您可通过12366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公众参与-纳税咨询”栏目)和到地税机关进行税收咨询。

3.通过12366服务热线和到地税机关咨询的一般问题,即时答复;疑难问题,我们在受
理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

通过地税网站咨询的问题,我们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4.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问题,我们在受理后会及时告知您,并在收到上级答复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您。

三、办税服务承诺
5.我们为您提供实体办税服务厅面对面办税服务和电子税务局(/dzswj/)网上办税服务。

6.您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或者从安徽地税电子税务局免费下载正常办税所需的纳税申报表和涉税申请审批文书。

7.在为您提供办税服务时,我们的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接受您的监督。

8.我们在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一个受理您涉税事项的工作人员负责为您解答疑问或者提供指引。

9.我们为您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

我们将一次性告知您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限、程序及所需全部资料。

四、办税时限承诺
10.税务登记。

对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资料真实、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注销登记,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受理后20日内办结;如果您是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无欠税、无未缴销发票、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您的注销登记申请事项,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11.发票办理。

对您办理发票核定事宜,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我们即时发放《发票领用簿》;对您申请领用发票、代开发票、发票兑奖,资料真实齐全的,我们即时办结;对您申请自印发票,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核定结果。

12.纳税申报。

我们提供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到办税服务 厅上门申报三种申报方式供您选择;对您在法定期限内的纳税申报,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对您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13.税收优惠办理。

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等手续,只要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14.其他办税服务。

其他涉税事项,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税务检查承诺
15.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在实施税务检查前会提前通知您,并告知您检查的纳税期间和范围。

16.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前要按照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您有权拒绝检查。

17.检查结束后,我们会向您出具书面检查结果,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

18.除信访检举、上级交办、转办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纳税人每年检查不超过一次。

六、信息保密承诺
19.对于您的涉税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公布的外,我们会依法严格保密。

对违反规定泄露您的涉税保密信息的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权益保护承诺
20.我们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您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听取您的陈述申辩意见。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21.您对地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您对地税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对于您向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我们将公正审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时限的,我们将告知您延长的时间。

24.因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等,致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您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我们将依法给予赔偿。

八、实施监督承诺
2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您有权以书面、电话和口头等方式向同级或上级地税机关投诉。

我们将及时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您。

电话投诉: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公众参与”栏目下“局长信箱”和“税务干部违纪检举”。

书面投诉: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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