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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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收取培训费的函-京财综[1997]21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收取培训费的函-京财综[1997]21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收取培训费
的函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地方
煤炭管理办公室收取培训费的函
(1997年1月31日京财综[1997]217号)
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北京市地方乡镇煤矿职工培训收费的请示”(京地煤发〈1996〉6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颁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办及门头沟、房山煤炭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地方乡镇煤矿矿长和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培训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谢谢欣赏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高等远程教育学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62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高等远程教育学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62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人高等远程教育学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成人高等远程教育学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0]62号2000年1月24日)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制定成人高等远程教育学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现代通信设施实施远程教育的学校,其学费按照现行成人学历教育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执行,每1课时按2课时计价。

上述有关学校需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远程教育的文件及《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学课时审批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doc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感谢你的观看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

京财预〔2017〕1389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 1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科研项目涉及培训计划的经费编报、审批,可参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
书工本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5.10.31
•【字号】京财综[1995]2300号
•【施行日期】1995.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1995年10月31日京财综(1995)230
0号)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及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市统计局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1.17•【字号】京价[收]字[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京价(收)字[2003]49号2003年1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你校《关于申报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权限的请示》(京校京院文[2002]9号)收悉。

现将有关培训收费标准及学历教育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标准㈠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委托你校实施的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标准:1、局级干部任职培训费标准不超过4元/人课时;2、处级干部任职培训费标准不超过3元/人课时;3、科级干部及其他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费标准不超过2.5元/人课时;4、公务员专业知识和更新知识培训费标准不超过2.5元/人课时。

㈡培训费包含教材、资料费,证书工本费。

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实施的上述各类培训办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具体申报程序按照京财综[2002]2674号文件规定,由培训单位填报《北京市强制培训、办班收费审核表》,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学历教育收费㈠你校来函申请研究生委培费、硕士研究生报名费、硕士研究生考务费、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京财综[2002]2674文件规定执行;成人教育各类专业学费标准仍按京价(收)字[1999]第303号文件规定执行。

㈡北京市委党校成人教育学院各分院、研究生部各教学点须持由你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研究生部签发的《合作办学确认书》及经你校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7.06.14
•【字号】京财综[1997]753号
•【施行日期】1997.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财会人员
交流中心收取会计电算化报名考务费的函(京财综(1997)753号1997年6月14
日)
北京市财务人员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会计电算化收费标准的请示”(京会交〔1996〕0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承办会计电算化考试时收取报名费、考务费及资料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d19146--010203ccj。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收取涉外短期技术培训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收取涉外短期技术培训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收
取涉外短期技术培训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6.10.28
•【字号】京财综[1996]2218号
•【施行日期】1996.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收取涉外短期技术培训费的函
(1996年10月28日京财综〔1996〕221
8号)
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涉外短期技术培训’收费项目单独立项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收取涉外短期技术培训费,收费收入应执行京财工(1991)18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48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24日京财预〔2014〕148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
用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12.20
•【字号】京财[收]字[1996]第434号
•【施行日期】199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1996年12月20日京财(收)字〔1996〕
第434号
京财综〔1996〕2515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收《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立项的报告”(京劳法文〔1996〕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劳动局对本市企业发放《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按每本4元收取工本费。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立项批准文件及收费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函复。

d18999--010725xxj。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课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3]119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课考试报名
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3]1190号)
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课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政职办[2013]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参加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1 / 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我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将评审单位向参加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收取的评审费、答辩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企业政工干部专业职务评审费)(收费编码114001)收费标准为,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每人80元(收费编码114001003),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每人120元(收费编码114001002),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每人160元(收费编码114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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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6.07.16
•【字号】京财综[1996]1067号
•【施行日期】1996.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外地
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的函(京财综(1996)1067号1996年7月16
日)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京劳培函〔1996〕22号)收悉。

根据市政府(1995)14号令《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管理规定》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经你局认可的承担外地进京人员培训的单位,在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6]121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6]121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月30日京价(收)字(1996)
第066号京财综(1996)121号)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及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京统行字〔1995〕15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每个统计单位60元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

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你单位应持本函和收费立项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二年。

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等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1.08•【字号】京价[收]字[2002]028号•【施行日期】2002.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等有关问题的函(京价(收)字[2002]028号2002年1月8日)市教委:你委《关于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1]93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规定,现将你委所属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收取教育评估费及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考试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业务向申请评估的单位收取评估费(收费编码为:175001008)标准为:㈠学科专业点评估费1、博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费,每个点1200-1500元;2、申请增设博士点评估费,每个点1500-2200元;3、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费,每个点1000-1200元;4、申请增设硕士点评估费,每个点1200-1500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学校规模、类型确定。

在对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时,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覆盖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不另收评估费。

㈡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评估费1、已有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费,每个单位7000-9000元;2、申请学位授权的整体条件评估费,每个单位10000-15000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与申请单位按照学校规模、类型商定。

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评估费包括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硕士(MBA)等各种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的评估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01]3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01]38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01)388号2001年3月13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行为,经市“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于2001年3月至4月底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审核。

现将审核范围、原则、方法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审核的范围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法人组织,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在本市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审核的原则(一)以下情况的收费予以保留:1.对依据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的规费及资源保护性收费予以保留,但对收费范围过宽和标准过高的项目要缩小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编入部门预算并逐步实行“票款分离”。

2.对合理而又属于税收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保留,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实施“费改税”。

3.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的强制性培训、考试,除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的外,可以适当收费,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收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掌握,其收费项目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

(二)以下情况的收费予以取消:1.政府机构改革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卫生局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卫生局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卫生局食品从业人
员培训费标准(试行)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01.03
•【字号】京价[收]字[2003]16号
•【施行日期】2003.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卫生局食品
从业人员培训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3]1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报送我局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情况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1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你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从事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为每人每期36元(18课时)。

培训费包含内部编印资料费,证书工本费。

二、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持此函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培训课时
收取培训费和进行培训,不得擅自提高培训费标准和减少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实施收费时,出示《收
费许可证》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课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上述培训费标准试行一年。

此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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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会培训费标准(试行)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3]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1.03
【实施日期】2003.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培训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3]17号)
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你会《关于基层企业党政干部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研教[200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你会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全市基层企事业党政干部继续教育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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