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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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汕府办函〔2020〕179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4日汕尾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工作安排为充分发挥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的作用,细化工作任务,特制定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海关、市税务局、汕尾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汕府办函〔2022〕206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汕尾市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关于信用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2022年底,35个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信用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基本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23年底,各领域信用监管政策制度体系较为完备,信用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支撑信用在服务实体经济、智慧监管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更大效力。

二、建立贯穿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机制(一)事前环节信用监管1.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汕府办函〔2022〕230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0日汕尾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措施为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龙头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尽快培育具有较强根植性和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全市产业发展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大体量方向迈进。

现就提升重大项目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施范围(一)交通类、市政类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类项目,投资规模10亿元及以上;(三)海上风电装备制造、生物科技和新材料类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四)电子信息类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五)石化类项目,投资规模10亿元及以上;(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按上述标准上报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审查核实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二、具体措施(一)成立重大项目服务专班市级重大项目服务专班依托现有的“六大会战”指挥部行使服务职能,由市领导牵头,负责协调需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争取上级的政策和指导支持。

各地政府应加强对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梳理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推进流程、关键节点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制定推进计划图和工作表,并组织统筹实施。

〔责任单位:项目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实施全过程专员代办服务由各地政府制定专项工作推进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汕府办〔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尾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汕府办〔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能力和工作水平,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针对有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为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汕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汕尾市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并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

三、找准问题,分类处理(一)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且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不含个人自建房),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

其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认定,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法规政策。

1988年建市到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以“汕尾市市区建设总指挥部”名义作出的审批文件(包括批复、会议纪要、会签、领导批示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视为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汕府办函〔2024〕165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8日汕尾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光伏发电具有绿色低碳、可再生的特点,是能源低碳转型发展的方向。

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丰富、开发潜力大,是未来一段时期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科学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明确开发重点(一)实施园区全覆盖。

积极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及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的总体部署,适应未来绿色产品生产和消费需要,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

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不再一一列出)(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

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动《汕尾市公共机构屋顶资源对外出租利用项目》实施工作,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汕府办[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汕尾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优化投资软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构建和谐汕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到各级政府和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必须建立健全领导重视、机制科学、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汕府办〔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8日汕尾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计划、审核、拨付、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汕尾委办字〔2019〕66号)的要求,本着有制度、能制约、可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

包括本级年初预算资金、临时批拨资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债券资金、收回存量资金、财政资金的调剂、临时调度资金。

二、市级财政支出的管理原则、办理程序、审批权限(一)本级年初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1.管理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严格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均衡支出”的管理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2.办理程序(1)各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按“单位每季度根据批复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审核意见(或编制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汕府办函〔2022〕216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8日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汕财评〔2019〕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管理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重大项目一般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费原则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安排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时序予以安排。

为保障资金使用有效、安全,其拨付将严格依据前期工作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为发挥前期工作经费激励作用,对于前期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在前期费的安排上给予优先保障和倾斜支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7•【字号】汕府办函〔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7日汕尾市推进政务服务“跨城通办”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李希书记在汕尾调研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七届十三次、十四次全会、全市干部大会暨奋战“三大行动”推进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大力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汕尾市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着力提升企业和群众跨城办事便利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汕尾市“跨城通办”工作从2020年11月启动,至2021年12月底基本完成,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全程网办”、“一体机事项互联互通”和“异地窗口代收代办”的方式,第一阶段探索开展无差别“市内通办”,第二阶段与广州、深圳、东莞、惠州市实现跨城通办,第三阶段与广州、深圳、东莞、惠州、中山、珠海、肇庆、江门、佛山市实现跨城通办,第四阶段与全省其他地市实现跨城通办。

(二)总体思路1.业务协同,监管同步。

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和部门壁垒,建立两地“跨城通办”异地受理、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汕府办函〔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磋商与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签订与履行第五章备案与归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推进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大民事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合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格式合同、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领域等采用国家、省、市示范文本的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三)征收、征用补偿合同;(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五)招商引资、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六)借款、资助、补贴等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汕府办函〔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8日汕尾市政府投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成熟度,完善项目开工要素,加快项目全生命周期工作,发挥投资拉动作用,确保“项目谋划一批、前期工作成熟一批、在建项目加快一批”,特制订本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黄志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范振学市政协副主席、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李永坚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局局长余振光市政府副秘书长林献良市财政局局长黄秋强市住建局局长领导小组成员: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投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供电局、市人社局、市政数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代建中心,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汕尾分局、市投控公司、市交投公司、市金控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永坚同志兼任;设办公室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同志和市财政局分管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策;负责调查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负责督导各专项小组、各县(市、区)、各项目单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任务。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法制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汕尾市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粤府办〔2018〕25号)的部署要求,全面做好我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级、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一)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同时公开征求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清理标准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三)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四)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五)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对汕尾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对汕尾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对汕尾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01
•【字号】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经2011年2月23日市政府五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汕尾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目录附后),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雁雄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27项)
三、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项)。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汕府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汕尾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中介管理第四章准入退出第五章采购选取第六章信用惩戒第七章咨询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即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监理、咨询、招标(采购)代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的项目单位,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以及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由汕尾市人民政府依托广东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统一建设的汕尾市中介服务超市分平台,为全市含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提供公开选取以及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入驻、交易管理、信用奖惩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管理平台。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2•【字号】汕府办函〔2022〕80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80号各县(市、区)人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日汕尾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评审第三章评审方式和程序第四章专家抽取和管理第五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六章评审现场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科资字〔2019〕25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科技项目评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评审组织机构组织的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本市科技项目进行的评判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审组织机构,是指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办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科技项目评审活动中,有权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科技项目评审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评审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评审组织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评审制度和机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2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2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2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汕府办函〔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22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汕尾市2022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3日汕尾市2022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两会”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我市营商环境迭代升级、提质增效,对标国内先进,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最优营商环境,打造汕尾市营商环境改革4.0版,将汕尾建设成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高地,全面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新时代汕尾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全省优秀、全国前列”目标,对标世行评价标准体系,对照广州、深圳营商环境标准,聚焦企业综合感受,做实“前标准、中承诺、后监管、一网通、全代办”模式,纵深推进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在政务环境率先破局的基础上,突出打造一流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八个便利化”“六个通办”,全力构建企业投资全代办服务体系,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持续为我市各类市场主体降本减负、纾难解困,推动汕尾市营商环境改革向4.0进军,让“我比人家办得快、我比人家办得好”的“店小二”式服务深入人心,进一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全国革命老区示范样板。

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开放。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开办企业力争实现1个环节0.5个工作日办结,一般工业项目审批总时间控制在21个工作日内,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总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内,高压单电源客户办电平均用时不超38个工作日,水气外线工程接入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协助1家企业成功上市,推动‘中小融’汕尾专区注册用户达到2万户以上,“提前申报”应用率达到98%以上,“两步申报”应用率达到85%以上,环节最少、用时最短、流程最优的审批制度率先建成。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汕府〔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汕府〔2017〕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省以及市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单位向市编办提出,并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其中,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于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5•【字号】汕府办函〔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5日汕尾市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2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三次、十四次全会及《汕尾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抓融入“双区”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支撑,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限制,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25日,通过市、县(市、区)两级线下窗口代收代办推动一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市通办”,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在部分镇街设立“全市通办”代收代办窗口;2021年8月25日前,打通通办数据接口,推动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市通办”;2021年11月25日前,加快完善平台建设,推进通办服务上线运行,支撑“全程网办、一体机办理、实体政务大厅代收代办”等业务模式,推动第三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市通办”。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汕府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八届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汕尾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我市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2]57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23
【实施日期】2012.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法制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法〔2011〕7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市政府(含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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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
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0]27号
【发布部门】汕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汕府办〔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自1999年以来,我市先后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1225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批671个,减幅为49%。

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554项(其中行政许可454项,非行政许可100项)。

通过开展全面清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审批行为还不够规范,审批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办事效率还不够高,各地、各部门改革进展不平衡等。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我市科学发展新跨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和《关于做好新一轮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27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
式创新,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

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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