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沈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谢边至三堡段改扩建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机关盖章)2017年11月一工程名称沈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谢边至三堡段改扩建工程二工程地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地点:项目位于广东省佛山、江门市境内。
工程起于佛山市南海区谢边(接广佛高速公路),沿原路线走向,途经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顺德区,终于江门鹤山市雅瑶镇三堡(连江肇高速公路昆东互通立交)。
路线全长46.60km。
主要控制点:佛山市禅城区、罗村镇、张槎镇、南庄镇、九江镇、龙江镇、乐从镇、江门鹤山沙坪镇、雅瑶镇。
三建设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谢边至三堡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交运[2007]1119号);2.交通运输部《关于谢边至三堡公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发[2008]16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949号、[2010]150号、[2010]395号);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谢边至三堡公路改扩建工程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09]3号、粤交基函[2009]1790号)。
四技术标准与主要指标1. 设计速度:120km/h;2. 桥梁设计荷载:扩建按公路-Ⅰ级,改建按原标准;3. 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路基及其他桥涵1/100;4. 路基宽度:整体式42m,分离式52m;5. 桥涵宽度:与路基同宽。
6.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0.05g;其余技术指标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等标准、规范。
五建设规模及性质本项目主线全长46.60km,采用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改扩建,全线共有特大桥、大桥11438m/13座;改造互通立交4处,新建互通立交3处,移位新建服务区1处(雅瑶服务区)。
其中,汾江大桥北桥至潭洲大桥南桥段9.01km两侧拓宽为分离式路基52m;九江大桥段1.8km为整体式路基单侧扩建,九江特大桥单幅扩建桥宽20.15m;其余路段为整体拓宽路基至42.0m。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管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
凡佛山市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在质量监督范围内。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是佛山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必须接受市质监站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市质监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交通局、市质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六条市质监站在业务上受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领导,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㈡执行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的工作计划,协助市交通局做好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的认证初审和市场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强化工程风险预控,加大安全防范力度,降低工程实施风险,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⒋暗挖工程(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施工;⒌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⒍暗挖工程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施工;⒎盾构始发、到达施工;⒏盾构开仓施工;⒐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⒑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⒒深基坑开挖施工;⒓预制梁架设施工;⒔现浇梁、板混凝土浇注施工;⒕钢箱梁吊装施工;⒖预应力张拉施工;⒗水稳基层施工;1—20(以第七条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参加过专项方案评审的1~2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于关键环节施工条件验收前5天,以文件形式(包含验收时间、地点、部位、验收小组名单以及监理单位预审意见)通知各相关参建单位、行业施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机构。
在通过条件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将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及施工单位所提交的隐患整改报告报送行业施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或经验收后对存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应关键环节的施工。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严把关键环节⒌暗挖工程马头门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⒍暗挖工程扩大段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⒎暗挖工程(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⒏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⒐暗挖工程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施工前验收条件⒑盾构始发、到达施工前验收条件⒒盾构开仓施工前验收条件⒓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验收条件⒔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⒕深基坑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⒖预制梁架设施工前验收条件⒗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前验收条件表2施工前条件验收表注:本表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条件验收申请和条件验收意见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1〕112号),我局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及省、市配套实施文件,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绿色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佛山禅城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试行)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目录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1)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6)联合验收报验须知 (7)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9)规划部门 (9)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9)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条件核实 (11)绿化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3)住建部门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6)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8)环保部门 (2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公安消防部门 (2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4)气象部门 (26)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28)卫生部门 (30)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31)邮政部门 (33)住宅信报箱验收 (33)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其他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3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 (3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 (36)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 (38)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0)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1)联系方式……………………………………………………………封底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和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勘察、充分授权、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结”的原则运作,把原来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各自开展的验收工作由一个机构统筹办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统一监管。
佛山市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浇灌混凝土时,项目经理应委派专人全过程在现场监控支撑体系的安全。
另外,项目经理至少要在正浇灌混凝土的楼面上带班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监理员签名见证(填写附表5备查)。
(四)应就有关的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五)应及时有效地对工程进行监测,并应详细记录。
(六)应有针对性地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组织演练。
(七)各项目部应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本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在工地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六、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应根据规范要求、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等有关资料文件,根据工程实际提出监理意见,对该专项方案编写监理纲要和实施细则。
(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总监应参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填写附表6备查)。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浇灌混凝土时,总监应委派专人全过程在现场监控支撑体系的安全。
另外,总监至少要在正浇灌混凝土的楼面上带班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填写附表5备查)。
(四)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下达暂停令,协助施工单位启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并向建设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监督管理(一)各区建设局负责区域内各项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督促各方落实责任,实行严格管理,并把本地区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重大危险源予以公示。
(二)各区要建立信息快报制度,按规定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所有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必须在10天内由各区安监站综合信息上报至区建设局和市安监站(附表2)。
(三)各区建设局应将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为本地区的重大危险源予以公示。
(四)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实行专项登记制度,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附表3)。
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整理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2、专家组审查论证的书面意见和专家审查表(附表1)。
(1)佛山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指南(2019版)第一册建设项目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共205页文档
(1)佛⼭市公路建设项⽬档案⼯作指南(2019版)第⼀册建设项⽬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共205页⽂档前⾔原《佛⼭市公路建设⼯程竣⼯⽂件编制及归档指南》(以下简称2019版《归档指南》)于2019年7⽉出版,该书在规范我市交通基础设施项⽬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发挥了重要作⽤。
然⽽,随着近年来⼀些技术规范的不断更新和管理性⽂件的出台,原书已不能适应当前⼯程档案管理的需要。
为此,对2019版《归档指南》进⾏修编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次修编⽬的是统⼀技术类⽤表、规范质量保证资料的编排,以实现质量保证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的⽬标。
本次是在2019版《归档指南》的基础上,按照最新颁布的规定、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修编出版《佛⼭市公路建设项⽬档案⼯作指南(2019版)》(以下简称2019版《⼯作指南》)。
本次修编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项⽬档案的管理要求,修订了施表、检表、评表、统表、试验⽤表,新增了建设单位管理⽤表、监控单位⽤表及旧桥加固⽤表等。
2019版《⼯作指南》第⼀册为《建设项⽬档案编制及归档指南》,由杨飞跃、陈伟忠、曾法强、周雪琼、罗超红、褚⽴军、姚若荣、曾爱云、汪伟明、刘科强、楼国权、王⽂强、林顺伟、刘璇云、谢⼭海、奉芳、刘萌主编;第⼆册为《建设单位管理⽤表》,由罗超红、奉芳、曾法强、刘璇云、谢⼭海、刘萌主编;第三册为《监理、监控单位⽤表》,由陈伟忠、姚若荣、曾爱云、曾法强、谢⼭海、奉芳、刘萌、楼国权主编;第四~⼋册为《施⼯单位⽤表》,由周雪琼、曾国东、褚⽴军、司徒毅、汪伟明、刘科强、陈伟忠、姚若荣、曾爱云、王⽂强、罗超红、陈聪、曾法强、楼国权主编。
本次修编时间仓促,且涉及多个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疏漏甚⾄错误,请使⽤者及时反馈使⽤中的问题和建议,以便修订时进⼀步完善(联系电话:0757-********、0757-********〔传真〕,下载⽹址:/doc/7cf9492c6e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b.html )。
设置构造物的路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2、二、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二点,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无
颁发的证件名称
《路政管理许可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施工期限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数量限制
□有√无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7、渡槽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渡槽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高值不得小于5.5m。(2)渡槽墩柱,一般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妨碍行车安全。必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3)渡槽与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锐角应大于45°。(4)渡槽应有可靠的密封,不得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属于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
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
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条、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一、二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5、《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佛山工程文件 归类 (至2011年5月1日止)
佛山工程文件归类(至2011年5月1日止)(一)费用类1.0 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佛价【2009】85号2009.05.31发布和执行√√2.0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4】428号2.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粤价函【2008】77号3.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价格【2002】10号4.0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5.0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粤价函【2004】393号 2004.7.21发布 2004.8.1执行√√5.1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粤价函【2005】368号 2005.7.27发布和还是执行粤价函【2004】393号√√5.2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 2004.7.29发布 2004.8.1执行√√6.0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验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粤价函【2008】76号 2008.2.18发布和执行文件内容:暂按:粤价函【2004】405号文规定执行√√6.1 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验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粤价函【2004】405号 2004年7月19日发布和执行√√7.0 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粤价函【2008】929号 2008.10.26发布和执行至2010.12.31止√√7.1 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佛价【2009】100号 2009.6.11发布和执行至2010.12.31止实质执行:粤价函【2008】929号√√7.2 转发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交财函〔2009〕21 号广东省交通厅 2009.1.5补发和执行8.0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粤价【2002】36号 2002.2.30发布和执行√√9.0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计价格【1995】971号 1995.7.17发布和执行√√9.1 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收费粤价【1998】167号 1998.6.22发布 1998.7.1执行√√10.0 招标代理服务费粤价函【2009】896号 2009.10.30发布 2009.11.1执行√√10.1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广东省物价局 2002.?.?发布 2003.1.1执行√√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粤价【2003】320号10.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2002.10.15发布2003.01.01执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从2007年5月1日执行√√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价费字【第479】号 1992.9.18发布1992.10.1执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2002.1.31发布和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1283号 1999.9.10发布和执行√√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号2000.7.5发布和执行√√人防部门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 2009.11.21发布和执行√√11.0 履约投标保证金佛价(2004)157号 2004.10.19发布实质执行:2004.9.27粤价函(2004)266号√√11.1 《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12.0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粤价【1999】93号 1999.4.19发布 1999.5.1执行√√12.1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佛价【1999】78号 1999.5.19发布 1999.6.1执行√√13.0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粤价【2002】108号 2002.4.2发布 2002.4.15执行√√14.0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房屋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011.3.16发布 2011.5.1执行√√2006.04.01执行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用水价格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6】72号 2006.12.8发布和执行关于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建【2006】141号 2006.7.28发布和执行关于印发《使用预拌砂浆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造函[2007]196号 2007.12.4 发布和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 2007.12.29发布和执行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 2008.02.04发布和执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粤建造函[2008]043号2008.04.29发布和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 2009.9.9发布2009.9.10执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2008.11.13发布 2009.01.01中国执行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 2009.04.16发布和执行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99号 2009.11.02发布和执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佛价[2009]206号2009.11.12发布 2009.11.02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91号 2008.11.18发布 2008.12.1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2009.09.21发布 2010.01.0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2009101609580417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2010.02.26发布 2010.4.1执行发布 2010.4.1【2010.7.1】执行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金属结构工程——钢结构》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574号 2010.11.5发布 2011.4.1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9〕210号文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函[2010]1915号 2010.09.06发布和执行关于调整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733 号2010.09.06发布和执行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工程部分费用标准及砌石工程等概预算定额(实行)的通知 (粤水建管[2009]462号文) 2009.12.17发布和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基【2006】2号 2006年1月9日发布 2006年2月9日执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二)法律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8】209 佛山市交通局2008年7月3日发布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交转【2008】209号 2008年7月3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0】435号 2010年4月发布 2010年5月1日执行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优质优价和施工监理优监优酬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交转〔2011〕20号 2011.1.21发布和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9号5、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6、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7、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8〕4号8、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农〔2008〕25号9、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农〔2008〕51号10、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饮办〔2009〕7号11、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9号1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管〔2000〕89号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第一章水库移民征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总【2003】67号)第三章环境保护工程第四章小水电站送出工程(变电站工程、送出线路工程)《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试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技经【2002】13号)(三)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费用:检验试验费的类别、区别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强制性检测指南》的通知佛交监【2010】31号 2010年4月29日发布 2010年5月1日执行合同清单检测项目暂定金计量支付研讨会会议纪要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办公室36号 2010年10月8日发布和执行关于《质量检测若干问题建议(指引)》有关问题说明的函佛交监函【2010】15号 2010年10月22日发布和执行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76号 2008.2.18发布和执行文件内容:暂按:粤价函【2004】405号文规定执行广东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粤价函[2004]405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 2010年5月21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 2010年5月21日发布和执行关于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佛交【2010】218号附件1_4关于加强工地试验室辅助人员管理的通知佛交监【2010】120号 2010.11.3发布和执行工地试验室备案考核申报须知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 2007.10.19发布 2008.1.1执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2009【1350】号 2009.12补发 2010.1.1执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 2009.5.11发布 2009.8.1执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函[2008]391号 2008.11.18发布 2008.12.1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62号 2009.09.21发布 2010.01.0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6版本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 2010.2.26发布 2010.4.1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版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2004.10.20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2003.10.15发布关于发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与相应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基【2006】2号 2006.1.9发布 2006.2.9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佛府办[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2]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电话:8228 358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9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地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及佛山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快速公交和导向巴士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和新型交通系统,按运量分类,分为大运量、中运量及中低运量三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对于途经本市的国家和省投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应配合推进规划、设计、征拆和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等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9〕2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9〕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日佛山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决策部署,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8号),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构建现代化货运物流体系,加快发展铁水、公铁、空铁、江河海联运和“一单制”联运服务的相关要求,坚持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综合施策、系统推进的基本原则,通过促进基础设施畅通衔接、提升铁路水路运输服务水平、加快运输组织模式创新等工作,尽快提升跨运输方式快速转运能力,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动更多公路货物运输尤其是中长距离运输向铁路和水运转移,形成运输结构调整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输结构不断优化的良性格局。
二、工作目标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集中攻坚,实现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至2020年,全市铁路货物发送量达182万吨,较2017年增长9%;水路货物运输量达到5448万吨,较2017年增长20%。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佛府[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2010]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含本市内的市际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管理、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和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完整word版)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首件工程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首件工程验收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实现样板(首件)工程引领项目整体质量提升、“品质工程”真正落地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要求(一)、首件工程验收是指各分项工程严格按照标准完成样品工程后,对样品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分析、论证、总结、固化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选用、人员设备配置、工艺工法、评价标准的重要环节。
(二)、本指南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包含公路、水运、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加固等交通运输工程适用本指南。
(三)、首件工程按照“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建立由建设单位统筹、监理单位组织、监控(检测)单位指导、施工单位实施的责任管理体系。
(四)、首件工程验收标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以下简称《验评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广东省高速公路优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交基〔2011〕1526号)等标准、规定及其设计、合同文件进行评定。
(五)、首件工程验收通过后建立的样板工程应在本标段内标识、示范、推广,指导后续工程批量生产;未进行首件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项目的首件工程验收开展及推广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样板(首件)工程验收制度的落实。
二、首件工程验收内容及程序(一)、首件工程验收流程详见附件1。
(二)、首件工程范围及强制性检测指标频率详见附件2。
(三)、项目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在进行合同段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的同时,结合本指南附件2,制定合同段首件工程实施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细化首件工程管理内容。
(四)、施工单位根据批复的首件工程实施计划,按工程进度编制各分项首件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详见附件3)。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首件工程验收工作指南(试-行)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首件工程验收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实现样板(首件)工程引领项目整体质量提升、“品质工程”真正落地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要求(一)、首件工程验收是指各分项工程严格按照标准完成样品工程后,对样品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分析、论证、总结、固化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选用、人员设备配置、工艺工法、评价标准的重要环节。
(二)、本指南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包含公路、水运、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加固等交通运输工程适用本指南。
(三)、首件工程按照“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建立由建设单位统筹、监理单位组织、监控(检测)单位指导、施工单位实施的责任管理体系。
(四)、首件工程验收标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以下简称《验评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广东省高速公路优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交基〔2011〕1526号)等标准、规定及其设计、合同文件进行评定。
(五)、首件工程验收通过后建立的样板工程应在本标段内标识、示范、推广,指导后续工程批量生产;未进行首件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项目的首件工程验收开展及推广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样板(首件)工程验收制度的落实。
二、首件工程验收内容及程序(一)、首件工程验收流程详见附件1。
(二)、首件工程范围及强制性检测指标频率详见附件2。
(三)、项目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在进行合同段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的同时,结合本指南附件2,制定合同段首件工程实施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细化首件工程管理内容。
(四)、施工单位根据批复的首件工程实施计划,按工程进度编制各分项首件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详见附件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7〕26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7〕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精神,为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欠薪风险隐患排查(一)完善欠薪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牵头建立欠薪劳资纠纷风险预警机制,对欠薪隐患建立综合采集信息、实时隐患排查、分级分类预警、及时化解风险、定期分析研判的工作模式。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动提供工作中掌握的企业劳资隐患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关停搬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企业涉诉信息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对企业动态监控,加强分析研判,对发现的欠薪隐患及时组织力量排查化解,实行分级预警,分类监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为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提供基础。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镇(街道)建立村居欠薪隐患采集机制,充分发挥村居贴近企业,熟悉情况的优势,建立基层网格化劳资隐患排查队伍,拓宽劳资隐患信息的搜集渠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建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工商局、商务局、金融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二)强化对欠薪隐患的排查力度。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5.07.07
•【字号】佛交〔2015〕359 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交〔2015〕359 号
禅城、南海区交通运输局,高明、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公路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市交通运输协会:
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2015 年7 月7 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佛府函[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函[201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建设、协调发展和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指导、监督、协调统筹工作;各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水务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区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组织编制本市、区城市道路网规划。
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建设须符合城市道路路网规划。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4号)精神,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工作,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和运转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用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理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建设、专业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市管廊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制定管廊建设管理政策以及发展战略,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建立健全管廊有偿使用机制,负责全市管廊建设及运营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管廊项目的投资立项,会同市住建管理局建立健全管廊有偿使用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安排的总体统筹计划,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在规划层面落实管线入廊要求,将管廊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
交通安全设施交工检测参数培训
三、标志
检测依据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200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立柱竖直度
允许偏差±3mm/m;每柱测两个方向,垂线、直尺或工程靠尺测量
2、标志板净空
允许偏差:+100mm ,用手持式激光测距仪,取不利点(JTG F80/12004并无规定板下缘处应取多少点)。
立柱壁厚
允许偏差:4.5±0.25m,每公里不少于5 点。超声波测厚仪、涂层测厚仪测量。
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埋入深度
符合设计要求,每公里不少于5点,直尺 测量。
四、防护栏
01 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
允许偏差:±20mm,每公里不少于5点,直尺测量。
02 砼护栏断面尺寸
允许偏差:高度 ±10mm、宽度 ±5mm、厚度 ±5mm 每公里不少于1处,每处不少于5点,直尺测量。
质量要求
1、基本要求 2、外观质量 3、外形尺寸 4、标线厚度 5、色度性能 6、光度性能 7、抗滑性能
二、标线
检测方法及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及技术要求 1、取样 1.1 纵向实线或间段线
测量范围小于或等10km时,以整个测量范围为一个检测单位,在标线的起点、 终点及中间位置,选择3个100m为核查区域,再从每个核查区域中随机连续 选取10个测试点;测量范围大10km时,取每10km为一个检测单位,分别选 取核查区域和测试点。
五、其他
逆发射系数
逆反射又称作反光。逆反射系数的物理意义是:在单 位光照条件下,单位面积上产生的亮度值,单位是 mcd/lx/m2。逆反射系数是平面逆反射表面上的发光 强度系数R除以它的表面面积的商。
R′= R / A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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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
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强化工程风险预控,加大安全防范力度,降低工程实施风险,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包含公路、水运、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交通运输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工程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交通运输工程安全质量的关键环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关键环节如下:
⒈暗挖工程竖井开挖施工;
⒉暗挖工程马头门开挖施工;
⒊暗挖工程扩大段开挖施工;
⒋暗挖工程(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施工;
⒌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
⒍暗挖工程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施工;
⒎盾构始发、到达施工;
⒏盾构开仓施工;
⒐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
⒑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
⒒深基坑开挖施工;
⒓预制梁架设施工;
⒔现浇梁、板混凝土浇注施工;
⒕钢箱梁吊装施工;
⒖预应力张拉施工;
⒗水稳基层施工;
⒘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
⒙其他。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工程特点,并参照附表1—20确定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制定《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环节,《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建设、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
施工单位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附表1—20的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进行调整,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
自检自评合格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
第六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的,方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第七条验收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参加过专项方案评审的1~2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于关键环节施工条件验收前5天,以文件形式(包含验收时间、地点、部位、验收小组名单以及监理单位预审意见)通知各相关参建单位、行业施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机构。
在通过条件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应将验收报告、验收会议纪要及施工单位所提交的隐患整改报告报送行业施工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或经验收后对存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应关键环节的施工。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严把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
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重视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按要求参加条件验收,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和行业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关键环节条件验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通过关键环节验收擅自施工,或未采纳验收意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向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反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⒈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
⒉施工前条件验收表
⒊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
⒋暗挖工程竖井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⒌暗挖工程马头门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⒍暗挖工程扩大段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⒎暗挖工程(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⒏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
⒐暗挖工程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施工前验
收条件
⒑盾构始发、到达施工前验收条件
⒒盾构开仓施工前验收条件
⒓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验收条件
⒔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
⒕深基坑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⒖预制梁架设施工前验收条件
⒗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前验收条件
⒘钢箱梁吊装施工前验收条件
⒙预应力张拉施工前验收条件
⒚水稳基层施工前条件验收
⒛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前条件验收
附表
表1 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2 施工前条件验收表
注:本表施工单位填报,作为施工单位条件验收申请和条件验收意见的附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3 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
注:本表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表4暗挖工程竖井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竖井开挖指锁口圈梁完成后进行土方开挖前条件验收。
表5 暗挖工程马头门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6 暗挖工程扩大段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7 暗挖工程(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按单位工程进行该项施工前条件验收。
表8 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连续穿越一级风险源则每50米验收一次。
表9
暗挖工程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后续各段临时支撑拆除由监理工程师参照以上条件进行控制。
表10 盾构始发、到达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1、盾构始发条件验收应在桩体破除前进行;
2、盾构到达条件验收应在进入加固段前验收。
表11 盾构开仓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2
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3
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4 深基坑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车站主体基坑开挖当分段进行时,应逐段进行开工前条件验收。
表15 预制梁架设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本表适用于铁路、快速路、二级及以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架设施工。
表16 现浇梁、板混凝土浇注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本表适用于公路、铁路及城市道路现浇梁混凝土浇筑施工前条件验收,表中“合龙条件”仅适用于挂篮施工工艺;挂篮施工应每节段进行条件验收。
表17 钢箱梁吊装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8 预应力张拉施工前验收条件
注:1、同一跨径预制梁预应力张拉施工前条件验收数量应不小于5%,且不少于3片。
2、现浇梁预应力张拉施工前条件验收须满足100%频率。
表19 水稳基层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20 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前验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