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信鞋业进货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1997]第6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0.30
【实施日期】199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购销合同
征收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63号1997年10月3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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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印花税应税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下同)的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方法是指按纳税人采购、销售(营业)收入金额核定应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法。
核定应税比例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比例。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定征收:(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二)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三)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四)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五)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六)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1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201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一)地方税收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2010年第2号)现将《税务核定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税务核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核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税务核定包括核定应纳税费计算依据和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会计核算不准造成成本核算不实等情况,地税机关难以核实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申报的计算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及临时经营的。
﹙八﹚其它情况。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税务核定种类第五条计算依据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二)营业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五)印花税计算依据核定。
(六)城镇土地使用面积核定。
(七)房产原值和租金标准核定。
(八)未缴纳资源税矿产品原矿数量核定。
(九)房屋、土地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十)烟叶销售额核定。
(十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核定。
(十二)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标 签】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函﹝2001﹞357号【发文日期】2001-12-06【实施时间】2001-12-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有关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1]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凭合同贴花问题 房屋租凭行为确立后,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租凭合同贴花完税。
对只签订一定期限和金额的合同,而且未注明以后年度仍按此合同执行的,只能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提供合同,又未查实的,无法确定其为纳税人,不能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不能提供合同的单位贴花问题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凭证,对广告公司等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提供合同的,不能按照帐面记载的广告业务收入或开具有发票金额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发票是否属于应税凭证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制裁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而发票属于销售商品的凭证,不具有合同性质,不能作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四、关于沈阳白利保广场项目的发展顾问合同贴花问题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其中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沈阳白利保广场项目的发展顾问合同中规定:乙方提供项目整体发展、设计及施工上的统筹、咨询、指导、审议、协调、监察及管理工作,使该项目能在最佳经济效益和适当进度下完成建议。
因此,该合同具有技术咨询合同性质,应按技术合同贴花完税。
五、关于经营承包合同贴花问题 医药集团分公签订的是经营承包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税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0.10.20
•【字号】辽地税所[2000]314号
•【施行日期】200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所[2000]314号2000年10月20日)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请示》(鞍地税所[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问题
根据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95)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办的小学、中学、高中凡纳入教育部门招生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可比照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规定,其所办的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办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学校或教委任命或聘任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作为校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但不实行承包经营的,并提供任命或聘任证书的,也符合校办企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地方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地方政府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文件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辽地税函[2006]2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2006年12月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开展促销活动赠送商品的成本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多样的促销活动所赠送商品(包括现金)的成本,按照业务宣传费标准扣除,即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同时,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63号)第十条废止执行。
二、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执行期限问题省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4号)中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执行时间自该文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同时,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4]64号)第二十三条废止执行。
三、纳税人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应调减保险费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给所属企业,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辽宁省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行﹝1997﹞321号【发文日期】1997-12-29【实施时间】1997-1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统一全省政策、经研究,现对各地提出的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典当业贴花的问题 典当行属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属于以实物抵押获得所虚资金的“抵押贷款”收据,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贴花(典当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贴花)。
二、关于出让土地贴花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甲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甲方使用若干年后,房屋归乙方所有。
此类合同如果甲乙双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则应按“财产租凭合同”贴花;如果乙方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甲方,则视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书据,按现行规定不应贴花。
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贴花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
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此合同不是产权转移数据,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四、关于集团内、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贴花问题集团内、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两个独立人间、且相互进行结算的,其签订的合同不论是集团内部(或系统内部)还是外部的,均属应税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五、 有偿转让的贴花问题 对在地域性市场上的股权证买卖、企业间的股权协议转让,可暂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六、关于“ 贷改投 ”是指国家将原拨款改为贷款的部分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简称。
按国发[1995]20号《 关于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
辽宁国税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
2001.05.05 2001.05.10 辽国税发[2001]56号 2001.06.28 辽国税发[2001]83号 2001.07.10 辽国税发[2001]88号 2001.07.27 辽国税发[2001]100号 2001.08.20 辽国税函[2001]170号 2001.10.23 辽国税函[2001]228号 2001.12.25 辽国税发[2001]189号 2002.01.08 辽国税发[2002]1号 2002.01.29 辽国税发[2002]12号 2002.02.07 辽国税发[2002]20号 2002.02.07 辽国税函[2002]51号 2002.02.22 辽国税函[20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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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外贸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6.11.0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11.22 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 1996.11.25 关于印发纳税人自行缴税带票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6.12.11 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信访工作制度 1996.12.30 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7.04.03 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05.27 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06.16 关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11.07 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7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8.03.06 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03.12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03.30 关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通知 1998.07.08 关于对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07.2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1998.10.1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1998.12.30 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1999.02.26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03.09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9.03.25 关于确定辽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1999.04.12 关于同意辽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车辆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1999.06.03 关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07.06 关于确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1999.09.07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09.14 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08 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24 印发《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24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12.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5年以来,为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先后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钼矿石、锰矿石、岩金及煤炭等矿产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
为了进一步落实资源税政策,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建立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税源控管的协作机制。
一是要求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特别对手续不健全,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要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是要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开采用地信息、矿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证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信息、采矿计划信息等。
三是建立资源税户籍税源管理制度。
通过对征收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有关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核定征税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应税矿产品的产、销、存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5]28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1.25
【实施日期】200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期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28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印花税应税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下同)的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方法是指按纳税人采购、销售(营业)收入金额核定应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
印花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12.07
•【字号】辽地税[1994]71号
•【施行日期】1994.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
的通知
(辽地税〔1994〕7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局先后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91)国税发006号《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暂缓征收印花税。
此规定已经到期。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外贸合同及涉外保险凭证征收印花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辽地税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工资税前扣除及纳税申报问题福利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残疾职工工资按现行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盈利福利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盈利福利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倍减去已按现行计税工资政策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工资后的余额作为加计扣除工资。
准予扣除的加计扣除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
亏损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工资政策。
盈利福利企业在年度中间进行预缴纳税申报时,自行计算并将加计扣除工资,填列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盈利福利企业自行计算并将加计扣除工资,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并注明“福利企业加计扣除工资”。
二、关于福利企业2006年度减免税款的计算及纳税申报问题福利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后,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除以12再乘以9,得到1-9月份的减免所得税款额,并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从2007年度起,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局《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2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具体使用项目的拨款,应按规定计入‘专项预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辽税政四[1989]41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
正文:
----------------------------------------------------------------------------------------------------------------------------------------------------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税政四〔1989〕41号)
抚顺市税务局:
你局抚税政四字(1989)第62号文件和《关于新税开征情况的总结报告》均悉。
现就其中几个业务问题批复如下:
1、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工会、食堂的账簿贴花和对各类账簿贴花位置问题,应分别按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246号文件第12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2、关于企业中的各级各类核算账簿贴花问题,应按照省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第14条的规定办理。
3、对没有账簿的个体业户,不应按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资金额贴花。
4、对由减免税金转入形成的流动资金,应作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自有流动资金范畴。
5、对公路汽车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货物托运单”、“货运汽车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收据,暂缓贴花。
5、对公路汽车专业运输公司使用的“货物托运单”、“货运汽车行车路单”和运费结算收据,暂缓贴花。
按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执行
1989年4月13日
——结束——。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28•【字号】辽地税所[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44号1997年2月28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现将《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纳税人认定第一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二)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三)独立计算盈亏。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但对调整产业结构,进行资产优化重组,需要对纳税人进行重新认定的,市属及以下企业或组织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认定。
省属企业或组织由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及各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认定。
第二章税率及纳税地点的确定第四条税率的确定(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依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二)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三)国家级及省级高技术产业园区内外的高心技术企业,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纳税地点的确定:企业所得税一般应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的,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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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信鞋业进货单据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的批复
【标 签】进货单据征收印花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财﹝2000﹞397号
【发文日期】2000-12-29
【实施时间】2000-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百信鞋业辽宁分公司有关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财[2000]29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994号)关于“商业企业开具的进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的规定,同意你局对百信鞋业辽宁分公司的进货单据按购销合同类记载的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