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加强教学工作与教学管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教师应严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各级教学管理服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卤位职责,规范管理工作,保证服务质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过程,保证教学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预防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教学事故能得以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及认定等级第二条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统称为涉教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为三级: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差错(也称in级教学事故)是指涉教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中,因工作疏忽或马虎,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在本部门内造成较小影响的行为。
2.一般教学事故(也称n级教学事故)是指涉教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卤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规较严重, 对学院多部门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3.严重教学事故(也称I级教学事故)是指涉教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劳动纪律,严重违规,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或学院社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涵盖教学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包括行为规范、线上线下教学、课程考核、教学保障等。
按《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附件1)认定等级。
凡表中未列举的情况,参照类似情况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流程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受理,牵头落实,具体流程如下:1.教学事故发现单位(人)向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举报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防止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极严重教学事故(I)。
极严重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极严重不良行为或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II)。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III)。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教学保障类(C)等三种类别。
二、教学事故的具体内容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六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督导室。
学校在督导室设立教学事故投诉箱,有关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申报认定表》报督导室。
由督导室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写出认定意见报校长批准后,将认定意见通知责任人。
如责任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可在七天内书面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审裁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后,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责任人以下处理:1.一般教学事故(III):扣发事故责任人绩效考核奖300元。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II)处理。
2.严重教学事故(II):扣发事故责任人绩效考核奖500元,并在本部门通报批评。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极严重教学事故(I)处理。
3.极严重教学事故(I):扣发事故责任人绩效考核奖1000元,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事故认定1.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教师、学生、教学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学生权益受损等问题。
2.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1)一般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影响教学质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2)重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或违规行为,导致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大幅下降,学生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故。
3. 教学事故的认定:(1)教师方面:未按时上课、提前下课、擅自调课、旷课、迟到、早退、教学内容错误、教学方法不当、作业批改不规范等。
(2)学生方面:迟到、早退、旷课、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作弊等。
(3)教学设施方面:教室设施损坏、教学设备故障、实验室安全事故等。
二、事故处理1. 一般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2)学生: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及时维修、更换或升级设施设备。
2. 重大教学事故处理:(1)教师: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学生: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教学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立即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
3. 事故调查和处理:(1)学校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责任人和处理措施。
(2)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事教师、学生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3)事故处理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
2.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公立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公立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概述本文件旨在规定公立学校内发生的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的处理需要遵循公正、透明和迅速的原则,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建立有效的预防措施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教学事故的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在公立学校的教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师生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教学事故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室内外环境安全问题、学生患病或突发情况、教具设备故障等。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1. 发现事故:任何师生发现或遭遇教学事故的情况,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2. 登记记录: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登记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以及现场照片等相关信息。
3.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4. 事故认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学校相关部门应认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通知。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1. 受害者救治:学校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确保受伤师生得到及时妥善的救治。
2. 赔偿和协商:对于因教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及时赔偿,并与受害者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3. 教学改进:学校应从教学事故中吸取教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4. 预防措施:学校应加强对教学事故的预防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并不断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1. 教职员责任:教职员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教学安全,对于因教职员过失或违规行为导致的教学事故,学校应追究其责任。
2. 学校管理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于因管理缺失导致的教学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本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立学校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
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公立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确保教学安全,保护师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改版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与认定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实施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有关教师或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或失误,影响正常教学或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为Ⅰ级,较大教学事故为Ⅱ级,一般教学事故为Ⅲ级。
并根据其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从事工作的不同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详见附表)。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机构与认定围第三条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进行认定。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围(一)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二)事故责任人或院(系)部主动报告的事故;(三)被举报的事故;(四)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反学校规定的各种事故;(五)其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等;第四章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第五条教学事故的举证:(一)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教学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填写《教学检查情况说明表》,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主动报告或被举报的事故,应由报告人或举报人填写《教学检查情况说明表》,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教务处接到《教学检查情况说明表》后,进行初步认定。
并把此表反馈给事故发生单位,由该单位进行调查。
第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后,填写单位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1天交回教务处。
第八条教务处将根据该单位反馈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
第九条教学事故一旦确定后,相关单位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进行事故认定。
第十条教学事故认定部门: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
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再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做出处理决定。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杜绝或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可分为四类:(一)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三)教学管理类;(四)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
第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机构第六条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中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各院(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认定阶段:
(1)事故立案:校方应及时将事故上报给教育主管部门,并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3)评估认定:经过调查取证,教育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评估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并做出认定。
2.处理阶段:
(1)责任追究: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老师、学校管理人员等。
(2)救济补偿:对事故受害者给予合理的救济补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3)整改措施:对事故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教学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宣传警示:通过媒体宣传,向公众普及相关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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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学工作规范运行,夯实办学内涵,提升教学质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教学环境,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不良现象,防范和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鉴于校情、教情和学情的变化,特修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一、教学事故认定(一)教学事故认定的范围、类别和等级1.范围: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教学工作规范,在教学活动及保障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失职,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或产生不良后果的都属于教学事故。
2.类别:根据教学与管理环节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类、实习实训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五个类别。
3.等级: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三个级别。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和形式:1.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发现或举报后,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教务处和相关教学系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照本办法于一周内将调查结果、初步认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院长办公会认定,以书面形式通报;2.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发现或举报后,由教务会认定(分管领导主持),以书面形式通报;3.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发现或举报后,由各教学部门认定(部门主管主持),以书面形式通报。
4.值班(含教学检查)干部要加强检查或巡查密度,根据检查或巡查发现,认真如实记载客观情况,若属教学事故,应对照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反映到事故级别对应的认定部门,报请研究认定。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或部门代替。
对于已发事故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追究相应责任。
2.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学院、系部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进行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教科研室或系部处理。
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处理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等环节因工作疏忽或主观原因对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过错、过失。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四类:(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事故;(二)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三)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事故;(四)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详细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依据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一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二)二级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三级教学事故给予批评教育或学院、单位内通报批评;(四)在一学期内,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六)一个学院或部门1学年发生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5次其他教学事故者(二级及以下事故),给予相关学院或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该学院或部门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七)凡发生教学事故不上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受理。
凡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报告。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事故认定:当发生教学事故时,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事故认定,确定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
事故认定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 立案登记:一旦确认为教学事故,学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包括记录相关事故信息,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3.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在认定事故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事故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情况、原因分析、损害程度等。
4. 伤员抢救和处理:对于发生的人员伤亡,学校要立即进行相关紧急救治和处理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援和治疗。
5. 教训总结和责任追究:学校需要进行事故的教训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如给予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
6. 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的公示:学校应主动向相关人员和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以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引起广泛关注和警示。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准备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完善的教学事故处理机制,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和妥善处理,并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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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和杜绝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故,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教学环节将教学事故分为六类: A课堂、B考试、C、成绩D、管理E、教材F、保障;根据影响程度不同将教学事故分为4类:1)Ⅰ级事故——特大教学事故;2)Ⅱ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3)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4)Ⅳ级事故——轻微教学事故。
各类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级别依据附表《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确定。
第四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据实填写《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表》,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三天内报教务处。
经查实认定后,由教务处、人事处签发《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通知单》,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
对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单位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应列为同等责任人。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根据事故级别,由有关部门作下列处理:
(1)Ⅳ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
(2)Ⅲ级事故由人事处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由校职能部门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金中扣发100元。
(2)Ⅱ级事故由人事处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由校职能部门责任人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金中扣发500元。
(3)Ⅰ级事故经主管校长审定后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视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由校职能部门责任人从其岗位津贴或授课金中扣发1000元。
无岗位津贴或授课金者,从其收入中扣发对应额度。
(4)一学年中屡次发生教学事故者,对第三次或以上发生的教学事故,按所发生教学事故适用等级的高一等级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5)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