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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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04.06•【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和信息化、经贸、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一)服务平台的含义和作用。

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8.12•【文号】发改高技[2013]1544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经研究,现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 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 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2013年8月12日附件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类别┃备注┃┣━━━━╋━━━━━━━━━━━━━━━━━━━╋━━━━━━╋━━━━━━━━━━━━━━━━━━━┫┃1┃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2┃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3┃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4┃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5┃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6┃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7┃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8┃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0┃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12┃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 25微米┃┣━━━━╋━━━━━━━━━━━━━━━━━━━╋━━━━━━╋━━━━━━━━━━━━━━━━━━━┫┃┃┃┃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渝德科技(重庆)┃┃13┃中航(重庆)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成都成芯半导体┃┃14┃德州仪器半导体制造(成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制造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原海力士-恒忆半┃┃15┃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导体有限公司┃┣━━━━╋━━━━━━━━━━━━━━━━━━━╋━━━━━━╋━━━━━━━━━━━━━━━━━━━┫┃┃┃┃线宽小于0. 25微米,由上海宏力半导体┃┃16┃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合并┃┣━━━━╋━━━━━━━━━━━━━━━━━━━╋━━━━━━╋━━━━━━━━━━━━━━━━━━━┫┃17┃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18┃西安西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19┃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0┃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1┃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亍0.8微米(含)┃┣━━━━╋━━━━━━━━━━━━━━━━━━━╋━━━━━━╋━━━━━━━━━━━━━━━━━━━┫┃22┃福建福顺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3┃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4┃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5┃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6┃日银IMP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7┃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8┃深圳方正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29┃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0┃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1┃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2┃无锡中微晶园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3┃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八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7┃广州南科集成电子有限公司┃芯片制造┃线宽小于0.8微米(含)┃┣━━━━╋━━━━━━━━━━━━━━━━━━━╋━━━━━━╋━━━━━━━━━━━━━━━━━━━┫┃38┃天水华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芯片制造┃┃┣━━━━╋━━━━━━━━━━━━━━━━━━━╋━━━━━━╋━━━━━━━━━━━━━━━━━━━┫┃39┃天水天光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芯片制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城市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从源头上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摸清本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其中: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情况。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整改阶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京发改[2004]2369号•【施行日期】200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4]236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4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调0.04元,每千瓦时由0.44元调整为0.48元。

二、对城镇居民合表用户及城镇高压自管户供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企业总表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43元(不满1KV)和0.433元(1-10KV、35-110KV);对农村地区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供电企业与乡(镇)供电所或村结算价为每千瓦时0.413元(不满1KV)和0.403元(1-10KV、35-110KV)。

三、本市高校学生公寓、学生集体宿舍、学生食堂和学生澡堂用电,一律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北京电力公司应积极协助各高校做好单独计量工作,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以上价格自2004年11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本市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密切注视市场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工信部联通[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满足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促进我国数据中心,特别是大型数据中心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布局应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节约资源和保障安全为着力点,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址、长远规划、按需设计、按标建设,逐渐形成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数据中心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需求导向原则:以应用为牵引,从市场需求出发,合理规划建设数据中心。

(二)资源环境优先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条件,引导大型数据中心优先在能源相对富集、气候条件良好、自然灾害较少的地区建设,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三)区域统筹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规模和应用定位,结合不同区域优势,分工协调、因地制宜建设各类型数据中心。

(四)多方要素兼顾原则:在重点考虑市场需求、能源供给和自然环境基础上,兼顾用地保障、产业环境、人才支撑等多方因素,紧密结合基础网络布局,采用绿色节能等先进技术合理规划建设数据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发改产业[2013]892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能过剩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总体方案》,有关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将陆续出台。

当前,一些地区和企业仍在盲目新上项目,有的项目甚至在未取得土地、环保、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

为防止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加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遏制严重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产能严重过剩加剧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对产业健康良性发展以及就业和金融安全产生巨大危害,如不及时纠正,将对稳增长、防通胀、控风险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科学论证产业布局,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手续,坚决遏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二、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发改投资[2009]3183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加强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但在重大工程领域,仍有一些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包括城市地下工程、油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和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大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和考验。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前提。

有关方面对此要高度重视,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

(一)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

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执行合理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招标,不能预招标或边设计边招标。

与中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合理周期,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京发改[2006]836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836号)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行政审批事项1: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审批事项2: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行政审批事项3: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子项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行政审批事项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行政审批事项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行政审批事项7: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行政审批事项1事项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设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审批条件: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中央⽹信办、⼯业和信息化部等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号:发改⾼技[2017]1245号颁布⽇期:2017-07-03执⾏⽇期:2017-07-0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发展分享经济,有利于提⾼资源利⽤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和拓展扩⼤就业空间,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步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军作⽤,我们研究编制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国家发展改⾰委中央⽹信办⼯业和信息化部⼈⼒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2017年7⽉3⽇附件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轮科技⾰命和产业变⾰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式的⾰新。

推动分享经济发展,将有效提⾼社会资源利⽤效率,便利⼈民群众⽣活,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步促进⼤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发展迅速,利⽤“互联⽹+”,创造众多新业态,化解过剩产能,带动⼤量就业,显⽰出巨⼤发展活⼒与潜⼒,已成为推动⼤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范围、更深程度发展的重要抓⼿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军”。

但是,分享经济发展也⾯临着认识不统⼀、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和挑战。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的总体要求,为加强预期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平台将分散资源进⾏优化配置,提⾼利⽤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4.08.27•【文号】发改高技[2014]1770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2014年8月27日附件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建设智慧城市,对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网络安全隐患和风险突出等问题,一些地方出现思路不清、盲目建设的苗头,亟待加强引导。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有关要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京发改〔2022〕635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本市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提升改造,提高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2年5月7日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动本市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提升改造,提高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低效数据中心主要指PUE值超过本市现行地方标准《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 1139)中PUE限定值1.4的数据中心,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51号)明确的平均单机架功率低于2.5千瓦或平均上架率低于30%的功能落后的备份存储类数据中心等低利用率数据中心,以及水耗较高的数据中心(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一、总体要求立足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总体要求,遵循产业和技术发展规律,全面摸清数据中心存量底数,以分期分批实现在线监测为基础,充分发挥碳交易、差别电价等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新技术新产品试点示范应用,加强节能节水技改和再生水利用支持,完善能效碳效水效标准硬约束,倒逼小功率低利用率数据中心有序退出,鼓励大型高效数据中心整合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承接数据迁移,以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带动低效数据中心整治,强化监察执法,加强数据中心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本市存量数据中心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全面达到本市地方标准,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12•【文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我们组织编制了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高端装备创新5大工程实施指南,通过政府引导,形成行业共识,汇聚社会资源,突破制造业发展的瓶颈和短板,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

现将5大工程实施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1.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3.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4.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5.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实施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2016年4月12日附件1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组织实施好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加快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特制订本指南。

一、背景(一)全球制造业发生深刻变革制造业是技术创新最活跃的领域。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愈行愈近、蓄势待发,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等重要领域和前沿方向的革命性突破不断涌现,交叉融合。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带来制造模式、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和产业分工格局不断变革。

全球制造业创新体系也随之转变:创新载体从单个企业向跨领域多主体协同创新网络转变,创新流程从线性链式向协同并行转变,创新模式由单一技术创新向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转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9•【文号】工信部联节[2013]408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

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选择一批基础好、有特色、代表性强、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通过试点建设,大力使用可再生能源,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用能行业低碳化改造;培育积聚一批低碳型企业;推广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业园区低碳管理模式,试点园区碳排放强度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引导和带动工业低碳发展。

按照上述思路和目标,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请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联合组织研究提出试点园区推荐名单,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

附件: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9月29日附件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一、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的意义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要求。

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低碳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战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京经信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就加强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管范围(一)本通知所指的项目监管是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汽车整车和汽车其他投资项目除外)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通知,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三)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管职责(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或机构编制等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核准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是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六)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是对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在开工后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于权限已下放至各地区的事项(包括已由市级核准备案的事项),由各地区核准备案机关负责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云网融合、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云网融合、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云网融合、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2•【文号】工信厅联通信〔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云网融合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联通信〔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相关企业:中小城市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重点,是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

顺应当前云网融合发展趋势,加快推进中小城市网络基础设施升级和应用基础设施按需部署,对于发展数字经济、完善宜居宜业功能、增进民生福祉、加快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升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强化云网融合、产业协同、城际联动,着力提升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带动特色产业发展,弥合区域数字鸿沟,增强城市治理能力,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协调推进。

面向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通过组织建立项目库、打造示范标杆、推荐纳入国家有关工程等差异化手段,协调推进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承载和服务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企业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大力提升东部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水平,率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8]19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8.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
通知
(京发改〔2008〕19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协调布局,建立科学供应体系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体系,既保障供给,又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

同时,要杜绝采取“一刀切”方式责令停产情形,对合法砂石矿山企业,无正当理由责令停产的,要尽快恢复生产,充分释放合法产能,保障机制砂原料来源。

要大力推进机制砂石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大型生产基地,积极扶持发展一批规范化、产业化、工业化机制砂生产项目,促进全省砂石生产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安全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

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和矿地利用等原则,统筹建设大中型砂石矿产开发基地,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绿色矿山。

机制砂石企业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以及水土保持设施,对设备、产品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严控无组织排放,满足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

对工艺废水、细粉和沉淀泥浆等加强回收再利用,实现近零排放,提高节水水平和设备整体能效、降低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采用先进工艺和本质安全型自动化装备,完善矿山开采、石料搬运和破碎、物料筛分和转运等工序的安全风险控制及职业病防护措施,从源头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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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京经信委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
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3〕35号)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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