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征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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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蚌办发[2011]33号
【发布部门】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办发〔2011〕33号)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蚌埠市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3日
蚌埠市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扎实推进全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法建筑拆除和安置房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征迁拆违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
省(部)属驻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征迁拆违工作中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如实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设情况、被征收土地和建筑物等情况;
(二)主动拆除本部门、本单位及本户的违法建筑,积极做好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及本户的征迁拆违配合工作;
(三)严格执行全市征迁拆违政策,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征迁拆违工作;
(四)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支持征迁拆违
工作。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征迁拆违工作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预警、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