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席家沟东堤部分岸线整治及张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蚌政办秘[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蚌政办秘〔201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5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以来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清理检查工作,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江娅(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许鹏林(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清华(市国土局局长)成员乔树伟(市委政研室主任)刘新民(市发改委总经济师)徐伟红(市监察局副局长)叶斌(市财政局副局长)马成喜(市环保局副局长)孙如斌(市住建委副主任)刘学军(市农委副主任)杨京泉(市国土局副局长)庆德超(怀远县政府副县长)谢长新(五河县政府副县长)任林(固镇县政府副县长)汪若怀(龙子湖区政府副区长)葛多举(蚌山区政府副区长)许莉(禹会区政府副区长)唐广廷(淮上区政府副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杨京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5〕29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5年8月18日蚌埠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6号),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首批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4〕19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建筑产业现代化是以绿色发展为理念,采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来建造和管理建筑,将建筑的建造和管理过程联结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利于建筑业向社会化大生产方式转变,有利于节水节能节地节材,降低施工环境污染,提高建设效率,提升建筑品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轨道。
二、总体要求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构配件和部品部件、全装修等内容为重点,通过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建筑业与建材业深度融合,切实提高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率,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装配式建设工程推行设计、施工安装、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方式建造。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初步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管理体系,鼓励并支持本土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达2个以上,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累计达到60万平方米,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比例达到20%以上,推出50亩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城镇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5%。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市大建设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2]3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市大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城市大建设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三年城市大建设收官之年。
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人大第十四届六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把城市大建设作为重要目标任务来抓,做好今年城市大建设工作对于实现弯道超越、加速蚌埠崛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扎实做好今年城市大建设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城市大建设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12年城市大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2012年城市大建设总体工作要求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湖集聚、拥河发展”的城市建设思路,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推进“四大板块”建设,强力推动“十大”工程等百个项目,努力实现“城区面积拓展、承载能力增强、城市形象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的目标,把蚌埠建设成为幸福美好的皖北中心城市。
总体工作目标是:全年实施大建设项目117个,前期项目25个,完成城市大建设投资152亿元。
实施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200万平方米,安置房开工200万平方米,累计竣工200万平方米,回迁安置1万户。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推进“四大板块”建设,加速城区扩展步伐。
按照“环湖集聚、拥河发展”的城市建设思路,积极推进滨湖新区、高铁新区、城南新区、淮上新区“四大板块”建设,加快与怀远县城等周边城镇同城化步伐,形成组团式建设、一体化发展、同城化管理的格局。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蚌政办秘〔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持续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对2003年以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和规范。
对确因工作需要的,予以保留;对工作任务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常态化管理;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予以撤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予以公布,并就今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调整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206个(附件1),合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18个(附件2),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112个(附件3)。
二、今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原则(一)省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可以设置。
(二)某项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
(三)确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明确工作期限或工作任务,工作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四)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如需调整,均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自行发文,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每年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开展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六)凡需要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都要明确年度工作(会议)计划,对于一年内没有明确工作计划或者未召开会议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20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20年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20年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2020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抓好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020年5月6日
蚌埠市2020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表
单位:万元。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4〕27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2日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蚌埠市市区河湖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防治水灾害,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优化水生态,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永续利用,促进蚌埠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城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园区、蚌埠工业园区等开发园区,以下称各开发园区)内河河道、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水库、塘坝(以下统称河湖)等水工程设施及其水体、岸线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市区河湖内的渔业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标本兼治,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为加强河湖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市政府设立蚌埠市市区河湖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牵头,市水利、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农业、交通、旅游、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和市辖各区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蚌埠市市区河湖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负责协调和指导市区河湖保护和管理,研究解决跨行政区(开发区)河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行河湖综合管理、联合执法;(三)督促检查市辖各区(含各开发园区)及相关部门落实河湖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成效。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11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6日2017年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度安徽省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和《蚌埠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度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部署要求,以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和水生环境保护为重点,以严格年度考核、强化目标责任为抓手,以加强部门联动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和环境执法为保障,持之以恒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水环境质量目标2017年,蚌埠闸上、沫河口、五河怀洪新河断面达到Ⅲ类标准,固镇浍河断面达到Ⅳ类标准,淮河流域境内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75%。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53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1日蚌埠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开展全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建村〔2016〕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17〕1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要求,突出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根据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基本原则,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工作方向,明确主动作为、常态治理,政府先行投入、市县处理、全面覆盖、市场化的工作思路,继续开展全市农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行动。
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全市农村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率达到80%以上;规模禽畜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2%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0%左右;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现予公布。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府令第2号)│号)代替。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现执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管理的通告》(蚌政〔1995〕11号)││├─┼────────────────┼──────────────────────┤│3 │《关于印发〈蚌埠市私营企业职工和│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办法〉、〈蚌埠市临时工养老保险、│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外商│〔2006〕122号)等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10]1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10〕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打造信用蚌埠,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现就建立蚌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建设以信用文化为支撑,以信用法规为保障,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以金融信用、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畅通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渠道。
(五)研究搭建完善蚌埠市信用信息平台。
(六)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知识培训。
(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八)其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工作。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蚌埠海关、市质监局、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等24个单位组成。
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为牵头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蚌政办[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改善市容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违法建设与违规搭建,包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资源无合法手续的各类搭建。
(三)擅自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设的房屋及在河道滩地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拆除各类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3•【字号】蚌政办[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我市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环境。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重要部署,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此次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严格查处、促进整改。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整治范围1.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时,对我市市区、怀远、固镇县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168个卫星图斑涉及的违法用地。
2.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时,卫星图斑未涉及的五河县和市辖其他区域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违法用地。
3.2008年1月1日以来全市发生的违法用地。
4.2006年11月以前发生,至今尚未查处的违法用地。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11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蚌政办秘〔2020〕1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11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11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蚌政办秘〔202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净化全市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挂牌督办整改11处重大火灾隐患,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履行职责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是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有效手段。
各县区和隐患单位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把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重要举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整改责任,加快推进整改工作。
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要领导直接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确保11处隐患2020年10月底前全部整改销案。
同时,3月底前各县区政府也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保持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
二、强化监管,合力攻坚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商务等部门要联合监管、密切配合,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并采取督导检查、定期调度、现场办公等措施,有力推进整改工作。
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宣传火灾隐患的严重危害性,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形成强大舆论压力,营造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执法,强化服务各县区要将消防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易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场所进行排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蚌政办[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市环保局2006年6月)为及时整治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避免造成新的污染,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环保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依据,规范我市企业及建设项目,特别是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为,着力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广大企业的环保意识,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分工本次专项整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区园区管委会、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分工实施。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和新城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施重点调度。
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区属企业由区政府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组织工作;未设环保机构的,由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各级发改委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协助环保部门排查企业及建设项目底数。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度全市造林绿化任务的通知-蚌政办秘〔2014〕9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度全市造林绿化任务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度全市造林绿化任务的通知蚌政办秘〔2014〕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下达我市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和“三线三边”绿化提升行动年度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全市造林绿化任务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完成成片造林8.06万亩,创建森林长廊示范段100公里、省级森林城市1个、省级森林城镇6个、省级森林村庄20个;完成“三线”绿化提升林带建设面积1.5万亩、林带补植株数15万株,“三边”绿化提升新造林1万亩、森林经营2万亩,城乡绿化提升新造林2万亩;完成新建农田林网25万亩、补建农田林网40万亩,育苗1.3万亩,四旁植树400万株,义务植树350万株。
二、工作重点(一)高速公路沿线绿化提升工程。
按照一年攻坚、两年建成的总要求,境内合徐、宁洛、徐明3条高速公路沿线绿化攻坚战于今冬明春全面打响,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为怀远县、五河县、淮上区、禹会区、高新区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该工程是2015年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的重中之重,计划建设森林长廊示范段220公里(单侧计算),新建农田林网10万亩、补建农田林网18万亩,并对沿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108条国省道、主要县道、河流、大沟大渠和128个村庄进行绿化提升,隔离网内边坡及重要节点的绿化改造同步开展,规划造林面积5万亩,项目实施区域内森林覆盖率增加9%以上。
(二)城市周边山林绿化提升工程。
重点是涂山、西芦山、东芦山和老山,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为禹会区、蚌山区和龙子湖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蚌政办[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9〕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紧迫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不减少和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唯一途径,是各级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提供资源保障,也能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的村容村貌,提高耕地的质量,为项目区群众带来经济上的实惠,是一项利国利民、一举多得的工作。
自1999年以来,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共新增耕地8.5万亩,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为加快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近年来,由于存在各地对土地整理开发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力度不大,可开垦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实施越来越难等主客观原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进展缓慢,全市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耕地计划任务,被省政府通报批评。
目前,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十分有限,落实占补平衡的难度加大,严重影响我市征地工作,形势非常严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年度新增耕地任务顺利完成。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蚌政办秘[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0〕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度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2009年度全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推进我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依据(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全市违法用地状况,发现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确保我市在2009年度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首次“全覆盖”、“全问责”中实现“零约谈”、“零问责”,为全市大建设提供良好的用地环境。
(二)工作依据。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工作依据。
严格按照《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督办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填写《规范》所列统计表格,确保土地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执法监察效果。
二、工作方法和安排(一)工作方法1.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地块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等;2.审核用地合法性;3.审核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核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4.审核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5.依法组织查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并消除违法状态;6.根据土地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7.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6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16日蚌埠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徽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蚌埠市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要求,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全面、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重点内容为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等。
年度考核评分细则根据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及年度具体工作要求适时进行调整,由市水利局另行印发。
第五条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实行年度考核。
各县、区政府每年将上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随水利改革发展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材料一同报市水利局。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蚌政办〔2016〕50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年)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367件,废止的98件,宣布失效的79件,拟修订的24件,现予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6年11月1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87〕20号1987年2月26日2关于授予蚌埠市荣誉市民的办法蚌政〔1992〕44号1992年4月1日3关于印发蚌埠市龙湖天河水域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3〕82号1993年8月5日4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补发定租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3〕92号1993年8月18日5印发关于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的安置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3〕93号1993年8月12日6印发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1995〕72号1995年7月10日7转发市劳动局等七部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5〕6号1995年1月11日8印发蚌埠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1996〕109号1996年12月6日9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房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25号1997年2月25日10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优待金社会统筹和建立拥军优属基金意见的通知蚌政办〔1997〕92号1997年11月10日11印发蚌埠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70号1998年6月24日12印发蚌埠市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1998〕82号1998年7月29日1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旧公有住宅和迎滨小区住宅出售及国有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8〕72号1998年8月25日14关于印发蚌埠市使用国家特种债券和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8〕78号1998年10月6日15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1999〕63号1999年11月17日16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1999〕62号1999年3月10日17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48号2000年9月28日18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3号2000年11月9日19关于印发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7号2000年12月13日20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9号2000年3月8日21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0〕18号2000年4月30日22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0〕37号2000年9月12日23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蚌政〔2001〕16号2001年4月1日24关于印发蚌埠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37号2001年4月29日25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74号2001年7月23日26关于印发蚌埠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04号2001年10月19日27关于印发蚌埠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109号2001年11月1日28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蚌政〔2001〕118号2001年11月29日29关于对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干部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蚌政办〔2001〕55号2001年12月4日30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1〕56号2001年12月4日31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蚌政〔2002〕26号2002年4月4日32关于印发蚌埠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2〕115号2003年1月6日33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医疗问题的处理意见蚌政办〔2002〕1号2002年1月17日3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02〕7号2002年3月7日35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战士医疗费解决渠道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22号2002年5月8日36转发蚌埠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2〕87号2002年8月27日37关于规范城市道路两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5号2002年10月8日38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2〕99号2002年10月23日39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0号2002年10月24日40关于改制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2〕101号2002年11月8日41转发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配套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2〕104号2002年11月26日42关于印发蚌埠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51号2003年5月16日43印发蚌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2003〕56号2003年5月28日44印发蚌埠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75号2003年7月10日45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蚌政〔2003〕111号2003年11月10日46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通知蚌政办〔2003〕18号2003年4月11日47关于补充完善改制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办〔2003〕27号2003年4月10日48关于印发蚌埠市利用国家开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3〕31号2003年6月9日49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定的蚌埠市财政综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3〕59号2003年10月31日50印发蚌埠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4〕2号2004年1月2日51印发蚌埠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蚌政〔2004〕28号2004年2月26日52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4〕52号2004年4月23日53关于印发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的通知蚌政〔2004〕62号2004年5月9日54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蚌政〔2004〕64号2004年5月17日55关于明确企业归属管理和服务主体的通知蚌政〔2004〕65号2004年5月19日5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蚌政〔2004〕125号2004年12月5日57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4〕4号2004年1月16日58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楼牌门牌编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4〕5号2004年1月16日59转发市经信委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4〕7号2004年1月17日60关于加强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04〕14号2004年2月18日61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4〕27号2004年4月6日62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蚌政办〔2004〕32号2004年4月19日63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工作的修改补充通知蚌政办〔2004〕64号2004年7月26日6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4〕96号2004年11月29日65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蚌政〔2005〕4号2005年1月12日66印发市环卫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5〕32号2005年4月20日67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5〕82号2005年9月20日68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蚌政〔2005〕89号2005年9月23日69关于切实做好拆迁区域水电等费用收缴及设施变更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5〕13号2005年3月15日70印发市本级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18号2005年4月6日71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5〕24号2005年4月29日72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25号2005年5月11日7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40号2005年6月14日74关于优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环境工作意见蚌政办〔2005〕49号2005年7月15日75关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5〕52号2005年8月1日76印发城市公交经营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5〕63号2005年9月29日77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5〕71号2005年11月17日78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蚌政办〔2005〕75号2005年11月30日79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蚌政〔2006〕5号2006年1月1日80印发蚌埠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6号2006年1月1日81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0号2006年4月10日82印发蚌埠市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6号2006年5月8日83印发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72号2006年6月1日84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蚌政〔2006〕102号2006年8月14日85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2006〕122号2006年11月15日86印发蚌埠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06〕129号2006年12月5日87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蚌政〔2006〕133号2006年12月19日88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12号2006年3月22日89印发蚌埠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45号2006年7月20日90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6〕60号2006年9月1日91关于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的通知蚌政办〔2006〕79号2006年10月30日92转发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81号2006年11月2日93印发蚌埠市市级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85号2006年11月7日94印发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7〕35号2007年3月13日95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意见蚌政〔2007〕58号2007年5月27日96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蚌政〔2007〕104号2007年7月18日97关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蚌政〔2007〕119号2007年8月20日98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7〕123号2007年9月14日99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7〕7号2007年1月17日100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7号2007年3月19日101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2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3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4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5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6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蚌埠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加强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39号2007年5月30日107关于转发蚌埠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域范围划定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7〕44号2007年6月15日108关于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意见蚌政办〔2007〕46号2007年6月18日109印发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70号2007年8月28日110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蚌政办〔2007〕74号2007年9月5日111印发蚌埠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76号2007年9月7日112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2007年12月31日113印发蚌埠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8〕25号2008年3月4日114关于修订危险住房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政〔2008〕53号2008年5月29日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8〕83号2008年9月4日116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蚌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08〕111号2008年12月1日117关于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蚌政〔2008〕115号2008年12月18日118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蚌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29日119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整治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20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8〕19号2008年3月20日12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2008年5月26日122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蚌政办〔2008〕46号2008年5月27日123关于印发蚌埠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8〕77号2008年8月21日124关于印发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8〕87号2008年9月27日125关于印发蚌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14号2008年12月8日126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1号2008年12月27日127关于印发蚌埠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8号2009年2月10日128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蚌政〔2009〕43号2009年3月23日129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92号2009年7月3日130关于调整国有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蚌政〔2009〕129号2009年9月24日131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37号2009年10月27日132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2009〕151号2009年12月9日133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52号2009年12月9日134关于印发蚌埠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号2009年12月31日135关于转发蚌埠市企业资产抵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9号2009年1月15日136关于转发蚌埠市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0号2009年1月15日137关于转发蚌埠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12号2009年1月15日138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9〕43号2009年5月5日139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7号2009年6月22日140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8号2009年6月22日141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蚌政办〔2009〕77号2009年7月16日142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82号2009年7月31日14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84号2009年8月13日144关于转发蚌埠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9〕99号2009年9月21日145关于印发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105号2009年10月16日14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9〕106号2009年10月19日147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107号2009年10月21日148关于提高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蚌政办〔2009〕123号2009年12月24日149关于公布常用审批项目的通知蚌政办〔2009〕126号2009年12月29日150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2010年2月9日151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10〕13号2010年2月9日152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蚌政〔2010〕39号2010年3月22日153印发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3号2010年5月31日154印发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74号2010年5月31日155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13号2010年9月19日156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39号2010年11月29日157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41号2010年12月9日158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蚌政〔2010〕143号2010年12月15日159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2号2010年1月8日160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5号2010年1月11日161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4号2010年2月11日162印发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5号2010年2月11日163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大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7号2010年2月22日164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10〕18号2010年2月25日165关于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的通知蚌政办〔2010〕19号2010年2月26日166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52号2010年3月24日167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蚌埠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73号2010年4月6日168关于印发蚌埠市地情资料收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02号2010年6月28日169转发关于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07号2010年7月10日170关于印发蚌埠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109号2010年7月15日171关于转发蚌埠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12号2010年7月20日172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24号2010年8月25日173关于印发蚌埠市廉租住房配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0〕126号2010年9月15日174转发市林业局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林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1号2010年11月15日175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46号2010年12月7日176关于印发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0〕149号2010年12月16日177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蚌政办〔2010〕154号2010年12月31日178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蚌政〔2011〕1号2011年1月5日179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11〕7号2011年1月19日180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蚌政〔2011〕18号2011年1月29日181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蚌政〔2011〕25号2011年2月16日182蚌埠市廉租住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11〕52号2011年4月11日183蚌埠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蚌政〔2011〕53号2011年4月11日184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蚌政〔2011〕55号2011年4月13日185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蚌政〔2011〕63号2011年4月25日18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88号2011年6月13日187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蚌政〔2011〕94号2011年7月1日188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减免缓的意见蚌政〔2011〕99号2011年7月9日189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蚌政〔2011〕117号2011年9月13日190关于修订印发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29号2011年10月17日191关于印发蚌埠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32号2011年10月26日192关于印发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38号2011年11月1日193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142号2011年11月10日194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蚌政〔2011〕149号2011年11月20日195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1〕150号2011年11月23日196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号2011年1月4日197蚌埠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19号2011年4月11日198关于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20号2011年4月11日199蚌埠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1〕21号2011年4月11日200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2号2011年4月11日201蚌埠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蚌政办〔2011〕23号2011年4月11日202蚌埠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24号2011年4月11日203关于将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蚌政办〔2011〕27号2011年4月9日204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蚌政办〔2011〕32号2011年5月23日205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0号2011年6月13日206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42号2011年6月14日207关于转发蚌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打卡考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11〕47号2011年6月27日208转发关于在全市建筑市政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48号2011年6月27日209关于印发蚌埠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1号2011年6月27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1〕63号2011年7月21日211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67号2011年8月7日212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70号2011年8月17日213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蚌政办〔2011〕71号2011年8月17日214蚌埠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办法及其操作规则(试行)蚌政办〔2011〕72号2011年8月17日215蚌埠市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蚌政办〔2011〕73号2011年8月7日216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74号2011年8月24日217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政办〔2011〕77号2011年9月2日218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82号2011年9月13日219转发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关于蚌埠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1〕86号2011年9月28日220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1〕88号2011年9月30日221印发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1〕93号2011年10月8日222蚌埠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1〕95号2011年10月17日223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蚌政办〔2011〕97号2011年10月19日224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蚌政办〔2011〕114号2011年11月23日225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生猪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蚌政办秘[2011]43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蚌政办秘〔201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快推进水运事业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蚌埠市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XXX(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方志宏(市委副书记)江娅(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成员许鹏林(市政府副秘书长)黄静(市发改委主任)彭建(市经信委主任)王洪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莉敏(市财政局局长)韩清华(市国土局局长)潘明生(市环保局局长)王宏(市住建委主任)王传鹏(市交通局局长)姜晓天(市农委主任)朱琳(市水利局局长)单顶山(市规划局局长)卞修全(市旅游局局长)华如军(怀远县政府县长)周学保(五河县政府县长)吴道俊(固镇县政府县长)袁政(龙子湖区政府区长)高尚(蚌山区政府区长)王庆国(禹会区政府区长)洪斌(淮上区政府区长)刘振武(市交通局副局长)陈怀虎(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局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工作,王传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怀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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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席家沟东堤部分岸线整治及张公湖引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蚌政办秘[2012]52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蚌埠市席家沟东堤部分岸线整治及张公湖引水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席家沟东堤部分岸线整治及张公湖引水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蚌埠市席家沟东堤部分岸线整治及张公湖引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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