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2021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东开户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
二、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证券简称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三、领取同意挂牌函、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接到领取通知后,于第二个转让日派人持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窗口领取《同意挂牌函》、《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或《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和《缴费通知单》。
四、缴费根据《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当年年费。
五、办理信息披露(一)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
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4)法律意见书;(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6)公司章程;(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8)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9)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11)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1)-(7)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1244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而不包括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管理B、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以实体交易产品为载体的服务营销C、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是市场营销管理与证券经纪业务相结合的产物D、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中,客户服务是指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通过营销渠道,与客户建立关系并促成交易的过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1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答案】:C【解析】:考点:考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
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对证券经纪人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管理,选项A错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是以证券类金融产品为载体的金融服务营销,选项B错误;客户招揽,是指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通过营销渠道,与客户建立关系并促成交易的过程,选项D错误。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由( )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前述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A、行业协会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证监会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3节>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答案】:A【解析】:《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行业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本题考查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3.主办券商申请终止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或不再具备相关业务备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从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 )通知该主办券商并公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交易或转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交易或转让⾏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公开发⾏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也可以⾮公开发⾏。
第四条发⾏⼈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及时、公平地履⾏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第五条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应当诚实守信,发⾏⼈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件所引⽤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义务。
第⼋条发⾏⼈、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作⼈员在发⾏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实用参考]合规风控管理年知识竞赛
[实用参考]合规风控管理年知识竞赛合规风控管理年知识竞赛单选题:1.公司在处理和预防流动性危机过程中,以下那种描述不正确?C.由于公司…2.在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已达该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时,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A.1%3.证券公司委托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B.3年4.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境外传递()秘密载体。
C.绝密级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C.支部大会6.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下列()不属于融入方的权利。
C.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7.各单位如果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事件,应在当日立即将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口头向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如果发生或发现一般风险事件,应在当日立即将相关情况口头或邮件向分管领导报告。
同时告知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操作风险与流程管理部。
在风险事件发生或发现后的()内向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报送《风险事件报告表》。
C.3个工作日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内发行完毕。
C.一年,两年9.(),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容易采纳的最有力证据。
D.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10.根据《深证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该公司的股份。
B.611.证券公司在与证券营业部之间应采用至少()不同运营商或不同介质的通信线路,建立安全、可靠通讯连接,且线路带宽能够满足营业部业务需要并留有冗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以形成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目的,对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一) 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一般性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应披露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
除本指引已列示的调查方法外,主办券商可针对具体调查事项,采用其他适当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认为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或对专业人士的意见有疑义,项目小组应进行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第五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成为主办券商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和编制挂牌申请文件的基础。
第二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业务调查第七条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如何使用其拥有的关键资源,通过有效的业务流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并通过这一运行系统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并向客户提供了价值,从而获得收入、利润和现金流。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一、《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1、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要求。
修订了第1.10条,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证券账户开户等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
2、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中国结算已发布的相关账户业务通知,重申了开户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的要求。
修订了第4.1.6条,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机构投资者,应每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交易活跃或发生交易异常的投资者,应酌情增加核查次数。
3、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个人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号)、《关于机构信息核查系统上线及开展机构账户注册资料核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6号),将中国结算信息核查系统的使用注意事项纳入指南。
增加了第1.16条,明确了系统的运营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8:30至23:00。
增加了第2.5.6条,并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核查结果,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
4、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权属确认报送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8号)修订了第9.1.6条,强调了已为证券账户申报了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为其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得推诿。
5、根据我公司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9号),修订了第4.4.1、9.2.1条,明确投资者同时有18位和15位身份证开立的账户,在办理身份证号码升位时,可以直接转挂15位身份证开立的子账户至18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下,并注销15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
中登开户指南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 8
(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证券资产管 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 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 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 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 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附录
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61 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68 附录 3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5 附录 4 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 附录 5 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 84 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6 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 87 附录 8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8 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9 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 90 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 91 附录 12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 92 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 93 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 94 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15
•【文号】上证函〔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1〕71号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体验,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通知、工作函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前期通过官方网站或会员专区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认定标准的答复》、201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3号)、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上证函〔2019〕683号)、关于科创板重点关注账户专项要求的《监管工作函》、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
自查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高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为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总体性规范。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具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适当性管理的职责分工;(二)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投资者准入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四)产品或服务定级的依据、方法和流程;(五)适当性匹配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六)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回访、考核以及录音或录像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制度,建立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组织架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研究决策,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的费用预算、人力投入和系统建设等。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编者自新三板挂牌2013年启动以来就开始做新三板项目,至今主导的已挂牌和正在做的新三板项目已有10多个,由于新三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广深港法律智库进行了归纳并分享给大家,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7、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二、部门规章2.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15)2.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6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7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5-03-21)2.8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2.9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06-23)2.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2.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2.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13-01-04)2.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2013-01-04)2.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2.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12-26)2.1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2.17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2.18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12-26)2.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12-26)2.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06-23)2.2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06-23)2.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09-19)2.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9)2.24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2.25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 号)2.26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三、业务规则A、综合类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B、挂牌业务类3.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09-08)3.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2013-02-08)3.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06-20)3.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13-02-08)C、公司业务类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22)3.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07-25)3.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12-30)3.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 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02-08)3.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2-08)3.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7-11)D、交易监察类3.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2015-01-07)3.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2014-07-17)3.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2014-06-09)3.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04-28)3.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12-30)3.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13-12-30)E、机构业务类3.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2014-10-09)3.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14-06-05)3.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2013-02-08)F、投资者服务类3.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12-30)G、登记结算类3.28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修订版)3.29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14 年4 月版)3.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3-12-30)(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3.3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8 月修订版)3.32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1-03)3.3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14 年 7 月版)3.3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15 年 6 月版)3.3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版)四、服务指南A、综合类4.1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2013-12-20)4.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03-19)4.3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06-13)4.4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2013-06-14)B、挂牌业务类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5-10-20)4.6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2015-09-14)C、公司业务类4.8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4.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1 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22)4.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2 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3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2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2015-05-29)4.1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05-29)4.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12-31)4.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07-25)4.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07-25)4.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2015-11-27)4.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12-30)D、交易监察类4.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14-04-28)E、机构业务类4.22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4.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4-06-05)4.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2014-04-30)4.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2015-10-21)4.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3-06-19)4.27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04-0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介绍
证券公司设有投行子公司的,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 投行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全 国 中 小企 业股 份转 让系 统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四)业务申请
推荐业务申请流程
证券公司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提 交申请材料
9 向深圳证券通 信公司办理全 国股份转让系 统密钥
主办券商开 始开展经纪 业务
1
3
5
7
11 9
4 2 主办券商在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公 司相关信息(5个工 作日内)
6
8
4
10 向全国股份转让 公司报告技术和 业务准备情况
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受理并出具受 理通知书
与深交所签订 《转让系统技 术合作协议》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二)主办券商监管原则
主办券商监管以“放松管制,强化监管”为指导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事前审批,强化过程监管与行为 监管; 2、强调主办券商的自律责任,落实持续督导责任与勤勉尽责 义务; 3、建立以主办券商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安排;
向深交所申请开 通交易单元业务 权限
全 国 中 小企 业股 份转 让系 统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务资质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 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指引1. 简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转让的交易系统。
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规范发展,全国股转系统设立了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业务,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 挂牌推荐业务的定义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为企业提供挂牌申请及相关手续办理的服务,包括企业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工作。
主办券商作为挂牌推荐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业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3. 主办券商的资质要求作为全国股转系统的主办券商,需要满足以下资质要求:具有券商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牌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备一定的股权交易和咨询业务经验;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证券从业人员、财务分析师等。
4. 挂牌推荐业务的流程挂牌推荐业务的流程如下:首先,企业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主办券商作为挂牌推荐的服务提供者,并与其签订挂牌推荐协议。
主办券商会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以确定企业的价值和财务状况。
在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向市场和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
主办券商会协助企业完成挂牌申请和其他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等。
最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挂牌申请。
5. 挂牌推荐业务的费用主办券商提供挂牌推荐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主办券商自行制定,并在挂牌推荐协议中与企业约定。
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资产评估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支付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费用。
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支付审计机构的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支付信息披露的相关费用。
挂牌申请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用于支付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申请费用。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挂牌推荐业务,是指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业务。
第二条主办券商从事挂牌推荐业务,主办券商内部控制应当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内控指引》)的规定。
主办券商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立项、尽职调查、质量控制、内核。
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挂牌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四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挂牌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挂牌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建立工作底稿等。
第六条项目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两名,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具备从事挂牌推荐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履职能力,且具有财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和法律专业背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成员至少各一名。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在承销与保荐项目中担任过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组成员:(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
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五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项目小组与人员第六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等。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四)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
业务指南
为加强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内容、格式、时限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转让日15:00-15:30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第七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库”有关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FDEP),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包括如下内容: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
为该主办券商内部当日唯一流水序号。
2.证券账户。
3.账户名称。
对于合格个人投资者,填写姓名;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全称。
4.签署日期。
为合格投资者签署适当性协议的日期,格式为CCYYMMDD。
5.申请日期。
为主办券商上报该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日期,格式为CCYYMMDD。
6.类别标识。
“1”为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合格投资者新增。
7.营业部编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为主办券商内部唯一2位编码。
8.备用标识。
为空。
主办券商未按时申报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
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应报送空表。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1.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转让日收市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转让日19:3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报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主要包括当日新增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适当性协议签署日期及申请开通的交易类别标识等信息。
随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不包括违规买入证券的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3.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通过FDEP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转让日20:00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向各主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三、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次一转让日9:00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前一日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错误证券账户信息按主办券商进行分类,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相关主办券商发送。
错误证券账户信息包括:
1.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
2.错误原因。
主办券商应更正后随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于当日15:00-15:30进行补报。
四、主办券商证券账户信息联系人
主办券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券账户信息的统计、报送、接收及维护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五、本指南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上线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