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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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摘要】图形用户界面(GUI)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在IT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通过专利法或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先后建立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涉及对GUI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又被《专利审查指南》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2013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GUI给予专利保护。

我国可以在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未来的《专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体系。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一、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2012年8月24日,美国地方法院裁定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三项发明专利和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判赔10.5亿美元。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专利世界大战”中,其中就有一件很特殊的专利号为USD604305S,发明名称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用于一个或部分显示屏幕的图像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即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性电子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

GUI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影响电子产品差异化的重要因素。

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理所当然地希望自己的智力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5.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者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传真:(010)62083681四、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6日附件:1、《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附件1《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维护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申请专利的行为。

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
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 现行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将 “ 产品通电后显 促进依法行政 ; 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 示 的图案 , 例如 , 电子表 表 盘 显示 的图案 、 手 机 显示
为 企业创 造 良好发 展环境 ,促 进 国民经 济持 续健 康 屏 上显 示 的图案 、 软 件界 面等 ” 列 为不 授予 外 观设计
的行 政事业 性 收费 , 上述行 政事 业性 收 费取 消后 , 有
关部 门和单 位依 法 履行 管 理 职能 所 需 相关 经 费 , 由 同级 财政 预算予 以保 障 。 加上 6月份 两 部委 发 文 公 布取 消 和 免征 的 3 3
知识产权局 :
《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 案》 公开征求意见

通 知 指 出 ,按 照 《 工程 建 设工 法 管理 办法 》 规 产 品功能 无关 的 电子屏幕 壁纸 、 画面 ; 与实 现产 品功 定 ,符 合 国家级工 法 申报条件 的工法 主要 完成 单位 能 无关 的 网站 网页 的 图文 排 版 、 游戏 界 面 。同时 , 拟 均可 自愿 申报 。由省 ( 部) 级 工法 审定单 位 , 即省 、 自
3 6
只能通过本省 ( 部) 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 申报 , 不得
跨省( 部门) 申报 。
通知强调 , 省( 部) 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 申报 国 家级工法时 , 应进行评估审核 , 择优推荐 , 推荐数量
两部委 : 取消 3 1 4 项省 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得超 过规 定名额 。同一地 区或部 门推荐 申报 的工 法, 其 内容 不应 雷 同。 按 公布 时间 已超过 有效期 的 国

谈专利“双报”的发明延迟审查

谈专利“双报”的发明延迟审查

谈专利“双报”的发明延迟审查专利“双报”,是指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报发明和实用新型。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涉及“双报”的新规定,具体为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8.3延迟审查增加了以下内容: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一般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所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延迟审查,延迟期限通常为4年。

关于“双报”专利的发明延迟审查、以及具体的延迟期限均是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虽然这仅仅是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后期可能改动或删除,但也足以传递出一些信号。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审查指南的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涉及实用新型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

1、专利“双报”的法律依据及由来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涉及“同一申请人先后或者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况处理,即从法律上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申请获得两项以上专利权。

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禁止了上述情况。

但由于当时专利申请数量增长激增,而实审员人数不足,发明专利申请出现了严重积压现象,有些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长达6~7年,引起公众强烈不满。

为此国家知识产局采取了一项临时措施,即允许同一申请人先后或者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

这一申请人既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快速获得专利保护,又可以通过发明来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

但这种做法导致了以下两种不合理的情形:一是当同一申请人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可能导致总共获得的专利保护期限超过仅提出发明专利所能获得的保护期限,这对其他发明专利权人来说有失公平;二是当先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被放弃或者终止时,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而进入公众视野,公众有理由认为原来的实用新型已经进入失去了独占保护,任何人可以自由实施,但此时再对相同的发明创造进行发明专利的授权,从而导致该实施行为侵犯了发明专利权,这对公众来说有失公平。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指导专利审查员进行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专利审查工作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专利审查指南变得尤为重要。

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对照之前的版本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科技发展和审查实践的需要。

下面就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对照分析。

1.修订目的对照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修订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创新和发展。

而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在修订目的上应该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的方向,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实现专利审查工作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

2.修订原则对照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修订原则主要包括科学性、统一性、适用性等方面的原则。

而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应该更加注重突出技术前沿性、法律适用性和国际统一性,以适应国际专利审查的需要。

3.修订内容对照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而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应更加注重创新性评价、专利合法性、专利权利范围等方面的修订内容,以适应科技创新的需求。

4.修订流程对照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修订流程主要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等环节。

而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应更加注重专家评审、公众参与和国际交流等环节的修订流程,以提高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修订标准对照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修订标准主要包括审查标准、审核标准等方面的标准。

而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应更加注重技术标准、法律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修订,以适应各个领域科技发展的需要。

6.修订结果对照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修订结果主要包括发布修订意见、调整修订内容等方面的结果。

而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应更加注重修订结果的宣导和推广,以促进专利审查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7.修订效果对照之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修订效果主要包括提高审查效率、提升审查质量等方面的效果。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

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

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规定

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规定

丛Q:丝,垫!垒壹生型堂2Q!垒:鳇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规定口颜亚辉(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00)摘要:电子产品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作为产品与人类互动的界面~图形用户界面领域的抢先占领就意味着成功。

图形用户界面也正式被我国承认并很快进入实践阶段。

本文重点讨论此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修改,并对照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随着未来智能手表、GOOGLE智能眼镜的慢慢普地在国内及,再改变形态的,也属于保护的客体,可以在视图中公开两个以上的图像或加上现在满街的都是的且离不开人们生活智能手机、平板电脑、MP3、是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的视图说明中进行说明”设计可电子书等电子产品,而图形用户界面让这些外表单一的产品更加丰富以变动的性质”,以及清楚解释申请专利范围,但并不包括视图中未公美观且联通了人机互动的桥梁,更大大提高了人们对产品的用户体验。

开的图像。

我国政府也看到了这一点,于是也终于把之前专利争夺的焦点一图l-2日本形用户界面的修改作为2013年《专利审查指南》的重点工作,并于2013从2006年日本《意匠法》修改了”外观设计”的定义,把图形用户界年lO月22日发布了修改草案的意见征求稿。

这次修改后是什么内面的规定加入外观设计的定义中,2007年的《意匠审查基准》对图形用容?修改后与国外哪些不同?下面本文就对此简单探讨探讨。

户界面详细解释了其含义,图形用户界面如要受保护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图形用户界面概述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显示的是产品实现其功能所必须的内容,并应当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17:1(Graphi cal User Interface,GUI),与产品本身功能有直接联系:第二,该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得通过设备自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

①用户界面范身的显示功能进行显示,而不能通过外接显示设备(如录像机、DV D等)围很广,并不是仅仅局限于计算机软件的用户界面,还包括工业产品屏显示。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比表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比表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创造性是专利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在专利审查中也是考虑的重点之一、《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创造性的解读在修改中也有一些相关内容的调整和补充。

首先,修改中强调了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即发明的技术方案在公开的技术领域内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已知的技术方法且能够产生实质性的技术效果。

这一要求较之前更为明确,规避了一些知识和技术的常规应用被误认为具有创造性的情况。

其次,修改中对于创造性的评估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强调了比较领域的确定、问题的界定和解决技术问题的明确表述等方面对于创造性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创造性的评估需要通过比较发明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的差异来确定技术领域的界定;需要准确界定问题并明确问题解决的技术约束条件,这有助于确定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需要对于已有技术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技术贡献的创造性。

此外,修改中还就创造性评估中经常发生的情况给出了一些解释和指导。

例如,在涉及组合技术的情况下,强调了对于组合项的技术特点和技术效果的特别关注;在涉及改进型发明的情况下,强调了在技术提升的基础上对于创造性的评估。

这样的解释和指导有助于审查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判断创造性问题。

此外,修改中还强调了在认定创造性时需要避免对发明人的日常创造性思维要求过高的情况。

以往的审查中常常将发明人的常识和日常经验作为常规技术手段或已知技术的界定,从而降低了对于创造性的要求。

修改中明确指出,创造性评估的重点是比较发明技术方案与以往的技术水平,不能对发明人的常识和经验要求过高。

最后,修改中还对于创造性评估的证据要求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强调了要求提供技术领域的技术文献和专业评价意见,以及对于比较项和惯例项的证明和说明等。

这样的要求能够使得创造性评估更为客观和科学,减少主观性的判断。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对于创造性的解读强调了对于技术领域的界定、问题的明确、已有技术的评价等方面的重要性。

专利分案申请那些事儿

专利分案申请那些事儿

专利分案申请那些事⼉关键词:分案时机;分案申请递交时间的例外情况;分案策略前段时间相信观众朋友们都看到过这样⼀个关于分案申请实操的案例,原始信息来⾃业内⽹友的⼀篇⽂章“超过20年,专利才授权!英特尔分案策略,⼤开眼界”,作者为北京精⾦⽯专利。

为了把分案申请的事⼉说清楚,先简单回顾⼀下这个案例:1)1995年申请⼈英特尔公司提交了⼀件新申请,并于2002年获得了授权(参见图1),此即“母案”。

图1-母案2)在图1的母案申请获得授权前,申请⼈按照常规操作⽅式,进⾏了⼀次分案(参见图2),该分案申请在2008年也获得了授权。

⾄此,诡异的操作还未发⽣。

图2-⼀次分案3)在母案授权后10年、且⼀次分案也授权后4年,神奇的事情发⽣了:申请⼈在2012年⼜提交了⼀件分案申请(以下简称⼆次分案),且在2016年同样获得了授权。

图3-⼆次分案4)细⼼的观众很快就能发现:该申请在授权时(2016.05.03办登)已经过了20年的保护期(保护期截⽌⾄2015.12.01)。

笔者查询了下该申请在审查阶段的⽂件(参见图4)。

图4-⼆次分案的官⽅通知书5)我们再借助时间轴(该图⽚来⾃前述⽹友⽂章)梳理⼀下整个过程,由于⼆次分案的申请⽇仍然是母案的申请⽇,即1995年12⽉1⽇,因此该⼆次分案的有效期截⽌⾄2015年12⽉1⽇,⽽此时该⼆次分案申请还没有审查完,直到2016年才获得授权(参见图5)。

图5-案例时间轴(图⽚来源:北京精⾦⽯专利)过了保护期才授权的情况虽然不常见,但业内已经见怪不怪了。

本⽂的重点不在这⾥,⽽在于这个⼆次分案的操作合法合规吗?主动分案的时机和策略到底如何把握?笔者认为这波“骚”操作总体来看还是骚的较⽐迷⼈,基本彻底征服了⼴⼤⼈民群众。

下⾯结合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把这股骚味⼉解读⼀下。

关于分案时机(即何时可以分)2010版审查指南中的规定总结⼀下是酱审⼉的:1)母案办登⼿续期限届满前;2)收到母案驳回决定之⽇起三个⽉内;3)母案提复审之后;4)对母案复审决定不服提起⾏政诉讼期间(请注意:不服但⼜不起诉的情况不带玩⼉)。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专利审查指南是指由专利局发布的一套指导文件,旨在指导专利审查人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这些指南通常包含了专利法和相关法规的解释,以及一些关于专利审查程序和标准的指导。

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相较于之前版本进行了一些变动和修订。

以下是对比2023年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1.针对软件相关专利的审查标准变化:在2023年修订版指南中,对于软件相关专利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一些修改。

专利局对于某些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对于某些不能作为专利的软件实施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2.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变化:修订版指南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

商业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商业方法发明必须有技术特点并且涉及到技术问题,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已知技术的简单应用。

3.对于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的审查标准变化:在2023年修订版指南中,针对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审查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

专利局对于生物医药领域的发明创造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对于相关实施细节和实验数据的要求,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对于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求的变化:修订版指南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进行了一些修改。

在修订版指南中,专利局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更加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交更加详细和完整的申请文件,以减少审查过程中的不必要的延误。

5.对于专利审查流程的变化:修订版指南对于专利审查流程进行了一些调整。

专利局对于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审查人员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核和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202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于软件相关专利、商业方法专利和生物医药领域专利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明确,同时也对于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求和专利审查流程进行了一些修改。

这些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创新权益,提高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2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专利一案双报,发明延迟4年审查

专利一案双报,发明延迟4年审查

专利一案双报,发明延迟4年审查,或将明确写进审查指南专利双报,或者叫一案双报、一案双申、一拖二等等,是比较常见的申请策略。

名词解释:申请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和新型两件专利;新型授权快,先对方案进行
保护;等发明经审查授权时,为避免重复授权,新型需要放弃。

因为“双报发明延迟4年审查”的说法,已经第一次出现在了国知局公开的文件中。

8月3日,国知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部分第七章—8.审查的顺序—8.3 延迟审查的部分(第178页),加了一段: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一般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所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延迟审查,延迟期限通常为 4 年。

但这毕竟是官方第一次在公开文件中,明确双报发明延迟审查的说法,也第一次明确延迟期限为4年。

虽然,文件本身只是《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后续可能还会改动,甚至删除。

但不管怎么样,此举证明之前的传言,不是空穴来风...
证明苦苦等了3年还没审的双报发明,确实是遇上了延迟审查了...
还证明官方确实在“认真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实想把它明确写进《审查指南》里,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让它长久执行下去!
如果新版审查指南里,最后保留了“专利双报发明延迟4年审查”的规定;
这样一来,双报发明延迟4年审查,就将明确成为未来专利领域的申请新规则之一!
在这样的规则下,申请人务必要适应规则,找好自己专利的定位,找到适合的玩法和申请策略,这才是最重要的!
即便新版审查指南里,最终删除了“专利双报发明延迟4年审查”的规定。

专利修改说明书意见陈述

专利修改说明书意见陈述

专利修改说明书意见陈述
尊敬的专利局:
我是某公司的法务部门代表,特此致函,就我公司所申请的专利修
改说明书提出意见陈述。

首先,我公司对专利局对我们所申请的专利修改说明书的审查工作
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非常重视专利的保护,因此对于专利局提出的
修改意见,我们将认真对待,并根据您的建议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您的意见,我们注意到在原始的专利修改说明书中,存在一些
技术术语的使用不准确的情况。

我们深感抱歉,并愿意对这些问题进
行修正。

我们将重新审视并修改这些术语,以确保专利说明书的准确
性和清晰度。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您对我们的专利修改说明书中的某些技术细节
提出了一些疑问。

我们非常感谢您对这些细节的关注,并愿意提供更
详细的解释和补充材料,以便您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技术方案。

在修改说明书的过程中,我们还将对专利申请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
梳理和调整。

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专利局对我们的专利修改说明书进行审查,并
提出宝贵的意见。

我们将尽快对您的意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修改
后的专利说明书。

我们希望专利局能够再次审查我们的申请,并给予
批准。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与专利局的进一步合作。

谢谢!
此致
某公司法务部门代表。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202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

202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

202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申请人资格要求的修改根据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对申请人资格做出了一些修改。

2023年指南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为中国公民或者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组织。

此外,对于外国申请人来说,必须在委托代理机构的协助下进行申请。

这一修改旨在加强对申请人资格的控制,以保护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二、专利申请材料要求的修改在2023年修改后的指南中,对于专利申请材料的要求做出了一些修改。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更加详细和准确的描述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以便专利审查员进行判断和评估。

其次,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重大方向修正以及特殊事项的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更加充分的说明和证明材料,以满足审查的需要。

这些修改旨在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防止申请人滥用专利制度。

三、专利审查程序的修改2023年修改后的指南对专利审查程序进行了一些修改。

首先,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期限和要求,加强了对申请人的要求和责任。

其次,在对发明内容的审查时,引入了更加科学和严谨的评估方法,加强了对技术创新和实用性的评估。

此外,对于涉及到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指南明确了审查要点和标准,提高了审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这些修改旨在提高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专利审查员的培训与监督为了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2023年修改后的指南还对专利审查员的培训和监督进行了一些调整。

指南明确规定了专利审查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审查经验,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此外,增加了对专利审查员行为的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机制,以保证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这些修改旨在提高专利审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优化专利审查工作。

综上所述,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主要包括申请人资格要求、专利申请材料要求、专利审查程序和专利审查员的培训与监督等方面的变化。

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欢迎于2015年7月24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第二章专利创造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第九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专利技术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并将专利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目的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应当将专利的拥有和运用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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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所提交的视图应当包括能够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位置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势。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必要时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加以说明,例如,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位置、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
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
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第四部分第五章
6.1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第四部分第五章
6.1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
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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