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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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5.03.14•【字号】吉林造〔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造〔2005〕14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有关事业单位:为认真做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护和责任区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管护细则。

第四条管护责任区要落实责任人,签订合同,依法行事,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和行业部门所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

省及其他各级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乡镇林业站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划。

第七条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采用GPS定位,闭合导线测量定界的方式进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3.08•【文号】林护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最近,陕西侦破秦岭地区猎杀野生动物重大案件。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秦岭地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区在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形势十分严峻。

为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严防非法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恶劣事件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大政治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大熊猫、东北虎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切实维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的良好国际形象和声誉。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重大政治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职责,坚决遏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守护好来之不易的保护成果。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吉林保[2012]406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林保〔2012〕40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各森林经营局,各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生态旅游的重要阵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管理,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认识。

森林公园建设是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事业建设的重要部分。

保护和建设好森林公园,是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是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农民致富,实现林业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森林公园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大力支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在生态建设和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尚有一些森林公园由于基础设施不全,经营管理不善,影响了其作用发挥,亟待改善。

因此,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林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护园、依法建园的意识,始终把森林公园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护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公园,促进森林风景资源和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森林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遵循“以人为本、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的建设理念,坚持以保护自然景观为主的建设方向。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吉林联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林联发〔2022〕16号各有关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要求,我们对《吉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乡村振兴局2022年10月17日吉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脱贫人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3]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3]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1993年7月2日吉政发〔1993〕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省林业厅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环境保护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

应该看到,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保证了我省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环境质量未再继续恶化,局部区域并有所改善。

但是,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仍存在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现象,特别是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屡有发生,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当前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征得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的执法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那些严重的违法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揭露。

全省的环保执法检查,省政府委托省环委会牵头,由省环保局、省林业厅共同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逐步扭转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精神,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我省当前改革和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深入宣传学习环境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监督管理环境的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吉林保〔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保〔2016〕221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避免重叠审批,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规范化管理,现就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珍贵树木要认真保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集和采伐。

二、采集(含移植、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二)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三)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四)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四、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县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发证。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管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管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
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保[2012]31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6.28
【实施日期】201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保〔2012〕318号)
各相关市(州)、县(市)林业(管)局,长白山管委会林业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自2012年6月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吉林市江南公园棕熊逃逸和在我省进行演出活动的河南省清风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观赏表演公司外借幼虎随意展示被煤体曝光事件,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事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动物园、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或个人的管理。

监督、指导动物园、野生动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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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保护生态建设成果为目标,以降低灾害损失为中心,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增强能力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体系管理,突出科学防治,提高社会防范意识,为实现绿色增长和生态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服务保障体系全面建成,防控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90%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美国白蛾等重大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

1.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预警机制,科学布设监测点,建立健全以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为重点的省、市、县、乡四级监测网络。

加强林场(乡镇、街道)森保员和管护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责任,确保调查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办护字〔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几年来,在秋冬季候鸟集群迁徙期间,局部地区网捕、毒杀候鸟等野生动物案件,以及滥食及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并成为疫源疫病防控领域的一大隐患。

随着2017年候鸟大规模迁徙季节的来临,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2017年秋冬季进一步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监测巡护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候鸟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和其他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划定保护责任区,明确负责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强化野外巡护和看守,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活动,并依法加强对各类观鸟活动的规范管理,防止对鸟类集群活动造成干扰。

在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监测巡护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改进巡护技术,探索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遥感探测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捣毁栖息地内非法设置的猎捕工具。

尤其对使用网捕、毒药、猎夹、猎套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禁止猎期的禁猎管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省人大常务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和国家批准的对外狩猎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猎期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猎捕害鼠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猎工作的领导,确保禁猎工作顺利实施。

因保护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牲畜或者其他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损失申请,县(市)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做好禁猎管理工作。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和森林警察部队要建立巡护制度,确保本经营区、执勤区内禁猎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技术处理或集中封存等措施,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理。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林法〔2016〕49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林法〔2016〕496号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林法〔2016〕496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白城市芦苇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驻各地(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省林业厅各处室、各所属单位:依据《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部署,现将《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林业厅2016年9月13日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现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本厅是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本办法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方面的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责任清单共7项,分别是:(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3)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4)建立固定狩猎场;(5)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6)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7)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二)承担对无证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项目的行为;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项目的行为;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吉林护〔2020〕35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吉林护〔2020〕357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7月1日附件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和《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正文:
----------------------------------------------------------------------------------------------------------------------------------------------------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3]48号1993年4月14日)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结束——。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吉林资〔2018〕157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8〕157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全面提升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关于保护天然林的部署要求,以及《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6〕23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管理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关于生态保护的重大决策。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观,牢固树立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为建设美丽吉林做出林业贡献。

二、全面停止天然林木采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

天然林在森林经营密度达到最高值时,应通过不破坏植被的抚育采伐等方式降低森林密度,培育优质天然林,禁止采挖林业用地上的天然林木及其幼苗幼树作为城镇绿化苗木。

“人天混林分”(树种组成人工起源≥天然起源时按人工林起源确定,反之则为天然林)确定为人工林的,其中的天然林木严禁通过采挖方式将其用作城镇绿化苗木;“人天混林分”确定为天然林的,其中的人工林木在不破坏周围森林植被,且保留符合规定要求的林木株数和株行距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和要求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相关要求,申请林木采挖。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吉林检〔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吉林检〔2016〕122号各市(州)、县(市)林业(管)局, 省直各国有林业局,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及《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疫工作重要意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林业有害生物中极端危险的种类,不仅能造成十分严重的林木经济损失、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甚至还会影响林产品出口贸易、制约地方经济发展。

我省是我国重点林业省份之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林业发展战略将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强化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将成为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有效遏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既是实现风险防范前移、避免灾害损失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维护经济贸易安全的战略需要。

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为林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严格落实检疫工作保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财税﹝2015﹞102号文件,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包括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提示函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提示函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提示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法律意识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宣传法律,加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监测和保护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野生动物的监测力度,及时了解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对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要加强巡护执法,防范非法捕捞、贸易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
加强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掌握野生动物的生态习性和种群状况,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加强技术支持,推广野生动物保护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教育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在学校、社区、农村等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野生动物的保护意义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以上是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提示函,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共同保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维护
生态平衡。

谢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吉政办明电[2009]152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

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加强对濒危、稀有野生植物的重点保护势在必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有操作性的保护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提高保护野生植物的自觉性。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9日《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林护发〔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7〕134号吉林、黑龙江、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省林业厅,龙江森工集团,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下简称“两项试点”)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维护试点区内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两项试点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保护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实现稳定繁衍生息,是开展东北虎豹、大熊猫、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要求,是改革试点成功的重要保证。

各有关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公园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国家公园理念,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要求,切实负责好本区域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要加强组织领导,就此项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部署,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人员到岗。

要对试点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活动区域划定保护责任区,明确负责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试点区内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安全。

二、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各有关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大规模的“清山清套”活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彻底清除园区内的猎套、猎夹、网具、陷阱等猎捕工具和设施。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5.03.03【实施日期】198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猎捕和采挖的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保护管理范围为吉林省境内野生的鸟、兽、两栖、爬行类珍稀动物、经济动物、有益动物和野生的木本、草本、真菌类珍稀植物、经济植物、药用植物。

第三条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和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靠群众保护管理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所管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野生木本植物及林业用地上的其他野生植物,由林业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林业部门管理以外的野生植物,由农牧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其中,药用野生动植物,由医药管理部门配合林业、农牧部门进行保护管理;其他部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五条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动物。

第二类:数量较少,有灭绝危险或者分布区域有限的珍贵动物。

第三类:具有一定数量,经济价值较高,需要加强保护的动物。

第四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农林牧业有益的动物。

以上各类保护动物的种类见附录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六条野生植物保护对象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植物。

第二类:经济价值较高和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植物。

第三类:其他数量较少和需要保护的药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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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保[2012]36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保〔2012〕363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管委会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经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2012年6月25日,互联网上“长白山发生毒杀熊事件,5头熊遭剖腹取胆斩去熊掌”的微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省林业厅极为重视,立即派有关人员到长白山管委会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省长王儒林、副省长王守臣对此事极为关注,先后做出重要批示。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案件于7月2日成功告破。

表面看此案件是偶然事件,但也反映出我省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

对此,省厅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这次事件教训,认真总结和梳理本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加强管理,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常态化管理。

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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