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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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5.03.14

•【字号】吉林造〔2005〕147号

•【施行日期】2005.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吉林造〔2005〕14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护和责任区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管护细则。

第四条管护责任区要落实责任人,签订合同,依法行事,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和行业部门所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省及其他各级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吉林省重要候鸟迁徙通道范围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吉林省重要候鸟迁徙通道范围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吉林省重要候鸟迁徙通

道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3.10.17

•【字号】吉林护〔2023〕522号

•【施行日期】2023.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吉林省重要候鸟迁徙通道范围

的通知

吉林护〔2023〕522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鸟类迁徙通道保护行动方案(2021-2035年)〉的通知》(林护发〔2022〕122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重要候鸟迁徙通道范围》,已经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市县和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候鸟迁徙通道管理,切实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安全。

附件:吉林省重要候鸟迁徙通道范围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

吉林省重要候鸟迁徙通道范围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

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8.10

•【字号】吉林保〔2018〕407号

•【施行日期】2018.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

紧急通知

吉林保〔2018〕407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2018年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达100%,非人畜共患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其列入重点监测野生动物疫病目录。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对疫情防控工作先后做出部署安排。为贯彻落实全省动物疫病防控紧急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8〕124号)要求,现就野猪等疫源物种监测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

非洲猪瘟是一种烈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未有效疫苗和治疗药物加以预防控制,一旦扩散蔓延,将对我省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生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野猪在我省分布广泛,我省与辽宁省毗邻,省境线近605公里,四平铁东区、铁西区、梨树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集安市、柳河县、梅河口市等10个县(市、区)与辽宁省相连,疫情传入风险较高。非洲猪瘟一旦在野猪种群中流行,将难以根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实施细则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实施细则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实施细则

【期刊名称】《林业工作参考》

【年(卷),期】1997(000)003

【总页数】18页(P27-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62.274

【相关文献】

1.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总体思路 [J], 郜二虎;王志臣;王维胜;陈涤非;马国青;唐小平;

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无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07〕2号) [J], ;

5.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服务平台的研制 [J], 戴健钊;胡泓达;钟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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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01

•【字号】吉政办发[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委托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委托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委托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18.06.12

•【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8.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18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对部分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的规定,按照国家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为与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的期限衔接,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

1. 进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活体。

2. 进口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制品,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麝类、赛加羚羊、穿山甲、犀鸟类、熊类、狮类制品除外。

3. 出口或再出口列入《公约》附录的马鹿(仅指我国无自然分布的亚种)、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活体。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2.10.13

•【字号】吉林护〔2022〕483号

•【施行日期】2022.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管理的通知

吉林护〔2022〕483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缩短审批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19〕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采集是指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等方式开发利用野生植物任何组成部分的行为。

三、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林草局(受国家林草局委托)办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草局委托)办理;省林草局所属单位、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林草局办理。

四、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企业或个人应在编制林木调查设计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采集申请材料。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6.05.11

•【字号】吉林保〔2016〕221号

•【施行日期】2016.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

吉林保〔2016〕221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避免重叠审批,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规范化管理,现就采集(采伐)珍贵树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珍贵树木要认真保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集和采伐。

二、采集(含移植、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二)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三)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四)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培育基地规模、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禁止猎期的禁猎管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省人大常务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和国家批准的对外狩猎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猎期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猎捕害鼠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猎工作的领导,确保禁猎工作顺利实施。

因保护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牲畜或者其他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损失申请,县(市)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管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管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

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保[2012]31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6.28

【实施日期】201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保〔2012〕318号)

各相关市(州)、县(市)林业(管)局,长白山管委会林业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自2012年6月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吉林市江南公园棕熊逃逸和在我省进行演出活动的河南省清风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观赏表演公司外借幼虎随意展示被煤体曝光事件,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事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动物园、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或个人的管理。监督、指导动物园、野生动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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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东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东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分布于我国东北及俄罗斯地区。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中国、俄罗斯、朝鲜三国边界,是我国野生虎分布密度最高、种群数量最多的地区。冬季是最容易发现东北虎活动踪迹的季节,静静的深林里,皑皑的雪面上,东北虎那巨大、美丽的足印既显眼又神秘,即令人紧张,又令人激动。冬季又是野外巡护清山工作任务最重、最容易出成果的季节。为了使东北虎得到有效保护,使其更好的生存繁衍,增强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吉林省林业厅、吉林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及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决定于今年12月12日至12月19日招募百名志愿者到珲春地区开展巡护清山活动。

志愿者应为20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公民,男女不限,身体健康,有一定野外活动经历和经济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热爱保护事业,并自负活动期间的食宿和交通、保险等项费用。

活动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中国新闻网,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梦梦

电话:传真:

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资源保护处:刘忠宝

电话:传真:0440-750750

关于冬季开展“保护东北虎——百名志愿者巡护清山行动”计划

一、活动目的

为了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有效遏制和震慑乱捕滥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杜绝和防止非法猎捕工具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和伤害,进一步强化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意识,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及国土生态安全。同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使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事业中,了解并宣传保护事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结合珲春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管理现状,中国野生动物协会、吉林省林业厅、吉林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及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准备组织百名爱护野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

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0.09.24

•【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20.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0年第16号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1.满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商业性注册”定义(来源代码为D)的附录Ⅰ鳄目所有种(CROCODYL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2.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灵长目所有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3.《公约》附录Ⅱ物种的毛、羽毛、毛皮、皮张及其制品(如剥制标本、生态标本、皮包、皮鞋、皮衣、皮带、织物、头饰、乐器等)的进口和再出口,但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高鼻羚羊属所有种(Saiga spp.)、麝属所有种(Moschus spp.)、熊科所有种(Ursidae spp.)、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 spp.)、犀鸟科所有种(Bucerotidae spp.)、鸨科所有种(Otididae spp.)除外;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2.05.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草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各森林经营局,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全省林草系统法治建设,依据《全国林草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林草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5月9日

吉林省林草系统法治宣传教育

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工作系列指示精神,持续夯实法治林草建设基础,不断浓厚林草法治文化氛围,持续提升法治林草治理能力水平,依据《全国林草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吉林林草实际,制定本规划。

1-野生动物驯养证件的办理

1-野生动物驯养证件的办理
(3)经营驯养繁殖的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各 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省统一格式的《非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12页,共26页。
二、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审批程序 (1)从事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单位或
个人,提出申请,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初审,市(州)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报林业厅审批、发证; (2)从事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提出申请,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初审,市(州)林业行政主管 部审批、发证;
营野生动物产品及制品的固定场所; (2)具有相适应的资金和营销人员。
第11页,共26页。
二、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4. 审批程序
(一)管理权限
(1)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厅审批, 核发《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2)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各市(州)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省统一格式的《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 证》;
4. 审批程序 (一)管理权限 (1)人工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
物的,由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批复后,核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人工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 物的,由林业厅审批,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7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7-30 【生效日期】1994-07-30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

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

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繁殖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丹顶鹤等国家珍贵稀有鸟类及其栖息繁殖环境和稀有植物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保护为主、护养结合、统一规划、合

理利用的原则和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通榆县

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通榆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对保护区内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和自然环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保护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禁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禁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禁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的决定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政函[2006]15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31

【实施日期】2006.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禁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政函〔2006〕1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6年全省实施野生动物禁猎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和野生动物禁猎管理部门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作为经济和社会与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打击和制止乱捕滥猎力度,广大野生动物保护人员不畏艰难,扎实工作,实现了全省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明显增加,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人工驯养繁殖、加工和经营利用业得到较大发展,全民禁猎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达到了禁猎工作的阶段性预期效果。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业绩突出、成

效显著的禁猎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巩固禁猎成果,进一步调动全省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省禁猎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林业局等30个单位“吉林省禁猎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林崇学等100名同志“吉林省禁猎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全省禁猎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中再创佳绩。

省政府号召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为己任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断加大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力度,努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促进吉林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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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保[2012]36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保〔2012〕363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长白山管委会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经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2012年6月25日,互联网上“长白山发生毒杀熊事件,5头熊遭剖腹取胆斩去熊掌”的微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省林业厅极为重视,立即派有关人员到长白山管委会督办案件查处工作。省长王儒林、副省长王守臣对此事极为关注,先后做出重要批示。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案件于7月2日成功告破。表面看此案件是偶然事件,但也反映出我省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对此,省厅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这次事件教训,认真总结和梳理本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加强管理,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常态化管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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