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认识
普通法的精神庞德读书笔记
普通法的精神庞德读书笔记
1.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庞德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法律的历史发展:庞德回顾了法律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普通法的形成和演变。
他强调法律是适应社会需求而不断发展的。
3. 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庞德认为法律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保证其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变化和新的需求。
4. 法律的道德基础:庞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应该以道德为基础,并在实践中体现道德价值。
5. 法律的分类:庞德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并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6. 法律的实施:庞德关注法律的实施过程,特别是司法机构在其中的作用。
他认为司法裁判应该公正、透明,并遵循法律的原则和规则。
解读庞德的《法律史解释》——兼议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思想
第 6卷 第 9期
解读 庞德的《 法律史解释 》
兼 议 庞德 的社会 学 法 理 学 思 想
林 珀 朱
( 侨 大 学 法 学 院 , 建 泉 州 32 2 ) 华 福 60 1 摘 要: 罗斯 科 . 庞德 是 美 国法 社 会 学 的 创 始 人 , 创 立 的社 会 学 法理 学, 表 了 1 世 纪 末 2 他 代 9 0世 纪 初 美 国法 学
进 行 批 判 或 改进 ③
庞 德 强调 法 律 是 一 种 “ 会 控 制 ” 是 “ 社 . 以权 威 性 的 技 术 ”
“ 以 发展 和适 用 ” . 律 包 括 司法 行 政 过程 的社 会 学 法 加 的 法 他
能被 等 而视 之 。 门是应 用学 科 . 一 而另 一 门则 是一 种理 论 学科 。
据 并 仅 仅在 法 律 本 身 的基 础 上 建 构一 种 法 律科 学 。 是 . 会 但 社 学 法 理 学却 努 力 把 分析 、 史 、 学 和 社 会学 等 方 法 统合 起 来 历 哲 并 通 过 某种 形 式 的社 会 哲 学 而 把 法理 学 与 其他 社 会 科学 统 合
起 来 .并且 经 由反对 只强 调 法 律 的抽 象 性 质而 关 注 法律 在 社 会 中的运 行 和 功 能 、 由反 对 “ 经 书本 中的 法律 ” 而强 调 “ 动 中 行 的 法 律 ” 经 由反 对 “ 人 化 的 法 律 ” 主 张 “ 律 的 社 会 化 ” 、 个 而 法 。 社 会 学 法理 学 的 这些 努 力 乃 是 以 它所 确 立 的这 样 一 项基 本 预 设 为依 凭 的 , 即法 律 乃 是一 种 专 门 化 的社 会 控 制形 式 . 即通 过
发 展 的一 个 基本 方 向。 庞德 的 《 律 史 解 释 》 析 了历 史 法 学派 中各 种 解释 产 生 的历 史 背 景 、 论 渊 源、 法 分 理 内在 理 路 及
庞德的社会利益说
庞德的社会利益说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认为:“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
”①但是正义的体现,归根结底还是在于能否保障社会利益,他认为,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
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②而正义的体现在于社会利益的整合,在于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是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利益呢?庞德说:“我将利益定义为某种要求或者欲望。
这是人类(以个人、团体、社会或相互关系的形式)希望得到满足的东西,因此,是在规范人们相互关系时所应该考虑的。
”③为此,他定义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三类利益:“个人利益是从个人生活的角度出发,以个人生活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生活的角度出发,而由个人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④这种思想来自于德国法学家耶林,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唯一的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法律要使各种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也是促进这一平衡的手段和工具。
庞德继承和发展了耶林的这一理论,他认为法律要达到整合各种社会利益的目的,就必须通过这样几个手段:首先要承认某些利益,比如说个人、社会、公共利益⑤;其次要规定各种边界,使得在这些法律的边界之内,上述各种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且使之有效;最后,在法律的边界之内努力地保障这些已经得到承认的利益,使之能够得以实现。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法律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核心工具之一,其目的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生活。
然而,关于法律的目的,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著名法理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著作《法的哲学》中提出了他自己的看法,通过深入分析法律的目的,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
他将正义定义为道德和社会的原则,即让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庞德坚信,法律的作用是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享有他或她的权利和自由,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庞德进一步支持了这个定义,强调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只有当一个法律是公正的时,它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如果法律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也就无法实现其所谓的目的。
此外,庞德认为,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为社会提供规则和制度。
通过这些规则和制度,人们可以更好地管理社会中不同的利益和冲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根据它所代表的道德和社会原则,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庞德还进一步强调了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调节作用。
通过诉讼、法律程序和裁判,法律可以促进公民的良好行为和社会秩序,防止不受控制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滥用。
因此,庞德认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安全,保护他们免受暴力和侵犯。
最后,庞德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信息。
法律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的生活中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准则。
此外,庞德还提到了法律作为学科研究和实践的重要性,因为法律的影响无处不在,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总结中,庞德的法律理论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强调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调节作用和信息传递作用。
同时,他指出,法律应该建立在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以实现正义的目标。
论庞德的理性思想
中的所有律令都必须严格服从的那种逻辑方案。可以说,分析法 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使绝对的理想不能被
学的存在是由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18 世纪中叶,工 证实,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陈述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
业革命之后,西方社会步入真正的现代社会。在这个时期,近代 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
3.安全。安全使人的合作要求得到解放,正如缺乏安全就会 激发他的扩张性要求一样,合作的冲动反过来又增强安全。在历 史上普遍安全是法律首先承认和保障的社会利益,而在当今社 会,人们最大的安全感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
4.均衡。安全依赖于均衡。为了达到安全需要在人的自我 扩张的本能和相互合作的本能之间维持一种均衡。法律通过对 人的本性的控制,在维持这种均衡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 作用。
此种法理学面对 20 世纪特殊的社会环境,显然是不适应社 所处的时代,“也许变化还没有达到我们能够描绘出新图景的程
会发展需要的。诚然,分析法学以演绎性的规则为后盾,在一定 度,因而新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还没有头绪”[8]。
程度上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疏忽大意和偏见,甚至可以有效地
而自然法学派的理想是标准性的。预设的理想是既存的,人
认,伟大的心智和强劲的性格至少可以帮助我们解释法律史中 是资本主义矛盾频发的年代。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
的许多事情。”[3]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法律人不是被动的工具, 阶段过渡,普通民众在绝对贫困逐步减小的同时相对贫穷却进
而是在从事利用传承至他们的法律材料来进行立法的创造性活 一步加大,劳工运动大规模出现。与此同时,教育、社会福利、弱
的”[5];而另一方面,实在自然法仅仅是实在法的观念化,这种实 在法使法律家得到培训,然后借由法律家转换为固定不变的、不 可挑战的普遍性律令的陈述。
庞德
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论述摘要:庞德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的法社会学大家之一。
他在20世纪初美国社会急剧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下,针对社会的需要以及法社会系发展的前景和方向,提出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利益论,并为了阐述其观念而对发的价值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研究,认为只有经验的价值观才真正能够为法律的价值服务。
他的这些法社会学思想对20世纪的美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为法社会学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直至今天,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仍然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和法律发展。
关键词:庞德法社会学法律的社会控制社会利益一、庞德的生平概述庞德是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美国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以及世界法律社会学运动的领袖人物。
他楚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一个律师家庭,从小受到很好的法律文化的熏陶。
青年时期的庞德获得了哈佛大学的学习机会并获取了律师资格,与其父母一样从事律师工作并在法学担任过职位。
后来庞德重返哈佛法学院并在1916年担任了院长的植物,创造了哈佛法学院历史上的黄金时期。
他大约与20世纪早期提出不能够发展了社会学法学这一法学学派,并是其在20世纪30年代成为了法学中的显学。
他曾经创作的众多法学著作都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在1911-1912年公布了他的法社会学的基本观点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23年的《法律史解释》、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以及1959年五卷本的《法理学》等。
二、庞德主要的法社会学思想概述及其社会背景庞德作为一个经历过一战和二战的美国的法社会学大家,其法社会学思想与其所处的社会的背景和当时代存在的社会问题息息相关。
19世逐步纪20世纪初,资本主义在达到了一个相对繁盛的发展后进入了一个瓶颈时期。
此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开始进入垄断阶段,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集中化激发了社会利益的争夺,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本的秩序已经不能恰当地适合社会的发展。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摘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呈现社会化趋势,相关法学家形成社会法学派,其中的代表性法学家为罗斯科·庞德。
庞德将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理论研究当中,并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探讨了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正义判断标准、法的实效、法的价值取向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社会控制工具论、社会利益保障说、非强力依赖标准、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综合实现法律实效等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但是庞德的法学思想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本文结合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研究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关键词:庞德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社会法学派(一)引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转折,在两个时代交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引导和调节越来越受到关注,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出现社会化趋势。
罗斯科·庞德作为社会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具有深远影响。
庞德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以社会学方法分析法的概念、作用、价值、法律正义的标准等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带来了关注现实的思维模式。
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与其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有密切关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时期,分析其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的法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理论意义2.1 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2.1.1 “社会控制工具”论的主要内容庞德以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其实质作用是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整体工程,作为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发挥作用。
庞德认为,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三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分别是最初的道德、由公认的道德准则转化而成的法律、以及与法律同时发挥作用的宗教信仰。
在法律出现的最初时期,三种手段几乎是发挥了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宗教改革等一系列社会运动,资产阶级通过颁布宪法等法律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统治阶级需要利用法律垄断国家强制力,所以19世纪以来法律在社会控制工具中已经居于首要地位,道德感与宗教信仰只能作为法律体系之外起到补充作用的社会控制手段。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文献综述
016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文献综述罗斯科·庞德,美国法学家,发明了社会学法学这一名词,是社会法学派的创立者和奠基人。
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切入“法”,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认为法律对“社会利益”产生保障与衡量作用,自然法语境下的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体现。
其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学说吸收并体现了自由主义、实用主义和社会学等多种特性。
目前,学界对庞德的研究主要涉及社会学法学的流派整理、对其作品《法律与道德》的解读、法律哲学、社会控制、社会利益及其对中国法律建设的影响问题上。
相比于其他的法理学家,我国学术界对庞德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和成果不多。
社会学法学与庞德“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最早由罗斯科·庞德于1911创造性地提出,他认为这一定义与“法律社会学”不同,“社会学法学”是应用学科,而“法律社会学”则是理论学科。
除庞德外,社会学法学家还有马克思·韦伯、埃米尔·涂尔干、飞利浦·塞尔兹尼克等重要代表学者,因此,国内对“社会学法学”与“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研究有很多。
除专门区分这两者区别的论述外,部分学者认为,二者实质上可不做区别,“法社会学亦称法律社会学、社会学法学”;“二者实质上具有同一含义。
”本文中只讨论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故此部分略过不表。
庞德的关注面广泛,理论涉及也十分广泛。
其学说的出发点是对利益给予充分的关注,他认为一切法律制度都是通过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以实现法律秩序为目的,因此庞德以其社会工程学说强调了社会控制一种在法律功能之下实现的控制人类行为的社会性活动和过程。
庞德学说的重要一环落在了“社会”上,以此构建了他的社会学法学体系。
由于社会学的联系,使得庞德对于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局限在法理学理论研究的层面,而是更加关注在社会实践当中的法的作用。
他的思想,拉开了美国社会学法学新的序幕。
[法律与道德,庞德法律思想浅析]法律与道德庞德
[法律与道德,庞德法律思想浅析]法律与道德庞德耶林在其《罗马法的精神》中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比作“法学中的好望角”,在《自然法》中更是认为,“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从探讨法律的性质、法律的渊源到法律的运行、法律的效力等等问题,无不牵涉到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解答,也正是因为有这样广泛的波及面,西方法学思想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们绞尽脑汁、争论不休,可见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问题,长久以来,的确是困扰法学界和法学家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式难题。
庞德教授在其讲座中虽然没有明确给出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边界的厘定,但是用他自己的话说,“惟有批判地研究昨日的法学思想,才能把握那些材料及其潜在价值,以及那些工具的潜在价值”,以期“为充分探讨当前的理论作一必要的先导”。
一、历史的视角庞德从历史角度将法律的发展过程划分为四个前后相续却不甚清晰的阶段,即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与自然法阶段以及成熟法阶段。
在原始法阶段,习惯,公共习俗,宗教等和法律还没有分化;而严格法阶段,突出的努力体现在人们热衷于把习惯法典化;进入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道德被注入到法律之中,并且法律的重构要有意识地依据道德规范;而在成熟法阶段,人们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出现了一种比较明确的做法,即把道德问题归结于立法者,而法律尤其是法律适用则被归结为属于法官的事项。
庞德认为,在法律最初被颁布的阶段,社会控制的各种方式(宗教习惯、族群习俗、传统道德理念及法律秩序)在使用中是不作辨别的。
“那些成文法规最初是自发制定的,那时被认为不过是对习惯进行了发布;之后,它们被有意识的予以制定,但仍假托是在宣示习惯;最后,它们作为新规则被自觉地予以制定。
”这之后,“在法律逐渐取代宗教和道德的过程中,后者长期保持了信仰赋予它们的形式。
因此可以说,法律与道德有一个共同的起源,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分道扬镳了。
”并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时代变迁而时远时近,这种距离依赖于司法实践(比如衡平法)、法理学说、认识观念等等,并无一个恒定状态。
庞德的法律观
庞德的法律观作者:谭雪梅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庞德是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法律的理解主要侧重从社会利益及对利益平衡的角度。
关键词庞德法律观利益与价值衡量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当代美国社会学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理学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与历史上出现的其他法学家一样,对法律是什么的思考是庞德法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是天赋的自然的秩序,实证法学派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相比,庞德对法律的思考则侧重于从社会利益及对利益的平衡的角度去理解。
一、法律是一种利益和价值衡量的过程庞德的法律的概念实质是一种利益和价值衡量的过程。
他认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公元前6世纪希腊人开始考虑这个问题以来,该问题就很难弄清楚。
他认为,纵观法理学的历史,人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认识法律:第一,法学家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安排人们行为的制度;第二,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第三,司法和行政过程,即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依照权威性的指示来决定各种案件和争端的过程。
庞德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把三者统一起来。
他指出,可以设想法律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豍因此,庞德更多的是从法律秩序的角度去定义法律的,这与法理学长期以来是把行为和判决的权威性指引作为研究的唯一领域有明显不同。
而作为法律秩序的法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和法学等方面的活动,旨在调整各种关系和协调人们之间彼此重叠的权利主张,通过规定每个人可以安全地坚持自己的权利的范围来保障各种利益,发现那些能够在使更多的权利主张或要求得到满足的同时牺牲更少权利主张或要求的手段。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庞德的法律社会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庞德是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他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
法的目的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
这种思想很早传入中国, 并颇为流行。
特别是从1946年起, 他担任了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以后, 对中国的法律教育等, 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 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也就更大了。
现作简要分析探讨如下:(一)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 是庞德社会法学派思想的重要方面。
在他看来, 对于不够重视法律、法律知识远远没有普及的中国, 法律教育更为显得重要。
庞德指出, 今日中国司法行政的需要, 莫过于对中国本身的法律, 要有充实的统一的法律教育。
关于这一问题, 他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来说:第一, 法律教育在现代立宪政体中的地位庞德认为, 现代立宪政体下的法律, 是一种有系统的社会控制, 可以用来“调整关系、整顿行为。
”所以, 法律不是社会控制的描写,而是社会控制的指南。
而立宪政体的最大特征, 是一切依法而行, 这是与专制政体不同之点。
因此, 法律教育与立宪政体的关系, 应该是立宪政体需要法律, 法律同样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教育。
因为, “有宪政而无法律, 不能有效的运用, 有法律而无有系统训练的法官、行政官及法律家,也不能发生宏伟的效力。
(庞德著《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此书。
)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 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 所以法律教育也是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
同时, 法律教育,可使司法行政更为稳妥而有效, 并且是人民与官吏间公正与和谐的关系的保证。
第二, 统一法律教育及发展充实学理上论著的必要他说, 中国现在是需要用统一的法律教育, 来讲述中国本位法律的时候了。
故应当放弃研究他国法律中理想的规定, 不再就每一细小节目, 力图模仿外国, 以求取最时髦的法律。
关于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王剑锋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
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庞德社会工程法学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法学思潮,其核心观点是“法律是社会工程”,认为法律不仅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和规制,更是能够调节和改变社会现实的工具。
解构和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既能够揭示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弊端,也能够促进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一、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根源和理论基础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理论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学家庞德本人的思想和理论,另一个是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
庞德是20世纪70年代中国法学改革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传统法学注重文化和历史的继承而忽视了社会现实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因此提出了“法律是社会工程”的观点,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能够调节和改变社会现实的工具。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工程学,另一个是社会学。
社会工程学是一门以政治学、社会学为基础,研究运用技术手段来改变和控制社会现实的学科。
庞德深受社会工程学的影响,认为法律如同工程师施工一样,需要根据目标和需要的结果来制定和实施法律规则。
社会工程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计划经济”,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利用以调配资源、控制市场的方式来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
庞德认为,法律也应该是一种“计划法律”,能够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问题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现实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忽视了人文关怀。
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们并不希望被当做工程来治理,而是希望得到尊重和关怀。
其次,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忽视了社会的多元性,将社会视为单一体系,而实际上社会是由不同群体和利益关系构成的复杂体系。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也忽略了社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在社会现实变化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已经养成,改变起来势必存在阻力。
第三,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建议基于对现实的截取性描述,因而未能建立起有效的理论框架。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将社会与法律看作交互反应关系,从而为民主法制的实行提供了一种与施工工程有关的态度: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增加制造、计划和组织的方法。
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探源
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探源摘要: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博大精深,他的社会学法学理论有别于纯粹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强调了社会学法学的实践性,是一门应用科学。
庞德社会学法理学范畴中关于社会控制的理论,贯彻了何谓文明社会、社会控制,以及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
庞德关于法律和利益的理论具有极强的实用主义特征,其利益理论被称之为关于利益分类的“化学元素周期表”,划分极为细致,使法律对利益的保护有了极强的可操作性。
庞德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社会控制工程大厦。
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建立,有一系列思想渊源,有着极为深厚的哲学基础作为支撑,因而能够建立起一套关于社会控制的庞大工程。
关键词:社会学法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法学罗斯科·庞德在论述当代社会学和社会学法理学的关系时,明确指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理学之间的分歧。
他说“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理学,如果说紧密相连的,那也不是完全相同的。
前者是理论科学,而后者则是应用科学。
”庞德认为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理学主要在两个要点上存在区别:第一,社会学法理学只关注法律秩序的问题和司法过程及行政过程的问题,并且只局限于理论的应用层面而不愿意局限于理论本身;第二,社会学法理学只研究按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中的法律秩序,而不关注政治组织之外的群体、联合体和关系中的那些秩序。
作为社会学法理学的创始人,庞德提出了社会学法理学的特征,并指出了其社会学法理学区别于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霍姆斯和卡多佐的社会现实主义法学、新经院社会学法理学以及心理学直觉主义的独特之处。
但是,不论是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还是上述法律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等,他们都在更高的层面上渊源于实证主义。
一、实证主义哲学基础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把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神学阶段,人们致力于探求事物的终极原因,但由于“当时尚不能科学地解释一切现象”,所以,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孔德把这一阶段看做是神学阶段的延续,但却“转而用想象和虚构的联系作为现象的终极原因与本质,用抽象的概念来代替‘超自然的创造者’,去说明所有现象。
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
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作为一种社会工程学派,旨在通过科学而可行的方法来改造社会。
庞德学派认为社会工程学是对社会变革的一种较为充分的考虑方式。
但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在实践中也遭遇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解构与批判。
解构是指对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中存在的问题、矛盾、隐患等进行分析、剖析,并指出问题所在。
庞德学派原本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令人信服,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庞德学派忽视了社会的多元性。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以人类的理性作为核心,忽视了人的情感因素和文化背景的影响,人的理性不是绝对的,只是其中之一。
其次,庞德学派忽视了社会系统的适应性。
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人类社会的生态环境和动态变化是一体的,不应该单纯地依靠技术手段来改变。
再次,庞德学派特别重视合理的规划和组织,却忽视了民主和权利的问题。
这种特殊的规划性,可能会导致对社会多样性的削弱,还可能导致对基本权利的侵犯。
批判是指对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否定的声音,并指出其缺点。
庞德学派主张推行对全社会进行改造和管理的计划,并强调要求实现一个更加代表性、民主和自由的社会。
但是这种改造和管理的计划,无法完全符合所有人的意愿和需求。
而且这种计划也会过度集中资源、权利和决策。
这些特殊的力量集中,会使社会陷入恶性循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冲突加剧。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实践还存在一些情况,例如介入其所不熟悉的领域,通过政治手段来达到目的,以及剥夺人类自由意志等。
这些行为会使庞德社会工程法学跨越自己权力的底线,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综上所述,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尽管强调人类理性的作用,在可行性上也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解构与批判。
庞德学派需要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加强对社会的观察和了解,以便更好地实现社会改造的目标。
对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若干认知
对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若干认知作者:张立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摘要本文通过对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的拜读后,对其最具有贡献意义的社会控制理论产生了兴趣。
本文通过对该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该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与分析,从2009年造成较大社会反响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出了对我国法制现状的一些思考,以及提出了若干从社会控制理论中建设我国法治社会可以借鉴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控制文明利益依法治国作者简介:张立新,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271-02美国的社会法学创始人、重要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1870-1964年),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不可或缺的人物。
他的观点及看法代表了社会学法学最为典型的观点和方法。
而社会控制理论又是其思想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
一、社会控制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庞德的法律社会学理论提倡,在公共利益上面积极的关注社会生活,法律和秩序,以实现社会文明的法律控制,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很受欢迎。
庞德说:法律是社会控制形式,高度发达社会的政治组织专门通过了这个社会的暴力行为,来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稳定和有序的运行。
在这本书中,庞德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即:文明和社会控制、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价值和任务问题等,构成了其整个社会控制理论。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这种社会控制理论,是社会控制的原则,文明,法律三个关系。
(一)文明庞德从文明的概念慢慢的形成了社会控制理论。
而对人性的界定,庞德认为人性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自我膨胀的本能也叫扩张性的的本能,其二是社会本能。
第一种本能,导致的人,别的集团与本集团间的利益碰撞。
人们会控制伤害别人的力量,但强度会受这种本能的影响,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例如:一方面,造成社会的矛盾与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兴起以来,特别强调人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了人的权力过分滥用的的结果。
《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
《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法律史解释》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著作,通过对法律历史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演变过程。
阅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庞德在书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法律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
他通过详细阐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衰落,从而证明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这一观点颇具启发性,使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书中对古代法律的阐述让我印象深刻。
庞德指出,古代法律主要受到宗教和道德的影响,法律与宗教教义和道德观念紧密相连。
例如,古埃及的法律深受宗教信仰的影响,法律规定了对于神明的崇拜和尊重;而古希腊的法律则强调了道德品质的培养,法律目的在于塑造良好的公民。
这些论述使我认识到,法律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浓厚的宗教和道德色彩。
此外,庞德还分析了中世纪和现代法律的发展。
他指出,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国家的崛起,法律逐渐脱离了宗教的控制,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和原则。
例如,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庞德强调,现代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对古代法律的继承和发扬,这使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历史的连续性和传承性。
然而,书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庞德在论述法律史时,过于侧重于法律制度的演变,而忽视了法律观念的变化。
法律观念的转变同样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如民主、平等、人权等观念的兴起,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若能在书中对这些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将使读者对法律发展的理解更加全面。
第二篇范文:《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从社会冲突的视角审视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罗斯科庞德以社会冲突的视角,对法律的历史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是各种力量对比和妥协的结果。
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
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罗斯科。
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毫无疑问地将受到新一代的法学家、法律理论工作者和社会学家的热烈欢迎。
也许除了此书,庞德所写的其他作品都不能用如此小的篇幅来更好地传达他的整体思想。
庞德在他大量着作中不断陈述的许多基本主题都保留在这本小书中。
这些主体是:法律的题材和范围、法律史和比较法、法律的本质、法律和道德、社会法学、法律基本原理、工程理论、社会控制及社会利益的全面评述。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我们发现,作为一个法学家、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庞德。
确切地说,除了法律方面的学术成就外,庞德在许多其他方面,也学识渊博。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坦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书目都很累。
庞德所研究的法律如此详尽透彻及范围如此之广泛,以至于,在他去世之时,其出版的文献数量接近一千,其中七百多是书和论文,而这些书和论文中的许多部分都拥有大量的读者。
就像罗斯科·庞德在他的几本书和论文及演讲中所表达的那些思想一样,在这篇介绍中,我想简要勾勒楚庞德法律哲学的主要方面,以及,说明他们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关系。
I罗斯科·庞德学术生涯的大量细节相对来说是众所周知的。
1870年12月27日,他出生在内布拉斯加的边境城市林肯城,内布拉斯加是当时美国最年轻的州。
庞德的父亲,斯蒂芬·博斯沃斯·庞德,是一名成功的律师和地区法院的法官。
直到进入拉丁学校前,小庞德一直在家接受他母亲劳拉·比德尔库姆·庞德的教育。
13岁那年,庞德进入内布拉斯加大学,在那儿,他的专业是植物学,从而在自然科学方面接受了详尽的基础训练。
通过他的长久而活跃的职业生涯,庞德所给予经验调查的重要性影响了他的法学方法。
的确,庞德嗜好收集和系统分类,他对法律理论的分类很像一个植物学家对不同植物种类的收集、区分,然后再按目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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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王剑锋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我们越是清楚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
”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
也有学者主张庞德法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利益说。
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密切联系的,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乃看待法律: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
文明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外在的物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是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
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
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道德和宗教。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仍需要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配合。
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秩序,必须使自身的活动扔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
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促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之所以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庞德从人性论出发,认为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
人的本性具有自我扩张性与社会本性。
两者具有不协调性和不平衡性。
文明社会要想发展,就要不断地限制人的自我扩张性而弘扬社会本性,而能胜任如此大任的就是社会控制。
3.根据庞德的学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并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庞德继承和发展了耶林的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基本思想,提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实现社会利益。
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法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
4.庞德的法律价值论。
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法学家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论证法律的价值准则。
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各个法学流派几乎都对自己研究的法律进行了价值分析,尤以自然法学显著。
各种观点也是丰富的,有神学伦理学的、历史法学的、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和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以及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
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任务:任何一种价值准则都是不可能的,正义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是不可能科学地认识;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美国现实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法官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即使建立起一种价值准则,他们也不会采用;庞德主张建立起一种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的价值准则。
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这种价值分析方法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操作起来也比较有效果。
5.法的概念。
法律可以被看成:①法即法律秩序;②法是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是指示;③司法和行政过程。
第二种有可细分为法令、技术和理想。
当然,他还将法令区分为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
应该可以这么说,庞德的这种分法是比较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
6.法律实效。
法律执行是每个社会时期中所不能忽视的。
尤其在现代社会,法律执行更加繁复。
哲理法学派关注法的内在正义性,强调法的执行并非靠外在的强制,而在于法的内在正义性。
但是这种做法在工业社会计划不可能得到执行。
因此,庞德研究了法律执行的四种手段及其作用。
它们是惩罚、特殊补偿、替代补偿和预防措施。
当然,它们都各自存在局限性。
从各种法律执行手段的局限性出发,必须把法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控制工具来使其发挥作用,其作用方式是进行本能控制、协调和利益平衡。
从总体的法自身局限性出发,必须把法当作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而非唯一的社会控制工具。
(三)对庞德社会法学的评价在西方法学界,庞德之所以长期被奉为一个权威人物,主要是由于他的著作较多,学说涉及的面广,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贯穿于庞德法学思想的一根主线,是以庞德为代表的美国社会学法理学的核心思想之一。
社会法学派通过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当然,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是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的,具体表现在:(1)抽象的人性论是庞德法律学说的一个弱点。
他认为社会控制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
其利益理论也是建筑在抽象地谈论人的自然属性之上的。
完全抛开了人的社会属性这一人性的本质特征。
(2)回避了法的本质,只谈法的形式。
法律为达到其目的的各种活动的总和,而不是去争论法律的本质:要考虑的是法律的社会效用而不是考虑权利和意志。
(3)实用主义是庞德法律学说的理论基础,强调法律的效果和作用。
有用便是真理。
经验是获得法律价值的唯一方法,现有的法律价值是通过经验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当然是陷入了实用主义唯心论的误区。
(4)只看到了法所保障的利益的社会性,而忽视了阶级性。
庞德所强调的社会利益本身也是带有阶级性的。
但是,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对我们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首先,庞德的利益分类理论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
突破了传统上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和社会利益的缺陷。
社会法学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他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他通过研究分析限制法律发生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其真正用心是为了找到克服这些局限性的有效手段,使法律在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内发挥作用。
再者,他关于法律概念的层次论尤其是把法律规划分解为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直接的借鉴作用。
分析法学派仅把法看成是一种规范体系,历史法学派则忽视了法律中的理想成分,哲理法学派忽视了法律的技术成分,而社会法学派将法律看成是法律秩序、权威性规范和司法与行政过程三者统一的体系。
因此相对而言,社会法学派的观点更为全面、完整些。
(四)庞德的社会利益论的现实意义我们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及各法学流派的观点,无非是想明确西方发达的法律制度的理论来源,在批判、鉴定的基础上,从而为我所有。
笔者认为庞德的学说虽具有工具主义的倾向,但是他的不少观点可以吸收。
庞德关于利益的分类,特别是关于社会利益的学说,是较为著名的。
帕特森推崇地说,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是他对法律哲学的“最重要的贡献”,“他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院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说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可以像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所起的作用那样……”[5]什么是利益?庞德将利益定义为某种要求或欲望(demand or desire)。
利益是人类(以个人、团体、社会或相互关系的形式)希望得到满足的东西,因此是在规范人们相互关系时必须考虑的。
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
自古希腊起,哲人们将法律的目的看成是维护社会现状。
从文艺复兴起,天赋人权,法律被强调为保障个人自然平等权利。
这种观点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下半叶。
边沁也认为国家主权者制定与实施法律时,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终是促进每个人的幸福。
庞德更加强调的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西方法哲学史上的观念的变化,其实质是从社会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发展到新的社会本位,可谓之是否定之否定。
现代社会,各种利益错综复杂,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在各自活动中如何保护各自正当的利益,是我们应该认真思索的问题。
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仅一味地保护社会利益,那个人利益又该如何救济呢?或者说是否应该考虑另一种处理方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这当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从一开始的立法源头,就平衡好各种利益冲突,那么社会就会更加井然有序。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多社会问题,但是也不乏很多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人性化措施,我们不妨借鉴,希望法律在调整规划人们行为时,能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