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
社会控制论文: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
社会控制论文: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摘要: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学者庞德以实用主义为哲学基础,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说。
从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出发,论述了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最后反思理论中的几点限制并对中国借鉴该理论提出了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控制;法律目的;利益说1 社会控制“社会控制”是由美国社会学者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提出的。
他在《社会控制》中指出,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一旦社会复杂化,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它就是“稳定的、不受人的情感影响的关系。
”庞德引用了这个概念,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了这个名词。
社会控制手段包括法律、宗教和道德。
与其他手段不一样的是,法律靠强力实施。
一些法学家对强力这个词并无好感,因为从古希腊的诡辩论者宣布了怀疑现实主义的立场开始,人们始终在找寻着强力背后某种永恒的东西。
对此笔者认为是可笑的,理论本身的缺陷和人类思维本身的形而上使得永恒是不可能达到的,诚如自然法学派无法避免落入公平是为何物的思维桎梏中,越想宣称“是什么”,宣称的越是“应该是什么”,既然最终的问题始终是“应该是什么”,那就应该中立地看待这个词。
2 法律的目的和利益学说2.1 法律的目的作为一名实用主义者,庞德的研究兴趣在于功能性解释法律上——必须追问“你到底有什么用?”那么,法律又有什么用呢?对于目的理解,庞德深受耶林思想的影响。
耶林认为,人与自然界是相通的,自然界中有因必有果,对人类社会来说,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制度都是有目的社会行动的产物,法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概念乃是为人而存在的-他们是实现人之目的手段,而不是人为法律的概念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发现正当和正义在此时此地所提出的要求。
”庞德辩证地吸收了耶林的观点,他引出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
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
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研究作者:付罗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社会控制论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研究庞德的这一理论有助于全面理解庞德的法律思想。
本文从社会控制的主体、客体、手段、目的、作用机制五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庞德社会控制论的内容。
关键词社会控制控制主体控制手段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83-02社会控制理论是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核心思想。
在庞德的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是通过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来论述社会控制的。
他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在庞德的对文明的这一定义中,他将文明分为人类对外在的或自然界的控制以及人类对自身本性的控制两方面,而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控制即社会控制,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支配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
施加的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持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一套严谨、紧密联系的社会控制体系,这个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和过程,而是一个由控制主体、控制客体、控制手段和控制目的等要素组成的系统。
这些要素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社会控制目的在社会控制系统中起着导向作用,社会控制主体根据社会控制的目的,同时依据系统的反馈信息,运用必要的控制手段或形式,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机制,作用于社会客体,从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结构。
通过分析我们将会发现,这些要素在庞德的社会控制论中都有充分体现。
一、社会控制的主体所谓控制主体,既可以是一个社会、国家,也可以是一个集体、组织、家庭甚至是某一个人。
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国家也是如此,只不过国家的决策系统、规范性系统和执行系统都不是个人,而是某些组织、机构和广大民众。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社会法学是现代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学派,其中通常又分为欧洲大陆的社会法学和美国社会法学两派。
庞德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
这一法学和与它极为接近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都以实用主义作为哲学基础,是美国长期以来占支配地位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庞德所创立的社会法学,从三十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第一章:文明的社会控制中世纪法律在亲属关系组织的社会中起着作用,法律的目的似乎是在这一社会中和谐一致地维护社会现状。
全世界的法律现在正处在一种困难的情况下,这种困难说明了三十年来对于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正义所进行的许多公开的攻击。
人们对法律不满意并且愿意尝试一下不要法律的治理,因为他们感到,(正如有的人所说的)法律一直没有合法地运行。
特别在应付许多新问题和力图保障一个正在变化的经济秩序中许多新产生的迫切利益方面,法律不符合人们对它的期望。
这种情况产生于公认的理想对于今天法院所受理的各种冲突的和重迭的利益不能提供满意的调整。
……因而新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还没有头绪,人们对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放任自流。
既然没有权威性的理想来指导这种强力,行使强力也就成了凭个人意愿、成见和偏爱办事的事情——这些正是法律力图压抑的东西。
强力统治试图担当法律统治的工作。
不论我们把文明看作事实还是观念,我认为它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
有人曾经说过,文明是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
……不如让我们说,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如果不是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
如果人们必须随时武装自己并经常害怕受到攻击;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假设,即: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和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罗斯科·庞德,20世纪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其法学思想兼收并蓄,系统而稳健,博采众家之长,既承继霍姆斯法学思想中实用主义的倾向,又极为推崇耶林的目的论思想、利益学说。
庞德首次提出“社会工程”这一概念是在《法律史解释》一文中,后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其社会控制理论结合了柯勒法律与文明关系的学说和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共分四章,分别是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作者通过对法律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各法学家不同观点的比较,说明其为什么要从法律的理想成分来探讨法律,为什么从文明的观念、从作为维护文明之方法的社会控制的观念和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或一个方面的观念出发来探讨法律。
庞德以文明为起点提出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是人类力量不断地完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者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
(P10)究其根本,社会科学需要研究的是人类自我扩张的本性的控制,一方面要控制个人欲望使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是通过控制使人类内部协调一致借以实现对自然的控制,即是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迫使其保持其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同时制止他做反社会的行为。
庞德根据历史经验总结主要有三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分别是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是维护个血亲集团之间的和平,对于集团内部的关系处理依靠其内部纪律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大部分社会控制由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的伦理习惯、宗教组织处理。
随着血亲集团的消失,道德的作用渐趋减弱;尽管政治组织社会已然建立,由于有教会、教皇等有效组织(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律体系)的支持宗教仍然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
(英国直至宗教改革才逐渐减弱宗教的影响;西罗马帝国覆灭直至十二世纪)自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位于首要地位,政治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对强力的垄断地位,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从属于法律,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读书报告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报告——从法律目的论的角度——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控制功能,而判断控制的标准就是正义。
一、背景知识介绍:(一)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派是现代西方法学派的主要派别之一。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学法学在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支配结构中发展起来,1为法学研究开创了又一全新的视角。
它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注重社会公正,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推进法律改良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学派。
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各种矛盾激化,战争、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新的利益冲突严重。
这时的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初期提出的民主、法制理想的距离越来越大,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不得不关注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问题。
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法律不得不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法学也把法律问题与社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研究。
因此,法社会控制学说即应运而生了。
(二)法律控制学说1.达尔文社会控制思想较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CharlesDarwin)的生物进化论。
他认为,生物进化是通过自然选择实现的。
生物个体为了在大自然中继续生存下去,保持自己的物种不被消灭,就必须不断发展自己的适应能力。
适者生存、弱者灭亡、物竞天择、自然淘汰,这就是自然界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
2由生物进化论发展出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是控制者,个人是被控制者。
既然人具有动物习性,那么社会就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习性。
否则,人人都存在着追求自我利益的倾向,结果难免会使整个社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去,社会秩序因此而无法建立和维系。
2.爱德华·罗斯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作为美国的一名社会学家,他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3一书中最先使用了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这一概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章读后感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章读后感这一章给我最直接的感觉就是,它像是在给我们讲一个关于“利益”的超级故事。
作者把利益分成了好多类,什么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类的。
我就想啊,这就好比在一个大杂院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算盘(个人利益),但同时大家又得共用一些东西,像院子里的水井(公共利益)。
如果有人为了自己打水方便,把井口堵了一半,那其他人肯定不乐意,这就产生矛盾了。
这时候法律就像院子里那个最有威望的大爷,出来主持公道,告诉大家怎么协调这些利益。
作者在讲各种利益的衡量和保护的时候,我就觉得法律真不是个简单的东西。
它不能只偏向某一种利益,就像在拔河比赛里,不能只让一边赢。
比如说,不能因为要保护某个大企业的利益(经济利益的一种吧),就不管那些小老百姓的生存利益。
这让我想到有些地方为了建大工厂,把老百姓的房子拆了,还不给合理补偿,这肯定是不对的,法律得在中间平衡好这个关系。
还有啊,这章里说到的如何确认和保护利益,感觉就像是一场很复杂的拼图游戏。
每一块利益的小拼图都得找到它合适的位置。
而且这个位置还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利益可能变得更重要,有些可能没那么重要了。
就像以前,可能大家觉得有个安稳的住处(居住利益)就很满足了,现在呢,大家还想要周围环境好,有绿地能散步(环境利益)。
法律就得跟着这种变化走,把这些新的利益小拼图也放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大拼图里。
在我看来,这一章就像是给我打开了一扇窗户,让我看到法律背后那些复杂又有趣的权衡和考量。
它不再是那种高高在上、冰冷冷的条文,而是像一个有血有肉的管家,努力协调着社会这个大家庭里各种各样的利益需求。
读完这章,我对法律的敬意又多了几分,也更明白为什么我们的社会离不开法律这个“大管家”啦。
社会的缰绳——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演讲
社会的缰绳——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演讲社会的缰绳——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演讲蔡艺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
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
“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一种在发达社会中被高度的专门研究过的社会控制──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权力理性的和有序的运用的一种社会控制。
” 布莱克曾把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控制相对比较弱小,公共权力往往并不深入广大的乡村地区,乡村多依赖宗教和士绅,借助礼教和调解制度已足以维系秩序。
整体社会秩序由“国法”和“宗法”这“二元”共同维持,两者相互承认,相互支持,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
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
如果以牺牲传统来换取快速“现代化”,其实质是在摧毁文化。
在摧毁自身传统的同时,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它文化,其后果是可怕的。
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一个理性的反思。
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对我们有些助益。
庞德先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他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尺度,可以对人们行为是否有效进行检验。
㈡技术,指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也即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
㈢理想,指最终归结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归结到有关那个社会秩序是什么以及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理想的成份可以决定不同论证的出发点。
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
1、在把法令适用事实时,确定这些事实会发生困难。这是司法上由来已久的问题之一。因为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多错误和困难的过程,而错误的认定则将导致错误的判决,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2、有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模糊不清,它们具有很大的道德意义,超出了法律的执行范围之外。
五、法律的局限性
世间没有绝对完美之物,法律也法例外。庞德认为,在决定法律确定、承认、保障利益时存在三种限制,具体原因如下:
㈠法律只能处理外部行为,不能及于内部。有些义务在道德上很重要,但不能在法律执行。庞德举了一个例子对此很有说明力,有一个英国教师说:孩子们,你们必须心里纯洁,否则我要揍你们。很显然,这人教师根本无法判断哪个孩子在何时有不纯洁的想法,所以这一句话只是一句耶酥式的训导词而已。
当然现在宗教已丧失了原先那种权威性地位和作用,丧失了对人类的权力,“社会控制已完全世俗化了”(12)。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会、工会、社团等组织,正用并继续用各种伦理法典、规章、标准,由此增加对个人行为的控制(这种控制应在政治组织社会中的法律的监督下)。
㈡、16世纪以来,政治组织社会发展较为成熟,法律上升为主导地位。
二、法律的定义
庞德认为,从公元六世纪古希腊开始,什么是法律这,这个问题就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其主要根源在于人们在三种不同意义上使用同一个概念(即法律)。这三种意义分别是:一为法律秩序,二为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资料、根据等批示,三为司法和行政过程。他用社会控制的观念,使这三种意义统一起来,将法律定义为:“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庞德
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论述摘要:庞德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的法社会学大家之一。
他在20世纪初美国社会急剧动荡的社会背景之下,针对社会的需要以及法社会系发展的前景和方向,提出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利益论,并为了阐述其观念而对发的价值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研究,认为只有经验的价值观才真正能够为法律的价值服务。
他的这些法社会学思想对20世纪的美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为法社会学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直至今天,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仍然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和法律发展。
关键词:庞德法社会学法律的社会控制社会利益一、庞德的生平概述庞德是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美国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以及世界法律社会学运动的领袖人物。
他楚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一个律师家庭,从小受到很好的法律文化的熏陶。
青年时期的庞德获得了哈佛大学的学习机会并获取了律师资格,与其父母一样从事律师工作并在法学担任过职位。
后来庞德重返哈佛法学院并在1916年担任了院长的植物,创造了哈佛法学院历史上的黄金时期。
他大约与20世纪早期提出不能够发展了社会学法学这一法学学派,并是其在20世纪30年代成为了法学中的显学。
他曾经创作的众多法学著作都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在1911-1912年公布了他的法社会学的基本观点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23年的《法律史解释》、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以及1959年五卷本的《法理学》等。
二、庞德主要的法社会学思想概述及其社会背景庞德作为一个经历过一战和二战的美国的法社会学大家,其法社会学思想与其所处的社会的背景和当时代存在的社会问题息息相关。
19世逐步纪20世纪初,资本主义在达到了一个相对繁盛的发展后进入了一个瓶颈时期。
此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开始进入垄断阶段,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集中化激发了社会利益的争夺,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本的秩序已经不能恰当地适合社会的发展。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在翻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一些表面的概念上,觉得它就是一堆条文,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才发现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浅显。
书中提到,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我曾经亲眼目睹的一件小事,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却让我对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我和家人一起去商场购物。
商场里人来人往,热闹非凡。
就在我们逛得兴致勃勃的时候,突然听到了一阵争吵声。
顺着声音望去,只见一家服装店里,一位顾客和店员正吵得面红耳赤。
走近一听,原来是顾客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于是回来要求退货。
但店员却以衣服已经穿过、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
顾客情绪激动,大声指责店员不讲道理,说自己是按照正常程序购买的,有权要求退货。
店员也不甘示弱,坚称自己是按照店里的规定办事。
双方僵持不下,争吵声越来越大,周围的顾客纷纷围了过来。
有人在一旁小声议论,有人则试图劝解,但都无济于事。
就在这时,商场的管理人员赶到了现场。
管理人员先是耐心地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然后查看了衣服的质量问题和购买凭证。
他态度温和但坚定地对店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要求退货。
我们商场也有相关的售后服务规定,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店员听了,脸上露出了一丝犹豫,但还是小声嘀咕道:“可是这衣服确实已经穿过了呀。
”管理人员接着说:“这不是拒绝退货的理由。
我们要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考虑他们的感受。
如果我们不能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不仅会影响这位顾客的购物体验,还可能会对我们商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在管理人员有理有据的劝说下,店员最终同意了退货。
顾客的脸上也露出了满意的笑容,连连向管理人员表示感谢。
这件小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社会法学的理论大纲——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作者: 王常松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律系 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政治学研究
页码: 76-79页
主题词: 社会控制;社会法学;法律理解;庞德;通过法律;表现形式;法律秩序;西方法学;分析法学;法学家
摘要: <正> 现代西方法学,学派林立,体系繁杂,构成了一幅令人眩目的立体画面。
诸多流派之中,又以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强鼎立,雄踞西方法坛。
社会法学作为三强之一,广泛传布于欧美,在美国,它几乎成了法庭上的官方法学。
庞德(1870-1964年),这位开创美国社会法学的始祖,在西方法学界德高望重,曾有法学泰斗之盛誊。
他一生著书立说,为后人留下宏篇巨著。
据统计,他著书、撰文773篇目,。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篇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下面是带来的有关法律书籍读书心得,希望大家喜欢法律书籍读书心得1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
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
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
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
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
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感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感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感
“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
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地并顺利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的话,那么,许多本应属于发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
”理性的法治社会,绝不是法律安排所有事情的社会,当我们近乎盲从地呼吁法律之治理,我们毋宁更需呼吁社会公德的重建。
因为更多时候,社会不是因为缺少法律的约束而无序,而是因为只有法律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而难以治理。
当家庭、职业、学校乃至宗教的力量从社会人行为的约束力量中被剥离出去,个人的行为再难以限制。
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有一点法律的空子,他就会不顾一切,甚至,在一点点侥幸心理之下,人们也会逾越他人的.权益边界。
也只有在社会道德体系形成了良性循环,法治才会成为常态。
毋宁说,法律其实是作为社会最为底线的保障而存在的,它提醒着人们自己身处的社会并不是缺乏强制力的存在。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
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的危险,否则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已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社会信任体系的建设,其价值在于使得“使人类力量得到最大可能的展现。
”而对文明的信任,对社会体系的认可,是“人类对外在的物
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或人类本性实现最大限度控制”的基础。
没有这些前提,人类的一些物质、精神活动都展开的心理条件。
这种情况下,欲以实现发展的想法是荒谬的、不可想象的。
论社会控制论角度下的法律目的——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出发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 1 年 第 9期 01
论 社会 控 制 论 角度 下 的法 律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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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庞 德 《 过法 律 的社会 控 制 》 通 出发
邱 碧 蓉
关 键 词 : 会 控 制 ; 律 目的 ;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9 ( 0 1 0—2 00 1 7 -1 8 2 1 ) 90 3— 1
2 1 2 从 法律 思 想 史 的 角 度 考 察 .. 1 社 会 控 制 庞德将 法律 思想 史 划分 为古希 腊 、 罗 马 、 世 纪 、 古 中 新 “ 会 控 制 ” 由 美 国 社 会 学 者 爱 德 华 ・罗 斯 在 1 9 社 是 86 教 法 学 、 班 牙 法 学 、7世 纪 、8世 纪 、 9 纪 、O世 纪 等九 西 1 1 1世 2 年 提 出 的 。 他 在 《 会 控 制 》 指 出 , 类 经 历 从 自然 秩 序 社 中 人 维 走 向社 会 秩 序 是 从 混 乱 到 有 序 的 过 程 , 旦 社 会 复 杂 化 , 一 人 个 发 展 阶段 。我 们 可 以 总 结 出 这 九 个 阶 段 的 思 想 路 程 :
( 门大 学 法 学 院 法律 系 , 建 厦 门 3 1 0 ) 厦 福 60 5
摘
要 : 国社 会 学 法 学派 学 者 庞 德 以 实 用 主 义 为 哲 学 基 础 , 出 了 社 会 控 制 理 论 说 。从 庞 德 的《 过 法 律 的 社 会 控 美 提 通
制 》 书 出发 , 述 了法 律 的 目的 和 利 益 学说 , 一 论 最后 反 思 理 论 中 的 几 点 限 制 并 对 中 国借 鉴 该 理 论 提 出 了 构 想 和 建 议 。
法学经典著作 读后感
目录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二、《理想国》 (2)三、《社会契约论》 (3)四、《论自由》 (5)五、《法律的概念》 (6)六、《法律的道德性》 (8)七、《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9)八、《正义论》 (11)九、《认真对待权利》 (12)十、《德意志意识形态》 (13)一、《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文明与社会控制(第一章)作者在第一章中向读者展示了文明的两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即“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①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
为什么要对人的本性实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抽象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性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为了寻求最大利益具有合作的倾向,另一方面,在人自私自利心态的主导下具有扩张自我的本性。
②作者在文中谈到,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侵犯他们,必须能假定那些从事某种行为的人在其行为中将适当注意以免给其他人带来遭到损害的不合理危险,那么曾使物质自然界的许多东西有可能被控制起来供人类之用的研究、试验和调查,就不可能进行了。
正如作者所说的:“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自我主张的趋向。
”③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所认为的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关系问题,即文明就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文明的证明(表现形式)。
作为文明的社会控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庞德论述文明与社会控制的内容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支配力”,这种支配力直接地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维护文明社会。
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又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
从历史的发展史来看,道德与宗教都曾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世界,法律逐渐从道德与宗教中分离出来,并且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正当性
试析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正当性摘要:本文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的逻辑理路出发,论证三个要点,从而得出结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正当的。
关键词:法律;社会控制;正当性作为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的集大成者,罗斯科·庞德以精致严密的逻辑思维、简练独到的语言风格写就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
书中作者从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和价值问题四个角度入手,构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①这一学说。
庞德试图从文明的逻辑起点出发,论证正是由于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使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
但是,法律何以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其正当性在哪里?纵观全书,作者并未给出直接的答案。
一、文明、人性与社会--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必要性何谓”人类本性”?本书作者罗斯科·庞德在人性观上持相对中立和辩证的态度。
他认为,人具有合作和自我的两种倾向,即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双重性特征。
正如奥特弗利德·赫费所说的”人首先是合作性的动物;其次,人是冲突性的动物”②。
合作使人关心他人,组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自我则使人过于关注自身的欲求与感受,导致个人、集体间的相互冲突,斗争、交锋也就在所难免了。
作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人的这种本性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以促使人们通过对社会规范的遵守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共同维持,进而实现文明的发展。
在庞德所处的那个时代,一场推动世界由”蒸汽时代”步入”电气时代”的工业革命正在悄然兴起。
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导致一贯信奉的个人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已日益难以满足新的社会矛盾。
继霍姆斯之后,庞德再次掀起了实用主义的思潮,主张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进而抑制人性肆意扩张,维护并促进文明的发展。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文明的视野下,庞德以人性扩张的特征为基点,从他所处的社会现实出发,论证了只有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才能实现文明的发展。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章读后感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章读后感这一章一开头就给我一种感觉,好像是在把法律的那些事儿给剥洋葱似的,一层一层地剖析。
庞德提到了法律的任务,这可不像我以前想的那么简单,就是抓抓坏人判判刑。
他说法律得去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就像是一个超级大管家,要在众多吵闹的利益小怪兽之间维持秩序。
比如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就像是走钢丝一样难。
有时候我觉得个人就像一个个小星球,都有自己的运转轨道,都想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发展,但是社会这个大宇宙又有它自己的规则,得让这些小星球在不撞车的情况下和谐共处。
庞德还谈到了利益的分类,什么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啥的。
这让我想到了在一个大家庭里分蛋糕,每个人都想自己那块大一点,但是蛋糕就那么大。
个人利益就像是每个家庭成员自己想吃的那一口,公共利益可能是大家共用的餐具之类的,而社会利益就是这个家庭整体的和睦和发展。
要是分不好,那可就乱套了。
法律这个时候就站出来了,拿着它那把公平的刀,尽可能把蛋糕切得让大家都能接受。
而且,这一章让我深刻感觉到法律不是那种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的东西。
它得接地气,得去了解社会上各种各样的需求和欲望。
就像一个厨师,得知道食客们的口味才能做出受欢迎的菜。
如果法律不管社会实际情况,自己瞎搞一套规则,那肯定会被大家嫌弃的。
不过呢,读这一章也有点小烦恼。
庞德的思想就像一个迷宫,有时候我感觉自己在里面转得晕头转向的。
那些术语和复杂的论述就像一个个小陷阱,一不小心就掉进去出不来了。
但是当我好不容易从一个小陷阱里爬出来的时候,又有一种成就感,就像解开了一道超级难的谜题一样。
总的来说,这一章让我对法律有了更立体的认识。
以前我看法律就像看一个平面的画,现在感觉它是一个充满生机的、立体的世界。
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一个有血有肉、努力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维持秩序、让大家都能好好表演的角色。
我想,这就是庞德这本书的魅力所在吧,能让我这个法律小白开始对法律的本质和任务有了这么多新的思考。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摘要:何为社会?对于该问题的回答为一种泛多元论,不同的人对此的回答受自身的角度、立场、局限性约束而不同。
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裂缝”,而法社会学便是以研究制度在社会运行的绩效问题为出发点。
关键词:法社会学;社会控制一、文明与社会控制庞德认为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那部分法令包含两种成分,一种是命令性成分,一种是传统性成分。
命令性成分以我的理解是由立法者颁布的条例清晰的法律文件,传统性成分应为诸如习惯法此类,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中总结而来最为普遍的社会经验。
这两种成分都受某种理想支配。
该“理想”在一定时期是自然法,自然法认为法律是非人定的,崇尚天赋人权。
而当自然法实际适用于社会中时,普遍的自然法实质上还是已有的人定法的适用。
十九世纪后期,自然法崩溃,法社会学兴起。
庞德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
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具有普遍性,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
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也是法社会学所研究的对象。
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这是时代的一个很大发展,曾经宗教组织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宗教组织的控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思想上的变化,其控制力越来越弱,社会控制完全世俗化了。
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一定机构、团体的强力手段。
我认为比起以宗教来控制社会,法律控制社会是一个一大进步,虽然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会随着社会状况和观念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会因人的主观而随意更改,这就能起到很大的限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限制人的私欲,维护社会秩序。
二、什么是法律?从纪元前六世纪以来,什么事法律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题目。
这个问题被困难化是因为人们将立法、行政、司法三者混淆。
这三种意义可以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现在自然法的任务不是给我们一批理想的普遍立法,而是给我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
我们认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它也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认为它意味着一种制度。 我们认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 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汉译世界学 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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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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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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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丛书索引Fra bibliotek内容摘要
本书梳理了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的奠基人——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1870一1964)的法学思想。庞德 是社会学法理学(社会法理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及著作在1926年就被介绍到中国。本书以娴熟的文笔对其著 述进行了分析,阐释了庞德的法学思想,从中不仅可以管窥庞德的惠想肖像,而且有助于全面、系统地了解其社 会法理学理论和思想。
读书笔记
从初看的半懂半迷茫到津津有味,我觉得这本册子真的是小而精。 庞德作为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学术思想毋庸置疑,但这个翻译实在给阅读增加了不少难度!。 书是好书,是当代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作,可惜翻译的不太好,很多地方欧式长句太多影响阅读体验。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需要回应法律如何对社会进行控制及为何能够通过法律进行控制,并进一步需要追问法 律为何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答案又需要回答法律的价值问题,层层递进,值得回味。 作者基于英美普通法,特别是美国普通法的实践,提出了一些深刻的思考。 对权利、利益、社会控制的分析是我重点的部分。 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才能进一步发展人类文明,这是本文的主要问题。 透过法律这一具体社会事实的表象,看到了它与道德、宗教等的共同性质,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工具。 本书是对法律社会功能的深刻解读。 作者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所以很多观点明显基于社会学的一些理论来建构,具有很浓厚的法学辐射的 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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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
; 罗斯科。
庞德(Roscoe Pound)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毫无疑问地将受到新一代的法学家(Jurists)、法律理论工作者(legal theorists)和社会学家的热烈欢迎。
也许除了此书,庞德所写的其他作品都不能用如此小的篇幅(in one small package)来更好地传达他的整体思想。
庞德在他大量著作中不断陈述的许多基本主题(尽管从不同的角度)都保留在这本小书中。
这些主体是:法律的题材(subject matter)和范围、法律史和比较法、法律的本质、法律和道德、社会法学、法律基本原理、工程理论、社会控制及社会利益的全面评述(survey)。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我们发现,作为一个法学家(Jurist)、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庞德。
确切地说,除了法律方面的学术成就外,庞德在许多其他方面,也学识渊博。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坦言(proclaim),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书目都很累。
庞德所研究的法律如此详尽透彻及范围如此之广泛,以至于,在他去世之时,其出版的文献数量接近一千,其中七百多是书和论文,而这些书和论文中的许多部分都拥有大量的读者。
就像罗斯科·庞德在他的几本书和论文及演讲中所表达的那些思想一样,在这篇介绍中,我想简要勾勒楚庞德法律哲学的主要方面,以及,说明他们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关系。
I
罗斯科·庞德学术生涯的大量细节相对来说是众所周知的。
1870年12月27日,他出生在内布拉斯加的边境城市林肯城,内布拉斯加
是当时美国最年轻(newest)的州。
庞德的父亲,斯蒂芬·博斯沃斯·庞德(Stephen Bosworth Pound),是一名成功的律师和地区法院的法官。
直到进入拉丁学校(Latin school)前,小(young)庞德一直在家接受他母亲劳拉·比德尔库姆·庞德(Laura Biddlecomb Pound)的教育。
13岁那年,庞德进入内布拉斯加大学,在那儿,他的专业是植物学,从而在自然科学方面接受了详尽的(through)基础训练(grounding)。
通过他的长久而活跃的职业生涯(career),庞德所给予经验调查的重要性影响了他的法学方法(approach)。
的确,庞德嗜好收集和系统分类,他对法律理论的分类很像一个植物学家对不同植物种类的收集、区分,然后再按目录分类。
这种分类学的方法特别在庞德的《法理学讲义大纲》(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1903)中特别明显,在这本书里,就像植物的采集和研究一样,它把精密细致的法律术语进行科学的排序。
1888年,庞德毕业于内布拉斯加大学,并于次年获得植物学硕士学位。
庞德对法律的着迷(fascination)是因为他父亲的缘故,虽然这丝毫不令人惊奇。
不过,这件事还是令人感兴趣的,尽管他热爱植物学。
在他上大学的第三年的时候,他的父亲送他三本有关法律理论的书,这三本书庞德曾反复阅读,它们是:霍兰德(Holland)的《法理学的要素》(Elements of Jurisprudence),埃默斯(Emos)的法律科学(Science of Law),还有一本就是梅因(Maine)的《古代法》。
这三本书也许鼓舞了庞德认真地从事法律的研究。
但是,在当时,鉴于内布拉斯加大学不提供在法律方面的职业训练,庞德在1889年秋季东进哈佛法学院。
在哈佛法学院,仅呆了一年,他
便离开了,如他所言(put),他是“一个有坚定信仰的功利主义者”和“一个19世纪英国法律哲学家约翰·奥斯丁的追随者。
”确切说来,纵贯其一生(through his life)(即使他的功利主义不断修正),他都保持着一个社会功利主义者。
但是不久以后,他就部分地避开奥斯丁的知名观点(proposal),此观点认为,法律制裁在主权受到威胁时出现(found)。
相反,对庞德而言,法律的正当性(justification)存在(found)于法律作为共同体的一种工具必须服务的社会目的(ends)之中。
不过,庞德似乎已保留了奥斯丁的强力(force)是法律的基本要素的观点,就像他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所表述的那样,“可取的是要记住,假如作为社会控制手段(mode)的法律具有强力的所有力量,那么,它也会拥有依靠强力的所有弱点”(p20)。
但庞德又使这种观点被充分理解,即,强力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已,本身并不是目的。
除了在哈佛集中(intensive)学习的那年之外,庞德再也没有从事(undertook)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研究或完成获得法律学位的规定条件。
尽管其法律教育的贫乏,他还是成为所有时代最重要的法学家(legal scholar)之一。
离开哈佛的几年中,他申请(implored)其嘲笑似的称之为“法律修道士”(legal monks)的法学讲师,以补充传统法学研究的题材,包括对法律与社会关系及现代工业化生活中的利益和需要的科学理解。
一离开哈佛,庞德就返回林肯城,取得内布拉斯加律师资格,并且开始在他父亲的律师事务所(law firm)实习(apprentice)。
起初,
庞德在众多职业间(between prossions)犹疑不决(wavered a bit),1892年,他建立“内布拉斯加植物学研究会(survery)”并任会长(director),此组织挂靠(affiliation)在一个大学名下,它帮助庞德开展(aunch)了对内布拉斯加的有系统的植物学开发计划。
5年后,庞德完成了《内布拉斯加植物地理》一文(dissertation),这是一篇在美国植物学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科学论文。
他由此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
此学位的要求包括一门选修课和一门专业。
庞德选修了罗马法。
毕业后不久,庞德决定(reslove to)从事法律职业,并且从与其父合作写一些辩护状(brief)和在州及联邦法院辩论上诉(arguing appeals)开始。
1899年,他被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任命为法理学和国家法副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尽管主要在包括学术界的行政和教学任务方面庞德花了超过60年时间,但他定期地喜欢在现行(active)法律实践领域作短暂逗留。
这样的间歇期发生在1901年,当时,庞德30岁,他被认命为内布拉斯加州高等法院的上诉委员会(辅助法官)的9名委员之一,目的是迅速处理过多的法律案件。
委员会关于特殊案件的建议书不是肤浅和草率的修辞。
而是在形式上(pro forma)采取法院的司法判决的形式。
当作为委员工作时,庞德在超过200个案件中准备了“建议书”。
1903年,庞德辞去他的司法工作(judicial duties)返回到学术界,成为内布拉斯
加法学院院长。
大约这段时间,他的社会学法学最初的和基本的形式开始系统提出。
很明显地受到庞德“进步地”观点所吸引,西北大学法
学院院长,约翰·H·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于1907年任命他为法学教授,在西北大学仅一小段时间,庞德又接受了芝加哥大学的教授职位,并且,1年之后,埃兹拉·塞耶(Ezra Thayer)院长把他带到(brought)哈佛作为斯托利(Story)法学讲座教授。
1913年,庞德被任命为(made)为普通法卡特(Carter)讲座教授,此职位(title)接近于反映出他占主导地位的利益学说。
1936年,他被授予其中的一个新任命的学校职位前,他在哈佛作为院长已工作了20年。
尽管他在1947年也即是他75岁那年形式上退休,但庞德继续大量地出版他的著作直至1964年逝世。
除了这些正常的教学职位外,庞德在耶鲁·戴蒙斯(Yale Dartmouth),哥伦比亚,土伦(Tulane)和北加罗林那等几个大学进行一系列的杰出的访问演讲活动(lectureships),他的许多演讲活动以小册子的形式连续出版——《普通法的精神》(1921),《法哲学导论》(1922),《法律和道德》(1923),《法律史解释》(1923),《美国法形成年代》(1938),《自由的宪法保证的发展》(1957),以及几本其他方面的著作。
事实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四章是庞德1941年在印第安那大学的一系列演讲所构成。
他在美国、英国和大陆国家给律师协会和其他的公众作了许多演讲。
在他生涯中所接受的许多奖励中,庞德从国内外的16所大学中接受了荣誉博士学位。
然而,他的成功(accomplishments)并不仅限于学术领域。
庞德的非学术方面工作包括了重要的法律方面的实践:英美权利仲裁的国际仲裁员(1926-1927);行政程序和犯罪调查的顾问,包括克利夫兰
(cleverland)刑事法院的调查顾问(1921-1922)以及波士顿刑事刑事法院的调查的顾问(1926);胡佛总统的法律观察和实践的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威克沙姆〔Wickersham〕委员会),此委员会是关于国家禁止问题的(1929-1931);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1938-1946);以及中国政府司法部顾问,留在南京从事建立法院的任务(1946-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