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
2022-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综合提升检测卷含答案讲解
2022-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综合提升检测卷含答案讲解单选题(共20题)1.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下列哪些行为是法律规定应禁止的 ( )A.在节假日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文化体育设施B.在学校附近开设营业性歌舞厅C.组织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D.向未成年学生出售课外辅导材料【答案】 B2. 某集团董事长与某慈善组织负责人商谈后决定,拟举办一场大型文艺演出,承诺将所有收入捐赠给该慈善组织的“关爱留守儿童”公益项目,同时作了一些口头约定。
根据《慈善法》,下列口头约定中,正确的是()。
A.双方应当在举办活动后签订捐赠协议B.举办活动中,可以置放集团烟草产品广告牌C.该组织可以撤销捐赠D.活动结束后,捐赠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答案】 D3.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针对不同人群要求实施不同计划。
具体来讲,实施农村留守人员()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A.社会融入B.社会保护C.社会照顾D.社会关爱【答案】 B4. (2021年真题)根据《民法典》,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知晓后()之内提出撤销。
A.一年B.二年C.三年D.六个月【答案】 A5. (2017年)根据《信访条例》,下列信访人的行为中,正确的是()A.钱某与本村村民6人共同就征地补偿问题到信访工作机构走访B.魏某因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不满,串联其他村民到信访机构走访C.冯某就本村村委会主任贪腐问题前往乡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场所走访D.王某为达到信访目的,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答案】 C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B.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C.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D.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答案】 B7. (2019年)黄某虚构在大型跨国公司从事研发的经历,应聘某高科技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吉林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doc
吉林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吉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运、使用回收及经费管理,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采购,或由上级民政部门调拨,或由本级民政部门接收社会捐赠,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和管理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坚持回收再利用的原则。
救灾物资不得用于与受灾群众救助无关事项,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下拨的救灾物资和省级民政部门集中采购的救灾物资构成。
省民政厅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分配、调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省和省级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储备库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对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采购计划。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急需追加省级救灾物资时,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应急采购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省级代储库负责对代储物资进行日常管理,并与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上报相关情况。
第2章物资采购管理第五条救灾储备物资主要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协议储备适用于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食品、饮用水等饮食类物资。
第六条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由民政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紧急情况下,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可在遵循救灾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应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七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接收入库保管的物资须履行以下程序1.接收同级管理部门采购的救灾物资时,凭同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存储救灾物资通知,填写救灾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
吉林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吉林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1. 引言吉林省临时救助是指为了解决吉林省内居民临时遇到困难时提供及时帮助的制度。
为了明确吉林省临时救助的操作规程,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制定本规程。
2. 救助对象吉林省临时救助的对象为居住在吉林省辖区内、符合当地居民身份规定的居民。
救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临时遇到生活困境;•未具备其他救助或保障条件;•具备合法居住、工作、经商等基本条件。
3. 救助标准吉林省临时救助的标准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救助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生活救助: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救助,如食品、衣物、住房等;•医疗救助:提供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如医药费用、治疗费用等;•教育救助:提供基本教育费用的救助,如学杂费、书籍费等。
4. 救助程序4.1 申请与审批救助对象可以向当地居民事务局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进入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审查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身份和经济困难情况真实可信;•家访调查:对申请人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帮扶力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决策审批:由专门的救助机构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4.2 救助发放经过审批决策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的救助。
救助发放应符合以下原则:•及时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满足申请人的生活、医疗、教育等需求;•公平公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正的救助发放,避免任何形式的优待或歧视;•监督管理:对救助发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5. 救助效果评估吉林省临时救助的效果评估是保障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持续性的重要环节。
效果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救助人数:统计救助工作的覆盖范围和救助人数,评估救助工作的覆盖度和及时性;•救助质量:对救助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确定救助工作的质量改进方向;•社会影响:评估救助工作对社会的影响,分析救助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巨灾救助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巨灾救助国际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频发,作者对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巨灾救助国际经验做法进行了整理,认为我国应从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法律体系、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体制、加强灾前教育与培训等方面学习借鉴。
关键词:极端天气救助启示一、各国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巨灾救助做法(一)通过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应对巨灾损失并进行有效风险转移。
根据慕尼黑再保险梳理,2020年全球自然灾害损失达2100亿美元,保险损失为820亿美元,全球保险业在减轻巨灾风险方面作用显著。
在保险产品运营方面,各国均根据当地不同情况设计相宜的保险产品。
英国规定将包含洪水在内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捆绑到一个保单中,业主只有购买住宅保险才能获得抵押贷款担保。
新西兰居民在向保险公司及其房屋或房屋内财产投保保险时,则会被要求投保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不足部分以及其它标的物的地震风险则自愿投保。
美国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1968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建立洪水保险基金。
1969年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规定全体居民可自愿参加洪水保险计划。
1973年的《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修改为“强制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强引导”措施,以提高投保覆盖面。
如,日本居民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时,除非投保人特别提出声明不附加地震保险并签字确认,否则保险公司原则上会自动予以附加地震保险。
美国加州则要求经营住宅保险的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发出地震保险邀约,否则不得经营住宅保险,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地震保险产品。
(二)通过专项贷款、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一是货币当局专项贷款。
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9·21”大地震后,台湾货币当局提供专款供银行办理灾民重建家园所需长期低利无息紧急融资,融资办法由台湾“中央银行”予以规定并管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18]25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19【实施日期】2018.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汛、排水、供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排涝疏浚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七)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根据《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完善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自然灾害管理11
根据《宪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所有的矿藏、水流都属于全民所有 B.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 或征用 C.土地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买卖 答案:C
小鸡宝宝考考你海天佛国指的是我国哪一座佛教名山? A.普陀山 B.五台山 答案:A普陀山为舟山
根据《民法典》,下列属于高度危险物的是()(多选题) A.易燃物 B.易爆物 C.高放射性物 D.剧毒物 答案:ABCD
A.物资保障 B.临震应急 C.应急状态 答案:B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 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 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 法犯罪行为力度。(多选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合同主体 B.平等主体 答案:B
事故发生单位为了抢救人员可以对事故现场进行适当破坏。()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甲市乙县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根据《煤矿安 全监察条例》,该起事故应该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A.乙县人民政府 B.甲市人民政府 C.驻甲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答案:C
黄梅戏是安徽的主要戏曲剧种,但最初是产生在湖北的____。 A、黄岗 B、黄梅 C、黄陂 答案:B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 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 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 法犯罪行为力度。(多选题)
吉林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吉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运、使用回收及经费管理,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采购,或由上级民政部门调拨,或由本级民政部门接收社会捐赠,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和管理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坚持回收再利用的原则。
救灾物资不得用于与受灾群众救助无关事项,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下拨的救灾物资和省级民政部门集中采购的救灾物资构成。
省民政厅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分配、调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省和省级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储备库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对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采购计划。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急需追加省级救灾物资时,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应急采购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省级代储库负责对代储物资进行日常管理,并与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上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第五条救灾储备物资主要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协议储备适用于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食品、饮用水等饮食类物资。
第六条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由民政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紧急情况下,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可在遵循救灾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应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七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接收入库保管的物资须履行以下程序:1.接收同级管理部门采购的救灾物资时,凭同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存储救灾物资通知》,填写《救灾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
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2017
“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公示建议稿)2017年4月27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要求,科技部会同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重大地震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重大地质灾害快速识别与风险防控、极端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风险防范、重大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多灾种重大自然灾害评估与综合防范等科研攻关和应用示范,为提升国家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社会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本专项总体目标是:面向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的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针对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质灾害、极端气象灾害、重大水旱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与防范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在成灾理论、关键技术、仪器装备、应用示范、技术及风险信息服务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并完善从全球到区域、单灾种和多灾种相结合的多尺度分层次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科技支撑能力,推动关键技术、技术和信息服务、仪器装备的标准化、产品化和产业化,建立一批高水平科研基地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提供科技保障。
本专项执行期从2017年至2021年。
2017年拟优先安排30个指南方向,重点针对国家重大自然灾害“防抗救”各阶段的重大科技需要,聚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研发。
各项任务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5年。
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
每个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参与单位不超过10个。
对于企业牵头申报或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
各指南方向原则上支持1个项目,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采取不同技术路线的项目,可择优同时支持1-2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目标,将社会建设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体系中,对当前我国社会建设中面临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和民众关切的问题做出了回应,既提出了将来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的是()。
A.《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B.《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C.《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D.《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答案】 C2、村民甲,16周岁,孤儿,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村民乙,60周岁,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难,独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岁,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村民丁,50周岁,重度残疾,无儿无女,与残疾妻子相依为命,夫妻均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养条件的是()。
A.甲、乙B.丙、丁C.甲、丙D.乙、丁【答案】 B3、某公募基金会现有理事24人,近日召开理事会,18名理事出席,会议就章程规定对属于理事会职权内的事项进行了研究性表决。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下列理事会所作的表决中,有效的是()。
A.10名理事赞同免去1名副秘书长的职务B.10名理事赞同将理事每届任期由5年变为4年C.10名理事赞同进行章程规定的某个重大募捐项目D.11名理事赞同选举1名理事担任理事长【答案】 A4、根据我国《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新型社区构建的纽带是()。
A.社区认同B.社区参与C.社区组织D.社区网络【答案】 A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
A.基层行政性自治组织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C.基层行政性服务组织D.基层群众性服务组织【答案】 B6、《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
高中地理第三章防灾与减灾第二节自然灾害的救援与求助教学案新人教版选修5(2021年整理)
2017-2018学年高中地理第三章防灾与减灾第二节自然灾害的救援与求助教学案新人教版选修5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2017-2018学年高中地理第三章防灾与减灾第二节自然灾害的救援与求助教学案新人教版选修5)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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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灾害的救援与救助灾前准备和灾中应急——————情景导入先思考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图标以彩虹、伞、人为基本构图元素。
其中,雨后天晴的彩虹寓意着美好、未来和希望;伞是人们防雨的最常用工具,其弧形形象代表着保护、呵护之意;两个人代表着一男一女、一老一少……大家携手,共同防灾减灾.思考探究:你能说出哪些有关自然灾害救援与救助的措施?提示:在灾害来临之前,积极准备,备好防灾物资;在灾害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安全;灾后,要积极行动,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基础知识要记牢 -—————-一、灾前准备1.内容一是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二是救灾物资的储备地点.2.核心任务储备救灾物资。
3.我国的救灾物资储备(1)救灾物资分类:生活类物品、救生类物品、医用物品、取暖御寒类物品.(2)十个国家级储备基地:天津、哈尔滨、沈阳、合肥、郑州、武汉、长沙、南宁、成都和西安。
二、灾中应急1.含义指在灾害发生和灾情形成过程中立即采取的行动和对策。
2.最主要目的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安全,减少灾害影响和危害。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统一政策,是指省内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保监部门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政策。
分级筹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救助基金来源对救助基金进行筹集。
分级管理,是指省、市、县三级政府以及长白山管委会根据《办法》设立本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受理、审核、使用和管理本级救助基金。
分工负责,是指各级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保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本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的管理职责,向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政策,规范业务管理,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并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地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各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救助申请,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接受有权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赔偿义务人和事故受害人方,应当及时支(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
2024年自然灾害2017新课标课件
2024年自然灾害 2017新课标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选自2017年新课标教材《地理》下册第七章“自然灾害与防治”,主要涉及第七节“自然灾害的预测与防范”。
教学内容详细包括:2024年自然灾害的种类、特点、成因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自然灾害的预测方法与技术;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2024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型、特点及成因,提高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2.使学生掌握自然灾害预测的基本方法与技术,培养学生的地理信息素养。
3. 使学生了解我国在自然灾害防范方面的政策措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国情怀。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难点:自然灾害的预测方法与技术;自然灾害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
重点:2024年自然灾害的种类、特点、成因;我国在自然灾害防范方面的政策措施。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教具:多媒体课件、黑板、粉笔、地球仪、地图等。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展示2024年全球自然灾害的预测数据,引发学生对自然灾害的关注,激发学习兴趣。
2. 新课导入:引导学生回顾已学的自然灾害知识,为新课的学习做好铺垫。
3. 知识讲解:(1)2024年自然灾害的种类、特点、成因;(2)自然灾害的预测方法与技术;(3)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
4. 实践情景引入:以2024年某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为例,让学生分析成因、预测方法及应对措施。
5. 例题讲解:结合教材例题,讲解自然灾害预测与防范的相关知识。
6. 随堂练习:设计具有代表性的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1. 2024年自然灾害预测与防范2. 内容:(1)自然灾害种类、特点、成因;(2)自然灾害预测方法与技术;(3)自然灾害防范措施及应对策略。
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简述2024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种类及其特点。
(2)举例说明自然灾害预测的方法与技术。
(3)分析我国在自然灾害防范方面的政策措施。
2. 答案:(1)答案要点:地震、洪涝、干旱、台风、滑坡、泥石流等;特点:突发性、破坏性强、影响范围广等。
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内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有堤防的河道按两岸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线确定;无堤防(包括未达规划设计标准的堤防)的河道按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尚未批准规划设计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江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违法行为;(二)组织制定、实施河道的防洪、整治建设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用河行为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河道防洪调度及清障计划方案;(五)负责河道堤防、滩地、水面管理和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六)依法收取及管理河道各项经费;(七)负责河道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吉政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城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2020年以来,三次台风、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的发生,给全省人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为全面提升防范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十四五”期间开展的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以“补短、强弱、提质”为目标,全面加强城乡电网、水网、气网、热网、通信网和交通网建设,持续推进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基础设施补短板,完善日常运营维护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从“十四五”开始,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完善城乡电、水、气、热、通信、交通设施薄弱环节,实现补短补断补缺保基本;第二阶段,对标国家标准体系和质量要求,实现全面达标;第三阶段,深化提质提标,实现全面提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逐步推进城乡均等化。
二、主要任务(一)供电基础设施。
1.加快推进电网建设。
加快推进500千伏中部网架完善工程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骨干电网安全运行水平,东西部电网互济能力进一步提高;加快实施220千伏公主岭范家屯输变电工程、长春北部电网加强工程等项目,推进220千伏电网实现分区分片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适当超前布局,建设长春安居、公主岭范东等66千伏输变电工程,初步建成现代化的智能配电网,提高自动化有效覆盖率;持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实施66千伏变电站双电源改造等工程,扩建农安黄金、长白万宝、集安建疆等变电站,不断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供电能力。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1.24•【字号】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00.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防震减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建设、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资金和物资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地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每年7月28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6【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7年7月6日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工作。
20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律规定全文
20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律规定全文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20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律规定全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
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冬春救助程序环节有关注意事项
冬春救助程序环节有关注意事项随着冬春季节的到来,大陆地区经常出现极端天气状况,如寒潮、大风、暴雪等。
在这样的天气环境下,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特别是处于较为困难的群体,在面对突发灾害时,需及时得到救助。
所以,为了加快灾害救援的时间,并最大限度地进行保护,应该注意以下的注意事项。
第一,建立完善的救助流程。
救援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救援前、救援中和救援后。
对于不同阶段的救助行动,应该有不同的程序和方法,要有一个完整和统一的救援工作计划,以确保整个救援流程的缜密性和规范性。
第二,及时组织有效的救援力量。
在灾害发生后,要尽快调度、组织快速的救援力量进入现场,进行灾区评估和安全评价,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对不同等级的受灾区进行分级救助。
第三,提高救援人员的素质与技能。
救援行动是一项紧急任务,需要专业的救援队伍,系统且实际的应急装备和良好的协作能力。
在培训和考核中,要重视救援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以改善救援队伍的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四,加强社会宣传和灾害预防工作。
社会宣传是灾害防范和救援的重要方面,它可以让民众了解灾害防范和应急预案,从而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另外,也可以加强国家、地方和部门间灾害预测、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的信息共享、交流和合作。
总之,为了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就应该把救灾救助作为一种民生工程。
在灾害救援的全过程中,要注重救援的科学性、安全性、效率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在冬春季节进行救援时,更要注意可行性和实际性,让救援行动更加顺畅和高效。
此外,为了更好地开展冬春季节的救助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救援计划。
在灾害发生之前,应该提前制定救援计划和预案,并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和分级,以便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快速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要进行科学的救援调配。
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调配必须科学合理,要根据灾害类型、受灾范围和受灾人口等因素,合理分配救援资源,尽最大努力保障救援工作的快速、高效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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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7年7月6日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
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并结合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情况,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应急避难点。
第十三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进行风险排查,对风险排查情况应当记录并开展评估,逐步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对发现的自然灾害风险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报告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将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员会。
当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
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方式和标准,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条储备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需要的,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紧急采购。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开始之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保障过渡性生活救助对象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统计和评估工作。
省、受灾地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灾情,核查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本人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或者提名的受灾人员开展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名单在受灾人员居住的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引导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保险模式,鼓励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参加保险。
第二十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在食品、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救助名册和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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