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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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
解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桓政发[2016]9号
【发布部门】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实施,有效改善库区和安置区生态环境,保障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置区与当地社会经济同步发展,根据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水合〔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成立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避险解困项目建设,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建局、县移民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环保局、桓仁电力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精准扶贫与解决贫困移民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改善当前生存环境与美丽乡村建设、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移民避险解困与生态移民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避险解困实施对象为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生产生活存在特殊
困难(核实到人)的农村移民。
确定的帮扶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或水务部门鉴定必须搬迁;
(二)长期居住在船上,生产方式以“水上漂”为主;
(三)生存条件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