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第二条(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条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太平保险合同书
太平保险合同书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投保人),【甲方名称】。
乙方(保险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并履行:一、保险产品名称及保险金额。
1. 保险产品名称,【保险产品名称】。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二、保险期限。
1. 保险起期,【起期】。
2. 保险止期,【止期】。
三、保险费及缴费方式。
1. 保险费,【保险费用】。
2. 缴费方式,【缴费方式】。
四、保险责任。
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描述】。
2. 保险责任排除,【保险责任排除描述】。
五、理赔方式及条件。
1. 理赔方式,【理赔方式描述】。
2. 理赔条件,【理赔条件描述】。
六、保险合同解除及终止。
1. 保险合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描述】。
2. 保险合同终止条件,【终止条件描述】。
七、其他约定。
1. 【其他约定1】。
2. 【其他约定2】。
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诉讼】解决。
九、合同生效。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日期,____________。
合同范本专家。
【你的姓名】。
【你的联系方式】。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产品责任保险word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和约定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保险单中所列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但法律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二)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三)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四)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六)对大气、土地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七)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八)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九)第三十八条列明的信息技术除外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或政变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责任;(十三)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责任;(十四)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五)保险单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十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及责任。
太平财产-责任险索赔通知书
□与事故及损失相关的照片(包括事故现场和伤残者的照片)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诉讼材料(起诉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诉讼费用支付凭证等)
□医疗费用单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由救治医院出具)
索赔申请人(签章)’:日期:年月
交单人:保险公司接单人:交单人联系电话:保险公司签章:
交单日期:年月日接单日期:年月日
□施救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清单和单据
□劳动聘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纳税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单证:
致索赔申请人:涉嫌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1.刑事责任一进行保险欺诈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提供诈骗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2.行政责任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民事责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向受害方支付赔款的凭证
□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涉及职业责任险)
□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失清单及费用原始单据
□尸体检验报告。不在医院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派法医验尸并出具尸检报告。
□执业人员的委托或聘任合同(涉及职业责任险)
□事故证明(如当地公安、消防、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证明等)
□被保险人生产/销售产品的产品说明书、质量认证、生产/销售纪录或证明等相关资料
本被保险人从即日起向保险公司正式提请索赔,并提供如下打“∨”索赔单证,下述材料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请保险公司按规定审核赔付。
中国太平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太平保险合同范本《中国太平[具体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投保人:[投保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证件类型及号码]与投保人关系:[关系,如本人、配偶、子女等]受益人:[受益人姓名(如未指定则为法定受益人)]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责任(一)[具体保险责任 1]1.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至[保险责任结束时间]期间,因[具体保险事故1]导致[保险金给付条件 1],我们将按照[保险金计算方式 1]给付保险金。
2. [具体责任说明 1](二)[具体保险责任 2]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具体时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8.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1.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12.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导致的保险事故;13.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14.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时间在等待期内;15.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001. 水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002.商业盗窃险条款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商业(非工厂)单位,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加保本保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外来人员橇、砸门窗、翻墙掘壁、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造成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3.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值班,没有安全防盗设施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 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给予便利。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1%—0.3%003. 机器设备损坏综合保险条款一、本条款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属企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坏,需要修理或重置,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过程中不能预见的潜在错误:2.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加水、加料系统,测量设施、报警设备的故障或失灵导致锅炉缺水、过烧以及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5.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6.暴风雨、严寒;7.自身物理性爆裂;8.其他不可预料的偶发的意外事故。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事故致使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以规定的给付金额为限)。
太平保险产品系列介绍
社保补充养老保险
社保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年龄范围广泛,从年轻 到中年均可投保。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不同的缴费期限和领取期限,以获得最佳的保障效果 。
社保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太平养 老保险公司提供的社保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旨在为客 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满足客户在退休后的生活需求 。
重大疾病保险
为投保人提供针对癌症、心脏病等重大疾病 的保障,一旦确诊即可获得赔付。
儿童重疾保险
专为儿童设计的重疾保险,针对儿童常见疾 病提供保障。
成人重疾保险
专为成人设计的重疾保险,针对成人常见疾 病提供保障。
夫妻共保重疾保险
夫妻双方共同投保的重疾保险,一旦一方确 诊重疾,即可获得赔付。
护理保险
长护险
家庭财产保险
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家庭财产保险是太平保险针对家庭用户提供的一种保障服务。该保险覆盖家庭的各类财产,包括房屋、家具、电器、衣物等 ,为家庭提供全面的经济保障。在家庭遭受损失时,如火灾、盗窃等,家庭财产保险能够为家庭提供及时的赔偿,帮助家庭 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工程保险
为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
适合有养老保障需求的人群,为其提供稳 定的养老金来源。
保险责任
附加险种
包括养老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具体金额 根据合同条款和所选择的保障期限而定。
可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等附加险种,增 加保障范围和力度。
少儿保险
少儿保险
是一种专为儿童设计的寿险产品,主 要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适用人群
适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为其子女 提供生命保障和成长发展支持。
保险责任
包括身故保险金、教育金给付等多种 保障责任,具体金额根据合同条款和 所选择的保障期限而定。
太平保险产品合同模板下载
太平保险产品合同模板下载
标题:太平保险产品合同模板下载
合同编号:[编号]
本合同模板由合同模板专家根据太平保险公司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精心制定,旨在为客户提供一份高质量、合法有效的保险产品合同。
请在使用本合同模板
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和条件。
一、合同概述
1.1 本合同模板适用于太平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车险、财产保险等。
1.2 本合同模板包含了保险产品的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理赔流程等关键信息。
二、合同条款
2.1 定义和解释
2.2 保险责任和范围
2.3 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
2.4 保险期限和终止
2.5 理赔流程和要求
2.6 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
2.7 争议解决
三、使用说明
3.1 本合同模板为通用模板,客户在使用前应根据具体需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3.2 如客户对合同模板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咨询合同模板专家或法律顾问。
3.3 客户在使用本合同模板前,应详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自身权益和责任的明确。
四、免责声明
4.1 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和使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4.2 太平保险公司对于客户在使用本合同模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问题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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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选择太平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合同模板,祝您合同起草顺利!。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产品由本公司面向
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
本产品由本公司面向全国销售,限于向中国居民(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居民)销售,或非中国居民为其入境后的大陆境内购买本保险产品。
【基本信息】本产品条款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
【产品介绍】、投保人为年满周岁且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保险人为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班机的旅客,每一被保险人有效保险期间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保险期限:本产品保险期限为天以内单次航班,保单起保时间由您自由选择,但最早为投保当天的次日零时生效。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本人;、特别约定:)针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出险状况可同时适用不同状况,则以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为有效,被保险人不可同时获得多种状况的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持有几份本保险,同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壹份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本产品适用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四)各类疾病,以及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猝死;(五)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六)被保险人未遵守民用航空管理法规或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八)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准)期间;(四)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呈阳性)期间。
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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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备 案)[2009]N95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37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38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39号
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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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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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备 案)[2009]N170号
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产品责任险定义与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险属于一种商业保险,主要保障保险人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家电等制造企业和销售商;2.建筑、机械、工业设备等制造企业和销售商;3.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制造及销售企业。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金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保险金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测算,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支付。
三、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设定,可根据不同企业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1.免赔额:根据企业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2.赔付比例:根据企业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00%。
四、责任排除产品责任险在保障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责任排除,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因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部件或配件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因第三方在正常使用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3.因企业生产应符合的标准、规范或要求未能得到满足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保险期限和保费1.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根据企业要求和实际情况而定;2.保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行业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实际保费应以保险合同为准。
六、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1.产生损失时,第三方应及时给予通知;2.保险人收到索赔之后,对受损第三方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之后予以赔付;3.保险人在赔付受损第三方时,可与被保险企业共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4.受损第三方应配合保险人进行赔付的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和证明文件。
七、结语以上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相关条款,企业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保险协议和条款,保障企业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风险安全,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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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
第 十 三 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 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 于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保 险 人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事 故 原 因 或 核 实 损 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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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 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 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1-2英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研发成果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验收合格的研发成果。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被保险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由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研发成果的设计缺陷必须有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选定的技术鉴定机构或仲裁机构、法院指定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鉴定结果。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大气、土地、水体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被保险研发成果被错误使用、不当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险研发成果本身的损失;(四)产品退换、召回发生的损失;(五)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七)任何间接损失;(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当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成心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一)假设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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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保险单载明的销售区域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未立即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恶意行为;(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精神损害赔偿;(七)间接损失;(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九)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十)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应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并提供有关帐册或记录供保险人核实上述数据。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证明书;(三)损失清单;(四)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五)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