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

合集下载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请问:法院能否支持李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
法法 人人
其他组织
自 然人民事主体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 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概述

民事主体

民事 法律 行为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案例
1993年12月25日晚,王某要骑自行车与女朋友约会,同伴林某和 吉某提前躲在王某必经的一个急转弯处上想和他开个玩笑。王某途经此 处时二人突然大喝一声:“拿命来!”,王某吓得连人带车跌下3米多 深的路沟,头部刚好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即昏迷过去,林吉二人吓得慌忙 逃走。王某伤势严重导致下肢瘫痪,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当时公安机 关虽然经过缜密侦察,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今年2月初,在县城工作 的林某回家探亲,醉酒后来到王某家,说出20年前他和吉某跟王某开玩 笑的经过,并给王某留下了2000元钱。后来王某找到吉某要求赔偿,吉 某拒绝。
显失公平的 基于重大误解的
案例
小王十一期间去华山旅行,正欣赏大自然赐给 人类的美景的时候,发现一年轻女子在悬崖边踱来 踱去,小王对这名女子的可疑行为加以关注。原来 此女是因感情失落意欲轻生,正当她准备跳崖的关 键时刻,小王一把将其抓住,女子为了挣脱,对小 王又抓又挠,造成小王双手和手臂多处受伤,手表 也掉在山下。小王在医务所处理伤口花费医疗费80 元钱。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电子教案 第一编 总  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 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自然人
• 6.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以及缔约过失行为等。 自然人的民事 责任能力, 是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和前提。 具有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如: 自然 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 4 个条件: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违法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违约 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并有违约行为为前提。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存 在缔约过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损害结果为前提。 不具有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有侵权行为, 通常是由他人替代承担责任 或者承担补充责任。
民事义务的资格;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 特点: • (1)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要素, 具有与其人身不可 分离的属性, 不能被剥夺、 限制, 也不能转让和继承。 现代民主法 治国家, 人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自然人
• 三、 监护
• 1.监护的概念 • 监护,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 职责的人, 被称为监护人。 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称为被监护人。 • 监护制度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密切相关。 监护 制度设立的目的, 在于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 有效保护其 合法民事权益, 进而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二 民事主体

第二 民事主体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监护、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
Ps: ppt中绿色字体为补充内容,不在大纲之内;蓝色字体为法律条文的原 文;下划线字体表示关键词,需注意。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纲要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德国民法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瑞士民法第31条(一):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终止。 日本民法第1条之三: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 台湾地区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胎儿的“权利能力”】
一般而言,胎儿因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惟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 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德国民法第844条:…在受害人被害当时第三人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的, 亦发生赔偿义务。
【案例】
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 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曾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A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A出版 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 出版社将择优采用。刘乙征得刘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 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A出版社出版的 《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刘甲找到 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 未署刘乙的姓名。A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 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 画方而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

论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论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 关键词l 业 委 会 法 组 ;诉 主 主 员 ;非 人 织 讼 体
《 物业管理条例》 虽然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职责等均作了较为 详尽的规定, 但对其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却没有涉及 , 以至于我国法学 界和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长期争论不止, 并给实践带来混乱。 因此, 我们就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 资格问题予以探究和研析, 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目前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几种观点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 直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 , 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 、 业主委员会属于独立的社团法人。此种观点认为, 业主委 员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 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 享有拟制的人格, 能够 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 业主委员会能有自己 完全独立的意志, 不仅仅是对各业主意志的简单反映, 并可根据自己 的独立意志独立行事。同时, 业主委员会行为和决策的后果应由自己 承担, 其效果不能直接归于各个业主。 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理由有:第
有一定 的行 为能力
织, 也有自己的章程;第二、 现实中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绝大多数有 自己的财产和经费; 第三、 业主委员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业主 的名义行使职权, 如对外签订合同, 起诉或应诉等。 (二) 、 业主委员会属于享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这 种观点认为, 业主委员会虽然不具备法人条件,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享 有独立的诉讼权利, 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由于此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 不是法人, 没有独立的拟制人格, 其行为的后果、 责任应当由全体业主 共同承担。 持此种观点的人主要理由有:第一、 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社会 团体的一种。因为, 物业管理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登记为行政登记 而非民事登记。一般说来,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就应设立一个业主委员 会, 一个大中型城市可以划分出许多的物业管理区域, 从而存在众多 的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 将会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存在许多名 称相类似的社会团体。第二、 业主委员会是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成立 的, 具有合法的地位,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营财产, 应该属于《 民事 诉讼法》 第49 条规定中 所称的“ 其他组织” 的一种。第三、 业主委员会 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作为一个合法组织 , 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 性, 就应可以行使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应享有独立 的诉讼权利, 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三) 、业主委员会属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 织。 此观点认为, 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 也不属于是独立的非法人组 织, 不享有《 民事诉讼法》 其他组织” 中“ 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而仅仅 是特定的民事主体 — 业主团体的代表机构。因为:第一、 业主委员 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业主委员会既不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也不缴 纳款项给业主委员会运作。第二、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 构, 只是一种内部自 治性机构, 类似于公司内部的董事会, 没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第三、 当在实践中涉及诉 讼事务时, 往往由全体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 , 再由其作为全体业主的 代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其诉讼活动的结果也直接归于全体业主。第 四、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 只是为了能够代有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 它与社会团体中的法人团体相对应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习惯 把“ 非法人组织” 称之为“ 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他组织” 对“ 做了明确界定: 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承 认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其他组织” 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 这是对我 国民法的一大突破。 现在, 民法理论上,其他组织” “ 已经成为市场交易 中除法人、 自然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例如, 在我国《 合同法》 2 第 条规定: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杨立新【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费者形成电子支付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信用评价服务委托关系.据此,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体系和法律关系群.【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110-120)【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主体;类型【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成为我国调整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本法。

该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构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范,形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民法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调整和纠纷的司法实践对策,都具有重要价值。

笔者曾经对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提出过基本分析[注]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基本上实现了这样的构造。

本文着重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类型,说明各种不同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唐伟元]——(2005-2-23) / 已阅29466次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如海尔穆特库勒尔所言:"作为《德国民法典》基本概念的人,是通过其权利能力来表述的。

"[4]《德国民法典》在主体制度方面,首次创造了"权利能力"(Rechtsfaehigkeit)的概念,它以"权利能力"概念为自然人完全平等、独立和自由的思想提供了合理化的理论基础。

民法典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宣告了所有的人从出生开始都平等的享有权利能力,而不管是否存在性别、宗教、社会职业等差别。

近代意义上的"权利能力"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的使用,为泽勒(Franzvon Zeiller)起草的《奥地利民法典》。

[5]19世纪中叶,弗里德里希萨维尼(Friedrich Savigny)在其名著《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权利能力"定义为能够持有权利的可能性。

[6]由于《德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自然人"的概念, 承认所有的自然人可以不分国籍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所以《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进步。

《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使用了"法人"(Juristische Person)的概念,还在民法中确认了法人制度。

如规定非经营性的社团和经营性的社团,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经过登记和许可程序,就可以成为法人。

《德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社团、基金会和公法人,对其成立、登记、章程、清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民法主体制度从以个人为中心的一元论,转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论,这是主体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并在随后的历史中得到各国广泛的肯认,如德国、日本、瑞士及台湾民法在自然人之外都对法人有详细的规定[7],二元主体结构的主流地位在理论和立法上得以确立。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浅论民事主体制度

摘要民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框架,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核心。

民事主体的演变经历了罗马法的萌芽到近代大陆法系的发展以及当代新技术对其的影响,从内容上看是逐步实现开放性的发展,从功能上看其引导了民法发展的方向。

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路程为铺垫,着重介绍二元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最后将讨论一直持有争议的合伙的主体制度以及当代社会环境下民事主体制度的新发展。

关键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法作为私法,自其产生至今,总是沿着一定的轨迹进行演进和发展,它就是民事主体。

如果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赖以生存的骨架,那民事主体就是这些框架下最重要的支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对于整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构造具有基础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及其类型上一一进行分析。

1.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最早在罗马法中体现出来。

罗马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并逐渐出现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成文法。

而这些法律中,已经出现了对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由于奴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较低,没有出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民事主体,而是以家庭为代替。

其结果是创造了一个以家族共同体为轴心的法律秩序。

早期罗马法的法律主体结构,在宗法理论和家族秩序下,其市民概念与家父代表合二为一。

唯有代表家族的家父才可以享有法律主体权力,而家子、奴隶、共同体以外的个人均无法律主体身份。

①在罗马法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奴隶社会的逐渐瓦解,家族逐渐分裂,个体不①龙卫球.民法主体的观念演化、制度变迁与当下趋势[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142仅仅作为家族进行民事活动,个人有从家族中分离并成为独立主体的要求,法律也逐渐迎合了这种需求,个人因此而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 由此所生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义务也开始独立于家庭团体承载者。

及至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个人在民事交往中的独立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客观上也要求每个人都同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利,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

民事主体包括

民事主体包括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的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行为是买卖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公民设立的,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的核心要素,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目的) 法律行为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是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遗嘱、设立财团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是指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指导给付义务产生的法律行为。

例如悬赏广告。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行为,变更、转让某项权利,或者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

3.有偿法律行为是一方面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是无偿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所谓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所谓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施舍的法律行为依据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与不要式的法律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6.死因行为是“死后的行为”它指将行为人的生死作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最典型的死因行为就是遗嘱。

死因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为,均属于生前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下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以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特征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

最新版民法典

最新版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三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三

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

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经法律认可的,所谓悼念权、亲吻权等未经法律认可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二、一般人格权【分析】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一般人格权具有三项功能:(1)产生具体人格权;(2)解释具体人格权;(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通常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三、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分析】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故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故为独立的人格权。

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以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护对象,其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2)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之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1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可个人经营,也可家庭经营。

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 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号:独资企业,一人投资,投资者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十二章 人格权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十二章 人格权

第十二章人格权一、填空题1.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2.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3.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

5.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被称为。

二、单项选择题1.甲将自己的肾脏捐献给了一位患者,甲行使的是()。

A.健康权B.身体权C.隐私权D.生命权2.公民献血属于行使()。

A.血液所有权B.健康权C.身体权D.生命权3.公民的姓名权属于()。

A.财产权B.相对权C.请求权D.绝对权4.某甲为达到阻止某乙评劳模的目的,造谣某乙有生活作风问题,致使某乙没能评上劳模,某乙并因此被气病住院。

某甲侵犯了某乙的()。

A.健康权B.荣誉权C.名誉权D.身体权5.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6.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题)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7.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题)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8.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

关于几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探讨摘要:本文对于实践中常有的几种特殊群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如何进行判断,标准如何进行探讨。

关键字:民事主体、判断标准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较为完善的部分,其中的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仍然有些含糊不明。

本文主要探讨了几种特殊民事主体资格的判断和认定。

首先,自然人作为毋庸置疑的民事主体,是由于其拥有自己的意志,以其支配自己的行为并以自我人身来负担行为的后果。

以此角度来看,自然人之外的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应看其是否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意志并以合适的载体负担行为之果。

我们都知道,表面上来看,法人、组织本身是没有意识形态的,但法人、组织实质上是自然人为了追求某种利益或实现特定目的而形成的外在形式,该形式仍然承载着”人”的意志,只是该”人”不同于普通的自然人罢了,或者应该理解为法人、组织的意志,它并不是成员们意志的简单叠加,而反应的是一种转换后的群体意志,它是单一的,需要特定的机制加以明确。

于是,具有转换的意志是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的主要条件,也是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条件。

其次,法人、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还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否则与其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人便不知对象为何。

依照我国当前的立法,对法人、组织的成立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通过登记这样公开明确的形式,使所有人能够明确了解法人、组织的能力、性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以便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确定和认可。

由此可见,具有转换后的意志并经登记公示的法人、组织都应成为民事主体。

明确了此判断标准之后,便来详细分析几种特殊群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如下。

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就此规定,那么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胎儿”阶段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呢?根据不同的立法史,有如下三种模式: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

专题十三 民事权利与义务-2023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专题(统编版)

专题十三 民事权利与义务-2023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专题(统编版)

含义
停止侵害 侵权人要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权利侵害
排除妨碍 侵权人要立即停止对原告的行为或物件妨碍
案例
加害人一直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 停止不正当行为
小区公共楼道堆放杂物,影响他人正常通行, 杂物堆放者应当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侵权人应立即改善消除掉所有物可能造成的隐 汽车厂商有义务召回已售因设计、质量等原因
(3)①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 规定。
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 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也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商品修理、重做、更换
赔偿损失 侵权人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甲使用乙提供的掺假的原料生产,造成经济和 名誉等损失,乙负有赔偿责任
支付违约金 侵权人赔偿违约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约定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侵权人对原告进行名誉损毁必须澄清事实消除 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什么范围内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在什
使用权等
⑵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
保护对象
权利分类
著 作 权
作品
著作人身权、著作 财产权

独占实施权、实施
利 发明创造 许可权、转让权、

标示权等
商 标 权
商标
专用权、禁止权、 许可权、转让权等
是否需要 办理手续
保护期限
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

民事主体分类(附图)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特殊的自然人:胎儿、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盲聋哑人、劳动者、结婚的人、担任特定身份的人等。

二、法人(一)我国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称法人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依组织形态的不同,企业法人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划分。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又称社会团体。

我国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又称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外国法人的分类1、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

五民事主体自然人公民

五民事主体自然人公民

❖ 当债权人找到三个合
每天过往车辆行人不
伙人要求清偿债务时,
断。本乡农民甲乙丙
甲丙表示经营一年,
协商确定在此地开一
未获利,因此无力承
餐馆,三方达成合伙
担债务,乙虽有偿还
协议:甲出房屋门面,
能力,但认为债务是
折10000元,乙出现
三人合伙经营餐馆所
金15000元,丙出技
欠,他只按约定的比
产估价为10万元,共同 不足万元,便以小明为
劳动、共同经营,盈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出资比例分享。
其与忘某所订的合伙合
同应属无效,要求王某
要点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又无自己的劳 动收入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含痴呆 症人)
❖ 某甲被宣告死亡以后,家庭财产由妻子和儿 子继承。不久,妻子带着孩子改嫁到邻村。 改嫁时某甲的妻子提出要卖房子,但因村里 的人无人敢买,只好空着。
3
❖ 谁知某甲的妻子改嫁还不到一年,和某甲一 块去西藏的另一个伙伴也回来了。他说某甲 在回来的路上得了重病,因抢救无效死亡。 他带回某甲临终时写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 说他死后家产分一半给哥哥和嫂子,以感谢 哥嫂对他的抚养。
❖ 张某认为信用社是利用他们和银行的特殊关 系侵犯了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故诉至法

❖ 合同:某村农民杨某 等6户农民于1990年 10月与村委会签订了 砖窑承包合同。合同 规定;杨某等6户农 民使用村砖窑和村里 的荒地开办砖厂,承 包期3年,杨某等6户 农民每年向村里交承 包金1万元,砖厂所 需设备由承包人购置, 合同期满偶设备无偿 移交村集体组织。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主体的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适用。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内容是什么?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的制定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它在法律上也是有一定地位的,对公民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包括的内容也会很多,有民事行为,民事权利,自然人等一系列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内容是什么?又是怎么分类的呢?民法总则的制定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它在法律上也是有一定地位的,对公民来说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包括的内容也会很多,有民事行为,民事权利,自然人等一系列的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内容是什么?又是怎么分类的呢?一、分类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规定,可见民事主体分类的重要性。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基础之上,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畴,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自然人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而且是从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后。

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性别、地区、民族、年龄、职业的不同而存在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胎儿预留份)以法理支撑。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区别。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确认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确认

我国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联系内容提要:从历史的客观角度来看,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部门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因此,商事主体也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此,在如何确认一个民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商事主体还是民事主体,首先要做的就是先了解商事法律主体是怎样从民事法律主体中分离开来。

民法的悠久历史,及其调整内容的广泛程度,确立了其在私法范围内的统领地位。

从其调整范围的广泛程度上看,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民法具有稳定性,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而在本质上,社会中人与人的基本关系依然是保持原来的状态,即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

对于商法的产生,我认为则是对于民事关系的形式变化,其主要作用便是更好的解决实际。

关键词: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关系发展延伸确认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加上各种新事物和新行为的出现,在社会实践中关于如何确认法律关系中的各构成成分已成一个普遍的难题。

不管在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等等的各种法律关系中都存在着很多有争议的命题。

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由于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所带来的,对于一部的法律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且由于历史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律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由此自然就会在法律空白阶段带来不少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在统一法律体系中一个法律关系会在社会的影响下应变出另一种法律关系。

民商法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则是较为典型的。

一.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联系(一)法律主体与商事主体首先从法律主体的定义出发,在法律上,它通常指人。

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法律拟制的人,如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即具有法律人格,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

在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律部门划分意义上,主体被分为公法上的主体和私法上的主体。

公法上的主体,主要是指调整不平权关系的法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作为特定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的国家、政府、政府的相关机关以及其他行为人;私法上的主体,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中,作为特定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个人和组织。

《民法典》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阐述

《民法典》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阐述

《民法典》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阐述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涵义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一个分支,除此之外还包括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姓名权的合理使用等。

在某些情形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利用是法律对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信息权益的限制,也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之一。

尽管人格权编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概念尚未明确。

《民法典》出台之前,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理念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并未明确提出,其含义也没有明确的表述。

《民法典》编撰之前,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看法。

主要区分在是否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一种是个人信息的利用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在其同意基础上对信息进行处理才能构成合理利用。

第二种就是认为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无须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

本文在比较两种观点之后认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含义,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信息使用主体无须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即可进行利用,但应当遵守信息处理的原则,不得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主体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从事信息行业的人数大大增加,信息服务业者也应运而生,他们的主要业务就是从事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那么,是否所有的信息服务业者都属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主体。

简单而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主体指的即是信息所有者之外的、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

《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仅以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笼统概括。

任何主体即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其他组织均可以是信息使用主体。

[1]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三、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主体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遵守一定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基于前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概念,对信息进行处理无须以信息主体同意为要件,但是合理使用主体在基于合法性基础上对个人信息进行利用时,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以避免给信息主体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情况就可以考虑是否与之交易,并且诉讼的时候仅需
要将法人作为被告即可。
12
这种组织制度,因为有可能聚集大量的财富,对
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一面;另一方面,容易引起
社会的动荡,对相对人(债权人)利益观念的也是重
大冲击。所以后来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必要。
法律承认这种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其在某些方
9
仅有这个对外的合约还不足够,还需要有一定公
信力的组织,对集体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使交易的
相对人也可以知道这个集体的更多情况:有多少资金; 集体的常驻经营办公地点;甚至是过往的交易信誉如 何。通过对外的合约和值得信任的登记,可以吸引更 多的人突破地域和血缘的限制加入进来。
但是,这样的约定,对交易相对人而言有以下问题: 1.有限责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交易的相对人凭什 么会同意这个集体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十三、非自然人主体
1
一、强调主体资格的意义
二、法人
三、合伙
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粗略的了解各个非自然人主体的形式,如何成立, 其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与自然人权利义务的异同。
2
一、强调主体资格的意义
什么人可以对什么事务做什么
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主体资格。一方面要明确行
为的效力;另一方面是明确责任承担。这里的效力和
6
随着商品交换的规模扩大,人们需要在商事活动
中获得更多的资金,于是开始向熟人社会之外的人募
集资本。因为投资人彼此之间可能并不熟悉,所以投 资人内部彼此之间有三个需要面对的凸出问题: 首先,如果经营不善,如何承担对外的债务; 其次,投资者很多,不可能人人都参与经营,谁 管理投资者的钱和经营业务; 再次,因为不是人人都参与经营,那么获得利益 了怎么分配。
协作分工,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合伙也延续至今。
5
最初的合伙形式,其缺陷除了自然人所具有的以
外,还有以下缺陷:
1.规模依然受限(因为地域和血缘的特点);
2.经营活动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可能会引起合伙
解散,效率受到影响;
3.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成本高:需要调查全部出资人的财
产;如果需要进行诉讼,需要全部出资人参加。
18
19
五、法人的民事能力
权利能力,成立中的法人,清算中的法人,破产
程序中的法人。行为能力,除了法律特许的行为无效
外,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不当然无效。
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发生的诉讼,法人是当
事人。
六、法人的机关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的意志。
20
面像“人”一样的权利。法律还对有限责任做了严格的 要求,需要具备一些严格的条件和程度才可以成为法 人,承认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出资人想要承担有限责 任,需要法律严格程序的认定。 综上所述,公司制度的存在意义如下:
13
对出资人
有限责任 独立人格 减少投资风险 投资不能随意处
对交易相对人
增强责任能力 便于诉讼和交易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7
四、法人的分类
(一)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
(二)学理分类
是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由公司发展产生,最典型的公司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3、公法人与私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8
最后,投资人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根据出资的多
少分配。
简要的说,有限责任、独立要顾虑。
有了这样的较为公开的合约,外界的投资者可以
明白这个集体是想经营什么业务,对债务和管理、收
益分配等等内容都较为清晰。如果对这个集体感兴趣,
就可以加入进来,并且受到这个合约的约束。
责任都是法律上的效果,而非社会效果。比如,未达
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共同生活的男女。再如消费者、
商人(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等等。 最基本原始的社会主体都是自然人,随着社会经济 关系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规定了不同的 主体(比如自然人还不是当然的法律人)。
3
法人
4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 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交易主体是自然人,以物易物, 简单交换。自然人的生产交换,也可能会包含家庭劳 动,共同经营的形式。这种主体的形式现在依然存在。 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有自身的缺陷: 1. 规模不大;2.承担无限责任。 几乎和自然人同时出现的还有“合伙”,若干自然 人通过地域和血缘结合在一起,有了规模上的扩大,

4、组织机构 合伙企业较为松散,没有具体要求,全体
合伙人可以共同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公司有股、董、监
5、投资人权利变动 合伙人入、退、转须全体同意;公
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普通合伙资格
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6、税收 合伙人依照个人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分配加纳个
(一)特点:
1、法人是社会组织。内部有职能的划分,但是未必要求
人数为多数。
2、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主体资格、人格独立)和行为能
力(独立的意志)。
16
3、具有独立性。组织、财产、责任(有限责任和独立诉
讼)
4、法人资格必须由法律承认。
(二)条件 2014公司法修改之后,财产条件受挑战。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法人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和分公司
确定分支机构的意义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资格。
八、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一)设立 与成立
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成立是设立追求的结果。 设立是一个时间段,成立是时间点。法人自成立之日起 成为法律规定的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机关法人,依照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设立,特许; 事业、社会团体法人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短,不需要进行企业登记,行为人依据各方的协议成
立或者解散,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另一类合伙是合伙
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的区别主要有:
1、人数
合伙:2至50人;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承担有限责任的,不得以劳务出资
25
2、出资方式
3、行为依据 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公司法、公司章
11
应当这样认识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可以募集到更 多的非血缘和地域范围的资金;这些大量的资金加上 集体公开的基本情况,可以消除相对人对有限责任的 不安。由此,在对内对外都认可的情况下,有限责任 有存在的空间。 回答2:“虚拟人” 也有存在的必要,法律拟制这个集体 具有独立的人格,诸多的投资人的利益总和以法人的 形式对外体现出来 ,交易相对人只需获知法人的总体
需要做出相应的提示。
27
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8
二者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主体
二者中的财产主体为多数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以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出现
的主体
29
理和撤回
少数人管理 只出资不经营,
提升管理效率
按资分配 只出资不经营
14
公司是历史上最先被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法人,随着
社会经济以及政治体制的发展,被法律拟制的人的形
式越来越多。
15
二、法人的特点和设立条件
法律拟制的人
民通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三)终止
被撤销、自行解散、宣告破产、其他
但是无论何种终止情形,终止之前都需清算,最
后注销。
九、登记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保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设立和注销登记是登记生效,变更登记是登记对抗。
23
合伙和合伙企业
24
两人以上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称之为合伙。
其中一类合伙没有合伙名称,组织松散,合作时间较
7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彼此之间以较为公开的
一种格式化的约定对外公布,约定:
首先,投资人对集体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
其次,成立的集体具有独立的人格,投资不是归
某个投资人所有,而是大家的钱都放在集体里,把整
个集体看成一个虚拟的人,谁都不能随意的处理这个 “虚拟人”的财产;选出有能力的少数人指挥和运营这 个集体(不像合伙那样全体出资人都参与经营)。
人所得税;公司股东需要重复缴税。
26
有限合伙: 允许合伙企业中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
伙人,只出资不经营。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
特殊合伙:普通合伙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不由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名称中标
明“特殊合伙”。
有限合伙和特殊合伙都有可能对交易相对人的利
益造成风险,为了便于交易相对人选择判断,名称中
21
企业法人,登记成立,准则主义和特许设立主义。
设立的方式有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捐助设立。
设立的要件有:设立人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
形式。
设立的民事责任: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责任由成立
后的法人承担,设立人有过错的对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若设立失败,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二)变更
合并、分立、形式变更、其他变更
10
2. 诸多投资人,在交易的时候,选择哪一个人作为交
易对象?如果产生了债务纠纷,以谁作为诉讼的对象
呢? 同样的问题在投资者起诉交易相对人的情况下也
会出现。
回答1:虽然自然人和家庭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单个家
庭的资产相比无数大众投资人的投资相比通常还是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