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评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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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第四届枣庄市特教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荐评选第四届枣庄市特教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推荐山东省第十批特级教师和评选第四批枣庄市特级教师的通知各镇街学区(联区)、市直民办各学校:现将枣庄市教育局《推荐山东省第十批特级教师和评选第四批枣庄市特级教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推荐工作。

一、推荐范围及部分重要条件(详见枣庄文件)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

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小学和幼儿园参评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及以上参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聘任为中级以上教师职称。

校、园长须具有担任一线教师10年以上的经历。

教研人员须具有在教学一线任教5年及以上的经历。

3.近5年(自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下同),教学一线教师应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课时量;兼任学科专业教学的校、园长每学期须担任1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课时量不低于学校规定标准课时量的三分之二。

教研人员应经常到学校上课,参加学校教学教研和指导教师专业发展等活动。

4教育教学水平高,成效显著。

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掌握学科发展前沿。

教学理念先进,方法独到,特色鲜明。

是县级及以上教学能手、名师、学科带头人、市级优秀课例展评一等奖或教育教学经验在县级及以上层面推广(需经区(市)教体局认定)。

教学一线教师应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5年及以上。

(五)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成果显著,对提高本区域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推荐市特级教师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5年, 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或发表过本学科专业或教育领域的学术论著或论文1篇及以上(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教研人员需3篇以上;区(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首位完成者;市级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者;校本课程或地方课程的主编、副主编;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参编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鄂教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为加强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使用、考核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2015年6月9日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作用,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培养及宏观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特级教师推荐、培养和考核管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特级教师的推荐、培养、使用、待遇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支持特级教师在教学一线岗位上发挥示范作用,为其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保障。

在特级教师评选上充分考虑农村优秀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评选第四条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科研机构教研人员,均可纳入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基本评选条件为:(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达到一定教学工作量,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我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三)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主动运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育人效果显著;(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五)原则上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称。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14]3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14]3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1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有关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表彰特别优秀,且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湖北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奖励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教人[1993]045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评选第九批特级教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对象第九批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含学前班)、中等职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其中教研人员的推荐、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校级领导(含中小学、中职学校正、副校级,幼儿园正、副园级)的推荐、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为支持和鼓励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加强农村优秀教师队伍建设,在特级教师评选时设立专项指标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倾斜。

由于湖北现有在岗特级教师学段、学科分布不均,各地在推荐评选对象时,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兼顾学段、学科的平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二、评选原则第九批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2、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3、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人[2010]1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人[2010]16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晋教人[2010]16号)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

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一)学历和资格条件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关于对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进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对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进行公示的通知

关于对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进行公示的通知关于对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进行公示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有关单位、学校:根据《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鲁教人字[1994]15号)和《关于评选第七批山东省特级教师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9号)文件规定,经各学校、县市区逐级严格筛选推荐,由潍坊市推荐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选出了拟上报人选。

根据评选推荐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拟推荐省特级教师人选公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指标省教育厅下达给我市的推荐人选共47名,其中规定校长(副校长、幼儿园园长)推荐人选不超过10%。

各学段人选上报指标是:幼儿园5人,小学14人,初中14人,高中14人。

二、推荐过程按照推荐人选学段和人员结构情况分为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综合组分别组织。

评委从外市和我市具有高级职称,齐鲁名师或山东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选中选聘。

评选过程中,市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全程参与监督;市教育局教师教育科、督导室、社管科等有关同志组成监督小组,参与对各推荐组说课答辩工作的现场监督。

评委、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推荐人选的通讯工具全部收缴,说课答辩和材料审查现场实行电子屏蔽。

参加推荐工作的评委全部签订了《诚信承诺书》。

推荐评审办法参照省教育厅评审原则(重视推荐人选的说课答辩能力)确定。

一是材料审查。

由评委根据推荐人选申报的荣誉称号、教学成果、论文论著等能够体现本人业绩的材料,分类别、分学段对申报人员独立进行排序后小组讨论确定总体排序。

该项占30%权重。

二是说课答辩。

首先由评委按照分组情况确定说课题目,并命制答辩题目,然后组织推荐人选进行说课答辩,根据推荐人选说课答辩情况按百分制量化计分。

该项占70%权重。

按照上述两项成绩综合后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推荐人选。

三、公示要求1.潍坊市公示。

公示期为2010年6月13日至6月17日。

市教育局在潍坊教育信息港上公布47名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渝教人[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通知(渝教人〔2009〕4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教科院、委直属中小学: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将原在2010年开展的每三年一次的大表彰活动调整到今年进行。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才奖励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54号)规定,为与国家的教师节系列表彰活动相衔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经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推荐评选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对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院)、职业中学、教学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基本条件按《重庆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渝教人〔1998〕81号)第四条执行。

三、名额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今年我市共评选100名特级教师,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单位按1:1.5的比例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下达给各地的推荐名额均含所在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的中小学、幼儿园。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一)各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在符合评选条件的中小学高级教师中提名推荐。

(二)各区县(自治县)组成专门考评小组,按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对学校提名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

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通知(4稿)

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通知(4稿)

(徐教人〔2012〕8号)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和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等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相关学校教师不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师德高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敬业奉献,勤恳踏实,团结协作,德高望重。

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荣誉称号。

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倾心育人。

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有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在减轻学生负担、指导优秀生以及转化后进生等方面成效显著。

3.教学水平高。

能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充实教学内容。

精通业务,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

近5年学生每学年课堂满意度在80%以上。

多次开设县(市、区)及以上高水平公开课或示范课,被评为县(市、区)及以上骨干教师。

4.研究能力强。

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研究性教学,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内教人字[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字〔2012〕30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教育局,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师德好、业务精、能力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为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年内评选我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人数1、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原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内教师管发[1999]11号)精神,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从事专职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目前仍担任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

2、今年我区拟评选特级教师10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评选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必须坚持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参评人员公开、评选推荐结果公示,充分扩大和尊重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

特级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特别优秀的成员,在教师队伍中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推荐特级教师要“坚持标准,全面衡量,好中选优,确保质量”。

3、坚持重点推荐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原则。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陕教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校,省级有关部门,厅属有关单位:《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3月1日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新时代特级教师的评选、培养与管理工作,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教师职业的荣誉感、使命感,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评选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师和教研员(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

第四条评选原则1.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评选;2.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3.兼顾城乡,统筹学科,倾斜一线。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素养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22年2月18日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章待遇和支持第四章职责和任务第五章管理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教师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老师的示范与标杆。

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进行,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主要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等班子成员,不含村小教学点负责人,其评选名额控制在总名额的20%以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浙教师〔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师〔2022〕4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浙江省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浙江省实际,对1997年出台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和1999年出台的《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2022年4月29日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特级教师的评定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特级教师在思想政治、师德修养、教育教学和立德树人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特级教师的评定(一)评定范围。

在浙江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教机构和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定范围。

(二)评定时间和评定总数。

全省在职省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4年评定一次,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评定间隔和评定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三)评定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过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要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爱国情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78.12.07•【文号】[78]教普字1352号•【施行日期】197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 章 第三条 行 , 每 第 四条 学教 师 总数 的
第 五条
为 了加 强特 级教 师管理 , 规 范特级
教 师评 选 , 促 进 特级 教师 的专业 化成 长 , 引领 中 小 学教 师 队伍 建设 , 为全 面实施 素质 教育提 供人 才 支持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教师 法 》 和 《 特
优 秀 的中小学 教师 而特 设 的一种 既具先 进性 、 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学 、 小学 、 幼 儿 园 、 师 范 学 校 、 教 师 进 修 学 校 、

特 殊 教育 学 校 、 职 业 中学 在教 学第一 线 上 的教 师 。 第六 条
行。
省政 府 沁 筋 之
含 职业 中专 、 教 学 二 县 市、区 教育 行政 部 门采取 座谈 、 个 人谈 话 、 民意测验 等方 式 , 广 泛征 求意 见 , 经 认 真考 核后 , 确 定 推荐人 选 名单 。人 选名 单公 示
单 , 并 予 以公 示 。
四 教育教学成绩特 别显著 。 具有 先进的 教 育教学 理念 , 积极探 索 素质教 育 的规律 , 教学 水平高 , 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 , 在教育教学改革 中勇于 开拓 、 大 胆创新 , 有 明显 效果 。
五 正确 运 用教 育 教 学 规 律教 书育 人 , 在

大赛累计获得三个及 以上一等奖项 的指导教师 ,
积极 开 展 教 育教 学 研 究 工 作 , 尤 其 在 符 合 山东省 特级 教师 评选 基本 条件 的 , 可按 规定 程 序逐 级 申报 山东省 特级 教师 , 不 占所 在地 区 申 报 指标 , 评 审 中同等 条件 下优 先 。
第十一 条 省 、 市特 级教 师评 审委 员会 , 分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冀教师〔2013〕3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13年评选一批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评选时间2013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三、评选推荐名额2013年河北省特级教师分配评选推荐名额160名。

四、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参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甘于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关心、爱护、尊重、帮助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为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5、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者,一票否决。

(二)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

1、模范执行《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水平受到同行、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2、有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豫人社办〔2016〕20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20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深入基础教育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全面提升我省教育教学质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第十二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对象和学科分类评选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及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本通知印发之日已到退休年龄者,不在评选范围)。

学科分类:语文、数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与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管理等。

二、评选名额拟评选特级教师309名。

三、评选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特级教师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特级教师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特级教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特级教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2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近年来,全省广大中小学教师发扬园丁精神,在三尺讲台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四川省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其中民办学校教师须为按《劳动合同法》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教师;已退休到民办学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表彰名额本次四川省特级教师共评选表彰400名(推荐名额见附件2)。

为确保特级教师的评选质量,实行差额推荐。

各市(州)在下达的推荐名额基础上,按推荐名额的10%(按四舍五入法计算整数)增报一线教师作为候补推荐人选,并排序上报,由省上择优遴选。

二、评选条件申报四川省特级教师,按照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的规定执行,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工作表现出色,近五年来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市(州)以上表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等)。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评选第十三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评选第十三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评选第十三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黔教师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评选第十三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黔教师发〔2016〕191号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学校:根据国家《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贵州省进一步贯彻〈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实施意见》(黔教人发〔1998〕499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今年我省将组织评选第十三批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条件(一)评选范围“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具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称号,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评选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含教师培训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的在职教师(2016年9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予推荐)。

(二)评选条件申报特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践行“四有”、“三者”好老师标准,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严谨笃学、精通业务,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特色鲜明,在教育教学中能全面贯彻落实新课改要求。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在学生、家长、教师中评价优秀。

对违反规定进行有偿补课、体罚学生及其他有损教师声誉等行为并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担任高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小学可放宽到原小教高级),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二批省特级教师淮南市评选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二批省特级教师淮南市评选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第十二批省特级教师淮南市评选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教秘人〔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第十二批省特级教师淮南市评选推荐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学校,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8]8号)文件精神和《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规定,制定第十二批省特级教师评选淮南市推荐工作方案。

一、评选原则及条件评选条件和评选原则按照《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二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8]8号)和《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执行。

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

在评选工作中,切实坚持评选标准,做到逐级推荐、阳光操作、群众公认,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成立“淮南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

主任:李蔚然副主任:祝应茂、张琳娜、过其林、朱明生委员:张纯红、李琳、轩传乾、王可生及异地专家评委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具体评选推荐工作,纪检部门负责实施情况的监督。

县区及市属学校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委员会。

三、评选推荐范围特级教师评选推荐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

四、评选推荐名额及构成根据省分配的名额,我市第十二批省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共14名,其中中学7名,小学7名,可按1:1.2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17名。

其中,专任教师不低于80%,校园长、专职教研员不超过20%;乡村教师不少于15%;50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为了广泛选拔人才,保证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能展示他们教书育人的经验和优秀事迹,市教育局对各县(区)、市直学校不分配具体的推荐名额。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5]25号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5]25号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人[2005]25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六日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第四条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隔3年进行一次。

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评选的指标由市教委下达。

第六条评选条件(一)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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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淮教〔2015〕23号
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选工作的通知
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4〕16号)精神,现就我市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

二、评选名额
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分配至我市推荐名额共10名,其中中学(含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5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5名。

各单位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申报。

特级教师推荐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特教教师倾斜。

经评比,我市将根据省分配推荐名额及推荐人选构成要求,按1:1.2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上报。

上报推荐的各类人员中,专任教师不低于80%,“双肩挑”的校园长(近3年满教学工作量的副职除外)不超过15%,专职教研员不超过5%;所有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三、评选条件
1、年龄要求。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申报要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附件1)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成立“特级教师推荐领导小组”,要有专人负责。

推荐提名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及时、有序组织。

学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动员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

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治等部门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附件2),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统一对特级教师推荐提名人选进行考核。

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要求
1、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推荐人选报告和评审推荐工作小结;
2、《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一式2份;
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2)一式3份;
4、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汇总申报特级教师推荐人所选定的论文(论著)代表作,填写《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见附件4)。

在报送代表作原件的同时,需提交复印件和电子稿,复印件提供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正文(所在单位验证盖章);电子稿提供(word或pdf格式均可),以作者姓名命名文档,以U盘方式报送。

5、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其中涉及到证件、证书的,可提供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验证盖章)。

(二)时间安排
各单位于2015年3月23日至3月27日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附件:
附件1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doc
附件2: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doc
附件3: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4: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doc
淮北市教育局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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