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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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实践性、专业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修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襄阳市、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晋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注重学习,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正常教学教研工作。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正常申报条件(一)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二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五年以上。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鄂教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为加强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使用、考核等工作,经研究决定,印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2015年6月9日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作用,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服务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培养及宏观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特级教师推荐、培养和考核管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特级教师的推荐、培养、使用、待遇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支持特级教师在教学一线岗位上发挥示范作用,为其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保障。

在特级教师评选上充分考虑农村优秀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评选第四条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科研机构教研人员,均可纳入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基本评选条件为:(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达到一定教学工作量,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我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三)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主动运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育人效果显著;(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五)原则上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称。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09]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高水平教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奖励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教人[1993]045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对象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含学前班)、中等职业学校(含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其中教研人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5%以内,校级领导的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由于我省现有在岗特级教师学段、学科分布不均,各地在推荐评选对象时,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兼顾学段、学科的平衡。

二、评选原则第八批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2、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3、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评选条件第八批特级教师的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

四、评选名额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中关于“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的规定,我省第八批特级教师拟评选240名(不含破格推荐人选)。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特级教师评选细则是根据教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要求,结合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的一般内容:
1. 申请条件: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特级教师评选:
a. 拥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中级教师;
b. 在一中连续工作满10年;
c. 在教学工作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取得突出成绩;
d. 具备高尚的师德,言行举止符合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2. 评审程序:
a. 提交申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特级教师评选申请材料;
b. 审核材料: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c. 现场评审:通过面试、课堂教学考察等形式,全面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实践成果;
d. 综合评定:根据教师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审结果,综合评定教师的水平,确定是否评选为特级教师;
e. 公示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3. 评估标准:
a. 教学成绩:教师所带班级的学业成绩、学生评价等;
b. 教学能力:教师掌握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
c. 教育教学实践成果:教师在课题研究、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成果;
d. 师德师风:教师的师德行为、社会影响力等。

4. 奖励和待遇:
a. 特级教师聘期:评选成功的教师获得特级教师聘期,聘期为终身;
b. 奖励待遇:特级教师享有与职称相应的薪资待遇,并可享受相关荣誉称号及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一般的特级教师评选细则,具体的评审流程和标准可能根据不同学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有关市直属单位: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教育厅下达我市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65名(其中推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11人)。

为确保质量,我市采取限额申报、差额评选推荐的方式,根据2017年末在职专任教师数,按1:1.5的比例确定各区推荐名额(见附件),不得超报,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级教师指标与正常评选指标混用。

各区教育局推荐人选中教研人员不超过5%,校(园)级领导不超过10%。

有关区教育局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省、市直属单位和大型厂矿企业、高校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纳入本区考核推荐范围。

二、在逐级推荐过程中,有关学校(单位)应通过校园网或其他形式对本学校(单位)推荐人选在学校(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区教育局应通过政务网对区属学校(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并且必须公示被推荐人选的《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综合材料一览表》及近5年的课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三、各单位推荐人选的材料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目录及要求整理提供,并于2018年9月25日前通过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材料报教师工作处,中职学校教师材料报职成教处),逾期未报者,作放弃处理。

联系人:教师工作处万仞,联系电话:65608487;职成教处徐瑞玲,联系电话:65608421。

武汉市教育局2018年8月29日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区评选推荐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工作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中、小学教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一)中学高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二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14〕1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鄂教师〔2014〕14号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正文:
---------------------------------------------------------------------------------------------------------------------------------------------------- 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鄂教师〔2014〕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精神,我省组织了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的评选活动。

在严格依照“教师自荐、学校推荐、县市考核、市州评选”等程序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了严格评审。

经社会公示和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授予骆萍等302名同志“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湖北省特级教师”证书。

希望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同志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荣誉,进一步增强立德树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积极投身湖北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为建设教育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湖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名单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3日
——结束——。

2013文件 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013文件 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30日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均分为三级,高级职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初级职务名称为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现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申报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学校规章制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特级老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舞广大中小学老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老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别奉献的老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老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老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老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榜样、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一般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老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老师。

第四条特级老师的条件:(一)坚持党的根本道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榜样履行老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校高级老师职务。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历;通晓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明显。

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特长和丰富的经历,并获得明显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立中成绩卓著。

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老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才能方面做出明显奉献。

第五条评选特级老师工作应有打算、经常性地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老师总数一般操纵在中小学老师总数的千万之一点五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一般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老师。

第六条评选特级老师的程序:(一)在学校组织老师酝酿提名的根底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老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特级老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授予特级老师称号,颁发特级老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贺老师节大会上进展。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是指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卓越、具备较高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的教师。

为了评选出一中特级教师,需要制定一些推评细则,如下:
1. 学历要求: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是教育学、专业教育学、教育管理和教育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2. 教龄要求:拥有10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3. 教学成果:需要有丰富的教学成果,包括学生教学质量评估表现良好,学生成绩优秀,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奖项等。

4. 教育研究能力:需要具备较高的教育研究能力,包括参与教育研究项目,发表教育研究论文,撰写教育教学教材,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

5. 培养影响力:拥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培养和影响学生,引领学生在学习、生活和人格养成方面取得全面发展。

6. 个人评价:通过学生、家长、同事等多方面评价,包括教学风格、工作态度、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7. 奖惩记录: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

8. 选拔程序:评选过程经过保密,由学校指定相关专家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考察、面试等环节。

以上是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评审流程和细则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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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硬杠要求

特级教师硬杠要求

评选特级教师要求一、评选范围和对象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单设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他教学机构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和标准(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1、曾获省级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或近五年内获得市级行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两次以上。

2、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1、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师进修学校和其它教学机构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3、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五年以上。

优秀中青年教师年龄必须在40周岁及以下,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不足五年。

(三)业务条件1、近五年学习教育专著5部以上,并有一定字数的读书笔记、体会和随笔等。

2、近五年内做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讲座等)三次以上。

曾经是市级以上骨干教师、骨干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学能手。

3、40周岁以下者,曾经是省级以上骨干教师、骨干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教学能手。

4、每年至少有两名青年教师经其培养后明显进步,并获得同行公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每年至少作两次教育教学专题讲座。

5、近五年内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课题两项;近五年公开发表学术文章两篇或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提供交流材料两份。

6、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机构中的教研人员、培训者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文件上述1至7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任教研员、培训者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6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本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本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学校培养、选拔、确定的具备优秀专业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较高的威望和较高的科研水平的教师。

第二条特级教师推评制度旨在通过选拔出一批优秀的特级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推评对象为本校教师。

推评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应坚持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推评条件第五条特级教师推评的条件如下:(一)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具备扎实的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突出的成果。

(三)具有较高的创新教学能力,具备教学设计、教学实施与评价等门类齐全的教学技能。

(四)具备研究课题、科研项目的能力,参与科研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培养能力,能开展教师培训和教育研究工作。

(六)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推评条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推评程序第七条推评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牵头负责,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推评程序如下:(一)学校公示推评条件。

学校应将特级教师推评条件向全体教师公示,并接受意见和建议。

(二)申报推评。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自愿报名参加推评。

报名时应提供详实的个人简历、教育教学成果材料等相关资料。

(三)初审资格。

学校根据报名教师的资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资格。

(四)组织评审。

学校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教育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学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五)公示结果。

评审结束后,学校将评审结果向全体教师和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和意见反馈。

(六)确定特级教师。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特级教师名单,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特级教师权益和义务第九条特级教师享有以下权益:(一)享有一定的政策倾斜,包括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

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附件1: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置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具有崇高师德,在中小学教育教学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作出特殊贡献、为大家所公认的在职教师。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教师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努力,与其他教师团结互助,对学生关心爱护,寓德育于学科教学和其它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言行堪称师生表率。

上述内容在过去5年的年度考核中应有明确记载(已建立教师师德档案的学校,应在师德档案中有具体体现)。

3、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坚实、系统、广博的知识,熟练掌握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教学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有深刻的理解;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应分别精通小学、初中和高中各年级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近5年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在400课时以上(不包括早、晚自习、讲座等);申报对象为学校领导的,其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应不低于200课时。

4、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探索、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自己的风格。

教学效果好、质量高,并为广大师生所公认。

对教育教学思想、内容和方法有深入研究,对本学科或本学科某一阶段的教学,有独到见解或有专长,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并有以下至少三个方面的成果:(1)长期的(至少3年)、大面积的(每学期至少1个班)学生学科学习质量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的成果事实;(2)能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3)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过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4)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5)在教育教学某一方面取得特殊成就,获市、州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特级教师申报指南

特级教师申报指南

附件2特级教师申报指南一、评选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校(园)长和专职教研员。

2018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本次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

二、推荐名额根据教育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有关规定,确定2018年评选表彰特级教师450名。

原则上以各地在职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按照评选数与推荐数1:1.2的比例向各市和省直单位下达推荐名额(见附表1)。

原则上每学校(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人。

省直有关学校按管理权限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推荐人选。

三、评选条件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并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 23 —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担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含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职务)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3.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取得显著成绩;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中成绩卓著。

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4.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5.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者给予优先:(1)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

(3)参加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活动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

四、推荐要求(一)向一线教师倾斜。

推荐人选要向中小学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倾斜,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向农村学校教师倾斜。

湖北省特级教师管理办法1

湖北省特级教师管理办法1

湖北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楷模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布〈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特级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第一条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贯恪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树立终身学习、终身从教的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及时掌握现代教育内容和现代教育技能,成为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扎实知识功底、过硬教学能力的教育教学专家。

每年至少在县(市、区)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两次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等。

(三)锐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性地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教育科研任务。

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有创新和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在农村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特级教师可侧重推动学校及当地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实际应用。

(四)主动承担培养中青年教师的任务。

每位特级教师应与1至3名青年教师建立指导关系,引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能力,努力使其成为所在县(市、区)的教学骨干,有效服务地方教师队伍梯队建设。

(五)积极服务地方教育均衡发展。

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影响力,积极完成特级教师巡回讲学任务,主动帮助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薄弱学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新评选的特级教师应在所在区域内工作3年以上,农村特级教师应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5年以上。

第二章培养与使用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要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综合材料一览表.doc

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综合材料一览表.doc
8.论文《目标跟着年级走》 发表在省级期刊《湖北教育》2015年第第11期
9.论文《探寻语文阅读教学的有力支撑点——主话题》 发表在省级期刊《语文知识》2015年第6期
10.论文《随文潜入班 感化细无声》 发表在省级期刊《湖北教育科学》2014年第6期
11.论文《有效教学视野下的师生互动》发表在省级期刊《湖北教育》李亦菲教授第10期专栏互动
4.市“十一·五” 课题《合作式校本教研的实践研究》 (2011年已结题)
5.个人区级课题《有效提高学生表达能力策略研究》(2016年已结题)
6.省 “十三·五”课题《培养中学生学科核心素养的课堂教学策略研究》(正在进行中)
7.省 “十三·五”课题《基于名著导读的中小学生语文核心素养培养途径与策略研究》(正在进行中)
附件7
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综合材料一览表
推荐部门(公章): 武汉市洪山中学 2018年 9月12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975年3月
教龄
21年
政治面貌
党员
党政职务
专业技术
职务及任职时间
中学高级 2008年
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及毕业院校、时间
湖北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1997年
在职教育学历、
学位及毕业院校、时间
11.区减负增效教学能手(洪山区教育局2009年)12.区优秀教师(洪山区教育委员会2001年)
13.区名班主任 (洪山区人民政府2009年)14.区名班主任“叶芳工作室”成员(洪山区教育局2009年)
15.区优秀班主任(洪山区教育局2006年)16.区先进班集体(洪山区教育局2001/2004/2005/2015)
12.论文《选择人物主题 提升人格修养》发表在省级期刊《湖北教育》2014年第1期

关于印发《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的通知

附件: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根据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改革试点的实际,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如下:1、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仍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和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和面试)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2、普通话免试范围。

凡1954年1月1日前出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免试普通话。

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条件。

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和幼儿园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今年上半年仍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由认定机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其学历要求,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任何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不能作为降低学历标准的依据。

今年起,申请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考人员的学历将作适当提升。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1)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确定问题,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执行,原则上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一致。

但入学时就读学校为非本科院校的,不得认定为本科学历。

(2)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合格学历。

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综合材料一览表.doc

湖北省第十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综合材料一览表.doc
4.市“十一·五” 课题《合作式校本教研的实践研究》 (2011年已结题)
5.个人区级课题《有效提高学生表达能力策略研究》(2016年已结题)
6.省 “十三·五”课题《培养中学生学科核心素养的课堂教学策略研究》(正在进行中)
7.省 “十三·五”课题《基于名著导读的中小学生语文核心素养培养途径与策略研究》(正在进行中)
17.区优秀党员(洪山区教育局2010年)18.区优秀教工团员(洪山区教育委员会2000年)
19.区青年教师演讲赛二等奖(洪山区教育局2000年)20.国学经典诵读师资培训班优秀学员(湖北长江教育研究院2017年)
21.全国十佳课改新名师(中国教师报2012年)
22.楚才作文、市环境大赛、市“我爱科学”作文大赛、市中学语文竞赛及市读书竞赛、市书信大赛、“美德杯”湖北少年儿童文艺作品大赛优秀指导教师。
14.执教《作文之题意的支撑》 区中学语文教学研讨示范课,深受好评(洪山区教科院2016年)
15.执教《沁园春·雪》 区信息技术研讨课,深受好评(洪山区教科院2016年)
16专题报告《“享受学堂”135课堂教学模式的解读》 区初中语文教学研讨活动中 (洪山区教科院2015年)
17.执教《出师表》 江夏区中学语文高效课堂示范课,深受好评 (洪山区教育局2014年)
11.区减负增效教学能手(洪山区教育局2009年)12.区优秀教师(洪山区教育委员会2001年)
13.区名班主任 (洪山区人民政府2009年)14.区名班主任“叶芳工作室”成员(洪山区教育局2009年)
15.区优秀班主任(洪山区教育局2006年)16.区先进班集体(洪山区教育局2001/2004/2005/2015)
18.执教《陋室铭》 区语文教学研讨观摩课,深受好评(洪山区教育局2011年)

仙桃第九批特级推评硬件量化细则

仙桃第九批特级推评硬件量化细则

附件二:仙桃市第九批特级教师推选硬条件量化表
说明:本推选硬件条件量化表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其一、突显立德树人则。

对受到各级党政与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十佳师德标兵”、“十佳班主任”等推报者,权重分较重。

其二、突显看重业绩原则。

主要体现在各级各类优质课示范课、省级以上教育主管与业务部门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是否被评为市学科带头人、任职年限等方面。

对高学历推报者,在权重计分上予以激励。

其三、突显学术成果与教学特色原则。

对于有学科公开出版的专著和参编的高档次师生用书亦予以重视。

其四、突显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能够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的论文获奖、学科竞赛证书等,一概不予考虑。

仙桃市教育局
201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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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置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具有崇高师德,在中小学教育教学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作出特殊贡献、为大家所公认的在职教师。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一、教师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师德高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勤奋努力,与其他教师团结互助,对学生关心爱护,寓德育于学科教学和其它学校教育管理过程之中;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言行堪称师生表率。

上述内容在过去5年的年度考核中应有明确记载(已建立教师师德档案的学校,应在师德档案中有具体体现)。

3、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坚实、系统、广博的知识,熟练掌握教育理论和科学的教学方法;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教学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有深刻的理解;小
学、初中、高中教师应分别精通小学、初中和高中各年级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近5年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在400课时以上(不包括早、晚自习、讲座等)。

4、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探索、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自己的风格。

教学效果好、质量高,并为广大师生所公认。

对教育教学思想、内容和方法有深入研究,对本学科或本学科某一阶段的教学,有独到见解或有专长,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并有以下至少三个方面的成果:
(1)长期的(至少3年)、大面积的(每学期至少1个班)学生学科学习质量提高和学生全面发展的成果事实;
(2)能在县(市、区)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
(3)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过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4)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5)在教育教学某一方面取得特殊成就,获市、州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5、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6、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担任中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讲师(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或小学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务5年以上,原则上应是湖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

7、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没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者,评选特级教师后三年内,必须到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

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后,一般应在教学岗位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

二、教师破格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资历、学历、职称方面不符合评选条件、又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破格评选特级教师,但应具备下列条件的三项以上:
1、教书育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成绩特别突出,受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
2、德育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3、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教育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其改革成果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对提高当地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4、承担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或同级学术研究团体组织的本学科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2次以上。

5、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不包括以习题解答为主要特征的教辅资料)。

三、教育教学研究人员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
教育教学研究人员除具备教师评选推荐特级教师条件(不含教学工作量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掌握当地教育教学水平和教改进程;
2、全面把握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本学科教学的要求;深入研究教材,准确把握其中的重点、难点;
3、指导、管理当地某一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同行和专家的公认;
4、有自己的研究课题且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有其他重大科研成果;
5、任教研员前在中小学任教5年以上,且为该学科的骨干教师;
6、经常深入不同水平、层次的学校听课,每年300节以上,其中指导评课不少于120节;每年作教学指导报告不少于100节;
7、经常组织教研员和广大教师开展教研、教学活动,所在地方该学科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影响的教育教学和教研,并得到本地、本系统的公认。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为特级教师
1、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者;
2、参与法轮功(非法邪教)活动、组织,习练法轮功者;
3、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未满5年者;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各种刑事处分者;
5、体罚、侮辱学生,师德表现不良者;
6、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者;
7、近3年参加过编写或推销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各种中、小学生练习册和复习资料,或组织和参加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班、竞赛活动,或组织和参与对学生考试成绩公开排名者;
8、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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