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华佑顺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华佑顺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河北华佑顺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北华佑顺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所报《河北华佑顺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北华佑顺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辆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审核意见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其它各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石家庄南部工业新区元氏区槐河北岸西区(槐北工业区)。
项目生产工艺为以钢材、各种配件等为主要原料,经下料、冲压、焊接等生产工艺制造车架、箱体等,再配以底盘、车桥、轮胎等配件,通过总装、涂装和检测等工序生产专用车,项目建成后年产专用车2000辆,分别为:铝合金冷藏运输车800辆、车厢可卸式垃圾运输车700辆、清障车500辆。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冀工信装函〔2014〕第409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和元氏县城乡规划局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
三、项目须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强化综合利用,提高原辅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同时,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报《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沿现状建设大街布置,起点为西古城站,终点为嘉华站,沿途经过规划的西古城长途客运站、长安公园、北国商城、新世隆超市、新石家庄火车站等客流集散点,线路长16.00公里,全部为地下线,共设15座车站,平均站间距1.09公里。
北国商城站东北角设1、2号线的联络线,里程长332.97米。
项目总投资125.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82亿元。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均出具意见同意项目选址;河北省水务集团出具复函同意项目穿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石津干渠、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出具复函同意项目穿越石津小运河。
二、该《报告书》已通过了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核和专家审查,预测运营期列车通行引起的振动对建筑物产生影响较小;噪声较现状增加值较小,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对周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对地表水环境无直接影响;不改变地下水流场,对地下水水质影响较小;对石津干渠水质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2014年12月3日我厅受理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环评审批申请并予以公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查。
12月18日,我厅对拟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经研究,我厅认为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保和生态措施及要求进行建设。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冀环办发〔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管理,保证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客观反映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省环保厅确定在2010年下半年开展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大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为全省11个设区市和“双三十”重点县所有投入运行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重点检查各站点今年以来的运行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监测点位的设立与变更情况,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培训和执证上岗情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和校验情况,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及储存联网上报情况,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系统的完整性。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一)各设区市环保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系统安装、运行、维护、保养和校验管理等相关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包括“双三十”县)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并于2010年10月底向省环保厅提交自查情况报告。
(二)省环保厅组成检查组对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进行检查。
省环保厅检查组由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部分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的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检查时间为2010年11月份。
附件: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检查基本内容二O一O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检查通知抄送:厅属有关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0年9月9日印发附件: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检查基本容序号检查内容具体要求1点位周边环境(1)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2)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引言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升河北省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一、总则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树立奖励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行为,激发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动力。
二、资金来源河北省的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1. 财政专项拨款:河北省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工作。
2. 环境保护罚款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款资金将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3. 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向社会募捐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赠,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管理机构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该机构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3.2 资金使用原则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如下: 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 突出重点领域,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3.3 资金使用范围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奖励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 支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示范项目。
3. 资助环境保护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申报和评审4.1 申报条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资格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重大违法环境行为。
4.2 评审程序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1.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报材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冀环办〔2015〕193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冀环办〔2015〕19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 (市)环保局,教育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工作,加强对青少年和幼儿的环境教育,按照省环保厅、省教育厅《关于申报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的通知》 (冀环办〔2014〕113号)的要求,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对申报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考核和审定,并委托各市对第一批至第七批省级绿色学校进行了复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情况由各设区市环保、教育部门共同推荐,经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的考核和审定,决定授予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等41所学校“河北省绿色学校”荣誉称号,授予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石建文等44名同志“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石家庄市环保局薛骁等20名同志“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情况按照《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和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对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省级绿色学校进行了复查。
从复查情况看,大部分学校在获得省级绿色学校称号后能够不断提高,突出学校和地区特色,在环境教育的课堂渗透、环保活动的开展、校本课程的开发、教育成果和校园环境教育文化建设等方面不断创新,成效显著;有一大批教师通过组织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等理念深入老师和同学们心中,固化成师生的行为习惯。
同时,在复查中还发现,少数主管单位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个别地方甚至未能将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精神、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学校,影响了学校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些学校对环境教育工作认识浅尝则止,在命名后停滞不前,不管不问不深入,甚至不开展任何旨在提高创建水平的活动;有些学校对环境教育领会不深,课堂渗透不够深入、课外活动效果不明显、校园环境文化氛围不浓、档案资料不齐全等。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土函〔2018〕145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冀环土函〔2018〕14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现就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持续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要结合该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按要求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抓紧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二、进一步明确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范围对于已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抓紧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风险评估报告上传后三个月内暂不开发利用,也未制定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方案或者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制定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风险管控方案。
三、切实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通知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及时移除污染源,实施污染隔离、阻断,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举报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第三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1. 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2.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3. 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4. 举报事项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查证属实;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五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一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1.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2. 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3. 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4. 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 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 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二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3.企业批建不符的;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三举报线索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1. 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3. 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4. 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5.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6. 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7. 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第六条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第七条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第八条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实施细则.第十条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冀环办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办〔2010〕12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的开展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钢铁行业是我省经济支柱行业,钢铁产能大,企业数量多,涉及面比较广,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组织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精神。
钢铁企业要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
为积极稳妥的做好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省环保厅成立了由杨智明副厅长任组长的钢铁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污防处、环评处、政法处、总量处、监测处、环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污防处,负责我省钢铁企业环保核查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明确责任处室及联系人,并上报钢铁核查办公室。
二、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程序及监管要求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开展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工作。
1、企业申请:由企业按要求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供环保核查资料,经市环保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环保厅钢铁核查办公室。
2、现场核查:钢铁核查办公室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后出具专家核查意见。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环法函〔2017〕147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冀环法函〔2017〕1471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2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厅各执法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错必究、错责相当的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要求。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四条厅法制机构负责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管理,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执法依据的管理。
文件制发处室、单位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甄别;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开、清理等管理制度并经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梳理本机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制定执法事项流程图,并实行动态管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规范省环保厅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二、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根据程序附一和附二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三、审批程序一受理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二公示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省环保厅在我厅门户网站对该项目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三专家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环保厅依法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以及现场核查;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四审批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厅常务会议进行审定;根据厅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五制作颁发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制作并颁发许可证;四、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专家评审以及依法进行听证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五、组织专家评审一专家人数专家组由3名组成,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二专家的构成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三评审要求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四评审方法1.书面评审;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2.现场核查;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五评审结论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六安全要求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六、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排放等证明焚烧设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试焚烧有关规范和指南另行规定;二关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如反应罐是否安全,基础是否牢固,结构是否具有足够强度,相关连接处是否密封,防腐蚀措施是否合理,承压设备是否安全等;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六位编号:第一至四位数字为颁发许可证的年度时间;第五、六位数字为流水号;2.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并加盖公章;3.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标注起止日期;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5.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主要有: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6.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如:从事含汞灯管处置的,其危险废物类别应列明为“含汞灯管HW29含汞废物”,而不是笼统地写“HW29含汞废物”;7.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年经营规模;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注明其经度和纬度;可对各设施进行编号以利于规范化管理;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许可条件;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条件;许可条件至少包括:持证单位应当遵守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利用获得许可的设施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在发生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定期向许可机关上报环境监测结果;定期向许可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所有报告应当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等;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应注明每个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其主要参数,年经营规模,所能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并尽可能注明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运行工况,如:注明焚烧设施的进料速率和进料的化学成分限值如氯含量小于5%,汞含量小于100mg/kg等;3.环境监测方案;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方案;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八、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九、许可的费用行政审批不收费;附一、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二、附一: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章危险废物经营地址: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危险废物名称类别:申请日期:年月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填表须知1.申请领取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此“申请表”;2.“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填表说明:●废物经营类型;指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物类别名称:按危险废物名称和类别编号代码对应表;●废物名称:指废物的具体名称;●废物状态:指常温下废物的形状和物理相态;●废物特性:指废物及其在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生成物的物理与化学特性,包括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废物主要成份含量:指废物各组成成份的名称、所占比例以及可利用成份的名称、所占比例;●主要经营设施及设备:应填写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设计能力等有关内容;●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应填写运输设备和条件、贮存条件,厂房、仓库、场地的面积,工艺技术简介和流程图以及处理后可达到的效果等有关内容;●污染防治措施:设施的名称、数量、污染治理的效果,有关的监测数据和“环评”、“三同时”结论;●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能力;●经营成本及预计经营状况:成本核算和收支平衡状况;一申请经营情况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及主要危险废物特征三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四污染防治措施五防止经营中突发性事件方案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设施六危险废物经营成本及预计经营状况七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附二: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有关条件证明材料说明如下: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等等;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9.29
•【字号】冀环防〔2010〕330号
•【施行日期】201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
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自本件印发之日起作废。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冀环评[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认真履行“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职责,不断深化服务发展实践,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减双提”要求,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环境关口。
一是积极优化空间布局。
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各类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推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
二是落实重点产业调控要求。
全省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两高”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冀环评函〔2018〕1230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3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为落实《关于河北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回头看”暨投资项目审批时间进一步压减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环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我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13日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冀环办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11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已经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8月3日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厅执法单位(内设处室、厅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可依法向厅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厅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共89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省环保厅环评处辐射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60日不收费分级审批行政许可12002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环保厅环评处辐射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3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3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省环保厅污防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省环保厅总量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排污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省环保厅辐射处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15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7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省环保厅污防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申报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企业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9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核技术利用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10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11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环保厅污防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53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90 原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园区内企业20日不收费非行政许可审批1201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省环保厅总量处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一(二)2.《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一(三)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三(一)项目建设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3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污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5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重点污染源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6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7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行政处罚121008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9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0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省环保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1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2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3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4报告编制机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5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机构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6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转让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7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8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消耗自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9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1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省环保厅《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2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3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4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省环保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5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1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一般30日,最长60日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2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一般30日,最长60日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3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5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6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省环保厅辐射处环境监察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核技术利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征收123001排污费征收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月或按季征收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行政征收123002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省环保厅生态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单位未开征行政裁决125001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确认126001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省环保厅监测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案件行为人5日不收费行政奖励127001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省政府政法处大气处水处总量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奖励127002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 环境污染举报人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1现场检查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2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项目建设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3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省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4重点区域环境督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5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6总量减排核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省环保厅污防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8辐射污染防治省环保厅辐射处《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9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0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辐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1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中心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二(五)2.《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2013〕154号)三(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2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省环保厅机动车处、省环境监测站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2.《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在用机动车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3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省环保厅机动车处《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4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规财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六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5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省环保厅固管中心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2.《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省环保厅固管中心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每季度一次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7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站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国控重点污染源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1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双超双有和一高企业不定时不收费其他类129002环保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3环保科技鉴定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4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5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省环保厅科技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8行政复议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级环保部门2个月不收费其他类129009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污染又不治理或不处置的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0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省环保厅政法处环评处《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或区域、流域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1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省环保厅科技处1.《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视具体工作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规财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不收费其他类12901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省环保厅总量处、评估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二排污企业5天不收费其他类129014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烧结机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烧结机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烧结机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所报《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烧结机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河北唐山古冶经济开发区、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1台265m2烧结机,配套建设配料、破碎、混合、制粒、筛分及储运、余热回收及发电等附属设施,拆除现有3台90m2烧结机,设计年产烧结矿262万吨。
工程总投资466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637万元。
省发改委出具了备案证(冀发改产业备字〔2016〕54号),占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古冶区分局同意项目选址。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告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评估意见、复核意见,以及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到《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5.29•【字号】冀环监察字〔2007〕66号•【施行日期】200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监察工作安排部署,介绍和宣传我省各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经验和成效,增进工作交流沟通,推动全省环境监察工作,现就加强环境监察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围绕重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及时主动地报送各类环境监察信息。
二、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编写、审核与上报工作。
分管领导和信息员名单、联系电话请于4月20日前报省环监局。
三、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和县(市、区)环境监察(稽查)机构是环境监察信息的报送主体。
信息内容主要是:监察工作动态、工作措施和成效、工作经验介绍、典型案例分析、领导重要批示等内容。
四、《河北环境监察信息》设置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案例分析、工作简讯、外省经验五个栏目,每期《河北环境监察信息》将在“河北省环保局”门户网站“执法监察”栏目中及时刊载。
五、环境监察信息实行计分制,各地上报的信息一经我局采用或被省环保局领导批示将予以计分和加分。
我局将对信息计分情况每两月进行统计并公布,年终对信息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
具体计分方法如下:1、上报每条工作简讯计1分,工作动态计2分,案例分析计3分(重复上报不得分)。
2、采用每条工作简讯加1分,工作动态加2分,案例分析加3分。
3、采用的信息被省环保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分。
六、信息通过河北环境监察信息专用电子邮箱报送,邮箱地址:hbjianchaxinxi 。
报送时请注明邮件题目、报送单位、撰稿人及联系电话。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广高速公路任丘北互通及连接线工程环评批复意见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广高速公路任丘北互通及连接线工程环评批复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大广高速公路任丘北互通及连接线工程环评批复意见的
复函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处:
你处《关于大广高速公路任丘北互通及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请示》(冀高京衡【2015】52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大广高速公路任丘北互通及连接线起自任丘市北环与雁翎路交叉处,向西改建雁翎路,与互通A匝道平交后利用现状2-16米桥梁下穿大广高速,终于大广高速公路与雁翎路交叉处西侧约400米,路线全长3.1公里,路基宽32米,按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项目全部在沧州市辖区范围内。
因大广高速公路任丘北互通及连接线工程全部在沧州市辖区范围内,我厅同意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关于大广高速公路任丘北互通及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2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钢铁行业进行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钢铁行业进行环境保护专项
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9.05.31
•【字号】冀环办〔2006〕21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对全省钢铁行业进行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
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扩权县(市)环保局:
2005年11月8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钢铁工业运行座谈会,会议针对当前钢铁市场的变化和全省钢铁工业运行发展形势,提出了保障全省钢铁工业平稳运行的12项工作任务,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保障全省钢铁工业平稳运行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9号)要求和部署,省环保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钢铁行业的环境保护现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请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调查表的要求,对辖区内的钢铁行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3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
联系人:杨青、浦明*************
附:1、全省钢铁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全省钢铁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检查调查表
全省钢铁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doc
河北省保障钢铁工业平稳运行环保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篇总则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适用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罚教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改正的,可不发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四、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立查分离、查处分离、罚缴分离的三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报审案件时,应当对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情况予以说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对未列入本《裁量标准(试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七、本《裁量标准(试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
八、本《裁量标准(试行)》自2011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篇分则第一部分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细化第一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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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
河北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
(钢铁行业)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申请日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填表企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4、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
5、该表一式四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省环保厅、申报企业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申报企
业各留存一份。
企业承诺
1.所提供的数据、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严格遵守《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管理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环保备案前置条件
三、环保备案红线条件
四、环保备案必要条件(一)环境承载力
表4-1 环境承载力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表4-3-1 焦化厂
表4-3-3 炼钢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表4-4-1 焦化厂
(六)总量控制
(七)清洁生产与能源利用
(八)环境管理
(九)运输条件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