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2018修订)
农业农村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约谈及“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XX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约谈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投入品行业管理,推进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质量规范和安全生产责任,惩戒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投入品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握政策、适时约谈,加强管理、消除隐患的原则。
农业投入品“黑名单”监管,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列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行政处罚在先、约谈及信用惩戒在后,注重结果运用。
第三条:“黑名单”列管的情形对通过执法、检查、检测、举报、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
(一)非法生产、经营、贩卖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化合物、添加剂的;(二)生产和经营假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的;(三)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或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四)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假冒授权品种,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应当审定的农作物、畜禽品种,未经审定而作为良种进行销售、推广的;(六)依法应当召回而不召回,或经告知仍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的;(七)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责令改正而拒不整改的;(八)违规生产、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九)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添加违禁物质行为的;(十)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企业一年之内抽检有两个以上批次不合格产品,或连续两年抽检都有不合格产品的;(十一)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十二)拒绝、阻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十三)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约谈后,逾期拒不整改的;(十四)有其它违法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监管的。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闽农市[2006]43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6.10.09【实施日期】200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闽农市〔2006〕432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茶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新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空白,而且为新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8号)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健全组织体系,明确监管责任1.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意见,理顺职能,整合力量,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姜安荣厅长全面负责、檀云坤副厅长协助分管,厅市场信息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厅各单位一把手担负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市、县(区)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也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3.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分解到各内设职能机构,并落实到具体人员,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4.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列为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强化全体工作人员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1.在《福建农业》、《福建农业特供信息》、福。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作者:来源:《科学导报》2018年第04期科学导报讯见习记者张娜 1月12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山西省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将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拉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山西省农业主管部门的各类农业扶持项目3年内不予支持,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办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设立并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含屠宰加工)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将纳入《办法》管理。
《办法》提到,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多种行为可列入“黑名单”,这包括: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未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收购、贩运、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产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在农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一年内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超标的;农业投入品中检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禁成分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办法》指出,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属于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的,省级的取消其资格,国家级的上报农业部建议取消其资格;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摘牌,从示范社名录中除名,国家级的上报农业部建议给予摘牌并除名;属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单位的,依照相关规定建议认证单位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农业生产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闽农厅办[2017]6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7.11.06【实施日期】201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17〕66号)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现将《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有效降低和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和遏制农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重大风险管控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整体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7〕1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强化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系统治理,采取制度机制、工程技术、管理等措施,切实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全省农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以制度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企业四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天地一体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平台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为支撑,以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控为手段的重大安全风险预防预控体系,在落实源头管控的基础上,对全省农业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分级管控、在线监测、风险预警和应急联动。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源头管控机制和措施。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10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8.06.19【实施日期】2018.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闽农综〔2018〕108号)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有关处室(单位):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规范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2018年6月19日福建省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2)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3)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则强化监测、预防为主。
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农药使用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农药使用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确保对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实施意见的通告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实施意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11.04
•【字号】2021年14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知识产权罪,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
售假劣种子行为实施意见的通告
(2021年14号)
按照《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信用〔2021〕1号)有关要求,决定对《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的实施意见》(闽农种〔2014〕6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四部分中的“积极做好市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引导用种农户选择信用良好企业的种子。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1月4日。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实施日期】2018.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改善第三章预防与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闽农综〔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农综〔2019〕65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闽政办〔2019〕24号)精神,巩固深化农机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成效,从更深层次、更好成效、更高水准上下功夫,确保农机安全形势稳定,决定自2019年至2021年,实施全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
现将《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于2019年5月20日前报送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联系人:索滏群,联系电话:*************。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5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总体部署,结合《福建省“十三五”时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实施方案》(闽农机〔2017〕62号)具体要求,为巩固综合整治成效,提升农机安全管理水平,决定组织开展2019—-2021年全省农机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9—2021年,以实施“一厅(局)一行动”项目为载体,持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每年全省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不少于3个,每个设区市重点创建1个示范县,每个县(市、区)重点创建1个示范乡镇。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促使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是落实农产品安全的主要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宜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宜春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指农业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指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法律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由市农业局有关专家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五条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农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农产品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农产品安全事故;(四)拒绝接受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六)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安全指标不合格;(七)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六条“黑名单”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农产品安全抽查、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宜春市农业局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报审核组。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21〕40号)要求,在各地监测审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福建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定,认定连江县利佳农机专业合作社等201家合作社监测合格,其余合作社认定为监测不合格,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14日附件2017—2018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1.连江县利佳农机专业合作社2.福州长乐美生农机专业合作社3.罗源霍口山垅湾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4.罗源县畲春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5.罗源县农丰水果蔬菜专业合作社6.罗源县绿之园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7.福建省闽清神天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8.闽清县孔江农业专业合作社9.闽清县东桥镇森林王红菇专业合作社10.闽清县大龙湾农业专业合作社11.闽清县山源橄榄专业合作社12.厦门婴筑隆水果专业合作社13.厦门南友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14.厦门市后坂果蔬专业合作社15.厦门文顶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16.宁德市蕉城区鸿泰阳苗木专业合作社17宁德市蕉城区兴农农民专业合作社18.古田县江悦果蔬专业合作社19.古田县茂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20.屏南县青峰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21.屏南县棠口乡久顺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22.屏南县天鹰谷养蜂专业合作社23.周宁县高盛农民专业合作社24.周宁县益丰种养专业合作社25.周宁县绿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6.周宁县淳兴种养专业合作社27.寿宁县臻锌园葡萄专业合作社28.寿宁县燕峰锥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9.寿宁县润昌旺茶业农民专业合作社30.寿宁县育材林木专业合作社31.福安市怡春种植专业合作社32.福安市森鑫种植专业合作社33.福安市大大福果蔬专业合作社34.福安市游木绿竹专业合作社35.柘荣县宏利达农林专业合作社36.柘荣县鸿业农业专业合作社37.福鼎市佰绿农业专业合作社38.福鼎市四季新种植专业合作社39.霞浦县葛洪山农业专业合作社40.霞浦县朝生农业专业合作社41.霞浦县常盛水产专业合作社42.霞浦县东沧农业专业合作社43.霞浦县康宏农业专业合作社44.霞浦县银禾农民专业合作社45.霞浦县鑫田农业专业合作社46.霞浦县三月三农业专业合作社47.安溪县虎邱镇香都茶叶专业合作社48.安溪县龙涓内灶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49.安溪县丰村蔬菜专业合作社50.安溪县天月盛世茶叶专业合作社51.安溪县全香茶叶专业合作社52.福建省安溪县怡芳茶叶专业合作社53.福建省安溪县三佳天地人茶叶专业合作社54.福建省安溪县罗岩茶叶专业合作社55.福建省安溪县国公山种植专业合作社56.安溪县鸣龙茶叶专业合作社57.安溪县金恒峰茶叶专业合作社58.安溪县德茗茶叶专业合作社联合社59.安溪县香中韵茶果专业合作社60.德化县禾木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61.德化县祥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62.德化县龙门滩镇帝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63.福建省德化协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64.德化县畲族绿生苗木专业合作社65.德化县供销社珍禽农民专业合作社66.福建省德化安华农林专业合作社67.德化县石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68.德化县戴云花卉苗木农民合作社69.德化县臻标志农林专业合作社70.德化县绿德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71.晋江市友佳果蔬专业合作社72.晋江市深沪镇华淇农业专业合作社73.南安市协众花卉专业合作社74.南安市同聚富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75.南安市山门阁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76.南安市金菓头种植专业合作社77.南安市圆梦农业专业合作社78.福建泉州市洛江区杏林春中草药农民专业合作社79.泉州市洛江区凤景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80.永春芳艺茶果专业合作社81.永春县绿丰食用菌专业合作社82.永春县一都树南林业专业合作社83.永春县玉斗云台茶叶专业合作社84.泉州市永春县军兜罗汉松农民专业合作社85.长泰县大湖山蜜柚专业合作社86.云霄县盈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87.云霄县绿乔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88.云霄县源利农民专业合作社89.诏安县联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90.龙岩市新罗区大池蔬菜专业合作社91.龙岩市新罗区培斜生态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92.龙岩市新罗区锌峰高山灵芝专业合作社93.龙岩市永定区三堡高粱种植专业合作社94.龙岩市永定区飞腾百香果种植专业合作社95.龙岩市永定区树兴名贵花木专业合作社96.龙岩市永定区鑫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97.龙岩市永定区源华种养专业合作社98.龙岩市永定区星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99.龙岩市永定区碧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100.龙岩市永定区明峰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101.岩市永定区下溪南果业专业合作社102.龙岩市永定区洪山蜜柚专业合作社103.岩市永定区心中田金线莲栽培专业合作社104.杭县中都镇诚农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05.上杭县中都农机具专业合作社106.武平县双喜稻米专业合作社107.武平县大山里养兔专业合作社108.武平县鑫农鹰嘴桃专业合作社109.武平县石黄峰渔业专业合作社110.武平县百姓金豆产销专业合作社111.武平县留芳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112武平县东留乡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113.武平县绿野果蔬专业合作社114.长汀县南坑长兴果业专业合作社115.长汀县绿野槟郎芋专业合作社116.长汀县元口利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117.长汀县昌晖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118.长汀县恒丰茶叶专业合作社119.长汀县元仕花卉专业合作社120.长汀县绿山果业专业合作社121.长汀县中复村三木红色生态农业休闲观光专业合作社122.连城县绿金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123.连城县盛丰种兔养殖专业合作社124.连城县四海昇平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125.漳平市永福毓秀花木蔬菜专业合作社126.福建省漳平市永福花都杜鹃花产销专业合作社127.沙县高桥镇绿缘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128.沙县鑫宝山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129.沙县四都种植专业合作社130.永安市田园农机专业合作社131.永安市宝农堂农民专业合作社132.永安市新寨果蔬专业合作社133.永安市文川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134.永安市双联笋竹农民专业合作社135.清流县丰农粮油农民专业合作社136.清流县星阳花卉专业合作社137.清流县仁智种粮专业合作社138.宁化县旺农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39.宁化县鑫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140.宁化县众森园林专业合作社141.宁化县欣宇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142.宁化县王中王辣椒专业合作社143.建宁县鸿鑫果业专业合作社144.建宁县溪口镇林丰农机专业合作社145.建宁县溪源乡都团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146.将乐县和平农机专业合作社147.将乐县农腾农业专业合作社148.将乐县金秋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149.将乐县张公林业专业合作社150.将乐县茶坞油茶专业合作社151.尤溪县稻丰农机专业合作社152.大田县梅山红芦柑专业合作社153.大田县湖美乡旺兴林业专业合作社154.大田县屏山乡思清茶叶专业合作社155.大田县顺阳养猪专业合作社156.大田县广平镇益铭茶叶专业合作社157.南平市延平区健欣果蔬专业合作社158.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中坪村中坪高山果蔬专业合作社159.南平市延平区万兴笋竹专业合作社160.南平市延平区宏宇林产品专业合作社161.南平市延平区虎山蔬菜专业合作社162.南平市延平区田野农机专业合作社163.南平市延平区红河谷果蔬专业合作社164.南平市延平区大自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165.邵武市外石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66.邵武市云峰农林专业合作社167.邵武市保稼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68.邵武市巫山茶花隘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169.南平市建阳区吉丰水稻专业合作社170.南平市建阳区农丰病虫害专业合作社171.武夷山市柏兴农机专业合作社172.武夷山市上元桥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173.武夷山有亮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174.武夷山市绿万春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175.武夷山市梦松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176.武夷山市金禾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177.武夷山市天天香冷水米农民专业合作社178.武夷山市升旺毛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79.建瓯市仁旺果蔬专业合作社180.建瓯市莲花峰茶叶专业合作社181.建瓯市吉阳四宝果蔬专业合作社182.建瓯市兴华林业专业合作社183.建瓯市前锋果蔬专业合作社184.福建省顺昌县天蕈海鲜菇专业合作社185.顺昌县富金竹木农民专业合作社186.浦城县农盛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87.浦城县鼎鑫雷竹专业合作社188.浦城县晨阳苗木专业合作社189.浦城县石陂鸿运雷竹专业合作社190.浦城县合际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91.浦城县乾坤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192.光泽县武夷绿园蔬菜专业合作社193.松溪县畲村云雾野茶专业合作社194.松溪县丰农农机专业合作社195.松溪县仙草坊林业专业合作社196.松溪县七峰果蔬专业合作社197.政和县九进洋农林专业合作社198.政和县杨源乡利民蔬菜专业合作社199.政和县齐心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0.政和县秋丰农机专业合作社201.政和县绿锦农林专业合作联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1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3【实施日期】2007.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三日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目标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提升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整治重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
(一)重点产品: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二)重点单位: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18〕32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榕农综〔2018〕32号各县(市)农业局、福州市种子管理站:为贯彻落实《种子法》,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管,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用种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福州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计划和分工(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本辖区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样品的扦取和农作物种子的外包装标识的监督抽查工作。
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对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种子检验样品的扦取,并负责对所有检验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省农业厅的闽农综明传[2018] 16号文件要求,分春、秋两次进行种子市场抽查活动。
按照双随机抽查原则,制定年度随机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等。
全市计划共抽查8~15家(次)种子经营主体,40个种子批样(详见附件1)。
二、种子质量监管抽查内容与依据1、种子实物质量:种子实物质量主要检测种子的水分、净度和发芽率三项,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农[2007]216号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农[2007]216号)各县(市)区农业(畜牧渔业)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落实农业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和《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特制订《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抓实抓好,取得实效。
附件: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州市农业局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农业部、省厅有关文件的工作部署,福州市农业局从9月起至12月在全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整治目标以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和生产销售为重点环节,以蔬菜种植、畜禽养殖为重点领域,以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为重点单位,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农药。
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
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用药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闽农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闽农规〔2022〕1号闽农规〔2022〕1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2017年、2018年,我厅先后发XXX调整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在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经营和使用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农药市场分布的调整变化,各设区市之间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和数量的实际需求发生了变化。
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在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共275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我厅对各设区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
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额满为止”的原则核发。
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各设区市的市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优先满足辖区内跨县(市、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需要,其余的可以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调剂给所辖县(市、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12月27日福建省农业厅发布的《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7年24号)、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8年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核定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2月8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6〕25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农综明传〔2016〕25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机局(总站),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发放“多功能拖拉机”牌证的通知》(农办机〔2016〕3)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宣传,加强隐患排查,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推动动态管理,提升监管水平,依法治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重点整治内容(一)无牌行驶。
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使用证书和牌照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不符的行为等。
(二)无证驾驶。
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
(三)未检验作业。
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已实行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未按照规定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旧存在,个别农夫或经营者为了努力探求利润,以次充好,甚至使用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利益。
因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展具有特别紧要的意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是指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有关负责人、员工、从业人员等予以公开批判、惩罚、裁定退市等惩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以警示他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给质量安全无保障的农业生产企业以惩罚,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加强社会信任度和消费者充足度,同时也推动行业企业健康进展,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必要性1. 推动行业向健康、可持续的方向进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可以渐渐筛选出不合格、不合法的农产品企业,提高行业整体素养,引导企业向健康、可持续方向进展,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健康。
2. 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黑名单制度,可以限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从而提示消费者选择安全、健康的农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广阔群众的身体健康。
3. 提高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可以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和监管力度,促进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步骤1. 订立规章制度通过立法,订立明确的、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规章制度,明确黑名单制度的规定、程序、名单公布方式、违规事项等实在内容,以便日后的实施与操作。
2. 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对企业利润和市场规模等数据进行考察,对涉嫌违规违法的农产品企业抽查,适时发觉和矫正,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养。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食品质量安全也越来越关注。
尤其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是一个监管手段,指对于因质量和安全问题被查处并认定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采取公开通报和记录、限制参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惩戒措施的制度。
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向不良从业者宣示零容忍态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意义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长期存在,一些不良从业者为了追求利益,不惜不择手段。
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随着人们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已经成为了农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推行,对于整个农业产业链都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增强企业的监管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推行,将违法违规行为晒在阳光下,对于不良从业者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对于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意识进行了强化。
这样有助于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主要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实施。
下面是实施黑名单制度的主要流程:发现问题、立案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立案调查。
对于调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药品食品监管部门会按照相关要求将其列入黑名单。
黑名单公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将在公示期内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监督。
公示期一般为半年,黑名单公示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公示期等信息。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级野生植物经营活动
二级野生植物经营者
随机抽查
16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兽医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
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随机抽查
3
食用菌菌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省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种植业管理处
1.《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含食用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
草种生产、经营企业
随机抽查
5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科技教育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基因生物安全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加工、经营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随机抽查
2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省种子管理总站、种植业管理处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
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闽农厅办[2018]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8〕19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福建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产量和质量等出现不良状况,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农作物农药药害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000亩(含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事发地所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农作物药害面积1000亩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由事发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对跨县、市的药害鉴定,可。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2017年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2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8.01.29
【实施日期】2018.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福建省著名农业
品牌名单的通知
(闽农综〔2018〕23号)
各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根据《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农绿〔2017〕203号)的规定,经各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推荐、省级主管部门初审、专家初评、公示,并经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授予安溪县茶业总公司的安溪铁观音等10个品牌(附件1)为“2017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武夷星大红袍等26个产品(附件2)为“2017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2017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单
2.2017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名单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1月29日附件1:2017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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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
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闽农综[2018]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1.05
【实施日期】2018.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闽农综〔2018〕5号)
各市、县(区)农业、茶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严重问题企业和单位的打击力度,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5日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农产品依法诚信生产和经营,进一步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内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