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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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本地居住满一定年限;(二)家庭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八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纳入轮候库,并根据轮候规则进行配租。

第九条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期限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者不再需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制腾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等信息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协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分配程序应公开透明,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公平。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进入分配程序。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要求、维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应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采取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方式。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制度,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加强公租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和管理的各类公租房。

第三条公租房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配置,使用权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分配有序,用途明确,科学管理。

第二章配置和使用第五条公租房的配置应当根据当地的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进行,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努力提高购房能力。

第六条公租房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一)在本市或者县(市、区)境内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不符合居住要求的;(二)住房面积严重不足或者卫生环境严重不达标的;(三)经济拮据、居住困难的;(四)党和国家工作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应当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等。

第八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应当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时应当先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摇出,再确定分配顺序。

第九条公租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五年,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房租和物业费等。

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采取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互相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管理员应当有充足的协作、交流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十三条公租房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保障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日常维修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公租房应当设置服务电话,并建立投诉、建议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社会群众、专业人士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一定标准建设或购买、经统一管理、定期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的住房。

因其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和公共资源属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运营,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资格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各种社会保障卡、工作及经济收入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等。

资格审核采取现场核验和信息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因不实申报、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有可能被加以警示、纠正、取消资格、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进行,并遵循需要最重要、原则最公平、结果最优的原则。

分配对象的标准主要包括住房需求、人数、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等。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还需考虑一定的区域平衡、职业分配、优先选取异地务工人员等因素。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必须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租金按照区域、户口所在地、家庭人数、收入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不同等级收费标准之间应有一定的差距。

租金缴纳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缴纳的家庭应当按照应交租金的百分之几进行罚款。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应当采取专职、兼职、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职责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维护、安全检查等;解决住户物业管理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制定住户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等。

物业管理人员必须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是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定期进行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包括住房帮扶效果、住房需求供给状况、住房需求满足程度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促进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建设、出租并进行管理的、价格适中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均衡布局、统一标准、分层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予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当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

政府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和管理保障措施;社会组织则以商业运营为主体,兼顾社会效益的特点,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和协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价格开展建设工作,并落实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健全的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包括租房登记、入住审查、租金收缴、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闲置房屋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保养应当由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并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租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进行,保证租户合法权益。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绿化、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建设、购置等途径,专门为低收入家庭、城市新市民以及特殊群体提供的租赁型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确定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规划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并在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管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购置、配置等工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进行,确保满足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查、租金收取、维修和维护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违反管理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租赁信息记录工作,做到信息畅通、管理便捷。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第十条: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退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后,应当及时进行房屋整备工作,以便后续的再次租赁使用或其他用途。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政府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大纲,希望本办法能够有助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提升。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在一定条件下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和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公租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管理要求、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租房的管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家庭,承租人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入住。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保养,租金缴纳等。

第五条承租人有义务保护公租房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管理机构修复。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公租房的租金按照政府规定执行,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不能拖欠。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私自转租公租房,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承租人有权对公租房内的设施设备提出合理维修要求,管理机构应及时维修。

第九条承租人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用途,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爱护环境,不得在公租房内乱扔垃圾,保持房屋周边干净整洁。

第三章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承租人有权利要求管理机构按时提供房屋保养和维修服务,保障公租房的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保持公租房整洁卫生,不得在房屋内抽烟,不得养宠物。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承租人对公租房的设施设备有使用权利,但需合理使用,如有故障需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承租人有权申诉管理机构的不当管理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维修等工作。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租房租金收缴制度,保障租金按时足额到账。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承租人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承租人的管理意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城市化和人口流动不断加速的今天,住房问题成为困扰许多人的关键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紧缺的问题,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各地纷纷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本文旨在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管理办法,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租赁过程中。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市场化方式招商引资建设的,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

其目的在于提供相对廉价的租住房源,缓解住房紧张形势,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1. 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一般包括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等。

申请者需满足一定的住房困难指标,并通过审核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

2. 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并可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进行续租或解约。

租赁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市场价购买该租赁住房,或选择其他住房方式。

3. 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不得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30%。

政府会根据租户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租金合理且可负担。

4. 维护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是确保住房质量和租住环境良好的关键。

政府和住房管理机构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住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租户也需要遵守租房合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5. 办理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填写申请表格,经过审核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候选人名单。

在租赁住房分配上,通常采取抽签或者积分制度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势1. 解决住房问题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

2. 促进社会稳定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3. 推动经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投资和相关产业链的发展都将为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一、目的与范围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景洪市全部公共租赁住房及相关管理事宜。

二、规划与建设1. 政府将出台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2.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便捷的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亦应充分考虑。

3.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三、申请与租赁1. 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租户将根据收入情况和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四、管理与维护1.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但不能擅自转租、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置。

2. 承租人需要按时缴纳租金,并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保持房屋的整洁和设备的完好。

3.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定期巡查、维修保养房屋设施,确保住户的居住环境安全。

五、法律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若承租人故意损坏公共租赁住房设施,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监督与评估1. 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 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住户的使用情况,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结语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地改善低收入群体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居住水平。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推动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保障性安居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市政府通过购置、租赁、兴建等方式,运用财政、土地等资源,向符合本市限房价房屋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租金补贴的租赁房屋。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合用于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者个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第四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执行限房价房屋政策,其中限价标准以当年发布的最高限价为准。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不超过限房价的经济合用住房;(二)家庭拥有一处住房,但住房已经达到拆迁或者建设性安置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发采取定向配租和公开竞租相结合的方式,以满足不同保障需求。

(一)定向配租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居民身份,且在经济基础条件较差的家庭、年龄较大无房家庭、重点保障对象家庭等艰难家庭中。

(二)公开竞租应当按照“先到先得、摇号、比价”等规则进行。

第八条家庭根据需求填写申请表,向所在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

“先申请、先审核、再核发”的原则。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发应当根据申请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等条件,核实情况后予以确定。

……第六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限、收租标准、维修管理、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比相同区域的市场租金低10%至30%。

第二十三条租赁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可以续租,续租时应当重新核实家庭经济情况和人口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住建委及其下设机构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住房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公共住房。

第三条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四条申请公共住房的居民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和住房条件。

第五条公共住房的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积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六条公共住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不得出租、转租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住房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第八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的,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公共住房的维修由政府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户应及时
报告住房设施的损坏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公共住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住房的
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逾期不缴租金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可能取消其公共住房
的居住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共有租赁房管理制度

共有租赁房管理制度

共有租赁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有租赁房的管理,维护共有租赁房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管理处所有共有租赁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共有租赁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出资委托规划建设并用于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经济适用房,具有限定的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

第四条共有租赁房的管理原则是政府管理、专业运营、规范租赁、公开透明、依法治理。

第五条共有租赁房管理处机构设置,由房屋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共有租赁房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租户对共有租赁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制度规定。

第七条租户不得擅自改变、拆除原有设置和装修,并应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共有租赁房的规划、建设、交付和委托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标准。

第九条共有租赁房管理处有权对租户进行定期检查,并要求租户配合管理处的工作。

第十条共有租赁房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共有租赁房租金管理、物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二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是租户和共有租赁房管理处签订的关于租赁共有租赁房的协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房基本信息、租金标准、租期约定、租房押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应当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原则,禁止强迫签订合同、变相损害租户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租户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保存支付证明,共有租赁房管理处有权对租金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租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维护租赁房内的设施和设备,不得违规使用或损坏公共设备。

第十七条租户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的用途,不得将租赁房转租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八条租户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租户应当依法缴纳公用费用,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管理处有权要求租户提供证明。

景洪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景洪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景洪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景洪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以及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景洪市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及最低住房标准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三条景洪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及退出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景洪市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景洪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根据国家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景洪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住房补助、租金核减为辅。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一)市财政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景洪市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寡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性优惠;对政府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登记编号:西府规登准〔2014〕4号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委员会、政企共建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景洪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景洪市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2—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3—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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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西府规登准〔2014〕4号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景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委员会、政企共建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景洪市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务工人员;(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景洪市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租住公房且人均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农场管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六)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金融、税务、工商、社保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三章配租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具体配租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进行配租。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二十条按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剩余房源可以作为单位职工的周转房使用,也可以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配租。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

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每2年定期向社会发布1次,并报州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

具体按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退出享受的保障性住房:(一)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对拒不退出又不按照规定交纳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经济条件好转且具备一定支付能力、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具体出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出售等管理制度,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

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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