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侵权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电子商务行业的网络侵权纠纷解决心得体会
电子商务行业的网络侵权纠纷解决心得体会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作为电子商务从业者,我们必须积极应对网络侵权问题,并探索解决之道。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电子商务行业网络侵权纠纷解决中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网络侵权问题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害。
作为电子商务从业者,我们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职责。
首先,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其次,我们要了解自己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确保其合法合规。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维护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如发现他人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和规范网络侵权纠纷解决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内部制度和规范。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我们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企业的网站、服务器等信息资产安全。
此外,我们应该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网络侵权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三、积极寻求对话和调解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积极寻求对话和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首先,当发现他人存在侵权行为时,我们应该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尝试通过友好方式解决问题。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我们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机构的调解,如相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等。
通过对话和调解,可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维护自身权益。
四、依法维权,维护合法权益当网络侵权纠纷无法通过对话和调解解决时,我们必须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应该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侵权行为的截屏、侵权方的网页链接等。
其次,我们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合法合规地处理纠纷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和文件,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五、加强行业自律,共同开展诚信经营为了更好地解决网络侵权纠纷,我们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共同开展诚信经营。
如何解决网络侵权问题
如何解决网络侵权问题一. 引言网络侵权问题是当前互联网发展中一个极为紧迫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探讨如何解决网络侵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 网络侵权问题的现状分析1.1 侵权类型与程度网络侵权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盗版、抄袭、隐私泄露、造谣等。
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以及商业利益。
鉴于互联网信息流通速度快、覆盖广泛,网络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挑战。
1.2 受害者与影响网络侵权问题直接影响持有知识产权的个人和企业。
盗版干扰了创作者正当收入,抄袭剽窃降低了原创作品价值,隐私泄露引起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造谣行为则会损害受害者的声誉和信任度。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还损害了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原则。
三. 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对策与建议2.1 加强法律保护与执法力度在解决网络侵权问题上,加强法律保护和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和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责任以及处罚标准,并通过立法手段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执法部门也需要提高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并打击网络侵权活动。
2.2 建立多方合作机制解决网络侵权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参与与协作。
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相关组织应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联合起来应对网络侵权行为。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来推动多方合作;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并倡导公平竞争;个人要提高网络素养意识,并积极参与到维护版权等活动中。
2.3 加强公众意识教育与引导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要环节。
政府、媒体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版权法律法规和网络伦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
同时,还可以通过推广正版消费、鼓励原创作品等方式培养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2.4 推动技术创新与应用技术创新在解决网络侵权问题中具有重要作用。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引言随着互联网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生活模式及经济利益上的对接,侵权行为也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互联网世界中。
因互联网技术上的独有特征,网络侵权出现了许多新的模式,这对侵权法的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新制定的《侵权行为法》,结合了我国现存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即大多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或平台来进行的情况,从特殊责任主体的角度入手,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出了特殊规定,并通过灵活运用共同侵权理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实施网络侵权的行为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加害人,让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提高了被害人求偿的可能性。
下文将以提示规则为对象,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文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研究。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分析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集中见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
该条涉及“明知规则”与“提示规则”,分别规定在第三款与第2款之中,现分析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明知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款规定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前半段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但书之后的规定,其民法学基础为帮助行为的共同侵权理论。
在国外立法例中,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第512(c)(1)(A)(iii)、512(d)(1)(c)条和欧盟关于规定出版者责任的2000年第31号指令第44条,也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用户利用其服务进行侵权活动时,如不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论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和汇总平台的管理者,是可以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的。
然而在实践上,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面对的信息流量巨大、信息种类繁多、更新速率飞快,让其履行同传统的新闻出版业者一样的审查义务,通过以主动出击的模式去寻找在其平台之上的侵权行为,在经济和效率上已非可能。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网络侵权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网络侵权网络侵权,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个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可以轻易地在互联网上发布、分享和传播各种内容。
然而,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加,给人们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并解决网络侵权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未经他人许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版、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当创作者、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轻视或忽略。
相反,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
首先,法律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国家和地区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侵权者,法律应该给予严惩,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同时,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教育和宣传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让每个人都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同时,通过公共媒体、广告、宣传片等方式向大众传递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培养人们的版权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技术手段也可以辅助解决网络侵权问题。
比如,在互联网平台上采用技术防护措施,限制和屏蔽含有侵权内容的上传和传播;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对原创作品进行标识和保护,防止被盗用和篡改。
当然,这些技术手段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
最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关键。
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包括作者、发行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等,都应该共同努力,合作解决侵权问题。
比如,平台经营者应该制定严格的版权保护规定,加强对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管理;消费者应该自觉抵制和举报侵权行为,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
总之,正确看待网络侵权问题,不能简单地对其无动于衷。
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加强法律保护、加强教育宣传、采用技术手段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电子商务行业网络侵权法律保护心得体会
电子商务行业网络侵权法律保护心得体会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并运用网络侵权法律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享我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积累的一些网络侵权法律保护心得体会。
一、加强侵权风险意识,提高侵权预防能力首先,作为电子商务从业者,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侵权风险的高度警惕。
了解网络侵权的常见类型,包括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能够在业务中更加敏锐地发现侵权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同时,加强团队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侵权预防与处理的能力,注重合同签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从源头上减少侵权风险。
二、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防范侵权的首要任务。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申请商标、版权、专利等相关权益的注册,以及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维权措施的分析与执行,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加强与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及时咨询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利用网络侵权法律保护手段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受侵权时,我们应该及时采取行动,利用网络侵权法律保护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如截屏、备份、记录侵权行为等,以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然后,可以选择发出侵权通知书,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赔偿。
如果对方拒绝配合或拒不赔偿,我们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签订和维权意识在电子商务行业中,合同的签订是防范侵权的基础。
合同应当详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等事项,防范合同漏洞和不当行为。
同时,密切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五、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作电子商务行业内的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共同遵守网络侵权法律规定,维护行业正常竞争秩序。
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应积极发挥作用,促进行业间的合作与共享,加强对网络侵权领域的监管与纠纷解决,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思考
者责任与内容提 供者 责任 。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进行搜索服 擎服 务 提 供 者作 为独 立 的法 人 , 当 对 已侵 权行 为 承 担 责任 , 应 务提 供的同时应该承担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义务。 为此, 必须 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 式是指法人对其侵权责任 是单独承担 尽到对其所提 供的信息是否涉及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进行必要 还 是 与具 体 的 自然 人 承 担 连 带 责任 。 于 法 人 的 侵权 责任 , 对 在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因。 搜索引擎服务 擎服务提供者 的责任的追究, 考虑到最大 限度 的制裁 这一价
提供者侵权责任 的产生, 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 侵权 原 值 目标, 我们应 当在 此设置 成法人和 其代表人 承担 责任 , 承
行 责令 停 止侵 害 、 偿 损 失 、 令整 改 , 赔 指 因大 致 可 以划 分 为 以下 几个 方 面 : , 一 网络 发 展 初 期 , 站 经 担 方 式包 括 : 政 罚款 、 网 营 者 追 求 自身 经济 利 益 , 视 自身 的 社 会 责任 ; , 忽 二 网络 技 术 整 改 不 成 吊销 营业 执 照 等 , 涉及 刑 事 责任 的 按 照 刑 事 法 律 对
1 人 论 1民 坛 34
责 编 , 露 ( ) 韩 实
传 分 加 强 对 搜 索 引擎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日常 运 作 的 监 管力 度 是 应 对 网 储 、 播 变 的更 加 容 易。网络 存 储 、 享服 务 平 台上 充 斥 着 比
网络存储、 络知识产 权保 护的合 理要求 ; , 三 用正版来节制盗版 , 对正版 搜索引擎的盗版链接更加可怕的侵权类 知识产品, 网络知识产权 的客体 网络交易价格及获取便宜性进行再设计; 分享服务提供 者给互联网用户提供 了 一定熟练 地的网络 空间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带来了诸多
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我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侵权意识。
我们通过举办网络侵权案例分析会、开展侵权案例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员工
和公众对网络侵权问题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了侵权意识,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侵权监测机制。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网络侵权监测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我们加强了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了法律意识,依法维护了公司的知识产权。
并且积极参与维权诉讼,取得了一定的胜诉率,有效震慑了侵权者。
四、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我们积极与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形成了合力,有效净化了网络环境。
五、加强技术防护,提高侵权防范能力。
我们加强了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提高了侵权防范能力,有效减少了侵权事件的
发生。
总的来说,我们在网络侵权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我们将继续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加强侵权工作,为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而努力奋斗。
网络侵权案件分析与维权建议
网络侵权案件分析与维权建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给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维权建议,帮助受侵权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网络侵权案件分析网络侵权案件的类型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内容侵权: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创作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
2. 网络诽谤:指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中伤他人的言论,损害被诽谤者的名誉。
3. 网络盗窃:指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的网络账号、密码、资料等敏感信息,以获取私利。
4. 商标侵权:指网络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
5. 产品盗版:指未经授权在网络上销售他人的盗版产品,侵害原作者或公司的著作权。
这只是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一部分典型案例,实际情况更加复杂多样。
二、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网络侵权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跨地域:网络侵权不受地域限制,侵权者和被侵权者可以位于不同的地方,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2. 难以追溯: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快速,侵权者往往迅速删除证据,致使取证困难。
3. 匿名性:网络提供了一定的匿名保护,使得侵权者隐藏身份,难以追究责任。
4. 新技术应用:网络侵权案件涉及技术手段的运用,如黑客攻击、网络抓取等,需要专业知识进行分析鉴定。
这些特点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相对传统侵权案件更加复杂,需要采取相应的维权策略。
三、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建议针对网络侵权案件,我提出以下几点维权建议,供受侵权者参考:1. 保全证据: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尽快保存相关证据,如截图、录像、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时使用。
可以借助专业的网络监控工具,确保证据不被篡改删除。
2. 寻求法律支持:网络侵权案件涉及法律知识较多,建议寻找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咨询案件的合理处理方式,并向法律机构报案。
3. 提起诉讼:在初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合理选择诉讼地和时间,提高维权成功的概率。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其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其刑事责任,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本文将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进行界定,明确其在网络安全、内容监管、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职责。
接着,本文将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管理义务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用户权益、传播违法信息、网络犯罪协助等。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条文解读等多种方法,以期全面、深入地剖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问题。
本文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梳理,提炼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规制路径。
本文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其管理义务,引导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另一方面,为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最终,本文旨在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好地履行管理义务,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用户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信息传播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这种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他们为公众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在线服务,更体现在他们作为信息传播的关键节点,承担着对信息内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责任。
因此,明确并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对于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信息内容管理的义务。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控制着信息的传播渠道,因此他们必须对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防止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传播。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一、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交易、社交等功能,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挑战。
网络平台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承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是近年来法律领域讨论的热点。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本质上都是对网络平台提供者在特定情境下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但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条件上有所区别。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通常指的是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网络平台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等。
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满足了这些条件,其可能仅需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在满足某些条件后完全免除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则是指网络平台提供者在与其他责任主体共同造成损害时,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这种责任形式下,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大小取决于其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和责任大小。
这两种责任形式在网络侵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等领域尤为常见,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对于完善网络法律体系、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 网络平台提供者角色的定义与重要性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平台提供者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角色。
这些平台,如社交媒体、电商网站、在线支付系统等,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交流、交易和信息获取渠道,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随着其影响力的扩大,网络平台提供者在法律层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涉及侵权、违约等纠纷时,网络平台提供者往往被要求承担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和部分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角色,首先是一个信息中介和技术支持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给用户,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并获得利润。
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然而,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十分复杂,有时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全力遵守相关规定,仍可能面临侵权的诉讼。
本文将分析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须尽合理注意义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防止侵权行为,以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自身过失而产生侵权责任。
在《著作权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的除外。
” 依据这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并通过技术手段、员工培训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是万能的,他们有可能会面临使用其网络服务的用户盗版、侵权等问题,但只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过失,他们并不应该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
二、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1.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与该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地参与侵权行为,但只是提供了“内容中性”的服务,提供了一个平台,让用户自行发布不受控制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网络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储他人发表的侵权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侵权后果;对患有智力障碍、精神问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表的侵权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消除侵权后果。
若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及时采取这些措施,他们就可以免除由于存储侵权信息可能产生的造成的任何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是什么
民法典的⽹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是什么现实社会中⼈们对于⽹络的使⽤是⽐较普遍的,⽹络给予⼈们很多的便利,但是很多时候⼈们却利⽤⽹络攻击他⼈,使他⼈的权益受到损失。
那么关于民法典的⽹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是什么《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九⼗五条⽹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权利⼈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络⽤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因错误通知造成⽹络⽤户或者⽹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九⼗六条⽹络⽤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为的初步证据及⽹络⽤户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所采取的措施。
⼆、⽹络侵权指的是什么⽹络侵权是指在⽹络环境下所发⽣的侵权⾏为。
所谓⽹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络软件及⽹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对于⽹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为作为受害⼈是可以要求对⽅停⽌侵权,向当地的⼈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者是要承担⼀定的法律责任的,希望⼤家可以明⽩。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网络侵权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作为一名网络侵
权工作人员,我深刻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应对挑战。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侵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工作的方向和原则,避免犯错。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方法。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在面对网络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调查行动并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要善于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数据分析等,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追踪和监测,确保取得充分的证据。
此外,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我们要
果断采取行动,维护正当权益。
这包括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责任,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并通过公开曝光等方式提高侵权者的风险成本,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网络侵权宣传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公
众对网络侵权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才能有效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们要积极参与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关注度,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总的来说,网络侵权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不断总结和创新,不断加强合作和协调,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希望我们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进步,为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力量。
整治网络侵权行为工作总结
整治网络侵权行为工作总结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公正的网络环境,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我单位积极开展整治网络侵权行为的工作。
现将我们的工作总结如下:一、整治网络侵权行为的重要性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对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姓名权等权益进行侵犯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市场秩序,阻碍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整治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整治网络侵权行为能够保护知识产权和商标权,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大处罚力度,可有效遏制网络上的盗版行为,保护原创作品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创作者和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整治网络侵权行为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提升公众对网络的信任度。
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不仅损害了网络用户的权益,也严重阻碍了网络空间的可信度和可用性。
通过加强执法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能够为广大网民提供一个安全、有序、可信赖的网络环境。
最后,整治网络侵权行为对于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而网络侵权行为则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
只有依法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才能为网络经济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各种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网络侵权行为的措施与成效为了有效整治网络侵权行为,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加强执法和法规建设。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处罚标准,为打击网络侵权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查处,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拓宽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对网络侵权的认识和警惕。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和个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3. 强化技术手段和保护措施。
网络侵权法律维权心得体会
网络侵权法律维权心得体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便了许多,但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问题的增加。
作为一个普通网民,我曾亲身经历过一次网络侵权事件,并通过法律维权取得了胜诉。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对网络侵权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在维权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知识学习,明确自身权益网络侵权法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知识产权、网络诽谤、个人隐私等等。
在遇到侵权事件时,首先要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益。
我通过阅读法律条文、案例判决等途径,对网络侵权法律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清楚了解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了解到维权的合法渠道和方式。
二、保留证据,确保维权证据充分网络侵权的案件往往涉及到很多证据的收集和保留。
在我遭遇侵权事件的时候,我第一时间截取了侵权内容的截图,并保存了有关的聊天记录、邮件等信息,确保证据的充分和完整。
这些证据不仅对于我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维权过程中的法律依据。
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确保维权过程中的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三、依法维权,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在遭受网络侵权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我当时选择了与侵权方进一步沟通并要求删除侵权内容,但侵权方拒绝了我的要求。
于是,我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我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举报投诉,并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和审查,侵权方被认定有罪,并被要求赔偿。
四、注重法律效益,维护网络环境网络侵权的问题不仅仅是个人利益问题,也是整个网络环境的问题。
通过自己的维权行为,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效益。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制止和惩治网络侵权行为,才能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注重守法,遵守网络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积极呼吁和参与到网络侵权法律维权中来。
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网络侵权治理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数字经济下网络侵权案件司法认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
BANQUAN GUANLI YU LIFA BAOHU- 107 -数字经济下网络侵权案件司法认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视角◎张周颖[摘要]文章通过案例研究发现,数字经济下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案件的司法认定仍在具体类型界分、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这需要重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类型,对较高注意义务的适用进行限缩,并厘清转通知与必要措施的关系和以形式标准对合格通知进行审查,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与利益平衡。
[关键词]数字经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在数字经济下,网络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会以其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或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
“避风港规则”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对侵权信息内容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害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责任[1]。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认定、注意义务的审查和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例如,有法官将转通知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并列,作为必要措施的方式之一,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通过转通知进行免责。
当然,有学者支持该种观点,认为必要措施包括转通知[2-3],但是该种解释是否妥当有待商榷。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案件中的司法认定问题截至2023年11月26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全文“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剔除批量和重复及不相关案例后,共检索到有效案例54份。
网络侵权法律保护心得体会
网络侵权法律保护心得体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侵权法律保护的了解和掌握,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我个人对于网络侵权法律保护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网络侵权是一个复杂而庞杂的问题,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法律关于网络侵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我们才能明确自己的权益,并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网络侵权的种类,如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侵犯肖像权等,并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追究措施和救济途径。
二、保护个人隐私意识的建立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被泄露的案例层出不穷。
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并妥善保护个人隐私。
在网络环境中,要特别注意隐私保护措施,比如设置密码、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选择可靠的网络平台等,以防止个人隐私受到侵犯。
三、主动维权,拒绝侵权行为当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网络侵权时,不能被动地忍气吞声,需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通过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对方拒绝合作,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寻求法律支持。
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预防网络侵权行为,不以身试法,不参与侵权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四、适应法律变革,不断更新知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我们需要主动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时掌握相关的变化。
比如,最近互联网领域对于网络直播的管理规定就做了一系列调整,我们作为互联网使用者,需要了解相关调整,并做好相应的调整和保护。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侵权问题是跨越国界的,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通力解决。
在互联网时代,各国之间可以加强合作,通过共同的标准和规范,共同应对网络侵权问题。
例如,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国际网络侵权法律标准,通过共同的努力来减少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
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工作总结
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为了维护网络版权秩序,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我部门积极开展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工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旨在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
下面是我们的工作总结。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网络知识意识为了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我们意识到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针对网络知识意识薄弱的群体,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包括举办网络版权知识讲座、制作宣传海报和宣传视频等。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了公众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风险意识,增强了网络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效地提升了整个社会对网络版权的重视程度。
三、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配合。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推动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多方合作,我们成功修改并颁布了《网络侵权行为打击法》,明确了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涉嫌侵权的网站和个人,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促使他们及时整改或受到惩罚。
四、加强技术手段,提升打击效果在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工作中,科技手段的应用至关重要。
我们加大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监测和溯源技术的投入,与技术部门合作研发了一套先进的监测系统。
该系统能够全面追踪网络侵权行为的源头,为我们提供有效的证据,为打击行动提供了重要支持。
我们还积极拓展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共同开发一系列反侵权工具,如版权水印技术、智能识别系统等,以提高打击效果。
五、加强社会监督,倡导合法使用互联网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工作不仅需要部门力量的支持,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工作,我们积极开展社会监督活动,倡导合法使用互联网。
我们利用各种渠道宣传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建立了网络举报平台,让公众可以方便地举报侵权行为。
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了网络侵权行为打击的合力,使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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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F e b r u a r y 2 01 7
网络服务提供 者连带侵权责任 的反思 与重构
贾丽 萍 连浩琼
(福 州大 学 ,福建 福 州 3 5 0 1 0 8)
摘 要:网络侵权 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要求承担共 同连带责任在《 侵权责任法》 中有明文规定。但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律承担共 同侵权连带责任在立法上有悖于请求权 顺位选择,导致法律公平与效率
有 足 够 能 力 承 担 侵 权 责任 ,不 确 定性 不 利 于保 障 受 害人 合 法 权 益 。而 网络 服 务提 供 者 在信 息 网 络
地位与作用不同 ,直接关系各方责任形态 。因此 , 根 据 网络 服务 提供者 具体 服务 形式 ,可分 为 四 类 :( 1 ) 接 入服 务提 供者 ,提 供光 缆 、 电缆 等 硬件 设施接入因特 网等 ;( 2 ) 搜索引擎提供者 ,根据用 户指令 ,通过关键词等字段信 息查找 ,搜索相关 网站与信息 ;( 3 ) 主机服务提供者 ,为用户提供存 储 器空 间 ,允 许用户 上传 信息 ,供 他人 浏 览使
权 责任 ,而 不 问侵权 所获利 益 ,存 在 责任疏 漏 - z - 。 ( 二)请 求权 顺位 选择 失 当 民法 以权 利 为 本 位 ,在 发 生 矛盾 纠 纷 时 ,为
《 侵权 责任法 》 中认 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
连 带侵 权 责任 缺 乏 正 当性依 据 ① 。首先 ,网络用 户
价值 失衡。 因连带责任认定理论存在明显缺 陷,在实践中也遇到问题 ,因此迫切需要重构 网络服务提供 者责任形态。依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方 式与服务 内容划分 ,结合 网络侵权案件具体情形 ,增设不当得
利请求权,作为与侵权责任并行的权利救济途径 ,更符合权责利相适应要求,可恢复公平 与效率 间动态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 社 会科 学 版)
第1 5 卷
服 务种 类 众 多 ,不 同种 类 网络 服 务 方 式 与 内容 不 同 ,不 区分 原 因力 ,规 定 所 有 服 务 提供 者 均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明 显 有 失 公 平 。 再 次 ,在 互 联 网 时
直接规定 ,但法律直接规定的连带责任需要满足 定构成要件 ,以符合正 当性要求 。连带责任本 质 是 任 一 责 任 人 均 有 义 务 向权 利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作者简介 :贾丽萍 ( 1 9 7 5 一 ) ,女,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研究方 向为知识产权法。
《 侵权责任法》 第3 6 条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
未 尽 到注 意义 务 而导致 网络用户 提供 的侵权 内容上
任 ,本质上为更好维护受 害人利益 ,但却存在立
法 理论 问题及 实践 困境 。
一
代 ,网络信息通过转载 、下载等方式传 播 ,已脱 离信息源控 制 ,损 害后 果在短时 间内迅速扩 大 ,
形 成 二 次侵 权 。对 此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亦 无 计 可
任 ,一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 为人均存在
主 观过 错 ,无 法 判 断各 方参 与 行 为 的原 因力 嘲 。二
知道包含明知已为共识但是否包含应知立法上未清晰界定理论上也未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处于混乱状态直至2014年最高院发布规定指出应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自动方式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处理侵权网络信息
第1 5 卷第1 期
2 0 1 7 年2 月
1 5 ( 1 ) : 4 3 - 4 9
传并浏览使用 , 侵害原权利人权益的,应与侵权行 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但因网络服务提供者
服 务方 式与类 型存 在 明显 差异 ,在 网络侵 权案 件 中
( 一 )法律 公 平 与效率 失衡
因网络用户 尚未实名化 ,隐蔽性使受害人难 以 找到 真 正 侵 权 行 为 人 ,分散 性 也 提 高 了受 害人 维权成本 。即使找到真正侵权行为人 ,其也未必
《 侵权 责任法》 第3 6 条第一款规定主要针对 网
络 内容提供者而言 ,而第 二 、三款则针对搜索引
擎 提供 者 和 主机服务 提供 者 。未采 取 必要 措施
者 ,要 与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网络 用 户 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
权行为人 ,明显与 自己责任原则不符 。将 向侵权 行 为人追偿成本与风险完全转嫁 给网络服务提供 者 ,责任过重,束缚互联网产业发展。其次 ,网络
是基于替代责任 ,如雇主对雇员 ,因存在类似监
督 管 理 与 服 从 关 系 ,产 生 对 可 追 溯 行 为 的 责 任 , 不要求 主观过错 ,但 必 须 以特 承担一切 损害后果并不 合理 。最 后 ,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采取积极措施后 ,即可摆脱侵
平 衡 , 以更好 保 障 受害人 合 法权 益 。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 供者 ;侵 权损 害赔偿 ;连 带 责任 ;不 当得利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3 8 0 5 ( 2 0 1 7 ) 0 1 — 0 0 4 3 — 0 7 收稿 日 期: 2 0 1 6 — 1 2 - 2 9
用 ;( 4 )网络 内容提供 者 ,网络用 户组 织信 息 ,通 过 网络平 台 中介作 用 ,向公众 传播 信息 。
一
传播 过程 中的消极行为 ,间接 帮助侵权行 为人 ,
共 同造 成 受 害 人 损 失 扩 大 ,应 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
任 。直接 向网络服务提供 者追责 ,虽可将寻找真 正侵权行为人 的责任转嫁 给网络服务提供者 ,保 障受害人利益 , 但却导致法律公平与效率失衡 。
效 率 是 法 律 尤 其 是 司 法 实 践 追 求 的 价 值 之
一
、
网络服 务提供 者连 带侵 权 责任 的 立法
,
但法律必须 以实现公平为前提 ,因此对 网络
问题
服 务 提供 者直 接 适用 连 带 侵权 责任并 不合 理n 。首 先 ,受 害 人 直 接 向 网络服 务 者 追 责 ,忽 略 真 正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