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机关借用人员管理,理顺借用人员管理程序,维护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公司机关整体工作效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列“借用人员”,系指从各基层单位借用到公司机关各部室协助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章借用人员的条件第三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来确定临时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在已核定的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空缺的;(二)在编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或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三)在编工作人员派往驻外单位工作的;(四)在编工作人员参加三个月以上学习、培训的;(五)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部室现有人员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专业人员支持的;(六)公司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借用部门可以从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借用人员,借用前应征得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和拟借用人员本人同意。
不得从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单位借用人员。
第五条借用人员须政治可靠、诚实可信、爱岗敬业。
第一学历大学以上,在基层相关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借用人员的程序第六条借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表),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原因、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后,由借用部门的主管领导、公司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并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三)由公司的借用部门、人力资源部和机关党委分别备案。
第七条公司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借用人员超过六个月的,在满六个月后,由借用部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借用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机关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关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好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得管理!所以,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得相关资料吧!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得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得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就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她单位执行指定工作得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ﻫ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得。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得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得。
ﻫ(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得。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ﻫ(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ﻫ(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得工作能力与其她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得工作岗位得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ﻫ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得,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得工作人员.ﻫ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 2 年得.ﻫ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得人员。
ﻫ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ﻫ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得,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得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借调_用_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秩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借调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解除借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借调原则第三条借调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需借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借调人员数量和期限。
2. 公开公平:借调人员选拔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规范管理:借调人员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4. 效益优先:借调人员应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借调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借调:1. 政治素质: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 业务能力: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借调岗位。
3. 身体状况: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借调岗位的工作强度。
4. 工作表现:工作表现良好,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四章借调程序第五条借调程序如下:1. 申请:拟借调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借调申请表》。
2. 审批:所在单位审核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公示:对批准的借调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 签订协议:借调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办理手续:借调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人事调动、工资福利等。
第五章借调管理第六条借调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职责:明确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
2. 考核评价: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3. 培训提升:组织借调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 纪律要求:借调人员应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六章解除借调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借调:1. 工作需要: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决定解除借调。
2. 个人原因: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借调。
3. 违反规定:借调人员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范借调人员的工作行为和管理方式,提高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各单位间借调,也可以从事业单位中借调到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借调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职责,保守借调单位的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忠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借调单位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利用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应当与借调单位的员工和其他借调人员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借调协议第七条借调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人员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约定借调期限和工作报酬等事项。
第八条借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借调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专业等;(二)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三)借调期限和工作地点;(四)借调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待遇;(五)借调期满后的安排。
第九条借调协议应当经借调单位和事业单位双方盖章后生效,各方应当保留一份存档。
第十条当借调期限届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借调期限,也可以协商解除借调关系。
借调人员如需回到原单位,应当提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
第三章借调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借调单位负责,借调单位应当制定借调人员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并向借调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借调单位应当对借调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核、奖惩、岗位调整等。
借调单位应当将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事业单位,以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借调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借调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借调人员的综合素质。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下面是带来的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 3 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文(3篇)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人员借调,保证借调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制定本人员借调管理制度。
第二条人员借调是指组织单位将本单位的人员暂时调配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工作一段时间的行为。
第三条人员借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单位的规定,确保工作秩序和人员利益的统一。
第四条人员借调工作由组织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单位内部的人员借调,不适用于外部单位与组织单位的人员借调。
第二章人员借调的定义和程序第六条人员借调是指组织单位将本单位的人员暂时调配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工作一段时间的行为。
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人员借调应当经过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的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相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人员借调程序如下:1. 借调需求的产生:借调单位提出借调需求,并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 人员借调协商: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协商,确定借调事宜和期限。
3. 领导批准: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审批同意。
4. 签订借调协议:借调单位和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借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5. 借调实施:被借调人员按照借调协议的规定,到被借调单位工作。
第三章人员借调的目标和范围第九条人员借调的目标是:1. 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2. 加强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3. 提升员工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十条人员借调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内不同部门之间的借调,以及与本单位具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的借调。
第四章人员借调的条件和权益第十一条人员借调应满足以下条件:1. 借调人员具备被借调单位工作岗位所要求的资质和能力;2. 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借调,并确保在借调期间原岗位不受影响;3. 借调人员个人愿意接受借调,并能够完成借调工作。
第十二条人员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所在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借调期间工资福利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2. 被借调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确保借调人员能够顺利开展工作;3. 借调人员按照借调单位的管理要求执行工作任务,享受借调单位的待遇和权益。
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下面是带来的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 3 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借调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间、事业单位与企事业单位间、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间相互借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借调人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借调人员的权益和借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借调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借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业务能力;品德良好、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借调的工作。
第五条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其他单位申请借调人员,明确借调的目的、人员的数量、任职时间等。
同意借调的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借调合同、借调期满、合同终止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程序依法审批借调人员的借调合同。
第八条借调合同应明确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原工作单位相同的待遇,福利待遇由借调单位承担;借调期间遇到事故伤害或其他问题,借调单位应及时协助解决。
第三章借调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借调人员享有下列权益: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待遇;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享受借调单位与原单位相同的培训、晋升、调整等机会;享受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等保障。
第十一条借调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借调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守借调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借调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十二条借调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地管理;维护借调人员的权益和利益;加强与借调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第十三条借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借调人员档案,记录借调人员的基本信息、借调期限、工作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借调单位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由借调单位进行评价,并及时向原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借调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借调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原单位应予以配合。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条例【最新版】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借调人员新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的原则,根据干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借调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借调人员的定义
借调人员指在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向借调单位借出并在该单位从事工作的在编(聘)工作人员。
第二条借调的用人单位和借调的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和借调的工作单位签订书面的借调协议,其中应当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经本单位同意后方可借调。
第三条借调的程序和限制
1. 借调人员应事先经本单位同意,并办理各项手续。
2. 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务必不能超过2年;逾期须经双方单位重新审批。
3. 在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资社保及其他待遇
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借入单位同等条件下的待遇。
第五条责任与考核
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由借出单位负责考核;
2. 借调期满后,由借入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 如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涉嫌违法犯罪,由借入单位协助借出单位出具证明,对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其他
1. 借调人员不得随意外借、再借或到其他工作单位履行职责;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用人单位另行协商确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借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借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借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局借调人员管理,根据《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人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调程序。
(一)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提出借调需求。
(二)办公室将各处室借调需求整理汇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批。
(三)办公室在局党组的审批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借调函,协商借调相关事宜。
(四)借调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借调人员的报到相关事宜。
第三条借调条件。
各处室提交借调需求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处室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二)本处室当前时段内有较为重大工作任务。
(三)借调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处室编制空额内。
第四条借调范围。
一般从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华北五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选择借调人员,优先考虑华北五省(区、市)推荐的土地督察人力资源库中的人员。
第五条借调时间。
借调期限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借调期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借调的,应当续办借调手续。
第六条借调人员报到。
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报到表》(见附件1),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织借调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为其办理出入证。
(三)落实电脑、网络、电话等办公条件。
(四)向财务室发出发放补助的通知。
第七条借调期满安排。
借调期满后,在尊重借调人员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处室提出是否续借的意见。
需要续借的,按照第五条中的规定续办借调手续。
如不再续借,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见附件2),办公室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借调人员本人请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上签字。
(二)退回所借用便携式计算机等设备,并请接收人签字。
(三)退回出入证。
(四)以上程序办理完成后,借调人员将表格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给财务下达停止发放补助的通知。
(五)借调人员所在处室对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写出工作鉴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向借调人员所属单位发出。
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
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借用人员的管理办法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借用人员的管理规定一、借用期限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古诗大全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
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辞职信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务局借用人员管理规定一、借用人员手续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文档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econded personnel of gov ernment and public institu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今天小泰给大家准备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解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人员借调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
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
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
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
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20xx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借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关借用人员管理,理顺借用人员管理程序,维护医院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医院整体工作效能,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列“借用人员”,系指从各基层单位借用到医院各科室协助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章借用人员的条件第三条医院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来确定临时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在已核定的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空缺的;(二)在编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或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三)在编工作人员派往驻外单位工作的;(四)在编工作人员参加三个月以上学习、培训的;(五)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科室现有人员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专业人员支持的;(六)医院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借用前应征得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和拟借用人员本人同意。
第五条借用人员须政治可靠、诚实可信、爱岗敬业。
第一学历大学以上,在基层相关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借用人员的程序第六条借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向医院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表),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原因、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二)人事科审查后,由借用部门的主管领导、医院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并经医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借用;(三)由人事科、财务科、档案室分别备案。
第七条医院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借用人员超过六个月的,在满六个月后,由借用科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借用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医院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院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第九条借用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列席医院会议,可以参与起草有关文件,但不得单独作为拟稿人。
机关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机关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部门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有编制空缺员额,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二)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人员不足的;(三)因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急需人员开展工作的;(四)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三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管档员工;(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三)年龄原则上应在3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具备借调部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工作经历或职称;(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由拟借调部门提出借调申请,在征得借调人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附件1)、《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报人力资源部;(二)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借调期限原则上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一年。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在借调期限届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等管理工作;(三)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四)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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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机关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部门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编制空缺员额,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人员不足的;
(三)因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急需人员开展工作的;
(四)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三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管档员工;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年龄原则上应在3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借调部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工作经历或职称;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拟借调部门提出借调申请,在征得借调人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附件1)、《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报人力资源部;
(二)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原则上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一年。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在借调期限届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六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四)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不胜任本职工作岗位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因编制员额空缺借调的工作人员,借调时间满一年需继续借调的,其工资待遇标准参照借调部门同岗位人员执行,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借调时间满两年的,在不超编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借调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可提出转正申请,由借调部门填写《借调人员转正审批表》(见附件3),报集团公司审批,经研究同意后办理入职手续。
编制员额空缺岗位需要通过公开竞争上岗选拔聘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借调人员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凡未经审批擅自借调人员或超期限借调人员的,一经发现,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各权属单位机关确需借调人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
2、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表
3、借调人员转正审批表
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
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
借调人员转正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