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1X)99号函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合集下载

教授学术造假的背后

教授学术造假的背后

网” 立 “ 建 陈永 江博 客 ” 发 表 署 名 文 章 进 行 ,
举报 。
不 久 , 领 导 约 见 6 教 授 谈 话 。校 领 校 位 导说 , 在 高 校 弄 虚 作 假 成 风 . 们 不 要 大 现 你 惊 小怪 。 西安 交通 大学 学术 委 员 会 一 位 负
责人 说 :不 只是 这 涉及 到 西 安交 通 大 学 的 脸面 , 涉 及到 国家 的 脸 面 。这 几年 造 假 的 也 成 分越 来 越 多 , 来 越 厉 害 了 。 越 这 段 话 很 值 得 回 味 .学 术 委 员会 的 领
位 老 教 授 称 .李 连 生 把 上 海压 缩 机 厂 1 6 95
接 受采 访 时 , 请 求 隐 瞒 其 真实 身 份 。结 果 仍
是 , 闻 其声 , 见其 面 。 只 不
造 假 者 将 打假 者告 上 法庭
就 在 教授 们举 报学 术造 假 期 间 ,他们
举报者 , 5票支 持 李 连 生 等人 。
于是 ,心 存 怀 疑 的杨 教 授 从 学 校 拿 到
到 了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通 知 。让 他 们 及 李 连 生 等 人 在 不 见 面 的 情 况 下 .各 向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作 陈 述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投 票 决定。 3月 2 日, 议 在 学 校 行政 楼 举 行 。 7 会 投 票 的 结果 是 :0个委 员 , 弃 权 . 支 持 2 9票 6票
等媒 体上赔礼 道歉 , 除影 响 , 复名誉 ; 消 恢
同 时 提 出 对 李 连 生 和 束 鹏 程 分 别 赔 偿 1 5
《 点 访 谈 》 记 者 采 访 了一 位 当时 参 焦 的 与 鉴 定 的专 家

公职人员学历造假处理案例

公职人员学历造假处理案例

公职人员学历造假处理案例河南周口市的陈某某有着大学本科学历,于2012年通过当地公务员选拔考试,进入某单位工作。

2014年,陈某某又报名参加了临泉县某单位的公开招考,并成功入围。

喜讯传来后,陈某某并没有将已有的工作辞掉,反而想在两个单位都就职,“这样就可以拿到双份工资”,缓解家中的经济负担。

于是他找到做假证的人,让对方制作了一套假的学籍档案,包括大学毕业学历证明等。

在个人经历一栏上,陈某某隐瞒了在周口的就业信息,填上“自由职业”。

在顺利拿到临泉某单位的入职资格后,陈某某便开启了两头奔波的上班模式,隔三差五请假和早退。

后来,他受到单位的处分,但陈某某依然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工作。

2018年11月,临泉这边的单位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陈某某档案中的印章有伪造嫌疑,向临泉警方报案。

经公安部门鉴定,陈某某学籍档案上的印章确实为伪造。

当时,陈某某已从这份工作中领取工资18万余元。

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单位印章罪案于2019年9月在临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钱财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陈某某伪造单位印章通过考试审核,其目的是骗取临泉县某单位录用其为工作人员而获得工资收入。

其伪造印章的行为是手段,骗取国家钱财才是真正目的。

被告人陈某某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印章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8万余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他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让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过二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学[2009]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0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教学〔200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高校:2009年,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市、各高校、省直有关部门和广大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体同志,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促进毕业生政策措施,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内涵建设,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决定,对连续三年及以上获得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的合肥工业大学、芜湖市人民政府等19个单位授予“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合肥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43个单位为“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庆承松等51位同志为“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教学〔2009〕4号)精神,对获得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和先进集体称号按隶属关系给予适当奖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市属高校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部属、厅属和企业单位所属高校由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民办高校由学校举办者给予奖励;对获得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优质文档】(201X)合民二终字第414号-推荐word版 (2页)

【优质文档】(201X)合民二终字第414号-推荐word版 (2页)

【优质文档】(201X)合民二终字第414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合民二终字第414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X)合民二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国防教育学校,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项菲,校长。

委托代理人:欧明杰,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安正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钢铁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盛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虎,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佃阳,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201X年1月2日,合肥市国防学校与合肥安正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合肥安正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全承包合肥市国防学校校内水塘护坡工程,工程预算内总额为11万元,补充条款约定本工程为护坡工程,不按绿化工程核算,校内按工程实际签证,以局基建办核算为准。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人员进场后预付工料费30%,施工过程中付工程款的50%,其余部分待第二次实际验收进行最终结算付清。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合肥安正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无故不能按期完工或合肥市国防学校在最终验交结算,合肥市国防学校不能及时付款的,每延期一个月,偿付逾期违约金5%(按工程总额计提)。

合同签订后,合肥安正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201X年5月25日工程竣工,201X年10月8日工程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合肥市国防学校。

经双方决算,工程总价款87 957元,合肥市教育局基建办于201X年元月31日对该工程总价款进行了审核确认。

因合肥市国防学校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合肥安正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催促未果,故合肥安正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合肥市国防学校立即支付所欠的工程款87 957元,并承担违约金43 978.5元(按工程款50%计算),合计131 935.5元。

11人“自毁式举报”,学阀垮了

11人“自毁式举报”,学阀垮了

11人“自毁式举报”,学阀垮了作者:来源:《世纪人物》2024年第02期这是一场被誉为“举全师门之力”进行的举报。

1月16日,一份落款为“华中某业大学动物Y系黄某若教授课题组硕士、博士研究生集体”的举报材料在互联网疯狂传播。

这份11人共同撰写的举报材料,长达125页。

文章举证了黄某若曾指导的3名博士及13名硕士生的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存在数据异常雷同及篡改等学术造假问题。

举报材料还称黄某若本人涉嫌操纵同行评审、论文不当署名、教材编写造假、打压学生等行为。

举报材料里,学生们一边用微信截图和论文比对阐述黄某若及其利益团体学术造假的论点,一边在自白中处处透露着对无法顺利毕业的担忧。

但他们还是这样写道:“总有人要做看起来蠢但正确的事”“6年的时间很有可能就白白浪费了”“只能跟本科阶段在三教四教楼道里背书的自己说声对不起了”这些担忧加重了举报的悲壮色彩,在网友看来学生举报老师的每个字都指向同一个结果:自毁前程。

一时间,“他们赌上了前途,毫无退路”“小镇做题家拼命学习,却发现没有未来”的评论在网络风传。

很快#华中农业大学#便登上了各大社交媒体的热搜。

18日晚,黄某若本人接受上游新闻采访,他坚持自己不存在学术不端。

手底下十几个学生就有11人站出来举报他的唯一理由是:有学生带头,并威胁了其他学生。

但打脸来得异常迅速,1月19日凌晨,华中农业大学官方调查已经出了初步结果。

认定黄某若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即日起停止校内职务和工作。

这11名学生以悲壮的自毁前程的方式,亲手扳倒了矗立在他们面前的学阀。

11位学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份举报材料从起草到发布一共经历了1个多月的时间,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不希望还有人面临跟他们一样的情况,磨灭掉对科研和学习的热情。

举报材料的开头,学生们配了3张 2022 年之前课题组的实验室照片称:这个约 20 平方米的房间既是实验室又是自习室,是 20 多名学生学习和工作的主要场所。

说是实验室,却没有独立的实验空间,只有个4平方米的细胞间。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届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皖教秘[2010]214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届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皖教秘[2010]214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届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届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皖教秘〔2010〕2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家库的通知》(教秘〔2009〕498号)和《关于推荐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家库成员的函》(教秘〔2009〕588号)要求,经各有关单位书面推荐,决定聘请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史锋等191位同志为我省首届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家库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聘用时间首届专家库专家聘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期满后若续聘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二、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参与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评估,省级示范学校、合格县区职教中心评估等事项;参与中等职业教育重大决策咨询与专题研讨等活动;参与省厅组织的其他活动。

三、相关说明1.入选专家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自动失去入选资格:(1)受到刑事处分的;(2)受到党、政纪处分的;(3)违反廉政纪律要求的;(4)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影响省级专家库声誉的;(5)调离现任岗位的。

2.入选专家在聘期内参与省厅有关工作,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保证专家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省教育厅将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一定的指导与支持。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成处李炳银电话:************电子邮件:*************.cn附件:安徽省首届中等职业教育省级专家库成员名单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安徽省首批中职教育省级专家库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省属企事业单位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束克余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过石正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汪玉成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永仁时代出版传媒公司丁怀超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吴文胜安徽新华发行集团连锁公司李永红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新华教育图书公司韦薇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庞遵富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韩国强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刘祖国安徽教育出版社鲍康健安徽科技出版社陈龙银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徐迎春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余新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邵刚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束蓓二、省属高职学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史锋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程周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袁传刚安徽职业技术学院葛新亚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张光胜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吴玉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孙祖康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付建民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潘仁炎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余嗣元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欧阳家安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凌化矾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张宗应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吴家宝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庄英邦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汪源浩三、省属中专学校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朱国苗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寿培聪合肥铁路工程学校苏培光合肥铁路工程学校陈世龙安徽能源技术学校王社增安徽能源技术学校刘玮安徽机械工业学校彭海涛安徽机械工业学校李建国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李卓奇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学校翟敏安徽化工学校郭世杰安徽化工学校开俊安徽理工学校李文钢安徽理工学校吕维山安徽经济技术学校王刘旺安徽经济技术学校甘光生安徽电气工程学校薛杰安徽电气工程学校张峰安徽建设学校周元清安徽建设学校吴成群中国科学院合肥科学技术学校陶坚波中国科学院合肥科学技术学校孙智斌安徽科技贸易学校窦祥国安徽科技贸易学校王立升安徽电子工程学校吴勋安徽电子工程学校游平安徽交通技术学校吴礼奇四、各市中职学校合肥市职业教育中心张媛媛合肥市职业教育中心张宁生合肥经济管理学校周经春合肥经济管理学校蒋月珍合肥市肥西金桥高级职业中学徐俊合肥市肥西金桥高级职业中学胡必成合肥市金融学校范贤平合肥市旅游学校方念合肥电子学校王周秦合肥服装学校王源峥合肥建设学校李涤新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余传平合肥市肥东县职业教育中心杨环淮北工业学校孙玉林淮北工业学校顾宏淮北第二高级职业中学崔浩淮北第二高级职业中学宫红艳淮北卫生学校李强淮北卫生学校陈芬淮北市濉溪县职业教育中心徐峰淮北市濉溪县职业教育中心董辉淮北市烈山区高级职业中学周夫胜亳州中药科技学校刘华彪亳州中药科技学校支静亳州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谢学才亳州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崔居杰亳州市蒙城县高级职业中学唐军捷亳州市蒙城县高级职业中学刘芳红亳州市蒙城县庄周高级职业中学李在龙亳州市蒙城县庄周高级职业中学张兵宿州工业学校徐敬峰宿州工业学校沈体勇宿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李德敏宿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陈修敬宿州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王晔宿州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徐冰川宿州市灵璧县职业高级中学王峰宿州市砀山县职业教育中心丁作航蚌埠工艺美术学校郝登峰蚌埠工艺美术学校姚卫宁蚌埠职教中心李方显蚌埠职教中心王秀军蚌埠市怀远县职教中心邵冠林蚌埠市五河县职业教育中心陆盘山阜阳工业经济学校凌新阜阳工业经济学校张朝阳阜阳市第一职业高级职业中学杜云涛阜阳市第一职业高级职业中学李国中阜阳市太和县第二职业高级中学韩光阜阳市太和县第二职业高级中学王彬阜阳市太和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王永先阜阳市颍上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花兆润阜阳市颍上县新庙高级职业中学王捍东淮南工业学校宫元秀淮南工业学校邓琪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李蔚然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丁士中淮南卫生学校符秀华淮南卫生学校罗桂霞淮南市凤台县职业教育中心王立峰滁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吕永刚滁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赵友成滁州卫生学校章正福滁州卫生学校胡墨农滁州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卢加山滁州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陈恕滁州天长市职业教育中心邬亚东滁州天长市职业教育中心张秉毅滁州市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黄永志滁州市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陶月林滁州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李宗新滁州市定远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吴杰滁州市凤阳县职业教育中心缪峰滁州市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王兰马鞍山工业学校刘尚华马鞍山工业学校陈娟马鞍山市职教中心刘仁斌马鞍山市职教中心孙五一马鞍山市当涂县职业教育中心唐晓斌巢湖市职业教育中心肖锋巢湖市职业教育中心张生巢湖市庐江县职业与成人教育中心程孔祥巢湖市庐江县职业与成人教育中心张恩海巢湖市红旗高级职业中学沈庆利巢湖幼儿师范学校王文峰芜湖工业学校张强芜湖工业学校方静芜湖市职业教育中心姚玢芜湖市职业教育中心汪全芜湖技师学院(芜湖汽车工程学校)刘宗斌芜湖市繁昌县职业教育中心王心良芜湖理工学校苏碘仁宣城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程胜林宣城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谢树方宣城市泾县高级职业中学洪小龙宣城市泾县高级职业中学何永贵宣城市广德县职业教育中心迟传兴宣城市广德县职业教育中心胡伟国宣城市职教中心任大宝宣城市第二高级职业中学刘学忠宣城市绩溪县职教中心黄一相宣城市旌德县职教中心吴跃男宣城市郎溪县职教中心易卫宣城市芜湖地区卫生学校齐永长铜陵市工业学校黄庭曙铜陵市工业学校范光文铜陵县职业和成人教育中心张桂生铜陵县职业和成人教育中心曹文俊池州市东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夏羽池州市东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袁国新池州市贵池职业教育中心朱银楼池州市贵池职业教育中心李文池州市青阳县职教中心陶春池州市职业教育中心江明安庆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胡金兆安庆桐城望溪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胡兴苗安庆市太湖县职业教育中心吴永祥安庆市太湖县职业教育中心詹志远安庆市枞阳县牛集高级职业中学吴胜才安庆市第一职业教育中心吴雪恩安庆市怀宁县三桥职业高级中学王刘明安庆市潜山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徐华东安庆市桐城师范学校占峰安庆市岳西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刘安安黄山市安徽省行知中学徐丽丽黄山市安徽省行知中学姚人杰黄山市黄山旅游职业学校章炎林黄山市黄山旅游职业学校黄德胜黄山市中华职业学校许君黄山市中华职业学校鲍学青黄山卫生学校方勤——结束——。

陈学谷案件法律文书(3篇)

陈学谷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陈学谷受贿案案号:(某市)刑初(某号)被告人:陈学谷,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

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起诉书(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某检刑诉〔某年〕某号)被告人:陈学谷,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

现因涉嫌受贿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学谷涉嫌受贿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受贿事实1.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为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为某国有企业董事长张某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XX万元。

4.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为某市某区某局局长赵某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赵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XX万元。

被告人陈学谷上述行为均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 被告人陈学谷的供述和辩解;2. 王某、李某、张某、赵某的证言;3. 银行转账记录、收条、收据等书证;4. 某市某局某处出具的证明材料;5. 其他证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皖教学[2011]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1.04【实施日期】2012.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皖教学〔2011〕5号)各高等学校:2011年,我省高校学生持续增长,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任务繁重。

在委厅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各高校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21号令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文件精神,通过全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战线的同志们努力工作,积极奉献,出色完成了2011年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成效显著。

为表彰在2011年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决定,授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46个单位“2011年安徽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安徽师范大学汪文文等98名同志“2011年安徽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不骄不躁,锐意创新,再立新功。

希望各高校和从事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同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奋发努力,积极创先争优,扎实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为推动我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二○一二年元月四日附件:2011年安徽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2011年安徽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46个)。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学校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学校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学校用地确权发证工作2014年2月底进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教秘财[2014]7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28【实施日期】2014.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小学校用地确权发证工作2014年2月底进展情况的通报(皖教秘财〔2014〕7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中小学校用地确权发证工作月报数据,安徽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截至2014年2月底的中小学校用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了统计、汇总和分析。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总体进展情况全省共有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以及部分一校多校区且不同校区确权发证单列的学校)20044所,占地面积25407.9万平方米。

截至2014年2月底,全省共完成发证学校12463所,占全省学校总数62.18%,分别比2013年12月底增加435所和提高2.53个百分点;完成发证占地面积17644.78万平方米,占全省学校总占地面积比例69.45%,分别比上月底增加520.95万平方米和提高2.36个百分点。

尚有未发证学校7581所,其中已完成丈量测绘和确权登记学校3340所,占尚未发证学校的44.06%;占地面积3537.4万平方米,占尚未发证学校的45.57%。

二、以市为单位统计情况按校数统计:已发证学校占学校总数超过70%的有宣城、蚌埠、六安、马鞍山、池州、芜湖和淮北6个市,所占比例依次为85.25%、83.24%、82.7%、79.14%、78.19%、77.29%、70.14%。

本月工作进度较快的有黄山市和淮北市,已发证学校占学校总数比例比2013年12月底分别提高16.37和13.39个百分点。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专项督查的情况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专项督查的情况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专项督查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皖教秘学[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专项督查的情况通报(皖教秘学〔2011〕23号)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我省普通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现状,总结经验,推进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皖教秘学〔2011〕9号)精神,省教育厅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督查组对全省普通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的基本情况督查组通过查、看、阅、问、听等方式对各高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了解掌握,对照督查重点,围绕主要环节,逐一查验各校学籍学历工作实际情况,查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查验新生复查及注册、在校生注册、学历即时注册、以及日常工作、管理等运行情况;查验高校学籍管理档案、信息平台管理更新、服务学生的情况;查验高校学籍管理经费、办公设备、场地等保障情况。

从督查的总体情况看,各高校对学籍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领导有力、制度基本健全、责任明确、管理有序、常规工作扎实,保证了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创建文明平安校园做出了积极努力。

本次督查是我省首次大规模、全方位的学籍学历工作检查活动,成效明显,在高校产生了积极影响。

本次督查涉及86所高校,占高校总数的76.1%,其中有本科学校26所、高职专科学校41所、民办学校13所、独立学院6所,学校类别齐全,代表性广泛,全面了解掌握了我省学籍管理工作的现状和水平,对今后学籍管理工作起到很好指导促进作用。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皖教秘职成[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名单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3〕99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关于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教职成〔2010〕2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3〕80号)要求,经学校推荐、市级初选、省专家组评审、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数控车床操作技能训练》等51门课程,为安徽省2014年度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名单。

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建设,是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教育厅对于公布立项的每门精品课程将安排专项经费作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立项精品课程建设中的资料费、实验实训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级立项中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建设后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3〕9号)要求,进一步抓好立项精品课程后续建设工作。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精品课程建设的规划、指导、督查等工作,切实加大支持力度,保证辖区内职业学校获得立项的省级精品课程后续建设顺利进行,同时积极建设一批市级精品课程,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获得立项资格的职业院校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立项精品课程建设提供保障,认真做好学校网站的升级和维护工作,努力把立项精品课程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精品课程。

李某、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8【案件字号】(2019)皖13民终31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亚丽姚强朱珊珊【审理法官】周亚丽姚强朱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当事人】李某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代理律师/律所】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李天兰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朱存超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李天兰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朱存超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庆文李天兰朱存超朱叶【代理律所】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本院观点】归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对于李某的坠落摔伤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承担比例是否正确;二、一审未予处理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垫付款项是否正确;三、一审认定的护理依赖费用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对于李某的坠落摔伤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承担比例是否正确;二、一审未予处理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垫付款项是否正确;三、一审认定的护理依赖费用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李某系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的住校学习的学生,且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廷奇、太和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廷奇、太和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廷奇、太和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敏耿牛牛迟莹【审理法官】郭敏耿牛牛迟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廷奇;太和县教育局【当事人】陈廷奇太和县教育局【当事人-个人】陈廷奇【当事人-公司】太和县教育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廷奇【被告】太和县教育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管辖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陈廷奇的诉请事项属于政策调整范围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陈廷奇的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23:30: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9日,北京天浩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登记,国家版权局就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分别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天浩公司,作品类别是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陈忠、陈侠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忠、陈侠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忠、陈侠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1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忠;陈侠;陈莉;陈军【当事人】陈忠陈侠陈莉陈军【当事人-个人】陈忠陈侠陈莉陈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忠【被告】陈侠;陈莉;陈军【本院观点】陈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忠于2020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陈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1:3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30日,巨通货运站(甲方托运人)与张永芳(乙方车主)签订《河北省安新县三台巨通物流运输合同书》,约定张永芳为巨通货运站运输鞋和包,货物共计1260件总价值1300000元,由安新县三台镇运往昆明。

张永芳在乙方(车主)处签字。

合同第三条约定:“装车中,承运者应点清货物件数,并负责货物安全保险责任,运输途中,若货物丢失、损坏、潮湿、污染、失火、出现货损货差,承运者必须按损失货物价值赔偿。

"张永芳运输货物时,随车携带了《巨通货运站发货清单》及《河北省安新县三台巨通物流托运单》,发货清单和托运单记录了发货人、收货人、货物件数等信息,记载货物总件数为1260件,与《河北省安新县三台巨通物流运输合同书》的件数一致。

王侠、陈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侠、陈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侠、陈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1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茂林崔磊邵静怡【审理法官】叶茂林崔磊邵静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侠;陈超;陈西成;沈克燕【当事人】王侠陈超陈西成沈克燕【当事人-个人】王侠陈超陈西成沈克燕【代理律师/律所】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张琳娜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张琳娜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登豹张琳娜【代理律所】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侠【被告】陈超;陈西成;沈克燕【本院观点】根据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皖12刑终449号刑事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能够确认2015年2月28日20时许,王侠到陈西成家索要钱款时,与陈超妻子沈克燕发生争吵、撕扯。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皖12刑终449号刑事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能够确认2015年2月28日20时许,王侠到陈西成家索要钱款时,与陈超妻子沈克燕发生争吵、撕扯。

由于存在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王侠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并酌定王侠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妥。

因王侠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沈克燕、陈西成对其重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对王侠要求沈克燕、陈西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优质文档】陈江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优质文档】陈江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优质文档】陈江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江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陈江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通刑初字第008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江冲,男,26岁(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永嘉县,初中文化,个体,住(略),暂住(略)。

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X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1X)第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江冲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江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8月初,被告人陈江冲将其购买的编号为00003163的货车通行证(车牌号为京M76530货车被盗证件)上的备案车号涂改成自己货车的车牌号京GUZ820,并将该证放在车上使用。

201X年9月8日17时许,陈江冲驾车经过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芳云、张卫东证言,鉴定证明,通行证影印件、驾驶证、扣押清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明、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江冲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江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陈江冲系初犯,无前科,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初,被告人陈江冲将其购买的编号为00003163的货车通行证(系京M76530号货车被盗证件)上的备案车号涂改成其货车车牌号京GUZ820,并将该证放在车上使用。

『对不起,老师不是故意的!』

『对不起,老师不是故意的!』

『对不起,老师不是故意的!』
陈秋月
【期刊名称】《基础教育研究》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 回想起自己刚教课改实验班那会儿,有件事还深深留在我的脑海里.【总页数】1页(P47)
【作者】陈秋月
【作者单位】福建南安市洪濑中心小学,36233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不起老师,我们不在同一个世界 [J],
2.老师,对不起——低年级班主任工作教育案例 [J], 王晓丽
3.老师,对不起——低年级班主任工作教育案例 [J], 王晓丽;
4.“对不起,老师错了” [J], 赵明明
5.孩子,请接受老师一声“对不起” [J], 刘沛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状告母校输官司

状告母校输官司

状告母校输官司
唐金法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07(000)02X
【摘要】23岁的张松林生于巢湖市无为县仓头镇一个农民家庭,因为家庭贫困,张松林在池州师范专科学校读书期间一直勤工俭学,做家教、打工,但到毕业时,仍然欠学校近8000多元的费用。

2006年6月,张松林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发现学校扣发了他和班里的其他8名同学的毕业证。

没有毕业证根本找不到工作,很多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承认。

张松林认为发放毕业证书是教育部授权的行政行为,是用来证明学生接受完高等教育并达到合格水平的官方认证,学校扣发毕业证书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为此,张松林一纸诉状将母校推上被告席。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唐金法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7
【相关文献】
1.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社会学思考 [J], 叶松庆
2."学生状告母校"现象的再思考 [J], 方永武;董莎
3.“接吻”等于“非法性行为”?——被开除大学生状告母校 [J], 西川
4.浅析司法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审查--由高校学生状告母校引发的法律思考 [J], 付坚强
5.大学生状告母校为哪般 [J], 李玉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教育案例

教育案例

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10-10)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皖行终字第007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三才,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三才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合行诉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09年7月16日,陈三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起诉人原系涡阳县西阳中心学校教师,长期自费从事“自主学习教学法”实验研究,成效显著。

起诉人将相关实验数据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后,安徽省教育厅决定于2008年5月13日在涡阳县举办“自主学习教学法”专题学术研讨会,但研讨会召开当天,会议主题却被改成《英语寒假俱乐部》新书出版论证会,会议主持人干扰起诉人发言,并且当众谩骂、侮辱起诉人。

起诉人为此多次致信请求安徽省教育厅给予人身保护无果。

2008年7月18日,起诉人在安徽省教育厅出口处拦车服毒,后被抢救生还。

2008年7月24日,安徽省教育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发出教秘基(2008)99号《关于请尽快解决陈三才上访问题的函》,建议对起诉人“身体和精神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医学鉴定,如属于精神病患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并按照《教师法》规定将其调离教育岗位”。

其后,涡阳县人事局依据该函,将起诉人调至单集林场文广站工作。

起诉人不服调动,在寻求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两次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

起诉人认为,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属于取消起诉人教师资格、送起诉人进精神病院的行政指令。

该函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侵犯了起诉人合法权益。

请求撤销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恢复起诉人教师资格,妥善处理起诉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内容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对陈三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籍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籍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籍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皖教秘基[2014]6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学籍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4〕6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经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的共同努力,我省自建学籍系统已经顺利实现与全国学籍系统联网运行,跨省学籍业务正常开展,数据应用范围逐步扩大。

新学年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8月6日学籍培训有关内容和工作部署,决定开展我省中小学学籍专项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1.学校管理结构设置情况。

分校和中心校管理的独立学校是否作为二级学校设置。

2.学籍系统中的班级与实际是否一致。

有无虚拟班级和空设班级现象。

3.学校基本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重点有:学校校长及联系号码、驻地城乡类型、寄宿制形式、学制、法定代表人、学校类别、学校办别、高中学校类别等。

4.一人一籍、人籍一致情况。

是否有挂靠学籍现象,是否有流动学生无学籍的现象,是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参考文档】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1X)99号函案-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1X)99号函案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1X)99号函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皖行终字第007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三才,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三才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7月21日作出的(201X)合行诉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X年7月16日,陈三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起诉人原系涡阳县西阳中心学校教师,长期自费从事“自主学习教学法”实验研究,成效显着。

起诉人将相关实验数据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后,安徽省教育厅决定于201X 年5月13日在涡阳县举办“自主学习教学法”专题学术研讨会,但研讨会召开当天,会议主题却被改成《英语寒假俱乐部》新书出版论证会,会议主持人干扰起诉人发言,并且当众谩骂、侮辱起诉人。

起诉人为此多次致信请求安徽省教育厅给予人身保护无果。

201X年7月18日,起诉人在安徽省教育厅出口处拦车服毒,后被抢救生还。

201X年7月24日,安徽省教育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发出教秘基(201X)99号《关于请尽快解决陈三才上访问题的函》,建议对起诉人“身体和精神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医学鉴定,如属于精神病患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并按照《教师法》规定将其调离教育岗位”。

其后,涡阳县人事局依据该函,将起诉人调至单集林场文广站工作。

起诉人不服调动,在寻求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两次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

起诉人认为,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1X)99号函属于取消起诉人教师资格、送起诉人进精神病院的行政指令。

该函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侵犯了起诉人合法权益。

请求撤销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1X)99号函,恢复起诉人教师资格,妥善处理起诉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1X)99号函内容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对陈三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陈三才对该函内容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陈三才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陈三才诉称: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1X)99号函指令将上诉人调出教育岗位,取消上诉人教师资格,已经产生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

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