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日本触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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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
销税的公告
【标 签】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
【发文日期】2013-11-20
【实施时间】2013-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
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7.02.01【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适用其他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即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6年12月6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原审调查时商务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了日本触媒所适用的倾销幅度,该幅度的计算并非基于日本触媒真实的销售信息,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
公司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并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3]2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9.15
【实施日期】2003.09.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
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2003年9月15日税委会[2003]2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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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2号--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2号--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2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
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5年第81号公告(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5年12月13日起,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对申报进口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5年12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由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1号)(略)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
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2009年06月22日17:02: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税委会【2009】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
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
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注①:"ex"表示应税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
②:出口价格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淡季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税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3]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05
【实施日期】201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3〕8号2013年3月5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5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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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4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4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7.11.2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4号
•【施行日期】2007.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64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相应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
根据商务部对该案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etrochemical Co.,Ltd.)的丁苯橡胶(涉及海关商品编号4002191100、4002191200、4002191900和4002199001),海关按照2.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86号公告(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9号--对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生产的丙烯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9号--对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生产的丙烯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5.07.0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9号
•【施行日期】2005.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29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
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生产的丙烯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
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40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由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PT.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生产的丙烯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11%调整为3%。
二、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7月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由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PT.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生产的丙烯酸酯,海关仍按照11%
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而造成的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40号公告(略)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8.10
•【文号】税委会[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7]18号2007年8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28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15日起的5年。
二、反倾销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
知》(税委会〔2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2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
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结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18•【文号】税委会[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2002年6月18日税委会[2002]3号)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外经贸公平发第[2002]23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二氯甲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为:29031200;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荷兰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9%其他荷兰公司:57%美国公司: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学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1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其他美国公司:58%韩国公司: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4%其他韩国公司:28%英国公司: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6%其他英国公司:39%德国公司:德国公司:66%二、对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02]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2002年11月15日税委会[200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27个税号的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二、最终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在规定数量内进口的涉案钢铁产品,按现行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对超过规定数量进口的上述产品,在现行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
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180天)。
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具体产品范围、加征关税的时限及加征关税税率见附件1。
有关进口税收的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以上措施实行全口径管理,即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数量发放采取“先来先领”的方式,由海关实施监控。
四、对原产于向我国出口数量(分税目计算)不超过相应税目进口量3%(按1999-2001年3年平均进口总量计算)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以上措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以上措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海关部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六、以上措施实施期间,如果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将对实施以上措施的产品范围等做进一步调整。
附件一: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范围及加征关税栏目税率表-------------------------------------|||加征关税税率(%)|||-----------------------序号|产品种类|税则号列|2002.11.20~|2003.5.24~|2004.5.24~|||2003.5.23 |2004.5.23 |2005.5.23 --|-----|----|-------|-------|-------||72081000|||||----|||||72082700|||||----|||||72083900|||||----|||||72085300|||||----|||1|热轧普薄板|72089000|10.3|9.5|8.7||----|||||72082600|||||----|||||72083800|||||----|||||72084000|||||----|||||72085400|||--|-----|----|-------|-------|-------||72091500|||||----|||||72091700|||||----|||||72092500|||||----|||||72092700||||冷轧普薄板|----||| 2 ||72099000|22.4 |20.6 |19.0 |(带)|----|||||72091600|||||----|||||72091800|||||----|||||72092600|||||----|||||72092800|||--|-----|----|-------|-------|-------||72107000|||3|彩涂板|----|23.2|21.3|19.6||72124000|||--|-----|----|-------|-------|-------|无取向硅|72251900|||4||----|20.2|18.6|17.1|电钢|72261900|||--|-----|----|-------|-------|-------||72193200|||||----|||||72193400||||冷轧不锈薄|----||| 5 ||72193300|18.1 |16.7 |15.3 |板(带)|----|||||72193500|||||----|||||72202000|||-------------------------------------附件二: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进口税收计算公式一、规定数量内进口的产品进口税收计算方法进口税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适用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二、超过规定数量进口的产品进口税收计算公式进口税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适用税率+加征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结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9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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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9号
为适应产业升级、降低企业成本和满足群众多层次消费需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585个税目。
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39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
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结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终止反倾销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终止反倾销税
的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终止反倾销税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拟终止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55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23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美国的丙烯酸酯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丙烯酸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9161200。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结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6]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6]10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20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二、被调查产品为邻苯二酚,归在税则号:2907291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一)美国公司:1.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4%2.其他美国公司:46.81%(二)日本公司:42.86%如果进口经营者未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海关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进口邻苯二酚,按有效执行的反倾销措施中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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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4号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扩大开放,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
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210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
具体税目及税率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日用消费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结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19•【文号】税委会[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公平贸易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3年8月19日税委会[2003]17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苯酐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25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9月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邻苯二甲酸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29173500。
二、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一)韩国1.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4%2.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0%3.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td.):4%4.其他韩国公司:13%(二)日本公司:66%(三)印度公司:13%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格计征。
四、对自2003年1月7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3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
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
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但台湾地区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进一步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自2024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润滑油基础油等134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税委会〔2020〕3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海关总署:为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0年12月21日附件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税率不变。
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
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附表3)。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到位的协定税率外,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下调,其中,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附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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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日本触媒株式会社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标 签】反倾销税税率,乙醇胺,特定企业
【颁布单位】
【文 号】税委会﹝2008﹞2号
【发文日期】2008-01-16
【实施时间】2008-0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1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将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OrientalUnionChemical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SHOKUBAI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
进口经营者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乙醇胺时,应按上述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