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8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在国家级一、二类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技能人才应破除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15.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
5%旳非高管人员或前5%-15%旳人员;
16.近5年,取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旳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旳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要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实、团结、协作旳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
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下列(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 周岁下列),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下列(其中高 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下列),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 岁下列。有尤其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合适放宽。
深圳市人才认定方法
一、目旳 第一条 为加紧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
业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 房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 月19日经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 0年3月31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6 月8日)
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
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旳网站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原则。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 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旳中青年教授;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深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8年9月19日深发〔2008〕10号)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主要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为推动深圳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学习追赶世界先进城市,把深圳建设成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现就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党管人才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优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激励、服务的政策体系,以国家级领军人才为龙头、地方级领军人才为骨干、后备级人才为基础,分步骤、有重点地建设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营造高层次专业人才安心生活、称心工作、专心发展、潜心提升的适宜环境,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提供核心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通过从海内外大力引进和本土自主培养等途径,积聚一批领军作用突出的国家级领军人才、一批专业地位突出的地方级领军人才、一批在专业技术技能方面崭露头角和发展潜力巨大的后备级人才,形成结构合理、活力充沛、择优汰庸、持续创新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梯队。
二、创新引进使用政策,积聚创新型高层次专业人才(三)开辟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
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深工作可特事快办,实施无障碍引进。
进入已满编事业单位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暂无空缺职位的,可申请特设岗位破格聘任。
深圳人才引进计划
深圳人才引进计划
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一直以来都是吸引人才的热土。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的不断壮大,深圳市对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人才引进计划,以期引进更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推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首先,深圳市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
针对各个行业的紧缺人才,深圳市将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厚的待遇,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深圳工作和创业。
同时,深圳市还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使他们能够在深圳市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其次,深圳市将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引进力度。
青年人才是国家和城市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深圳市将通过各种方式吸引更多的青年人才来深圳就业和创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使他们能够在深圳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另外,深圳市还将加大对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
技能人才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他们的技能和经验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深圳市将通过各种方式吸引更多的技能人才来深圳就业和创业,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使他们能够在深圳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总的来说,深圳市的人才引进计划是一个全方位的计划,旨在吸引更多的高层次、青年和技能人才来深圳工作和创业,推动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深圳市将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为不同类型的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使他们能够在深圳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共同推动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深圳市将成为更多人才的向往之地,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这座城市,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2022深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深圳人才引进政策2022
2017深圳人才引进政策如下办理门槛进一步放宽毕业生引进: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引进,在专业、院校、指标、申办方式等方面均无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办理,也可以个人身份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办理。
在职人才引进:进一步放宽年轻化、专业化、高技能人才的引进条件,重点引进我市紧缺急需人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如35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人员可直接引进,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人员可直接引进,45周岁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引进,35岁以下、在深参保三年以上的高级工可以直接引进等,办理条件比原来都有所放宽。
重点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深圳今年9月份实施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人才引进入户与存量人员入户分别实施,人才引进入户政策重点引进我市紧缺急需人才,达不到人才引进条件的存量人员,可通过深圳新增的居住社保渠道(由公安部门办理)解决入户问题。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精神,2017年人才引进政策中,重点突出了反映人才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条件,对技能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社保、纳税等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完善,所引进人才将能够更符合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需求。
两种人才评价方式相结合新政策实施后,在职人才引进实行条件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六类人才(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才、学历类人才、专业技术类人才、技能类人才、获得重大奖项或表彰的人才),可直接申办人才引进。
不符合上述六类人才的条件、但确属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实行综合评价引进,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的,在市发改委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可申办人才引进。
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取消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等申报材料。
简化毕业生引进办理程序,取消毕业生接收审批环节,毕业生接收全程网上办理,毕业生报到即来即办,一次办结。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
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第二章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S)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6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深圳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深圳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深圳是全国首批沿海经济特区之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深圳已经发展成为国内最具发展活力的产业基地和位居全国前列的经济特区,并被誉为“中国的硅谷”。
而高层次人才则是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深圳市政府全面梳理和完善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条件,以更好的满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1.龄要求:40周岁以下;2.育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3.作要求:有3年以上跨行业企业或组织上工作经历;4. 专长要求:能够参与或独立运作重大企业项目,具有眼前化解复杂问题的能力;5.术专长要求:有丰富的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积极主动的研究发现能力;6.会关系要求:有稳定的经营管理经验,能够稳定有效的开展各类社会组织的活动;7. 人才培养需求: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人才培养和发展顾问;8.理能力要求: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企业规划和管理工作。
二、高层次人才优先度1.有战略观念和领导力者:能够就企业发展方向进行战略思考,给出具有战略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2.有实现能力者:能够设计出系统有效的执行方案,并积极有效地贯彻实施;3.有组织能力者:能够设计有效的管理措施,有效地组织人员实现企业管理目标;4.有市场运作能力者:能够洞悉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市场战略,实现企业目标;5.有创业精神者:不断地探索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利用先进技术为企业创造新价值。
三、深圳市对高层次人才的支持1.策支持:深圳市政府在租赁房屋、社会保险、养老金等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惠政策,为其在深圳的就业创业提供更多的支持;2.济补贴:深圳市将根据高层次人才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贴;3. 人才扶持:深圳市政府将对高层次人才所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资金扶持,以更好地鼓励其创新精神;4.训服务:深圳市将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专业的培训服务,以提高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水平;5.出贡献者:深圳市将评选出突出贡献者,并给予其特殊奖励,以表彰其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2023修订)
第四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 、评价贯通。
第四十一条各人才评价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并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专家评价责任和信 誉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战略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 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培养长期稳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 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加强青年人才培养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技计划 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标准制定。
第六条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 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 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 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条人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 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 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以高质量人才工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圳引进人才政策的人才标准
深圳引进人才政策的人才标准
深圳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城市,在人才引进上也积极推动政策采取多层次和多途径的方式,吸纳各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为深圳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那么,深圳引进人才政策的人才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对于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深圳市规定了年龄、学历等要求。
具体而言,引进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学历要求为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专业课程等的能力,同时,还应该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工作经验,能够满足担任相关高级职务的条件。
其次,关于引进人才的技术条件,深圳市着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同时还将重点关注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
在具体的技术标准方面,对于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声誉,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同时还应能够对深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对于急需紧缺人才,可从事重点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为深圳的产业发展做出贡献,或者从事公共服务等社会福利领域的工作,为深圳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利做出贡献。
最后,人才引进政策还尊重人才的价值和权益,注重维护人才的创新热情和职业发展。
具体而言,引进人才的待遇应与其职业能力和市场价值相关,提供在国内相当水平的薪酬和福利。
在引进人才后,深圳市还将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尽力解决其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人才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综上所述,深圳引进人才政策的人才标准是比较全面的,在年龄、学历、技能、能力等多个方面都有规定和要求。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进
一步激励和支持各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到深圳工作和发展,推动深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深人规[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6日深人规〔2007〕2号)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深府[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0〕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一、引言。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吸引了大量的高层次人才前来发展和创业。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以便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认定条件。
1. 学历要求,申请人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本科学历并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后学位。
2. 年龄要求,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3.工作经历,申请人需具有连续不少于5年的相关工作经历,且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4.成果要求,申请人需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如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专利、获得重要科技奖项等。
5.推荐要求,须由深圳市相关单位或者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
三、认定程序。
1. 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好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成果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给深圳市人才中心。
2. 评审审核,由深圳市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审核,符合条件者进入面试环节。
3. 面试考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接受专家组的面试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4. 结果公示,经过评审审核和面试考核后,深圳市人才中心将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 发放证书,认定成功的申请人将获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四、认定政策。
1. 人才引进,认定成功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深圳市提供的人才引进政策,如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子女入学等。
2. 项目支持,深圳市将为认定成功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项目资助和扶持,帮助他们在相关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和创新项目。
3. 福利待遇,认定成功的高层次人才将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医疗福利待遇,享受与深圳市本地人才同等的待遇。
五、结语。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留住,有利于深圳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
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深府【201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深人发[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2002年6月18日发布2002年8月7日修订深人发[2002]53号)第一条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区人事部门。
市、区教育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要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确定紧缺、优先和控制专业目录,并于每年3月发布。
第四条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市、区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一)有犯罪记录的;(二)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参与国家禁止的社会活动的;(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引进已婚人才,应同时审查其配偶的基本情况。
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其配偶可放宽条件。
第八条夫妻双方都符合引进条件,可同时办理引进手续,如不能同时办理,可先引进一方,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亲或母亲迁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深人社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2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月30日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推进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创新,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能人才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通过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考核评价、职业院校技能鉴定、突出业绩认定评价、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多元化评价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专项、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管本市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能鉴定办)具体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经评价合格的技能人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二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第五条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并由获得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所列的通用性职业(工种)实施社会化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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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应破除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身份限制、不受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技能大奖获得者、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及高级技师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即确有一技 之长且技艺精湛,但专业(工种)目前暂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有职业标准但未开展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评审认定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第四条 坚持人才引进与技术技能引进并举的方针,即通过技能竞赛、赴国内外招聘、订单培训等方式直接引进高技能人才,通过特聘兼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技术技能。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项目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提出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引进高技能人才和技术技能登记表》(可在深圳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下载);
(二)高技能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高技能人才主要获奖证书及代表性的技术技能成果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口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引进技术技能的,向用人单位颁发《引进术技能证明》。
第六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组织引进。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需要引进从事实习指导和技能操作训练指导的高技能人才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引进高技能人才计划。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形成全市高技能人才引进计划,纳入全市人才引进总体计划。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条件和引进计划对高技能人才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考核。对拟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请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资格。承办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承办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通过柔性引进方式在深工作1年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我市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人选条件的可列为培养人选;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推荐选拔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分析本市高技能人才结构和高技能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对引进高技能人才的专业、年龄等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更好地满足重点行业与项目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第十一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须符合当年的市招调工政策,经本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随迁入户。
第十二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为高级技师配备技术助手和协助建设高技能人才工作室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发布高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公布不同职业和技能等级人员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 引进高技能人才的随迁子女就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凭市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证明、《人才居住证》或户籍证明、房产 证或住房租赁证、转学证书或学历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或高技能人才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入)学手续。由区教育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安 排办理转(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