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台州市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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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5号)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2月2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税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国税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

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

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台政办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运转高效、配合密切的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效能,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执法局是我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应按照省政府的批复,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水利等部门应按照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注重效能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配合市执法局的工作。

二、建立完善正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1. 建立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市区两级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起,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相关重要事项。

2. 建立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体班子成员、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和部署阶段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临时召集。

3.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市执法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需要协商解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了《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23日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税、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额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

(一)对于“首次”的认定,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三)首违不罚本年度内当事人如果再次发生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税务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阶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阶次调整为处罚较轻的阶次,依法确定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裁量基准》解读一、这次修订统一规范处罚裁量制度的背景是什么?2013年5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出台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文件。

实施一年多来,对规范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以上形势要求,有必要进一步从制度上统一完善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这次发布施行的规范处罚裁量制度的总体情况这次发布施行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制度,由《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组成。

《实施办法》共31条,其中:增加了9条、修订了6条,主要是对行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执行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和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规范明确。

《裁量基准》采用五栏表格形式,包括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裁量阶次五个要素,共对九类54项税收违法行为划分了裁量阶次,基本上涵盖了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列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这次发布实施的规范处罚裁量制度有哪些“亮点”?(一)明确规定了对情节较轻的部分违法行为实行有条件的“首违不罚”。

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

1.适用范围。

仅限于以下三类违法行为,其他较重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首违不罚”:一是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二是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三是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是“可以”行政处罚。

2.适用条件。

首先必须是首次实施,具体认定是指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本机关可查询的范围内没有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3.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鄂地税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鄂地税规〔2010〕2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以及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统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在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权不得委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台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精神,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台州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发〔2016〕191号)精神,设立台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市政府职能机构,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 增加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职责。

2. 将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绿心旅游度假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高教园区除外)规划执法处罚权下移给椒江、黄岩、路桥三区政府。

(二)市城市管理局。

1. 划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职责。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豫地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为了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 57 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等四项配套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贯彻落实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规范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减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提高行政处罚质量和效率,预防产生腐败行为。

这项工作已经列入省“两转两提”办公室督办工作目标。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税的高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把工作落到实处。

绝不可以因情况复杂而影响公正执法。

二、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制度、主办人制度、案例指导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台州市股改新政10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股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顺利实施“128”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企业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制度创新促裂变发展,加快完成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历史任务,在《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1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14〕3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54号)等政策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股改工作制定以下意见:一、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一)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具体办理,广泛动员新设立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注册登记。

(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对企业股改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二、加大扶持减轻成本(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当年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意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参考。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统称“地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草案)》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3年12月27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政编码33004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

附件: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2.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司法厅2023年12月13日附件1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危害后果、整改措施等因素,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

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一)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5项收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等2项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二)将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包括: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同时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在各个城市中或多或少均有存在,有些城市甚至大量存在,我国城市建设量中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违章建筑。

事实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乃“过罚相当”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违法建设是一广义的概念,所以规划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随意,甚至成为行政执法中脱缰的野马。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处罚指导意见》)。

笔者对《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助规划执法人员、政府法制人员、法官在处理规划处罚案件时拓宽少许思路。

一、比例原则乃该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2004年初步估计全国拥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属于广义的违法建筑),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牵头十四个部委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现已提交国务院至今没有结论。

违法建筑包括存留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可以改正。

笔者认为《规划处罚指导意见》不仅为存留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处理提供依据,而且为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2018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11月23日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8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事实与情节,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精神,现对“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下同)从事“四技”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合同文本,先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但纳税人的一件技术合同文本,需要免征营业税税款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应报经省地税局审核。

(二)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审核同意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各地也可采取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审批手续的办法:即纳税人就“四技”收入提出书面延期纳税申报申请,报经主管地税局批准。

在批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内,采取核定税额的办法预缴税款,同时要求按规定办妥审批手续。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出台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那么条例有什么主要内容?下⾯是详细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近⽇,台州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草案)》,并报该市⼈⼤常委会审议。

⼀、《条例》制定的主要考量。

近年来,得益于台州市“多城同创”“三改⼀拆”和“美丽台州”建设等活动的有效推进,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貌取得显著改善。

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布局、发展规划的调整以及市民对⽣活环境的要求不断提⾼,城市管理⼯作也出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

对“僵⼫车”霸占公共泊位、“⽜⽪癣”⼴告清⽽不⽌、运输车跑冒滴漏、临街商铺占道经营、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活垃圾分类不当等问题,⼈民群众反映强烈。

虽然国务院和省⼈⼤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法规和地⽅性法规,但由于该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上位法或是未规定,或是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台州市亟需制定⼀部针对地⽅现状、具有地⽅“味道”的地⽅性法规,因此,在充分征求该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将⾸部地⽅性法规的⽴法主题确定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

⾃2015年9⽉下旬开始,该市⾏政执法局成⽴了⽴法⼯作领导⼩组,赴杭州、宁波、苏州、常州等城市进⾏学习考察,历时三个⽉完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作,于2015年12⽉31⽇呈报台州市政府。

⾃2016年1⽉起,台州市法制办书⾯征求各地各部门和⽴法专家的书⾯意见,通过台州政府法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市⾏政执法局组成调研组赴黄岩、临海、⽟环、天台等地召开座谈会,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和⽴法听证会,⼴泛听取各⽅⾯的意见、建议。

2016年2⽉,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并召开征求意见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财法字[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我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我省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处理行为。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及财政部门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3]132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1【实施日期】2013.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1日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143号)精神,在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挂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牌子。

将台州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仍与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调整后的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规格正处级。

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及实施办。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1998年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现行税收法规,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确保地税收入足额入库,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外出经营的凭证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一)《外经证》的使用范围、式样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承建工程应统一使用《外经证》。

《外经证》由省地税局指定专门印刷厂印制,并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外经证》字轨分地区编制,例如嘉兴市及所属市、县《外经证》字轨应为“浙地税嘉证字”。

《外经证》规格为32K横式,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证明联,报经营地税务机关,票头正中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监制章”,印色为棕色;第三联回执联返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色为蓝色;第四联,纳税人留存备查,印色为绿色。

(二)《外经证》的审批程序《外经证》由税务机关填开,不直接发给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需跨县(市)从事外出经营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所)申请填开,并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经税务文书受理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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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区分情形,有时候并不能简单地适用较重的处罚条款。

故省局修订删去该条,市局予以参照。

3. 关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列举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问题。

结合目前台州执法的实际情况,并征求了省地税局法规处的意见,在适用条件中增加一种“情节一般的”,并对裁量基准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 1《台州市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台州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
3.关于《办法》和《基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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