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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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摘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

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

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

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1.涉外性的判断。

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频繁和复杂。

2.不动产的界定。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

不动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

法国则不然,《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改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2.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属人效力) (1)肯定论 国有化法令具有主权性质,对于本国人在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具有绝对的属人效力。 (2)否定论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有化法令具有惩罚性



(三)涉外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1.不予补偿 “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 (1)各主权国家是自由、独立、平等的,享有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干涉 的权利; (2)外国人对投资或其他商事上的争议,只能由当地法院进行司法解 决; (3)外国人无权要求享有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 2.予以“充分、有效、及时”补偿 (1)“充分”指补偿的数额应与被国有化的全部价值相等 (2)“有效”指立即支付受偿者可以兑换的硬通货币 (3)“及时”指立即给予支付 3.给予“适当、合理”补偿 (1)给予的补偿是合理的补偿,并适合实行国有化国家财政能力的状 况; (2)补偿的具体数额应当通过平等协商,为各方同意接受。

三、国家的财产豁免权


(一)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和内容 国家享有财产豁免权是指国家作为一个主权者在参 与涉外民事活动时,其财产享有免受任何外国司法 管辖和免除适用外国法律的特殊权利。 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二)国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用 1.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的不同主张 (1) 绝对豁免论 (2)限制豁免论 (3)废除豁免论
二、物之所在地原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一)“物之所在地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 用人之住所地法。 原因:动产的种类不多,经济价值小;国际民商事关系相对简单 2.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 (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随身行李、运输中的商品 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 (2)能够确定其住所的,如家具、图书、美术品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 李 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for Contracts)
一、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概念(Definition)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通常是指合同关系的主体、客 体以及发生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 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二、合同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Contract Laws) (一)概念的冲突(Conflicts of Definitions )
Article 55
Where a contract has been validly concluded but does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 or make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price, the parties are considered, in the absence of any indication to the contrary, to have impliedly made reference to the price generally charge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for such goods sold under comparable circumstances in the trade concerned.
1. 大陆法国家(Civil Law Countries)
(1)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 契约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 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的协议。
(2)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3款 :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遵守第2款所称要件 的情况下,预先就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达 成适用特定的一般交易条款的协议。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 物权的变动
• 物权的保护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适用的基本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产生: “ 法则区别说 ”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 14 世纪 ——19 世纪末: “ 动产附骨 ”“ 动产 随人 ”“ 动产无场所”, 动产的经济价值不及不 动产。
各国立法例
•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01 条规定:运输中的货物,其物权的取得与 丧失适用货物送达地国家的法律。
•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 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依照契约运送的 货物,其权利之得失,依该标的物发运地 法。
•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 定: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 人本国法。
4 、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1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对其中独立的物权行为 — 物的交付、权利的登记、物 权的内容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于因转移而产生债务 的契约行为,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物权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动产 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关于物权行为方式: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也有主张 适用行为地法。
( 2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 — 时效 / 无主物的占有 / 遗失物的拾得等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 .
卡梅尔诉西维尔案——书193页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等上诉 案——先决问题与所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支票质押纠纷案——识别
( 3 )物遭灭失的风险承担 , 主张依物权准 据法 ( 物之所在地法 ) , 而不是买卖合同 的准据法。
• 2、物权关系也是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 • 3、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权利,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 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 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 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 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制度。(我国《 。(我国 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制度。(我国《信托 法》)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是信托关 信托财产,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信托财产 系的核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系的核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信托的一大 特征。 特征。
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的例外: 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的例外: • 1、当运送中的物品长期滞留某地,而对该 、当运送中的物品长期滞留某地, 物品的买卖、抵押时; 物品的买卖、抵押时; • 2、运送中的物品途径某国,主管当局依第 、运送中的物品途径某国, 三人的请求对货物予以处置或扣押时; 三人的请求对货物予以处置或扣押时; • 3、当代表运送的物品的所有权凭证在交易 、 所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 所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 • 4、提单等凭证特别规定时; 、提单等凭证特别规定时;
案例马来西亚4 案例马来西亚4原告诉广澳公司和兴利公司案
印度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 1985年 印度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于1985年5月分别与本案原 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工业用油2000 2000吨 告4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工业用油2000吨, 二十号标准橡胶1500 1500吨 1985年 ,4原告根据各自的买 二十号标准橡胶1500吨。1985年7月,4原告根据各自的买 卖合同, 热带皇后” 卖合同,共同租用了巴拿马籍货轮 “热带皇后”号,承运 上述货物。该船长分别签发了提单。目的港为孟买. 上述货物。该船长分别签发了提单。目的港为孟买.。 热带皇后”在驶向印度途中失踪。 “热带皇后”在驶向印度途中失踪。 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 一个月以后,广澳公司(广东)和兴利公司(北京)经香 港某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 港某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定了 买卖标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 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 买卖标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价 格条件为CIF汕头。 月底, CIF汕头 塔瓦洛希望” 格条件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 “塔瓦洛希望”号轮船抵 达汕头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 达汕头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没有领取橡胶 进口许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 进口许可证,海关只验收了工业用油,对橡胶加以监管。由 于工业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 于工业用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留5桶作样品,其余的在 1985年10月至1986年 月全部出售。 月至1986 1985年10月至1986年4月全部出售。

5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5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 、关于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不用法院地 法识别,而用物之所在地法识别。 • 各国立法例 •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 款规定:“物的法律识别……,依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295-297条规定池塘 里的鱼和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 • 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95条将临时房屋如展 览用房视为动产。 •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通意见》第186条 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各国立法例
•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00条第2 款规定:“动产物权的内容与行使,适用动产地 国家的法律。” •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和 担保权三大类。 • 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 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 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10 类。 • 旧中国民法将物权种类规定为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 以及占有等9类。
黄进:“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 题”,《法商研究》1995年第3 期
• 1、物权关系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 2、物权关系也是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
• 3、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权利,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 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 4、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的保护只有在适用标 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各国立法例
• 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 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 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的原 因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 •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1条规定:“在诉讼时 效期间变更所在地的财产,其诉讼时效,由财产 所在地法规定的时效届满时该财产所在地法确 定。” •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 条第3款规定:“动产场所的变化和尚未取得的 物权,适用财产最后的所在地法律。” 第2款规 定:“运输中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定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 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原则。那么,如 何确定物之所在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 问题。综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 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
(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二)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审判实践来看,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主要解决以下有关 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 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 律保护。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原则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为: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1、授予专利的范围不同 2、取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不同
3、授予专利的优先权原则不同
4、外国人在内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
的待遇不同
2、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协议》第6条 规定的“权利用尽”是指知识产权 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一次就用完了。
3、实体权利
(1)著作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和地理标志
(3)专利权
4、知识产权执法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和职权
(二)意思自治的范围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 享受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有两种观点。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各国国内 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 的同时,有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 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这些 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 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通常 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电大《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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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私法》复习参考答案(多项选择题)1.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ABCD ).A.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B.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C.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D.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2. 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 BCD )A. 既得权说B.本地法说C.结果选择说D.政府利益分析说3.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

A.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4.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AC )。

A.比尔 B.奇特尔曼C.毕叶D.贝斯特里基5. 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AD?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B. 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C. 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D. 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6. 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ABCD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7.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 ( ABCD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AD )。

A.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 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C.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9. 国际私法中的()BC?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国际私法答案2

国际私法答案2

1.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5.“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即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当时波伦亚大学和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其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巴托鲁斯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本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8.杜摩兰(CharlesDumoulin)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是《巴黎习惯法评述》,他在该书中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可能适用哪一习惯法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法律效力。

9.胡伯(UlricusHuber)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是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概念及其种类(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涉外物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1、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内国法取得的物权;2、外国人在内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3、外国人在外国依照外国法取得的物权;(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主物权与从物权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一)物权的主体和客体(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三)物权的取得、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四)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五)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目前,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这个冲突原则,即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历史发展(一)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二)萨维尼动产三分说;1、能够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不能确定所在地的动产,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3、介于两者之间的动产,根据实际情况,或者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者是物之所在地法;(三)现代国际私法中,不区分动产、不动产,一概采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依据(一)主权说(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三)利益需要说(四)方便说、控制说;(五)综合论(见书)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适用的原则。

那么,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有时法院也会采用有关外国法为依据(一)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是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对于运动中的物体,确定所在地比较困难,解决办法有:1、时间上进行限制:例如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物权取得或丧失时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2、特殊动产物权关系,由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指定法律来解决。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容是: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4、对于就境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

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第九讲_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解读

第九讲_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解读

船舶物权
我国1993年《海商法》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作了如下规定: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 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 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
我国某民营航空公司从位于法国的欧洲空中客 车公司购买了两架A-380客机,这两架飞机在 交货前已在德国民航部门进行了国籍登记,后 因飞机价款问题引发我国公司与欧洲空客公司 对这两架飞机的所有权争议,空客公司在我国 某法院起诉我国该航空公司,试问我国法院应 适用何国法解决该争议?( ) A.法国法 B.德国法 C.中国法 D.飞机所 在地法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 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 国籍登记国法。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
第39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 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律。
1988年《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 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 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 物权合同的效力,不一定都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 欧共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 的罗马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 用于涉及土地合同的法律,在没有选择 时,推定合同与土地所在地有最密切联 系。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

涉外动产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之规定

规定 。 其次 , 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发展, 动产物权 确定其应 适用 的法律 。国际上 , 一般主 张适用运输工具注册登
错综复杂。即使如此 国际上还是将其适用趋 同化, 采用“ 物之所 记国或旗 国法或标志 国法来解决船舶 、 飞机等运输具 的法律
在地法 ” 原则作为其归宿。 二、 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体现及理论 分析 特殊状态 , 因而适 用该原则并不恰当 , 故各国根据其司法 实践
用 原 则 大 体 在 时 间 上经 历 了三 个 不 同 的历 史 时期 。第 一 , 产 生 外 , 其他部分大多是对一些特定动产物权 或有 关问题规 定适 用
时期。在国际私法 理论 中, 物之所在地法发端于意大利的法则 例外的法律, 而不是物之所在地法。针对 国际贸易 中较 为常 见
区别说 。巴托鲁斯在借 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 出: 法律能 的涉外动产, 本文作如下分析 : 第一 , 运输 中的物 品。运输 中的
主要 有 适 用 送 达 地 法 , 适 用 发送 地 法 , 适用 所 有 人本 国 地 法 开的。在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地位逐 中 ,
( 1 ) 渐 得 以强 化 , 并最 终 确 立 了不 论 动 产还 是不 动 产 均 适 用 物 之 所 三种解决方案 。各国主要考虑适用的冲突规则有 以下三种 : 9 3 6年 《 泰国国际私 在地法 的原则。 自从 1 9世纪中叶以后 , 在物权 问题上 , 不论动 适用物 品起运时其所有 人的本 国法 ,如 1 第 1 6条第 2款规定: “ 把动产运出国外 时, 依起运时所有人 产还是不动产都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成为学者和世 界各国 的普 法》
浅谈如何加强资信调查预防合同诈骗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民事审前程序之功能刍议东莞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中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水平分析基于齐夫模型的河北省入境旅游客流时空结构研究秦皇岛入境旅游人数的影响因素分析会计重要性原则的思考通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实证分析我国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面临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浅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审计工作的几点认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研究推动财务职能转变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监探讨企业与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探析谈谈企业的会计信息化问题金融市场中macd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

《物权的法律适用》讲义大家好!今天我讲一讲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是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概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解释,国内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古老的法律制度,各国的立法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也有例外,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所有权的问题排除在外。

国际私法中,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涉外物权关系的准据法,物之所在地法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附表,见PPT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物权法律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则,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1.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奠基人为巴托鲁斯),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把动产分为三类):一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另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动产,如旅行者的随身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还有一类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如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随身行李,则根据实际情况,或适用所有者住所地法,或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萨维尼这一学说有着广泛的影响。

3.从19 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主张,并开始采用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发展:1.19 世纪之前的“分割制”2.19 世纪之后的“同一制”(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施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法,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物之所在地。

那么该如何确定呢?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对其所在地的确定是十分容易的,即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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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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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 十三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 物权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发展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 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 或“动产无场所”原则。 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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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的和补偿
1、各国 不同的做法:
(1)不予补偿; (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适当、合理的补偿逐已被一 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实践所确认,逐渐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 一项国际法原则。
2、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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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易 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 效控制。
5、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 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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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1、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很清晰。 2、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 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在国际私法上,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参照法院地法, 因为所有标志连结因素的概念一般均应依该法律解 释,但法院地法有时会要求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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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 1、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 2、国有化问题
物权(right in rem)的含义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概念 1、罗马法和法国法系(有体物和无体物) 2、德国法系(有体物) 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权或产权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该原则的历史发展 不动产物权:13、14世纪的“法则区别 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 动产物权:“动产随人”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 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 国籍登记国法。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
第39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 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 律。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
主权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最密切联系说 方便说和控制说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二)物权客体的范围 (三)物权的内容 (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规定
(一)物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一般规定,物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依其属人法。 德国《民法施行法》第7条主张兼采行为地法, 以保护本国贸易的安全。 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则指出:当 事人转让或取得动产的能力,依他的住所地法 或依物之所在地法。
36.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 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 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 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 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 应适用甲国法
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 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 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 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他国法律
甲国航空公司所有的一架在甲国登记的客机从 事甲乙两国之间航线的飞行。在甲国航空公司 与中国某银行的贷款业务中,甲国航空公司的 该架飞机被抵押给了中国某银行。甲国航空公 司与中国某银行就该抵押权发生争议,中国某 银行诉诸中国法院。请问依中国法律,下列选 项正确的包括:( ) A.应当适用甲国法 B.应当适用抵押权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应当适用中国法 D.应当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 物权合同的效力,不一定都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 欧共体1980年《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 的罗马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 用于涉及土地合同的法律,在没有选择 时,推定合同与土地所在地有最密切联 系。
(三)特殊的动产 1、运送中的物品 2、船舶和飞行器 3、外国法人解散或终止时的财产 4、遗产继承 5、无主土地上的物 6、外国国家财产
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适用所在地法 ——“所在地”的确定 二、无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债权等
三、我国关于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 2010.10.28 第3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 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 地法律。
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 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988年《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 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 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6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特殊有体动产
运输中的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第38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 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遗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
各国在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上,一般适 用下列哪种系属公式?( ) A. 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 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 纠纷。”
船舶物权
我国1993年《海商法》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作了如下规定: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 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 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
美国某国际航运公司拥有“美巴”号船舶一只, 该船的船旗国是巴拿马。该船曾经在法国被设 定了抵押权,后来因为一次运输来到中国。在 中国大连港因欠缴港口规费而被告上法庭。以 下关于该船的有关事件的准据法判断正确的是: () A.欠缴港口规费而产生的权利适用法院地法 B.船舶的抵押权适用法国法 C.船舶在中国转让适用巴拿马法 D.如果该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 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我国某民营航空公司从位于法国的欧洲空中客 车公司购买了两架A-380客机,这两架飞机在 交货前已在德国民航部门进行了国籍登记,后 因飞机价款问题引发我国公司与欧洲空客公司 对这两架飞机的所有权争议,空客公司在我国 某法院起诉我国该航空公司,试问我国法院应 适用何国法解决该争议?( ) A.法国法 B.德国法 C.中国法 D.飞机所 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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