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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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12个月以上的社保缴存证明,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建立手续,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二章账户设立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I类银行卡到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集中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手续。

第三章缴存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以个人缴交社保时申报的收入基数为准。

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八条缴存方式及规定(一)灵活就业人员每月15日以前,向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存入不小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资金。

(二)中心委托银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自动从灵活就业人员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中扣划当月缴存资金, 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除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合并外,不得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补缴业务。

第四章账户封存与使用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无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成都公积金政策调整 缴存、贷款看这里!

成都公积金政策调整 缴存、贷款看这里!

成都公积金政策调整缴存、贷款看这里!缴存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内容●明确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新增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规定。

●明确自愿缴存规定,取消个体工商户参照一般单位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的管理原则,统一要求个人自愿缴存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缴存公积金,降低自愿缴存准入门槛。

贷款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内容●明确了公积金贷款基本原则,新增了存贷挂钩的要求。

●将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

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原文(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解读文本一、政策制定背景现行使用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于2013年9月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8年10月1日到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反映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变化,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效期届满的成公积金委【2013】1号文进行了重新修订,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分八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责任主体及主要职责、缴存业务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或者缓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联名卡管理和自愿缴存。

第一章总则,用于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第二章明确办理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的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交

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交

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交
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交
1、自由职业者缴纳:凭借个人身份证及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

缴存标准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3、通过单位代缴:如果个人是单位职员,但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项目,可以尝试和公司领导沟通缴纳公积金的事宜。

如果公司同意,可以由公司代扣代缴。

4、挂靠单位缴纳:如果个人不是单位职工,也不是个体工商户,且所在城市允许个人缴纳公积金,那么可以通过挂靠单位的方式来自己缴纳公积金。

具体操作方法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机构。

1。

成都公积金缴费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费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费标准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成都的公积金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公积金是指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种住房公共基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储蓄的一种形式,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按月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基金。

在成都,公积金缴费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成都公积金的缴费标准。

首先,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8%,其中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3%。

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由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这就意味着,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那么他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就是按照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来确定的。

其次,对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也是8%,其中单位缴存6%,个人缴存2%。

缴存基数的确定也是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但同样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来说,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其自主确定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也要按照一定比例来缴存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职工在缴存公积金时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免出现错误。

总的来说,成都的公积金缴费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单位性质来确定的,缴存比例一般为8%,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职工在缴存公积金时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来执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对成都公积金缴费标准有所了解提供帮助。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成都市作为西部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其公积金缴纳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而公积金的缴纳标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福利待遇,因此对于成都市的职工来说,了解公积金缴纳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成都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5%,即总共缴纳10%。

而在具体的缴纳基数上,成都市将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公积金缴纳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成都市,除了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外,还包括了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多种用工形式。

对于这些特殊类型的用工单位,成都市也有相应的公积金缴纳政策,以保障不同群体的权益。

另外,成都市的公积金政策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缴纳标准。

比如对于异地务工人员、外籍人士、临时工等特殊群体,成都市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以保障其公积金权益。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公积金缴纳标准,通常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成都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比较严格和规范的。

通过对职工工资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规定,以及对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和特殊群体的政策保障,成都市的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成都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但也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

通过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规定,职工们可以更好地享受公积金的福利待遇,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广大职工有所帮助,让大家对成都市的公积金制度有更清晰的认识。

2023年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2023年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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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指南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指南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指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根据成劳社发[2005]20号文件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通过银行代扣方式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基本养老保险1.缴费基数根据国务院[2005]38号、市政府令第133号和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起,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根据成劳社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起,未享受社保补贴且生活困难的以下个体参保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规定的,从次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需提供当前《失保金领取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当前《低保领取证》;征地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单亲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难人员,需出具社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选择降低缴费基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待遇将相应降低。

2.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需要决策的其它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它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成都市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经济中心,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对于城市的稳定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那么,成都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成都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之间,具体数额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

在缴纳公积金时,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工资收入按比例缴纳,这也是保障了公积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成都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怎样的呢?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8%和12%,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8%缴存公积金,而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工资的12%缴存公积金。

这一比例的确定,既考虑了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考虑了个人的缴存负担,从而保障了公积金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再次,成都公积金的缴存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前将上个月的公积金缴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个人应当在每月的15日前将自己的公积金缴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这一规定的制定,既保障了公积金的及时性和连续性,也方便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操作。

最后,成都公积金的使用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方面使用公积金,以及在个人名下购买住房用于自己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

这一规定的制定,既保障了职工的住房需求,也防止了公积金的滥用。

总之,成都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缴纳比例为单位8%和个人12%,缴存期限为每月15日前,使用标准为购房、大修、偿还贷款等方面。

这一系列规定的制定,既保障了公积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也满足了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了城市的稳定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成都市作为西部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吸引了大量人才的涌入,也使得公积金政策备受关注。

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成都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8%和12%,合计20%。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工资的12%缴纳公积金,而职工自身需要缴纳8%作为公积金。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成都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为职工工资的上限和下限。

具体来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成都市的月平均工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而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再者,我们需要了解成都公积金的缴存时间。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

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账户中,而职工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自己的公积金缴纳完成。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成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取公积金,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而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和比例也都有详细的规定,职工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提取公积金。

总的来说,成都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基数来执行的,同时也有明确的缴存时间和提取条件。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公积金政策,共同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纳标准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份额缴存的一项长期储蓄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由政府规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成都公积金的缴纳标准。

首先,成都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而定的。

目前,成都市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5%,合计10%。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5%进行缴存,而职工个人也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总额的5%进行缴存。

其次,成都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有限制的。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也不得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这就意味着,无论职工的工资有多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都有一个上限和下限。

再次,成都市公积金的缴存时间是按月进行的。

用人单位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账户中,而职工个人也需要在同一时间将个人部分的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账户中。

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公积金的及时缴存,为职工提供住房支持。

最后,成都市公积金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有住房,也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但不能用于购买二套住房或者投资理财。

这就意味着,公积金的使用是有一定限制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成都市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按照一定比例和基数进行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而且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成都市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为大家的生活提供一定的参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成府发[1997]8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4.10【实施日期】1997.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7]8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含合伙企业,下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帮工(以下称职工),必须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职工,不适用本办法:(一)已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成都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卡》并按规定的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已离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成都公积金缴费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费标准

成都公积金缴费标准
成都市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份实行缴存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各地的公积金缴存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成都市公积金的缴费标准。

首先,成都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5%,合计10%。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5%进行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个人也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的5%进行公积金的缴存。

其次,成都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有上限的。

根据成都市的相关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再者,成都市公积金的缴存时间是按月进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而职工个人也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前将自己的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另外,成都市公积金的缴存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用人单位可以
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方式进行公积金的缴存,而职工个人也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方式
进行公积金的缴存。

最后,成都市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实际
情况进行调整的。

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需要及时关注相关
政策和规定,按时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总的来说,成都市公积金的缴费标准是合理的,既能够保障职
工的权益,也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希望各位用人单位和职工
个人都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积金的缴存,共同维护好公积金制
度的正常运行。

2023年成都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2023年成都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2023年成都职工社保缴费比例2023年成都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2%)个人缴纳比例:8%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6%个人缴纳比例:0.4%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个人缴纳比例: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6.75%(基本)+0.8%(生育)个人:2%(生育个人不缴纳)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单位:0.75%个人: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缴纳比例:无2023年7月成都市社会保险费批扣时间安排企业社保批扣时间养老保险 7月10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批扣时间养老、医疗 7月21-22日2023年成都职工社保缴费流程单位填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缴,由工作人员初审、复核,经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职工各险种的补缴业务,并出具托收或现金/支票单据。

社保缴费比例是什么意思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

社保基数是什么意思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保一个月交多少钱社保的缴费是由企业和个人一起缴费,依照相应的缴费的基数,按份额去进行缴费。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 周岁、女性未满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 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 下称受托银行 ;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 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 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 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 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 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 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七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成都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成都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成都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1、养老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2)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2、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 (2)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3、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涉及到五险一金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多少费用的问题。

五险一金是国家统一制定的缴纳比例,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因此,每个地方的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会有一定的差异。

那么成都地区的比例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成都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一、成都五险一金缴纳比例▲1、公积金缴存比例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

▲2、社保缴纳比例成都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参保人身份不同,参保比例不同。

同时每个参保险种缴费比例不同,具体如下: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

工伤保险: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镇职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自愿缴费。

▲二、缴费基数根据现行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得来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成公积金委〔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4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现将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9353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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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
取管理办法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时间:2014-12-18 15:42:09查看次数:44
38 次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 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管理:
(一)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下文简称个体工商户)。

(二)具备执业资格(见附件)且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下文简称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业务办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业务办理网点,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申请。

第四条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缴存人员身份证。

(三)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自由职业者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扣款账户。

(四)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第五条缴存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一般缴存单位进行管理,需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设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后按月缴存。

自由职业者通过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见附件),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开设个人定额缴存专户。

(二)自由职业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定额缴存账户。

(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上年月平均纳税收入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不能办理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第六条资金计息
成都公积金中心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每年结算利息。

第七条提取申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
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取使用条件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提取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不予提取的,应当向提取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取申请人对提取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具备下列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
务:
执业律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注册营养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兽医,注册水利工程师,注册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测绘师,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中国精算师,中国准精算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棉花质量检验师,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验船师,注册环保工程师
附: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由职业者委托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甲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缴存职工):
职工缴存信息如下:
个人客户号: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乙方以下列账户,作为向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定账户(下称指定账户)。

授权甲方根据乙方已申报的缴存金额,通知代收银行从指定账户扣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账户户名:账户开户银行: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代扣账户储蓄卡号:
约定扣款日:每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乙方应在其指定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

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代收银行无法扣款的,乙方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五、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而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扣款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当乙方申报相关业务,致其个人公积金缴存状态为“封存”或“托管”后,甲方有权通知代收银行暂停扣款。

乙方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并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甲方申报终止本协议。

七、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代扣金额。

八、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对应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九、乙方注销代扣账(卡)号,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如乙方需要支付凭证的,应向其开户银行获取。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变更,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签名):
日期:日期:
客户电话:96319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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